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政策与社会制度
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的制度创新:公共政策的视角
摘要:市场承认个人禀赋及个人拥有生产要素的差别,经过市场的初次分配后必然形成收入差距。中国市场化改革以来,个人收入差距逐渐拉大,构成了不稳定因素,不断挑战个人的心理底线。个人收入差距的扩大,有必然因素,如地区发展不平衡、市场化改革不到位等,同时也有偶然因素的作用,如个人禀赋、个人选择、机遇与运气及努力程度的差异。当前明确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的目的是实现一定程度的公平,因此可以考虑从公共政策的整体方面做出全局性制度创新,在使不同个人能够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同时,通过公共支出政策改善起点公平,通过公共管理政策加强过程公平,通过公共收入政策形成结果公平。
关键词:收入差距 公平 公共政策
随着市场化的改革,个人收入差距逐渐拉大,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桎梏之一。当然我们应该理性看待个人收入分配不均问题,一方面有合理的因素,另一方面存在着相关制度瓶颈的制约。公共政策是政府能够运用的重要调控工具之一,当前单纯地从某一方面出台政策已经不能完全解决个人收入分配失衡的问题,需要从公共政策的整体方面做出全局性制度创新,这是中国进行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重要路径选择之一。本文试从这一角度进行分析。
一 个人收入差距的扩大在不断挑战个人的心理底线
衡量个人收入分配差距重要的并得到大多数学者认可的指标是基尼系数(或称洛伦茨系数),它是20世纪初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根据洛伦茨曲线提出的,通常用字母G表示,其值在0和1之间。G越小,表明收入分配越趋向平等,反之,收入分配越趋向不平等。一般认为,0.4以上的G值表示收入差距较大,当G值达到0.6时,则表示收入悬殊。
中国经济社会二元特征明显,计算基尼系数的背景明显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同时中国城镇居民收入的不透明性,也使基尼系数的计算失真。中国国家统计局从2000年起发布农村居民纯收入的基尼系数,2011年中国农村居民的基尼系数是0.3897,但从未给出城镇居民基尼数值的大小。2011年12月19日,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统计监测报告》中提到,2010年的基尼系数比2000年略高。而更多的是学者从研究的角度按照各自的方法给出了估算的基尼系数。北京师范大学收入分配与贫困研究中心主任李实共进行了4次关于基尼系数的大型调查和测算,结果分别为:1988年0.382,1995年0.455,2002年0.454,2007年0.48,而2010年,基尼系数估计已经达到0.50的水平。考虑到大量未被统计的隐性收入,中国实际的基尼系数要高于这个数据。
由于没有官方权威的基尼系数统计,各方对于基尼系数的猜测高低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中国的基尼系数早已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的水平。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中国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美国是5%的人口掌握了60%的财富(丘林,2012)。从财富集中的角度看,中国的财富集中度已远远超过美国,成为全球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而分化的势头并没有停止的迹象。目前,现实中的贫富差距和利益分配矛盾,已令中低收入群体普遍感到不满,不断地挑战着个人的心理底线,构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政府不得不加大相关公共支出,造成了资源浪费。进行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缩小个人收入差距,是中国近期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二 个人收入差距的扩大:必然因素与偶然因素
中国自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个人收入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与此同时,个人收入分配失衡问题愈发严重。当然,市场化改革以调动经济主体积极性为主,在这个过程中,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当前个人收入分配的格局。欲改善个人的收入分配现状,需要对其中的原因加以必要的分析,才能为从公共政策的角度进行相关的制度创新提供充分的依据。本文将这些因素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必然因素,一类是偶然因素;必然因素表明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是市场化改革的必然结果,因此要坦然面对,偶然因素说明个人收入充满了不确定性,而政府实施的公共政策就是减少或消除这种不确定性。当然这里区分必然因素与偶然因素不是一定要把造成个人收入差距的原因截然分开,必然性由事物内部的根本矛盾所决定,而偶然性则表明现象发生的不确定性,必然因素对事物的发展起主导作用,但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可相互转化。
(一)必然因素
1.地区发展的不平衡
