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弭冲突:解决边疆地区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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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群体性事件

伴随着转型社会矛盾的激化及社会各阶层安全感、幸福感的相对缺失,群体性事件在我国呈现出范围扩大化、冲突升级化、频率频繁化等特点。

第一节 群体性事件的含义及特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05年“社会蓝皮书”显示,我国每年的群体性事件由1994年的1万起增加到2003年的6万起,而且规模不断扩大,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数年平均增长率为12%,由73万多人增加到307万多人,其中百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由1994年的1400起增加到2003年的7000多起。2009年发布的“社会蓝皮书”显示,2006年全国发生各类群体性事件6万余起,2007年上升到8万余起。2010年发布的“社会蓝皮书”指出,群体性事件仍然保持着多发的态势,其原因是一些地方在加速发展和转型的过程当中,积累了很多历史上的矛盾和问题,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因而造成积怨。

一 部分代表性群体性事件

本课题组对一些群体性事件进行了调查,获得了一些资料。

2001年9月4日,云南省某县监狱干警王某被人杀死在宿舍内。公安机关经工作查明王某生前男友赵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但该嫌疑人当时已经潜逃,公安部门对该案成立了专案组,开展了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抓捕工作。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家属邀约亲友20余人将监狱副政委围在党委会议室,将被害人的奶奶多次强行按在监狱副政委的背上,令其背回家赡养。监狱向当地党委汇报,县工作组做家属工作未见效。2001年10月15日下午,被害人家属在监狱机关办公楼内设置灵堂、烧香焚纸、放鞭炮、敲木鱼、哭闹;对前来制止的干警进行谩骂,还用斧头威胁,叫嚣谁动灵位就砍死谁。10月16日下午,被害人亲属拉来一口棺材,砸开监狱党委会议室,搬出茶几支放起棺材,又烧纸焚香、又放鞭炮、敲木鱼、敲锣,还叫嚣谁来管就砍死谁。县公安局在监狱的配合下出动警力30余人,强行清除设在办公楼的灵堂,其间双方发生冲突,公安机关对参加违法活动的8名男子实行审查,对几名阻碍执行公务的妇女的行为进行制止规劝。[9]

2005年8月20日,在浙江西北部“蓄电池之乡”长兴县,因浙江天能电源有限公司造成当地环境污染,煤山镇多个村庄的农民围堵该企业,数千群众与警方发生冲突,群众向警方投掷石块,毁坏两辆警车,警方使用催泪弹驱散人群。冲突中多人受伤,事后多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者被科以刑罚。[10]

2006年8月,湘泉集团部分职工多次群体性上访,主要理由是该集团国有资产流失,并要求补发实行工效挂钩期间结余工资。部分上访人员采取过激行为,聚众阻塞交通,抬棺堵塞酒鬼酒股份公司大门,围堵州委、州政府机关。[11]

2007年7月26日,云南省某乡矿山清理整顿工作组在巡查工作中发现有人非法使用炸药、雷管开采小煤窑,遂将其带到派出所留置。被留置人之弟张某酗酒后到派出所滋事,声称“挖煤没有违法”,要求派出所释放被留置人,派出所民警耐心向其解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劝其回家,并请来他的几名亲属一起相劝。张某不但不听劝阻,还强行冲进派出所办公室吵闹,严重影响了派出所正常的讯问工作和办公秩序。张某在派出所内拍地板、敲墙壁,胡言乱语,脱衣服、裤子。民警见张某完全失去自我控制能力,便依法用手铐将其约束在所内,并口头警告他再如此下去将被依法查处。约束张某几分钟后,民警见其情绪稍有控制,便解除约束,让同行的家属将其带回家。2007年7月27日上午8时许,张某亲属到派出所报称:张某死于乡政府大门口小河边。民警闻讯赶到现场发现张某尸体。死者亲属扬言张某是被派出所打死的,强行将死者抬到派出所办公室,并将小河边现场全部破坏。之后,其亲属邀约了200余名村民围攻派出所,要派出所民警赔命。经多次协商,死者家属不同意尸体解剖,并不听劝阻,打砸派出所办公室,殴打派出所民警。[12]

