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书在对国际经济法理论和实践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学理论,探究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之间构建区域经济合作法律机制,进而论证这一经济合作法律机制的模式选择和制度安排问题,分析该区域经济合作法律机制中货物贸易、投资措施、能源合作以及争端解决等领域的法律调整的现状、规范的协调。通过论证符合中亚以至欧亚区情的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内容,探索在WTO框架下,在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进程中,如何利用国际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经验包括WTO的规则,使上海合作组织区域包括我国西部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显著的进步。
机制在一个国际组织内实际上是处理成员国共同关心的问题的规范,是能够发挥作用的程序。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机制既涉及经济方面的问题,又涉及法律上的问题。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法律机制是指该组织成员国间在区域经济合作过程中形成的一些具体领域法律制度的总称。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法律模式是各成员国通过共同协商达成的关于区域经济合作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以及各方进行区域经济合作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律模式。本书对目前世界上一些区域或者次区域经济组织、论坛等的经济合作法律模式进行比较,同时对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区域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则进行分析,进而选择适合于上海合作组织、区域实际以及成员国国情的区域经济合作法律模式。各种区域经济合作法律模式都有一些特定的具体制度。在确定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法律模式后,以此为基础,对这一组织区域经济合作中货物贸易、投资、能源合作关系等具体领域的法律与政策进行协调,对各具体领域的一体化前景进行法律分析,并尝试对区域经济争端解决法律制度作出总体设计。通过对上述各具体领域的法律制度作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设计与安排,为建立和完善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法律机制提供理论构思和前景规划。
第一章是绪论。首先,通过对上海合作组织完善经济合作的运行机制、组织的经济职能、经济合作的原则和发展目标、项目合作、区域内贸易、投资发展情况进行介绍与回顾,勾勒出上海合作组织开展区域经济合作的历程和现状。其次,在此基础上,强调机制化建设是上海合作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提出建设和完善上海合作组织经济合作法律机制已成为客观需要。
第二章是关于构建上海合作组织经济合作法律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与论证。必要性方面,构建上海合作组织经济合作法律机制是该组织机制化建设的组成部分;是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顺利、有效开展的保障机制;符合上海合作组织的经济与安全战略,因应西方的中亚战略;有助于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均衡发展,保障国家安全,提升中国的国际影响力。可行性方面,上海合作组织已经具备基本的法律框架,出台了经济发展初步战略;经济领域的区域性法律合作成为一种趋势,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实践、法学理论以及目前存在的几种较为成熟的区域经济合作法律模式可供借鉴。
第三章是关于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法律模式的确定。从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的基本目标与发展现状来看,该组织区域经济合作的基本目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经济一体化进程也已落后于区域内的欧亚经济共同体及其框架下的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三国关税同盟等经济组织或经济体。为改变这种不利局面,上海合作组织首先需要确定其区域经济合作的法律模式。本章对欧亚区域内的欧亚经济共同体、中西亚经济合作组织和南亚区域合作联盟等,区域外的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南亚联盟、亚太经合组织等以及中国自由贸易区的经济合作模式进行了述评。通过比较与分析,提出具体的方案,即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可选择“双边+多边的互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的法律模式发展路径。同时,作为实现经济一体化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措施需要始终贯穿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全过程,促进经济一体化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最后,通过对WTO中关于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则对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影响进行分析,结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开展合作”的原则以及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等成员国的入世问题,阐述和评价了WTO法律制度对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法律机制的影响。
第四章是关于上海合作组织区域货物贸易关系的法律协调与规制。首先对上海合作组织区域货物贸易关系、区域内双边与多边法律调整的现状进行阐述,分析包括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在内的贸易壁垒状况,然后从关税减让、禁止数量限制、非歧视待遇、原产地规则等诸多方面对上海合作组织区域货物贸易一体化机制进行法律分析和论证;同时介绍上海合作组织货物贸易便利化的发展及其成果,提出货物贸易便利化的具体法律对策。
第五章是关于上海合作组织区域投资关系的法律协调与规制。首先对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间投资关系、区域内双边及多边法律调整的现状进行阐述,然后从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展开分析,针对投资障碍,提出具体的法律对策,促进区域投资法律规范的协调和统一,最终形成一体化的投资法律机制。上海合作组织投资便利化需要进一步加强,在目前的投资便利化现状的基础上,就其未来的架构与主要内容,在法律层面提供可能与可行的建议。
第六章是关于上海合作组织区域能源合作关系的法律协调与规制。针对上海合作组织区域能源合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的现状,分析能源合作的法律障碍,构建能源合作的法律机制。
第七章是关于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争端解决法律制度的设计。本章对成员国间经济争端解决制度现状、其他国际组织或经济体的经济争端解决模式进行阐述,提出:制定上海合作组织多边经济争端解决协定;确立ADR方式在解决各类经济争端过程中的优先适用地位;仲裁应作为解决各类经济争端的基本方式;WTO、MIGA成员应当充分利用这些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各国应当履行国际法义务,切实落实《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解决好上海合作组织区域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在2006年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上海峰会的讲话中,胡锦涛主席指出:“同整个世界一样,本地区形势总体保持稳定,经济普遍增长,区域合作稳步发展。与此同时,‘三股势力’仍相当活跃,毒品泛滥、跨国犯罪等问题仍比较突出,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贫困化问题还未根本解决。面对机遇和挑战,我们应该全面加强合作,努力把本地区建设成为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地区。”构建与完善上海合作组织经济合作法律机制,将会为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提供稳定有效的制度保障;使这一地区内的经济合作得以健康快速地发展,最大程度上实现各国资本、资源与市场等要素的优势互补;有利于维护区域安全与稳定、实现区域和谐与繁荣,促进公正合理的区域和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建立;在经济全球化以及区域一体化进程中积极推动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与任务的实现。这是本书最主要的研究意义。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善于运用国际通行规则发展和保护自己”。中国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成员,也是上海合作组织中的大国,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也是中国在其中发展规则制定影响力与规则解释话语权的重要渠道。
在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极化时代背景下,伴随法律全球化和地区化趋势而出现的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法律机制是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发展的必然产物。构建与完善区域经济合作法律机制是上海合作组织今后发展的一种客观趋势和现实选择,这一机制选择的将是国际经济法地区化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