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平均主义”政策导向的存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均衡,个人收入之间的差距很小,收入分配问题并未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问题。改革开放之后,调动地区和个人积极性以发展经济为目的的改革逐步推进,在这个过程中,地区经济发展出现了不平衡,个人收入差距在逐渐加大。其缘由有以下几点。第一,各地区的禀赋不同。自然条件优良、矿藏资源丰富的地区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经济社会发展较快,个人收入增加较快;而自然条件恶劣、矿藏资源匮乏的地区在改革过程中明显具有劣势,个人收入增长缓慢,由此导致个人收入差距不断加大。第二,各地方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在历史上,江南地区是富庶之地,徽商的兴起也给当地带来了深远的影响。这些地区的居民“经济”意识较强,而中原及边远的其他地区,主要依靠农业等取得收入。这种传统在改革开放之后同样遗留下来,具有较强经济意识的个人率先进入高收入者行列,如江浙地区的私营企业主等,而其他地区的个人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得不加入“打工者”的行列,收入差距必然进一步扩大。第三,政府的政策倾斜。改革开放后,虽然中国的改革率先从农村开始,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但率先富裕起来的并不是农村居民,而是得到政策倾斜的东部沿海地区以及得到资源倾斜的城镇地区。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向东部倾斜,无疑使这些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居民个人收入普遍提高,地区之间、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在拉大。第四,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政府虽然曾推出多项规划以促进各地区之间的协调发展,比如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等,但并未缩小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政策递减效应明显。上述这些因素交织在一起,地区之间、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必然进一步扩大。
2.市场化过程中的改革不完善
市场化改革以来,中国政府的各项政策在渐进中寻求突破,但政策的实施效果却未如人意,某些政策甚至拉大了个人的收入差距。第一,户籍政策。户籍政策将中国居民的社会福利等与之出生的户籍挂钩,人为限制人口的合理流动,剥夺了农村居民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平等机会。第二,收入分配政策。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在收入分配过程中重初次分配,而忽视再分配。市场经济承认人们拥有的生产要素的差别,经过初次分配后个人收入必然呈现不平等态势,这就需要政府用再分配的手段来调节初次分配的结果。高收入群体的收入不透明又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同时中国的税收体系又以间接税为主体,这些因素导致运用税收手段缩小收入差距效果甚微。第三,国有企业的红利政策。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在缴纳完相关税费后取得的利润理应归全民所有,而目前国有企业的大部分利润留在企业内部,更有不少垄断性国有企业将其作为工资、福利在企业内部消化,进一步拉大了不同行业的收入差距。如果把国有企业利润视为全民收入的话,在很大程度上就等同于财政收入,就要纳入财政预算体系。第四,房价的快速上涨。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中国住房市场化改革以来,商品房价格呈现快速上涨之势,抑制房价的上涨目前已经成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这里我们先不考虑房价是否合理的问题,来考察一下高房价对不同群体的影响。房价的快速上涨无疑使首先拥有一套或多套住房的群体在这一过程中获利,同时使后来买房者背负沉重的负担,从而也使中低收入群体消费能力不足。在没有有效的对资本利得征税的条件下,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因此住房的商品化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拉大了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第五,个人社会保障支出日益加大。由于当前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个人所承担的教育、医疗、养老等预期支出增加。中低收入群体自身抵御风险能力差,容易出现“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现象。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往往能够改变低收入群体的未来收入,但目前教育资源即使在同一地区分布都极不均衡,能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群体比重偏低,以致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收入差距在代与代之间转移。第六,不同程度的腐败问题。目前腐败问题表现为拥有特权的一部分群体能够通过各种各样的权力进行寻租,获得灰色收入甚至是不合法的收入,而且这种收入已经在代与代之间进行转移,形成“官二代、富二代”。收入差距的扩大不仅在同代人之间愈演愈烈,而且在代与代之间进行转移。