2008年6月,贵州瓮安三中初二年级学生李树芬在县城西门河大堰桥处死亡后,家属不服公安机关的死亡调查意见,组织人员拉着横幅到县政府上访,半小时内围观人员聚集近万人。在上访过程中,尽管在现场处置的公安干警和干部进行了规劝,说明了相关的政策、法律,但死者的部分家属情绪失控,一些不法分子借机闹事,攻击维护秩序的公安人员,毁坏警车和停靠在附近的部分民用车辆,随后又焚烧停靠在县政府和县公安局门口的车辆,冲击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等党政部门办公大楼。[13]

2008年8月以来,云南省玉溪某公司因无法偿还巨额债务,上百名债权人聚集到该公司追讨债务,引发了多起严重纠纷,数十名到上百名不等的债权人多次到政府部门上访。[14]

2009年6月17日,湖北石首某酒店一厨师非正常死亡,死者家属对警方的解释不满,停尸酒店大厅,引发了上万人围观,少数不法分子在停放尸体的酒店内纵火滋事,制造事端。[15]

二 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学界对群体性事件有不同的定义。有学者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主要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一定数量群众参与的,影响、干扰乃至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和对抗化的表现。”[16]也有学者认为,群体性事件是“突然发生的规模较大,参与人员较多,以扩大事态、加剧冲突甚至实施暴力为手段,以满足需要为目的,扰乱、影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7]。本课题组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参与并形成一定组织,具有表达诉求和主张、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发泄不满、制造影响等目的,通过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方式,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的群体行为。”[18]

三 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群体性事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多人聚合

群体性事件最直观的特点就是多人聚合,即特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聚集在一起,一种激烈不平的情绪在聚合的人群中传播升级,使得对聚合的人群聚集后可能产生的后果无法判别。这种聚合并没有事前获得法定国家机关批准,没有履行任何法律程序,完全是民间的,甚至是偶然的,官方对此掌握的信息非常有限。多人的聚集给社会管理带来难度,传播给社会公民一种不安的心理信息,给政府形成心理威胁。多人聚合的影响是客观的、物质的,同时它还具有心理影响,后者影响存在的时间更长,后果更为严重。

(二)对抗性趋向增强

群体性事件的初始阶段对抗性一般并不激烈,一般只是聚集在一起的人群人数较多。然而,随着人群关注的主题没有得到重视,没有得到回应,或者回应的主体,回应的内容未能达到聚集人群的满意度,使得聚集的人群不满程度上升,不满程度的上升如果再遇到有意识的组织,甚至只是偶然事件,都会引发冲突。冲突的表现方式有口头申讨、阻断交通、肢体冲突等。这样的冲突如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对抗性会继续升级,如近年出现的自焚、自制简易武器对抗、打砸抢等极端对抗手段等。如这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其暴力性、破坏性会迅速发展,表现方式趋向更为激烈,人民内部矛盾逐渐升级,甚至发生性质变化,破坏的目标会指向国家机关,指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或公共设施。群体性事件发展到这一阶段后,参与的人数少则十几人,多则成百上千,相对于庞大的聚集人群,如何用有限的国家资源有效地维持秩序,如何准确地制定适用解决冲突的方案,如何减少处置的负面影响,都是摆在处置者面前必须解决又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而且,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并不止于一个事件本身,事件的现场处置以及事件的善后事宜会辐射到其他地区,会传播给其他同质人群,容易被互传信息,互相效仿,群体性事件的辐射效应亦是处置中不能不考虑的因素。

(三)矛盾复杂易变

群体性事件是各种矛盾交织、宣泄而后爆发的结果。群体性事件的矛盾有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矛盾、特定社会群体与政府的矛盾等人民内部矛盾,同时,群体性事件又为诱发民族矛盾、政治矛盾提供了可能。社会发展中积累下来的各种矛盾经一定诱因作用,综合爆发。这些矛盾在集中的人群中如果控制不好,极易发酵变质,成为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的矛盾,近期突尼斯、埃及等国发生的动荡,给我们上了“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生动一课。

第二节 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分析

一 群体性事件的发展阶段

于建嵘认为,从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的过程来看,它大致遵循如下逻辑:冲突源→导致主体利益受损→主体挫折感产生(主体心理不满意感产生)→否定性言语产生(牢骚、怪话、气话)→否定性行为产生(对其他个体、群体或政府的反抗)。[19]下面,我们从法律主体和事件的影响程度,对群体性事件发展阶段进行梳理。

