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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苗疆的治理研究在清代的边境治理研究中是一个薄弱的环节,而关于清政府对苗疆生态环境的保护研究更是鲜少涉及。清政府治理苗疆的基本政策表现在法律上的因俗而治、政治上的恩威并用、行政上的逐步渗透、对土司权力的削弱与剥夺等四个方面。清政府对苗疆生态环境的保护性政策主要包括对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水利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并主要通过皇帝的谕旨、大臣的奏疏、地方官员发布的法令、司法判例等手段进行。清政府对苗疆生态环境的保护性政策具有连续性、一致性和前瞻性的特点。
清政府对苗疆土地资源的保护性政策包括限制滥垦滥挖苗疆土地、保护苗疆公山、维护苗疆少数民族土地权益等政策;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性政策主要包括鼓励在苗疆植树造林和限制在苗疆滥砍滥伐的政策;对矿产资源的保护性政策包括限制在苗疆开矿、减免苗疆矿税、严禁在苗疆私采矿产、及时封闭苗疆枯竭矿源等政策;对水利资源的保护性政策包括严禁阻塞破坏苗疆水道、合理分配苗疆水资源、严禁破坏苗疆水利设施、保障苗疆水利经费等政策;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性政策包括免除对苗疆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直接征收、减免苗疆与野生动植物资源有关的税收、禁止滥捕滥采苗疆动植物资源等政策。清政府对苗疆生态环境的保护性政策虽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其对今天在民族地区的施政仍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政府 苗疆 生态 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