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学者对谈
收入分配的基本现状
主持人:宋晓梧,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院长
演讲人:施发启,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社会资金处处长
评论人:石小敏,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罗楚亮,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
宋晓梧:第一单元的主题是“中国当前收入分配的基本现状”。请国家统计局核算司施发启处长作引导性发言,题目是“政府、企业和居民收入分配的现状、问题、成因和对策”。
施发启:非常高兴能有机会与国内收入分配方面的专家进行交流。我本人在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工作,主要负责编制全国实物资金流量表,该表是研究和分析我国宏观收入分配格局的基础。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是“政府、企业和居民收入分配的现状、问题、成因和对策”。
1978~2009年,宏观收入分配可以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78~1995年,初次收入分配明显向居民倾斜,居民的收入比重逐步提高。第二阶段是1996~2008年,收入分配明显向政府和企业倾斜,居民收入比重一直在下降。2009年可能是一个转折年(但还需要进一步验证),该年居民收入比重达到60.7%,比2008年上升了2个百分点。2009年居民收入比重为什么会上升呢?主要原因是通货紧缩,当年居民收入名义增长比GDP名义增长要快。但这种情况比较少见,这和2008年发生的美国金融危机有很大关系。2010年以后,物价开始持续快速上涨。一般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时候,PPI上涨幅度要比CPI高很多,所以GDP缩减指数上涨率也要比CPI上涨率高很多,从而导致当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名义增长要远慢于GDP的名义增长。目前我们内部初步编了2010年实物资金流量表,结果表明居民收入比重又拐头下降了,并没有维持这个上升趋势。虽然我们目前还没有编制出2011年实物资金流量表,但根据2011年城乡住户调查资料可以初步判断,居民收入比重可能继续维持在2010年的水平上,肯定比2009年水平要低。2012年又会出现什么情况呢?虽然CPI涨幅高位回落,但PPI涨幅为负,这就造成了GDP缩减指数上涨率大大低于CPI的涨幅,这样一来,2012年全国居民人均收入名义增长有可能再次快于GDP名义增长,从而导致居民收入比重再次出现明显回升。但2013年以后会怎样,现在还不好说。居民收入比重是否进一步提高,一是取决于居民人均收入实际增长是否同步于或快于经济增长,二是取决于PPI和CPI涨幅之间的相对水平。
接下来我重点谈一下居民初次分配收入占比的变化。可以分成两个阶段,1992~1999年为相对稳定阶段,2000~2009年是快速回落阶段。1992~1999年,居民初次分配收入年均增长18.9%,比同期国民总收入增长快0.4个百分点。出现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是:(1)劳动者报酬基本上保持了与国民总收入同步增长的态势,(2)居民财产净收入增长稍微慢于国民总收入增长。2000~2009年,居民初次分配收入年均增长13.2%,比同期国民总收入增长低1.2个百分点,由此造成居民初次分配收入占GNI的比重从1999年的67.8%快速回落到2009年的60.7%,年均回落0.71个百分点。出现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是:(1)劳动者报酬增长持续慢于国民总收入增长,(2)居民财产净收入增长慢于国民总收入增长。
虽然自2000年以来居民初次分配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但若剔除价格因素,则该比重变化趋势与现价比重变化趋势有较大不同。剔除价格因素的方法是,用GDP缩减指数来缩减国民总收入得到可比价国民总收入,用CPI指数缩减劳动者报酬和居民初次分配收入得到可比价劳动者报酬和可比价居民初次分配收入。按不变价计算,可比价劳动者报酬占可比价GNI比重在1992~1999年基本上逐年回落,但自21世纪以来又呈现稳中趋升的态势。同样,可比价居民初次分配收入占可比价GNI比重在1992~1999年也基本上逐年回落,这与现价比重变化趋势基本相同;但自21世纪以来可比价居民初次分配收入占可比价GNI比重除在2001、2002和2004年三年略有回落,其他年份都在持续小幅回升,这与现价比重逐步走低趋势有很大不同。2009年,按可比价格计算,劳动者报酬占GNI比重为57.5%,比2000年上升了4.2个百分点;居民初次分配收入占GNI比重为71.1%,比2000年上升了3.9个百分点,这和现价比重的变化趋势正好相反(见表1)。这表明,提高“两个比重”可能不是收入分配中最迫切的问题,最迫切的问题应该是缩小诸如城乡收入差距、地区收入差距、行业收入差距之类的收入分配差距。
表1 2000~2009年可比价劳动者报酬和可比价居民初次分配收入占可比价GNI比重(按2000年价格计算)
资料来源:根据《2012中国统计年鉴》中有关数据整理。
现在我们再看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收入再分配的比重。相对于收入初次分配,我国收入再分配内部关系的演变更趋复杂。具体而言,国民可支配总收入在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之间的演变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改革初期至1990年。此阶段,经常转移力度很小,再分配结果与初次分配结果基本一致。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大幅下降,企业可支配收入所占比重小幅下降,居民可支配收入所占比重持续上升。
第二阶段:1990年至1995年。此阶段,政府再分配能力有所加强,与初次分配结果相比,再分配结果有些变化。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可支配收入比重继续下降,但下降幅度明显减小,而企业可支配收入比重稳步上升,宏观收入分配过快向居民倾斜的状况得到一定矫正。1990年,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间的收入分配关系为21.9∶9.1∶69.0,到1995年三者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变为14.2∶18.8∶67.0。其中,居民可支配收入所占比重比1990年下降了2个百分点,政府可支配收入比重下降了7.7个百分点,企业可支配收入比重则上升了9.7个百分点。这一阶段国家加大了有关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抑制了居民收入增长过快的趋势。