(一)第一阶段:个体行为

群体性事件在萌芽状态以个体行为和微小冲突为主。

2009年6月8日,四川省某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与云南省某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35千伏送电线路工程合同,并开始组织施工。其中,某村降压站门前为一号铁塔,该塔需占村民龙一家土地50余平方米。按照县人民政府〔2009〕102号文件精神,每平方米征地补偿费32元。龙一等人提出征地补偿标准太低,要求提高征地补偿标准。11月下旬,公司开始搭建铁塔,龙一等人又以工程土地征用补偿问题未达成协议为由阻止施工,迫使搭建铁塔工程被迫停工20余天。2009年12月13日,工程复工。上午8时,龙一、赵二夫妇再次来到施工现场阻碍施工。龙一从家中带来管钳,将原已装好的一只塔脚螺丝钉拧下,将拆后的铁架掀翻后离开现场。赵二则留在现场守候,同时在已经建成的半截铁塔下烧火取暖以阻碍施工。施工现场负责人见已无法工作,便将此情况报告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吴三。吴三接报后,通知派出所出警处理,派出所安排指导员李四与乡、村干部肖五等4人于10时左右赶到现场,此时赵二仍在搭建铁塔处纠缠阻止施工。李四和肖五上前对赵二做劝解工作,指出不能影响正常施工。赵二非但不听劝告,反而用脏话辱骂民警李四等人,同时用木棒殴打李四的腿部。李四与肖五见劝说无效,便将赵二带离施工地点20米外,后赵二独自回家,向龙一讲自己被镇干部打了一耳光、扭了手等。龙一闻讯后来到施工现场,同时打电话给在县城的女儿龙六,说其母赵二被政府的人打了。随后,赵二又再次来到现场。

(二)第二阶段:集体行为

个体行为在引发了多人关注后,就转化或集体行为。集体行为的表现是:个体行为得到了当地一定数量人群的关注,人们开始自发地参与该事件,或者围观,或者发表激烈言论,一种不满的情绪迅速在人群中传播滋长,寻觅宣泄出口。在这种情绪的影响下,特定或不特定的人群开始聚集在一起,久久不肯散去,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开始煽动人们做出过激行为,轻则堵塞交通,扰乱秩序,重则破坏公共行政设施,打、砸、抢、烧,冲击行政机关,造成秩序混乱和财产损失。

在上述案例中,2009年12月13日中午11时许,镇党委副书记周七、副镇长吴八等人赶到现场做疏导工作。龙一向周七反映其妻被李四打了,要求李四带去医治。13时左右,周七等人正在与龙一商量带赵二去医院治疗之事,龙一之女龙六、女婿向九等邀约村民多人赶到事发现场。到现场后,龙六指责李四和肖五,要2人将其母送到医院医治,同时拿出随身携带的照相机对李四、肖五拍照。周七书记做向九的工作,力图让向九出面疏导。后龙六一再要求李四、肖五立即将赵二送去医治,并再次拿出相机对李四录像,李四伸手去抢夺龙六手中的相机,龙六用相机打向李四脸部,两人扭打起来,龙一、向九等人即向警察李四扑去,龙六用一硬土块砸向李四头部,致李四当场昏迷。趁乡村干部和现场施工人员抢救李四时,龙六又去追打副镇长吴八,造成吴八膝盖、裆部受伤,现场失控。当天,县公安局接报后派出大批民警对现场进行稳控和疏散,组织车辆送双方受伤人员到医院救治,此事件在当地造成重大影响。[20]

(三)第三阶段:社会事件

当集体行为在当地酿成严重后果,并经舆论在社会传播,该集体行为就演变成了社会事件,其不良影响进一步扩大、深化。它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传递出不安定信号,使得公众对公权力机关做出负面评价,松动了社会稳定的舆论基石。

