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关于沈之奇本人
关于沈之奇的籍贯,目前怀效峰教授等人一致认为系浙江秀水县,这一点自当无疑议。而关于沈之奇的功名,除了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所藏清代刻本《大清律辑注》每卷首均有“秀水太学生臣沈之奇”字样之外,为《大清律辑注》作序的蒋陈锡、许大定以及重订《大清律辑注》的洪弘绪,并为重订《大清律辑注》作序的朱介圭、张嗣昌等人均未提及,而光绪五年刊印的《嘉兴府志》中的《选举》《秀水列传》《名宦》《人物》等部分均无关于沈之奇的记载。故沈之奇终其一生可能仅是一名生员而已。
关于沈之奇的职业生涯,根据《大清律辑注》自序,沈之奇在康熙五十四年之前曾“做客”即为幕友三十多年,所经历的衙门包括“院、司、府、州、县”。司即按察司,院为巡抚衙门。如前所述,许多相关文献中并无关于沈之奇的记载,所以,沈之奇终其一生都是一个“佐治”的幕友,并未踏入宦途、担任正式公职。而关于沈之奇幕友生涯的具体情形,由于其幕友的身份,故今天可看到的有关沈之奇的文献极少,所以我们对沈之奇可能很难有全面的了解,不过有时也可得知其一二,如根据蒋陈锡“序”,我们可以推测沈之奇的一段幕友生涯,即据蒋陈锡“序”所言,沈之奇“曩者与余同事于淮徐。”而根据《碑传集》,蒋陈锡曾于“(康熙)四十二年调天津驿盐河道一载……调淮徐河道。……四十六年,迁河南按察使。”当时淮徐河道兼管地方,即兼管淮、徐二府分巡事,驻地为淮安。河道监察地方,故亦须幕友襄赞刑名事务。所以沈之奇当在康熙四十二年至康熙四十六年间或在此期间的一段时间中曾于淮安淮徐河道衙门作幕。因此沈之奇后来将其所著《律例注解》一书即《大清律辑注》寄与旧日主翁蒋陈锡。而此时蒋陈锡已右迁山东巡抚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另外,根据沈之奇在“杀死奸夫”条下所援引的山东宁阳县张大被杀一案,该案系沈氏所亲历,而沈氏看到该案时,张大之妻杜氏已被按察司处以绞监候,该案并已“由司达院”。沈之奇认为将杜氏拟处绞监候不妥,遂将杜氏改判杖罪,并“得允结案”。由此可知沈之奇当时应在山东巡抚衙门佐治。这也印证了沈氏自序中所谓“做客”于“院、司”等衙门之语。非常遗憾,除此之外,关于沈之奇的幕友生涯以及《大清律辑注》一书的成书详请我们尚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