上述谈到的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拉大了个人收入的差距,而这些问题是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由某些制度、政策不完善造成的,只有通过进一步改革,完善相关的制度,才能缓解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二)偶然因素
1.个人的禀赋不同
个体差异是普遍存在的,虽然可以通过后天的努力改善个人的某些禀赋缺陷,但不可否认的是个人的禀赋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个人的收入水平,并在一定程度上拉大了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考察一下高收入群体,很多都是有良好的禀赋的,如智力较高者、高水平运动员、演员等。市场化改革以来,这些优良的禀赋得到了市场的承认,并转化为个人的收入。目前,足球俱乐部人员、从事高新技术产业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私营企业主、建筑工程承包人、演艺界人士、高水平运动员、会计师、律师、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高校教师等被认为能够取得较高收入,而这些人员往往具有较好的禀赋,这也就决定了个人收入的差距会逐步拉大,这是必然的趋势。个人禀赋是天生的,市场承认个人禀赋的不同,就像企业拥有的生产要素一样,决定了初次分配过程中收入的不均衡,因此需要政府出台有效的再分配政策,来缩小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
2.个人的选择
改革开放以后,为了调动各经济主体的积极性,与计划经济体制相比非常大的一个变化就是赋予个人的自由选择权越来越大,这在一定程度上释放了个人的主观能动性,个人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普遍提高。同时,个人的选择基本上决定了以后的收入水平。目前中国居民的主要收入来自工资薪金所得,因此,职业的选择决定了个人的收入水平。20世纪八九十年代,在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职相对来说稳定,能够取得较高的收入。但市场化改革以后,很多人纷纷选择“下海经商”,率先成为市场经济中的弄潮儿,取得了较高的个人收入。进入21世纪后,职业的选择对个人收入的影响已经非常明显,如银行、电信、证券、保险、石化、石油、航空、烟草、房地产、铁路、外企等单位能够取得较高的收入。而职业的选择往往是个人最重要的选择,所学专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以后从事的行业,因此在不同时期形成了“热门专业”与“冷门专业”的区别。这是市场中的“信号导向”效应,而且是一种不良的信号效应,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需要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予以纠正。
3.个人的机遇与运气
中国历来有“生死有命、富贵在天”的说法,说明了在一定程度上,个人的机遇与运气决定了个人的收入水平。中国在确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确实为个人提供了大量的机遇。一部分人抓住了这些机遇,如利用国家相关政策率先富裕起来,对于这部分高收入群体,市场是没有有效的机制调节的,需要政府进行调节。
4.个人的努力程度
中国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赋予了个人较多的选择权,每个人面临的机遇与运气也不一样,但不容忽视的是个人的努力程度对个人的收入同样会有重要的影响。而且个人的努力程度还可以改变个人的职业选择,改善个人面临的机遇,甚至改变个人的“运气”。但这并不表明努力一定就会得到高收入,但最起码能够在一定程度改善个人的收入水平。而且,取得同样的收入,每个人付出的艰辛是不一样的,这也需要政府在宏观上通过不同的政策对不同的收入予以区别对待。如同样10万元的收入,有人可能是通过资本利得取得,有人可能通过劳动取得。取得同样的收入付出的努力程度不一样,每个人付出的艰辛也不一样。这就需要对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在征税时采取不一样的政策予以调节。
三 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的制度创新:公共政策的视角
上述的分析表明个人收入差距扩大有必然的因素,也有偶然的因素。其他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个人之间的收入也不是均等的,个人收入之间有差距是必然的,关键是政府如何通过公共政策的实施来缩小个人收入差距,而这也正是政府实施公共政策的落脚点之一。从造成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必然因素来看,中国政府的公共政策制定有一定的缺陷,需要进行必要的改革;从偶然因素来看,公共政策的完善应尽量减少或消除偶然因素。本文考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共政策进行完善,以期缩小个人收入差距。
(一)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的目的所在:实现公平
