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辑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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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第一节 写作缘起与选题意义

自从有了法律,就有了对法律的解释。法律的实现必须借助于法律解释。所以,解释成文法的活动在我国古代当然有着悠久的历史。

目前可见的较早的古代法律解释文本当属《云梦秦简》中的《法律答问》。《法律答问》的解释对象便是当时的秦律,其中内容多为司法官员关于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如何对当事人定罪量刑等的解答,而缺乏对法律概念的解释和法律规范的法理阐释等专门法学意义上的探索。

汉代注律活动的最主要特征是“引经”以解释法律。与《法律答问》中的法律解释主体“法官”、“法吏”不同,汉代注律的主体是儒家化的学者和官员。他们不仅将经学的研究方法用于解释法律、为自此之后的传统律学提供了解释方法上的重要支持,同时“引经注律”活动也将儒家信奉和认可的公平正义精神、伦理等级观念等注入汉律,从而使得传统法律就此成为推行儒家意识形态的工具。虽然两汉时期的律学重在“以礼入法”而与先秦“法吏”释律一样缺乏对法律本身意义的探索,但是与“法吏”们单纯解释如何适用法条相比,汉代的“引经注律”在律学发展史上无疑具有更高层次的意义,它是我国传统律学走上学理化之肇始。

魏晋时期,玄学兴起。相对于儒学,玄学更注重对形而上问题的思考。玄学的这一思维特征为魏晋时期的律学在方法论上的创新上提供了支持,从而使得这一时期的律学更具有思辨性、哲理性,更注重法律规范内部的统一性,并促使律学在相当程度上摆脱了经学附庸的地位而走上了较为独立的、专业化的道路。比如这一时期的代表性律家张斐即将法律视为自然界一般规律的体现,并以《周易》中的哲学思想解释律典的体例特别是总则部分的地位,同时张斐还对“故”“失”等这些律典中的重要概念予以解释。张斐的诸多见解对我国传统律学的影响非常深远。

唐代是我国传统律学的成熟阶段。在总结魏晋南北朝以来律学成就的基础上,唐代人完成了《永徽律疏》。唐律中的“疏”既引经解律,同时也注重对专门法学理论、概念和术语的阐释。因此这部《永徽律疏》也成为我国传统律学发展的高峰之作。在《永徽律疏》中,“疏”和律一样具有法律效力。而值得称道者还有《永徽律疏》中的注释形式。该部律典中的律注既有夹在律文中间的小注,也有对律文进行整体解释的“疏”,在“疏”之后又有对律意进行补充解释的“问答”,三者共同构成了唐律注释的整体。这样的注释形式对后来的律典以及私家律书影响很大。宋代的基本法典《建隆重详定刑统》的律文与唐律基本相同,其小注、律疏、“问答”也同于唐律。而明、清律中同样有小字注解。明清私家律书则多采用与唐律相同的律后注形式解释律意。此外,唐律中的“问答”在后世律书中也能见到。

明律删去了唐宋以来的律后总注和“问答”,而仅保存小注。由于缺乏官方注解,而法律语言的专业性及其特有的思维模式又使得熟读经典出身的官员以及刑名幕友们难以通晓律意,所以明代成为我国古代私家注律复兴和律学高度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影响较大的私家律学著作主要有何广《律解辨疑》、张楷《律条疏议》、应槚《大明律释义》、雷梦麟《读律琐言》、陆柬《读律管见》、王樵和王肯堂父子的《明律笺释》以及《明律集解附例》等多种。相比前代,明代律学家的注律方法多有创新,如张楷首创注释中的“谨详律意”一栏以说明立法意图。又陈遇文首创的结构分析法则被后来的王肯堂、沈之奇等相继仿效。更为重要的是,较之前代律书,明代律学家更注重对律意的概括、对律文中的重要概念的解释以及相似罪名之间的辨析等。这些均可说明这一时期的律学无论是从解释方法还是解释内容均已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高峰。

清代是我国传统律学发展的最后总结时期。在康熙五十四年沈之奇《大清律辑注》刊行之前,清初的律学著作主要有李柟的《大清律集解附例笺释》、王明德的《读律佩觽》、凌铭麟的《新编文武金镜律例指南》、钱之清的《大清律笺释合钞》以及万古斋主人的《大清律例朱注广汇全书》等五种。而在《大清律辑注》之后问世的律书为数更多,至少有一百余种。张晋藩先生并将清代律书分为辑注本、考证本、司法应用本、图标本和歌诀本五类。而在所有清代律书中真正标志着清代律学走上独立发展道路的,当属《大清律辑注》一书。这也是目前学界对沈之奇律书的一致评价和共识。自其问世后,沈之奇律书不断受到世人推崇,仅在距离该书首次刊印不到十年的雍正初年,该书已成为《大清律集解》总注的主要渊源之一。至乾隆初年修律时,该书律注又有被纂为小注和条例者。而在清代的司法实践中,该书不仅有助于官员等理解律意,更可能成为律例无明文时的审拟依据。而且《大清律辑注》也很得当时许多律家的推崇,特别是以《大清律例重订辑注通纂》为代表的、在清代中后期广为流传的集成类律书更是最大可能地保留了沈之奇注解。总之,《大清律辑注》对清代的立法、司法实践以及清代律学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过,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学界对该书的研究尚未充分展开,目前已有的关于《大清律辑注》一书的研究成果还不足以充分支撑学界对该书地位的评价。因此,本书选择以《大清律辑注》一书为研究对象,希望能够通过自己对该书本身以及该书对清代立法、司法和律学的影响研究,对前述有关该书地位的评价提供更为坚实的支持。此外,因为《大清律辑注》是明清时期诸多私人律书的一种,所以,在研究该书的过程中,本书将不可避免同时也必须不断地提及其他律书,故通过对《大清律辑注》这一有代表性著作的研究,我们也可以从中看到清代律学的发展道路、私人律书如何影响清代的立法、司法以及律学,并在当时官方眼里私人律书的地位等。这也是笔者研究沈之奇律书的另外一个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