第二节 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体系概述
在研究经济现象的过程中,面面俱到地考虑所有因素是不切实际的。以分析为目的,将某些因素挑选出来并按其特性分组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以统计数据形式描述的经济现象需要系统分类。ISIC致力于成为生产活动的标准分类,其主要目的是建立一系列的活动分类,使这些分类在根据生产活动收集统计数据时使用,即能使经济实体按照它们进行的经济活动分类。
一 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体系的产生与发展
ISIC是为国际经济活动的数据收集、统计与分析服务的,它的产生发展和世界经济活动的发展紧密联系。当新的经济活动日趋成熟而旧版本的ISIC不能包含其活动状况时,新版ISIC就会应运而生。
国际标准产业分类是联合国制定的国际通用的统计分类中的一种,是对生产性经济活动进行的国际基准分类。联合国统计委员会考虑到各国的经济统计需要具有国际可比性,在各会员国的协助下于1948年编制完成《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为世界各国按经济活动进行数据分类提供了标准的分类方法,世界各国或者将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作为本国产业分类的基础,或者按照国际标准产业分类调整其国家分类活动,使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产生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新的经济活动不断涌现并在经济活动组织中占有愈发重要的位置,各国也在使用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的过程中积累经验、发现问题。基于以上原因,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在1958年、1968年和1989年分别对国际标准产业分类做了三次修订,形成了三个修订版: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修订本第1版(ISIC Rev.1)、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修订本第2版(ISIC Rev.2)、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修订本第三版(ISIC Rev.3)。在2002年又做了微小调整,形成了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修订本3.1版(ISIC Rev.3.1)。ISIC Rev.3.1中新增了部分分类,涉及因特网、通信、生物技术等行业,但国际可比性仍有待提高。2006年,统计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修订本第四版(ISIC Rev.4)的结构,使之取代修订本第3版及修订本第3.1版。ISIC Rev.4旨在提高世界各地区分类的统一性,包括北美、欧盟、日本、澳大利亚和中国等,吸收了更多国家的专家。但在提高国际可比性的同时,也尽量保持了与以往版本的连贯性。2008年8月,ISIC Rev.4正式公布,成为国际公认的新标准。
二 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体系的分类原则和应用
分类原则和应用可以说是所有产业分类体系的灵魂,将ISIC在划分具体类别与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分类原则与基本方法研究透彻,就是抓住了ISIC的主旨与精髓,这也是后续研究的基础。
(一)分类的基本原则
ISIC根据单位进行的生产活动对单位分类,但并不为具体类型的单位本身分类。这一理念基础在ISIC体系中一直沿用,是保持ISIC各版本连续性的根本。其原因有二:第一,如果同样的标题或名称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用途,那么命名实体单位会产生歧义;第二,单位的标题或名称也许不能反映单位进行的活动,所以在进行分类时,ISIC主要考虑的是单位实际进行的生产活动,而不是单位本身的名称及性质。以此为基础,如果对每一种可能的活动ISIC都有相应分类或如果每个生产单位只进行一种活动当然最好不过,然而出于实际原因,ISIC只含有有限类别,而单位只进行一种活动则可能与活动组织冲突,也与记账惯例冲突,这就需要首先区分单位的主要活动,继而归入ISIC的类别范畴。
对于分类范围,ISIC是根据经济活动的种类进行分类的,因此之前它的范围遵循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定义的从事经济生产的单位分类,描述为“经济生产是根据所承担的责任对机构单位进行控制与管理的活动,在此过程中使用劳动力、资本、产品服务来生产产品与服务”。现行ISIC版本的范围也根据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生产边界定义,只有小类9820(未加区分的私人家庭自我服务提供活动)例外。