缩小个人收入差距,形成良性的收入分配制度,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涵之一。只有当收入差距控制在社会能够容忍的范围之内,才能激发个人的创造性、积极性,而不至于在无谓的竞争中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本文认为,缩小收入差距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创造公平的环境,让每个人能够获得公平的机会,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但现实的境况可能事与愿违,起点不可能公平,过程不可能公平,结果也不可能公平,这就需要政府积极采取相关的政策尤其是公共政策,尽量改善起点的不公平,维持过程的公平,从而最终实现一定程度上的结果公平。
政府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实现的公平在横向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社会公平,一是经济公平。社会公平旨在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缩小收入差距,使收入差距保持在居民可以容忍的范围内。从这个角度来看,只要没有发生大的社会动荡,对通过制度改革实现公平的呼声不高,就可以大致认为实现了社会公平,从而使社会公平带有了很强的主观判断色彩,很难用一定的标准进行衡量。从经济公平来看,要实现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但即使通过上述的客观标准来衡量,也仅仅是一种表象上的公平,如获得相同的财产付出的努力程度不一样,取得相同的收入辛苦程度不一样,而同样的消费水平可能是外界因素造成的。可见,要实现真正的公平是很难的,制度所要实现的公平仅仅是向“人们想要的公平”逼近。但不可否认的是,政府的公共政策在实现公平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完善公共政策: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共享
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推动了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一度落后的经济体现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同时也推动了社会进步,整个国家的面貌焕然一新。这些成绩的取得,应该说是分配制度改革的结果,如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城镇的“放权让利”改革,都极大地提高了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了个人收入,最终促使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向前发展。但在整个改革过程中,不同主体所享受到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各异,一是政府在整个收入分配中所占份额有逐步提高的趋势,且其增长速度远快于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二是不同个人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享受到的成果不一样,尤其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东部地区居民与中西部地区居民为典型。城镇居民、东部地区居民享受到了较多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如个人收入、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包括基本公共服务并没有实现均等化。
因此完善公共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共享是实现公平的最终落脚点。首先,要合理确定政府在整个收入份额中的比例,避免出现“国富民穷”。其次,政府支出要限定在提供公共商品与公共服务,减少经济建设性支出及消费性支出。再次,要加强公共监管,加大反腐败的力度,改善收入的不合理分配。最后,要从宏观上制定区域协调发展的政策,促进地区之间的协调发展。要从总体上根据各地区的禀赋及历史文化传统,确定各地区的发展战略进行特色发展,避免出现“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等笼统的发展战略;避免运用倾斜式的刺激政策,因为政策倾斜无疑会产生新的地区发展不平衡。
(三)公共支出政策:改善起点公平
如前文所言,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每个经济主体的禀赋及面临的环境不一样,起点是不可能公平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经过市场的初次分配、再分配以后结果的不公平。对于政府来讲,通过公共支出政策的实施,尽量改善起点的公平,从而最终促进结果的公平,是重要的选择之一。既然每个人的禀赋不同,选择、机遇与运气、努力程度各异,要实现一定的起点公平,政府的公共支出政策应能够改善禀赋较差的个体的境况,促进个人能够做出理性的选择,提高个人的努力程度。机遇和运气,垂青于有准备的个人,因此,如果能够改善起点公平,相信个人面临的机遇也将会有所改善。总体来讲,改善起点公平的公共支出政策应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府的公共支出应该向经济落后地区倾斜,从而改善落后地区的公共商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正从百姓的愿景一步步化作现实”(任仲平,2012),但不容忽视的是中国当前地区经济发展失衡的事实,如教育资源的地区分布不均、劳动报酬差距的扩大、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城镇和农村养老体制的差别、居住质量和环境各异,而改善这种不均衡只能通过加大落后地区的政府公共支出,使每个人能够享受到基本均等的公共商品和公共服务,从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个人在市场竞争中的起点公平。