第三阶段:1996年至今。此阶段,三者收入分配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非国有企业的迅猛发展,企业盈利能力明显增强,企业经济效益显著改善,企业可支配收入比重进一步上升,从1996年的低点15.3%逐年攀升到2009年21.2%。政府可支配收入比重由降转升,从1996年的14.6%上升到2009年的18.3%。政府可支配收入比重上升,与这一时期财税体制改革,提高部分税种税率水平以及加大税收征管力度有直接关系。相应的,这一时期的居民收入可支配比重则由1996年的70.1%快速下降至2009年的60.5%,下降了9.6个百分点,平均每年下滑0.74个百分点。
与收入初次分配相比,1978年以来,政府在收入再分配中总体上处于净得益地位,具体表现为政府初次分配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小于政府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企业在再分配过程中一直处于净损失地位;居民在2001年以前处于净得益地位,并在1992年达到顶点,此后净得益逐渐缩小,2002年以后居民已由再分配中的净得益方变为净损失方。收入再分配过程存在着向企业和政府倾斜的现象,这主要是由于1994年开始推行的税改和1998年开始全面推进的养老、医疗和教育体制等多项改革的综合结果。
统计数据显示,居民在再分配环节增加的收入占其可支配收入比重通常不足5%。居民再分配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社会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保险索赔、来自国外的汇款等)。1992~2009年,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5.2%,比同期国民可支配总收入增长慢0.9个百分点。其中,居民初次分配收入和居民经常转移净收入分别增长15.5%和0,两者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分别由1992年的66.26%和2.81%下降到2009年的60.31%和0.22%。1992~2009年,与居民初次分配收入比重相似,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变化也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相对稳定阶段和快速回落阶段。
相对稳定阶段(1992~1999年)。此阶段,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8.4%,与同期国民可支配总收入增长(18.6%)基本持平,其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由1992年的69.1%微降到1999年的68.3%。其中,居民初次分配收入和居民经常转移净收入分别增长18.9%和-0.8%,前者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由1992年的66.26%上升到1999年的67.49%,后者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则由1992年的2.81%下降到1999年的0.81%。
快速回落阶段(2000~2009年)。此阶段,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3.1%,比同期国民可支配总收入增长慢1.3个百分点,其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由2000年的67.6%快速下降到2009年的60.5%。其中,居民初次分配收入和居民经常转移净收入分别增长13.2%和0.5%,两者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分别由2000年的66.80%和0.74%快速回落到2009年的60.31%和0.22%。可见,居民可支配收入比重的下降,一方面是因为居民初次分配收入比重下降,另一方面是因为居民经常转移净收入比重快速下降。居民经常转移净收入增长缓慢甚至有些年份出现负增长,主要是因为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快速提高,居民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大幅增长,并超过其获得的社会保险福利、社会补助和其他收入的增幅。在此期间,居民上交的收入税和社会保险年均增长22.3%,比居民同期获得的社会保险福利、社会补助和其他收入增长高出2.6个百分点。
同样,若剔除价格因素,即用GDP缩减指数缩减国民可支配总收入得到可比价国民可支配总收入,用CPI指数缩减居民可支配收入得到可比价居民可支配收入,则可比价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可比价国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与初次分配相似,可比价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可比价国民可支配总收入比重在1992~1999年基本上逐年回落,但自21世纪以来又呈现稳中趋升的态势,除在2002和2004年两年略有回落外,在其他年份都是持续小幅上升,这与现价比重逐步走低趋势正好相反。2009年,按可比价格计算,居民可支配收入占比为70.9%,比2000年上升了3.4个百分点。