在实际分类时,ISIC不根据生产单位的所有权、合法组织类型或者运营方式区分单位,因为这些分类方法与活动本身的性质无关。从事同种经济活动的单位在ISIC中划入同种类别,不考虑它们是否为股份有限公司、政府单位、国外控股或从属于包含多于一个机构的母公司。类似的,制造业根据它主要从事的经济活动分类,无论产品由机械或手工制造,无论在工厂或家庭作坊制造。现代和传统生产方法的区别不是ISIC的分类标准,尽管这种区别在一些统计数据中有用。另外,ISIC不区分正式和非正式或合法与非法生产。可在按经济活动分类之外单独建立根据合法所有权、组织类型或运营方法进行的分类。总体上,ISIC不区分市场和非市场活动,而这个区别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是非常重要的。
ISIC的分类包含由高到低不同层级,每一层级的所有分类都是互斥的,分类的定义和描述基于货物、服务的投入,产品因素,生产过程和所用技术,生产特点以及生产用途,这在ISIC体系各版本中均没有变化。相似的经济活动按这些标准在ISIC中划入相同类别。在小类层次更注重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所用技术,尤其是与服务相关的类别;在更高层次,生产性质和生产用途上则更为重要。考虑到分析目的和历史原因,层级分类并没有十分严格的标准。分类中的每一个标准在应用时所占权重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变化的。另外,大多数国家经济产品的组织形式的不同及分类稳定性也是影响不同层级分类定义的因素。
(二)统计单位的划分
经济统计是描述经济交易者的活动及他们相互间交易的科学。在现实世界中,经济实体由于法定划分、会计账户、组织形式和运营结构的不同分为不同类型,为各种需求者提供产品和服务。统计单位的定义为信息搜寻和统计数据采集编制的主体。只有先对统计单位加以确定,才能明确其所划入的行业,继而采集行业信息。简单易行的统计单位划分方法是数据收集加总的基础工作。
在最初的ISIC1948版中,共列举了四种统计单位,分别为企业、基层单位、技术单位和运营单位,在其分类中推荐使用基层单位。ISIC Rev.1增加了辅助单位,其他与ISIC1948版保持一致。而ISIC Rev.2删除了对其他单位的介绍,只保留了企业和基层单位,同时在介绍基层单位时提及活动种类单位,并指出使用ISIC按照经济活动对统计单位分类时更倾向于使用基层单位和活动种类单位。
在ISIC Rev.3、ISIC Rev.3.1和ISIC Rev.4中,阐述更为详尽。多种多样的经济实体由大型联合公司和小型公司组成:大型联合公司从事许多不同活动,这些活动纵向或横向整合在一起,可能在不同地理地点进行;而小型企业只在一个地点进行一种或种类很少的活动。当大型经济实体的活动落入ISIC不同类别或其生产单位在不同地理地点时,就需要划分统计单位。因此,ISIC Rev.4对各种统计单位的定义进行了说明,包括法定实体,机构单位,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使用的企业、基层单位,以及其他(活动类型单位和同质生产单位)。由于数据的采集使用目的不同,统计单位的划分也依具体情况而定,ISIC不规定必须强制使用的统计单位。但是按照由统计单位主要经济活动来划分行业性质的原则,基层单位更接近理想概念。
(三)分类的编码制度
在ISIC体系当中,编码制度变化很大,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全由阿拉伯数字来表示分类的阶段。其中ISIC1948和ISIC Rev.1均采用三位十进制阿拉伯数字来表示三级分类结构,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部门、主组和组。例如在ISIC1948中,采集树种、种植树木等活动定义为组021(林业),属于主组02(林业和伐木业),再上一级为部门0(农业、林业、狩猎和渔业)。由于加强分类系统性与详细程度的需要,ISIC Rev.2将分类结构提升为四级,但是编码制度相同,采用四位十进制阿拉伯数字表示。
ISIC Rev.3及其后的版本属第二阶段,均采用了相同的编码结构。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最高级别门类,其下的大类、中类和小类分别用二位、三位和四位十进制阿拉伯数字表示。这一改变主要是由于最高级分类门类超过了十个,为了避免改变四级分类结构,于是将门类用大写英文字母而不是阿拉伯数字表示。
三 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的相关分类与派生分类
欧洲共同体经济活动统计分类(Statistical Classfication of Economic Activities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缩写为NACE)是ISIC的派生分类,所谓派生分类,是指NACE完全以ISIC为基础建立,对一些细类根据欧共体特点细分重组。北美产业分类体系(The North American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ystem,缩写为NAICS)是ISIC的相关分类,所谓相关分类,是指NAICS只是部分地参考ISIC的类别定义,只在特定结构层次与ISIC相关联。NACE与NAICS是具体区域产业分类的代表。
(一)欧洲共同体经济活动统计分类
欧共体统计处(Eurostat)是欧洲共同体的官方统计机构。它的任务是为欧共体提供高质量的统计信息。以此为目的,它从欧洲各国统计局收集数据并进行分析,为欧共体定义实施和分析同盟政策提供可比较和可协调的数据。它的统计产品和服务对欧洲商业团体、专业机构、学术机构、图书馆机构、非政府组织、媒体和民众都有很大价值。
可信赖和可比较的国际统计信息无论是对商业、金融机构、政府,还是对所有其他在国际市场上的运营商都非常有用。当然,这必须以共同的统计标准为基础。NACE是欧共体层次上的法律分类,所有成员国一律被强制使用这种分类。