二 群体性事件的种类

于德宝把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分为以下几种:民间纠纷,企业改组改制兼并破产,旧城改造,土地征迁,生产、交通、医疗、环保等事故,对有关部门改革政策不满以及因执法而引发的事件。[21]于建嵘提出,近10年以来中国的群体性事件可以划分为以下5种类型:维权行为、社会泄愤事件、社会骚乱、社会纠纷和有组织犯罪。[22]本课题组更倾向于建嵘教授的分类,在他的研究基础上,我们对群体性事件的种类作进一步论述。

(一)维权事件

一个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必然是一个不断产生大量不稳定因素的过程,新的社会、经济制度的构建过程同时也是利益结构、权利结构、观念结构、就业结构重新分配和调整的过程,既有的利益分配格局被打破,新的利益诉求不断涌现,各种利益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必然日益凸显。群体性事件基本上是由利益矛盾引发,其中尤以由直接或相关物质利益引发的情况居多。学界和实践中,一般将群体性事件中所常见的涉及物质利益分为10大种类: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②环境污染问题;③城镇居民的生活保障和福利问题;④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问题;⑤交通管理、交通事故问题;⑥劳资纠纷问题;⑦政府、执法部门处理事件不当问题;⑧复转军人安置问题;⑨教育改革问题;⑩企业改制问题。维权事件的动因是利益分配不均,各种权益受到损害。群体有明确的利益诉求,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并无政治性目的,不服司法审判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也可归为此类。维权事件在整个群体性事件中所占比重较大。

(二)社会泄愤事件

维权行为有着直接的利益诉求,而社会泄愤事件中的群体则没有直接明确的利益诉求,更多的是一种对立情绪的宣泄。社会泄愤事件常伴随着打、砸、抢、烧行为,行为指向警察、政府等公权力代表,也会扩散到无关的商铺和其他群众。如瓮安事件中,部分参与人员用棍棒、石头、砖头、酒瓶等打砸维护秩序的公安人员,掀翻警车,打砸警车和部分民用车辆,又焚烧停靠在公安局门口和县政府门口的车辆,砸烧县公安局、县政府、县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大楼,此系典型的泄愤行为。

(三)民族、宗教事件

宗教事件和民族事件在实践中常常会交织在一起。我国少数民族大多信奉宗教,例如,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信仰伊斯兰教,蒙古族、藏族信仰佛教。我们把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定义为带有民族、宗教因素的群体性事件,此类群体性事件的构成要件可以是参与群体多为少数民族,也可以是事件起因系宗教矛盾。民族宗教事件中,除了现实的利益冲突之外,民族感情和宗教感情使得参与群体内部有很高的认同性,对国家机关的对立性也较为突出。民族宗教事件非常敏感,容易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向政治事件、暴力事件演变,引发社会骚乱。在世界范围民族分离主义运动加剧及国内社会深刻变革的大背景下,近年我国部分地区民族问题不断凸显,出现了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三 群体性事件的原因

群体性事件反映的问题错综复杂,涉及社会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原因和它反映的问题同样复杂,许多学者对群体性事件产生原因作了多方论述。于德宝认为,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原因有直接原因和深层原因之分。他列举的直接原因:一是部分国企改制、转制未征求职工意见,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侵害了职工民主权利和国家利益;二是部分企业经营过程中,厂务不公开,重大经营活动未经职代会通过,职工情绪对立;三是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退休金,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不落实;四是企业改制、兼并或破产后,职工下岗、职工安置、养老保险等问题未能得到妥善处理;五是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不廉洁,垮了企业,肥了自己,穷了职工;六是一些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七是市政建设拆迁,补偿争议大;八是部分企业或施工单位随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他指出的深层原因是:社会贫富差距拉大;职工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侵犯;领导干部不倾听群众呼声,不关心群众疾苦,使小矛盾酿成大矛盾;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复杂化;社会管理方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群众日益增长的民主意识不相适应。[23]闫纪建认为,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有:社会系统出现的结构性失调;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群众利益诉求遭遇体制性反应迟钝;社会分配不公;地方政府与民夺利。[24]

对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我们持有如下观点。

(一)“黄金发展期”与“矛盾凸显期”并存阶段改革成本的分担不均和财富分配不公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经济原因