第二,加大教育资金的投入尤其是向贫困地区的投入。对于个人来讲,提高受教育程度从而改善个人的收入水平是重要的途径之一。个人的出身没有办法选择,但可以通过后天的教育使每个人站在相对较公平的起点,加大教育资金的投入尤其是向贫困地区的投入,在一定程度上可消除起点的不公平,让更多的人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第三,提高农村地区及城镇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水平。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剂和润滑剂,已经得到公认。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社会保障支出对改善起点公平的重要性。农村地区的居民及城镇的弱势群体本身收入水平不高,有限的收入仅能维持基本生活,没有更多的财力来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起点不公平程度恶化。提高农村地区及城镇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水平,能够使农村地区居民和城镇弱势群体将更多的收入用来发展自身,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起点的不公平。
(四)公共管理政策:加强过程公平
公共管理政策可以在初次分配、再分配及第三次分配的过程中广泛实施,通过政府公共管理制度的创新,实现个人收入分配过程的公平,缩小个人的收入差距。
首先,形成合理的工资薪金收入分配制度,消除垄断性行业过高的收入水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资薪金收入仍然是个人的主要收入来源。而在一些垄断性行业就业的个人不是因为能力等取得高收入,仅仅凭借的是从业的机会。对于行业之间的收入差别在一定程度上应该认可,对于个人因为自身禀赋获得的高收入也应保护,但对于凭借垄断地位取得的过高的工资薪金收入应坚决予以控制。垄断性行业过高的工资薪金收入来源于垄断企业获得的高额利润,因此中国应提高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垄断性企业的红利上缴比例,因为国有企业创造的利润和红利理应归全民所有,提高红利的上缴比例转化为财政收入进而用于扩大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才能惠及全民。
其次,健全财产实名制度。目前部分高收入者的主要收入来自财产性收入,而非工资薪金收入。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必要健全财产实名制度,最终通过税收等手段加大调节力度。一是建立公务人员财产登记制度。公务人员的财产不透明、不公开已经成为社会诟病,作为公务人员应带头实行财产登记制度。长期以来,出于对政府公务人员腐败现象日甚的忧虑,在社会舆论中建立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和登记制度的呼声愈发强烈。一些事实也表明,公务人员可能拥有大量的财产及财产性收入,应该从源头上加以监督和控制,抑制腐败行为,调节收入分配。建立公务人员财产登记制度,可以采取渐进的办法,如首先规定处级以上的公务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和公开并进行严格的审计和监督,然后逐步扩大到所有公务人员。二是建立高收入群体和行业的财产登记制度。高收入行业所产生的一些高收入群体,财产性收入已经成为他们主要的收入来源,应把这一群体的财产登记落到实处。在2005年出台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应将下列人员纳入重点纳税人范围:金融、证券、保险、电信、电力、石化、石油、烟草、铁道、民航、房地产、医院、学校、城市供水供气、公路管理、出版社、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介机构、体育俱乐部等高收入行业人员;民营经济投资者、歌星、影视明星、体育明星、模特等高收入个人;临时来华演出人员”。应该加强这些高收入群体和行业的财产登记制度,增强税收调节力度,真正起到个人所得税的“削高”作用。由于中低收入群体的财产性收入不多,可以先行不予登记。这一制度的建立将为下一步财产税尤其是房产税的征收奠定坚实的基础。
再次,建立收入分配监控系统,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高收入者的收入由于有意脱离税务机关的视野或者其能够采取一定的措施规避较高的个人所得税,从而造成个人收入差距的扩大。因此,建立有效的收入分配监控系统,使高收入者的收入完全透明,是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的有效措施。一方面要制定强制性制度措施,对个人收支数额较大的,强制推广使用支票、信用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缩小现金交易范围和交易量,减少高收入者逃避缴纳税款的空间。另一方面要制定严厉的违反现金使用制度的处罚制度,增强威慑力,从根本上杜绝个人收入现金支付发生的逃避税款的情况。这一制度的建立也将为下一步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转变奠定坚实的基础。