ISIC是国际标准分类,而NACE是ISIC的派生分类。NACE采用了ISIC的分类结构和种类,在此基础上提供了更多细节信息。为了保证国际可比性,为使用NACE而设的定义和指导原则与ISIC保持一致。最新版的主要标准是:涉及所有实际经济活动,与其他国家的或国际的分类保持更好的可比性,与之前版本保持连贯性。
NACE所有等级的类别,或者等同于ISIC的对应分类,或者对应ISIC类别的子集。NACE Rev.2的最高级与次高级类别——门类与大类,与ISIC Rev.4保持完全一致。而在中类和小类方面,NACE Rev.2为了迎合欧洲的需要将ISIC Rev.4进一步细分。不过,NACE Rev.2的中类和小类总是可以加总出相对应的ISIC Rev.4的中类与小类。与ISIC Rev.4相比,NACE Rev.2统计分类的更高目标是构造出更适合欧洲经济的分类结构。
由于NACE尽量保持与ISIC的编码结构相一致,为了区分这两种分类,NACE在头两位数字和最后两位数之间加了一个圆点。在中类和小类层次上,一些ISIC Rev.4的类别是NACE Rev.2的类别的加总,因此尽管不用引进新的等级,它们对应类别的编码也是不相同的。
最新版本的NACE Rev.2是经济分类的国际综合体系修订工作的成果。最新版的主要标准是:涉及所有实际经济活动,与其他国家的或国际的分类保持更好的可比性,与之前版本保持连贯性。NACE Rev.2反映了科技发展和经济结构变化,促进了公众统计的现代化。通过更多可比较的相关数据,使得无论在公众级别还是国家级别,经济管理更加有效。
(二)北美产业分类体系
北美产业分类体系(The North American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ystem,简称NAICS)是联邦统计部所使用的标准,以收集、分析和出版与美国商业经济有关统计数据为目的,对商业机构进行分类。NAICS在预算管理办公室(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简称OMB)的支持下发展,于1997年取代了标准产业分类(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简称SIC)体系。它由美国经济分类政策委员会(Economic Classification Policy Committee,简称ECPC)及加拿大、墨西哥的统计机构联合发展,在北美国家的商业统计中追求更高水平的可比性。
NAICS是以生产导向为基础的产业分类体系,这一点与ISIC体系相同,它侧重于服务业及高新技术产业,使北美自由贸易协议国家间的统计信息具有可比性。NAICS由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共同开发和使用,确认其在经济活动中行业结构和技术方面的各种变化,并对这种变化提供了可以测量的手段,从而成为ISIC修订中可资借鉴的模板。
首先,NAICS的分类有以下几点基本原则:
1. NAICS的分类以生产或供应为导向。为保持经济分类概念框架的一致性,产业分类有两种可选择的总体方法:以供应为导向的方法和以需求为导向的方法。以供应为导向或称以生产为导向的方法,根据生产过程的相同性收集加总数据,生产过程相同或相似的统计单位划分入同一组。而以需求为导向或称以产品为导向的方法,根据产品或服务的使用产生分类系统。当产品或服务的用途相近或使用目的相同时,划分入统一类别。NAICS与ISIC体系相同,都是根据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分类。
2. NAICS非常注重服务业与高新技术产业。随着技术的进步与服务行业的多样化,一方面方便人类生活的新商品层出不穷,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经济活动产出的不是具体的实物商品,而是服务。由于美国在经济发展与技术研发方面的优势,使得NAICS对经济结构的变化与新产业的兴起保持高度的敏锐。NAICS这一原则定位说明NAICS的分类状况与调整修订情况具有前瞻性,值得借鉴。
3. NAICS极力做到在最高分类层次上与ISIC体系具有可比性。这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要求。而在最低分类层次,它允许北美三国各自保留在本国具有独特的重要性但不足以使三国都认可的行业。这是出于满足三国各自国内需求者的需要。
其次,NAICS所使用的统计单位为“基层单位”,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定义的“基层单位”相同。具体定义为:“在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者主要从事一种类型生产活动,具有相应收支核算资料的生产单位。”这种统一的统计单位划分,NAICS的目的在于对所有经济活动进行生产性分析,而不是对实际产品或服务进行市场性分析。统一的统计单位使得到的数据在生产性方面更具可比性。
最后,对于编码结构问题,NAICS采用六位五级阿拉伯数字的编码方法,这与ISIC体系完全不同。五级类别由高到低分别是:第一级为部门(sector),使用两位阿拉伯数字;第二级为子部门(subsector),使用三位阿拉伯数字;第三级为产业组(industry group),使用四位阿拉伯数字;第四级为NAICS产业(NAICS industry),使用五位阿拉伯数字;第五级为国别产业(national industry),使用六位阿拉伯数字。北美三国在五位数层次上编码相同。在国别产业上,由于各国具体情况不同,编码略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