我国从1978年开始改革开放,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在打破“大锅饭”的过程中,发生了国企改制、职工下岗、教育扩招、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农民进城务工、土地拆迁和房地产升温等重大事件,这些事件都关系到国计民生。国企改制中政府“抓大放小”,出售了一批小型国企,使政府有精力把大型国企做大做强,但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大批下岗安置难的问题。一方面国企改制中的制度设计造就了一批富翁,另一方面职工下岗影响到许多家庭的身上衣裳口中食。教育扩招固然使我国国民素质得到了提高,但与扩招率相比,大学生就业率并未同比增长,大学生就业竞争压力增加,就业待遇反而下降,家庭培养大学生的成本增加而回报减少,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看病贵、看病难在老百姓中已经不是什么新鲜话题,养老保险城乡二元的不同对待,都反映了我国在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运行中的种种问题。随着土地拆迁和房地产升温,一方面大量失地农民涌入城市,一方面工薪阶层收入无力支付节节攀升的房价,“居者有其屋”越来越像一个可望而不可即的梦想,老百姓在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等民生大事上承受着越来越重的负担。改革成本的分担不均和越来越大的收入差距,是社会矛盾激化的根本原因和症结所在。

(二)法制不健全,没有法律预防、疏导和处理机制是群体性事件酿成不良后果的制度缺陷

群体性事件的特点之一就是矛盾的复杂性。面对突发的、充满复杂和不确定因素的群体性事件,国家机关往往不知所措,伴随而来的就是处理方式简单粗暴,急于“堵住缺口”,把自己放在群体的对立面上,笨拙的处置方式使得事件向恶性循环的方向演变。要想处理好群体性事件,必须有法可依,必须将其纳入法治的轨道,形成一套科学的预防、疏导和处理法律机制,让事件得到妥当的处置,让群众的不满情绪得到释放的出口。近年来随着群体性事件影响扩大,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各地都建立了相应的处理制度,很多地方制定了应急预案,但这些处理制度大都停留在行政系统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层次上,缺乏法律的公信力、稳定性,也缺少对复杂利害关系的深度梳理。从课题组接触到的资料来看,目前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机制,总体来说处于初步建立阶段,系统化、法制化并且有效落实应该是它发展的方向。

(三)行政机关的官僚作风和草根阶层“仇富”“仇权”的不满情绪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心理诱因

群体性事件蕴涵着复杂的心理因素,心理作用下的行为选择成为影响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因素。事件发生后,国家机关处置效率低下,处置人员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严重地刺激着群体的对抗情绪。而处于心理危机状态下的群体,情绪往往激动、焦虑、烦躁、悲伤、愤慨,甚至绝望,很容易产生极端举动。行为张扬的既得利益者是这些利益受损者的首选攻击目标,这也是群体性事件中车辆被毁、国家机关被冲击、工作人员被攻击的重要原因。笔者深入某地彝族群众围堵卫星发射中心的群体性事件现场,两次在敏感时间深入新疆民族村寨时,群众及在现场处置的国家工作人员都迅速判断出我们是外来人员,在我们表明身份后,对我们都很友好,听说是来自云南民族地区的老师,群众还特别愿意和我们交谈,这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没有汽车,没有制服,有的只是一身风尘仆仆,一脸和善、真诚。

四 群体性事件的影响

对群体性事件不能一味否定,对群体性事件的影响不能脱离唯物辩证法这个基本视角,要在辩证看待群体性事件的基础上探究更科学、更和谐的法律解决机制,这是本课题的研究基础。客观地说,群体性事件作为社会矛盾的一个宣泄口,起到了释放“岩浆”的作用。虽然岩浆释放出来总比在沉默中彻底爆发要好,但群体性事件的负面影响更为明显,且有扩散效应。有评论者指出,群体性事件会先后效仿,一个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会刺激后续事件继续发生,从而呈现数量增加态势。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社会泄愤事件会持续高发。而每一例事件的后续处理,均会鼓励类似事件不断发生。[25]

我们认为,群体性事件考验国家机关的执政能力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执政素质,对新时期的社会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给和谐社会、法治建设带来了新的挑战。群体性事件暴露社会生活中的不和谐隐患,使矛盾浮出水面,也直接影响社会稳定,使社会承受阵痛。群体性事件直接造成经济损失,大量消耗公共资源。群体性事件经新闻媒体报道后,容易在民间形成对政府和社会的负面舆论,影响党和政府的执政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