又次,进一步加大反腐败力度。当前具有公权力的一些人员利用公权力进行寻租,往往获得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收入,于无形之中拉大了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这需要进一步加大反腐败的力度,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坚决消除这部分不合理、不合法的收入。一方面要加强法制建设,重刑惩处违法者,另一方面要强化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最终铲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最后,加强对慈善事业的管理。慈善事业作为重要的第三次分配措施,对于低收入群体及弱势群体改善自身境况具有重要的作用,从而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个人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也能有力地改善低收入群体及弱势群体的起点公平问题。但由于对慈善事业缺乏有效的管理,发生的郭美美事件、河南宋庆龄巨型雕像事件、上海红十字会高价餐饮发票事件等使社会公众对慈善事业产生了空前的信任危机,公众的捐款热情骤减。加强对慈善事业的管理刻不容缓。目前一是要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严格审计监督慈善资金的收入和使用,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另一方面要重树公众对慈善事业的信任,这需要政府及慈善机构本身及时发布并公开慈善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挽回既定事件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五)公共收入政策:形成结果公平
个人收入差距的扩大有其必然的因素,单纯依靠市场调节已不能有效地缩小差距,因而政府利用公共收入政策主要是税收政策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最终“削低”高收入者的收入,可以在结果上缩小收入差距,实现一定程度的结果公平。从中国目前的税收体系来看,应着重加快税种的改革。
首先,在货物与劳务税方面,一是可以考虑在增值税与营业税一体化的改革中降低生活必需品及基本生活服务的增值税税率,减轻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费用负担,二是进一步调整消费税的税目,增加对高档消费品及高档消费行为的征税。
其次,在所得税方面,一是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并制定总体税收规划,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吸收就业能力强,而且对从业人员能力要求较低,不容忽视的是这部分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往往也较低,但就业肯定比失业有利,能够缓解个人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因此政府应从税收政策方面进行总体规划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而不仅仅是在中小企业遭遇危机时才出台相关的税收政策。二是加快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转变。课税模式的转变不仅仅是个人所得税制度本身的完善,而且也是个人所得税发挥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不能一味提升,缩小个人收入差距,发挥调节作用,最终还是要对个人的所有收入进行综合征收个人所得税才能体现出来。随着财产实名制及收入监控体系的建立,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对综合征收模式的认可,在条件具备时应尽快推动课税模式的转变。同时加大对一次性大额所得如偶然所得的税收调节力度,防止“一夜暴富”。
最后,在财产税方面,完善对财产交易、持有环节的课税制度,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由于中国当前只对经营性房产征收房产税,而非经营性房产持有成本几乎为零,造成房产投机或投资收益颇丰。随着中国财产实名制的建立和完善,应加强对财产的转让、持有阶段的税收调节力度。在房产税上海、重庆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总结经验进行推广,在全面铺开条件不具备的条件下,可以考虑试点范围及征收试点房产范围的扩大。车船税由车船使用税及车船使用牌照而来,名称的变化也是其由行为税类转变为财产税类,但目前按照排量及吨位来计税的办法明显不合时宜,虽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似有些道理,但如果仍按照车船价值的大小进行征税,不仅能够起到资源节约利用的目的,而且能够发挥此税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需要考虑的还有在财富已经出现代际转移的条件下,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形成完善的财产税体系,有效地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缩小个人收入差距。
参考文献
丘林,2012,《中国基尼系数到底是多少?》,1月21日,http://www.bwchinese.com/article/1025178.html。
任仲平,2012,《改变中国命运的历史抉择》,《人民日报》7月10日。
作者简介
崔志坤 男
所属博士后流动站: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指导老师:杨志勇
在站时间:2011.9~
现工作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联系方式:cuizk9000@163.com
经庭如 男
现工作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联系方式:jtru442@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