从国际经验来看,在由低收入向中等收入国家迈进的过程中,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一般表现为居民和企业所得比重有所上升,政府所得比重有所下降。我国目前的人均GDP已超过5000美元,已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按照世行2010年标准),企业和政府收入比重不断上升、居民收入比重持续下降并不完全符合国际上收入分配的一般规律,特别是最近几年我国出现了收入分配向政府和企业倾斜的现象,值得关注。收入分配在改革开放初期到1995年向企业和居民个人倾斜,是针对我国长期以来居民和企业收入过低,人民生活水平得不到有效提高,企业无力进行更新改造和自我发展而采取的措施,有补还“欠账”的因素,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增加消费和改善投资与消费的比例关系。但1996年后收入分配明显向政府和企业倾斜,居民收入比例持续下滑,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居民收入比例呈现加速下滑趋势。如果这种趋势长期发展下去,既不利于居民扩大消费和改善投资与消费的比例关系,从而影响经济发展的后劲,也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目前我国宏观收入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自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这对扩大居民消费需求产生负面影响。二是近年来,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存在明显向政府和企业倾斜的趋势。一方面,各级地方政府千方百计通过各种途径招商引资,扩大生产规模,为地方创造更多税收,由此使得政府获得的生产税净额增长大大快于经济增长,政府初次分配收入占GNI的比重不断上升。另一方面,在收入再分配过程中政府继续扩大收入比例。近年来,政府在经常转移中获得的收入税和社会保险交款等转移收入增长远快于社会补助等转移支出,导致政府经常转移净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比重持续上升。出现这种现象的直接原因是:我国财税体制不完善(主要以生产税特别是增值税为主),经济增长方式粗放(主要通过消耗大量资源和污染环境获取经济快速增长),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机制存在弊端(主要是鼓励地方政府过度投资)。三是政府再分配调节力度不够,社会保障欠账较多。我国缺乏健全的居民收入监控体系,个人收入来源复杂且不透明,偷漏税现象普遍,政府对居民收入再分配调节力度不够。政府转移支付规模小,对农村居民、城镇失业人员和低收入阶层缺乏有效的保障。目前,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但社会保障水平仍然较低。这就导致居民不得不加大医疗、养老、教育等诸多方面的支出,从而极大地强化了居民的储蓄动机,压抑了居民当期消费。
关于政策建议:一是加大对收入初次分配的调节力度,确保城乡居民初次分配收入稳步增长,扭转居民初次分配收入占国民总收入比重不断下滑的趋势;二是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努力遏制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三是深化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缩小不同产业、不同行业的收入差距;四是建立符合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五是增加调节力度,弥补收入保障性制度的缺陷;六是进一步完善税收体制,加大税收调节力度;七是要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八是合理控物价上涨水平,确保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上升。虽然人口增长和城市化进程对于提高居民收入占比有一定推动作用,但价格因素在一定条件下对“两个比重”的影响更大。第一,如果“十二五”时期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名义增长与经济名义增长保持同步,则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将明显提高,从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来看,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极低。第二,如果“十二五”时期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实际增长与经济增长保持同步,GDP缩减指数上涨率与CPI上涨率之差小于人口增长率与城镇化年变化率之和,则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将稳中趋升;若GDP缩减指数上涨率与CPI上涨率之差大于人口增长率与城镇化年变化率之和,则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将稳中趋降。在物价处于上升时期,CPI上涨率常常明显低于GDP缩减指数上涨率(GDP缩减指数是农业生产价格指数、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的加权平均价格指数),因此要想切实提高两个比重就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合理控制物价上涨水平。九是改进和完善收入分配的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监测和预警体系。
宋晓梧:非常感谢。下面进行评论,第一位评论人是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石小敏。
石小敏:施发启处长的工作是很细致的,因为资金流量表这几年也在不断改进。比较好的结论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之后,实际上对初次分配的结果和再分配的调节作用进行了阐述,再分配以后,政府的收入增加了,居民的收入反而减少了,这符合我们的经验和感觉,如果能在资金流量表中得出这个结论,对我们的再分配体系改进是有好处的。
施处长他们是根据统计局的国民收入分配核算、GDP核算等,再根据财政的数字、银行的数字编订资金流量表的。如果这个数字是完整的,他们的表反映的全貌就是完整的;如果这个数字有缺陷,他刚才也讲了,原来财政有好几个缺块,有的可能是20%、30%,受这个局限,可能因为很多其他的原因而拿不到完整的数据。
施处长提到,一个是居民收入来源的80%是劳动收入,这个感觉不太对,来自非劳动收入的,比如资产方面的收入,恰恰是财政和统计系统最薄弱的地方,居民收入申报的信息恰恰是一个空缺,这是比较缺乏的,得出80%的收入来自劳动收入,和感觉不太一样。
二是施处长也讲了,很难分析收入差距这一块。分析贫富差距这一块,从总的收入中也许能看出灰色收入,但是不太容易从他的这个研究中得出来。所以我感觉,这个工作很有意义,在不断地完善中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受体制的制约,得出现在这个结论还有很多可提升的空间。
宋晓梧:下面请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罗楚亮进行评论。
罗楚亮:非常感谢施处长关于宏观分配整体结构的描述,尤其是给出的结果是经过调整后的结果,到目前为止,可能是更加努力地去真实地接近结构的一个结果。我现在感觉可能有三个问题。
(1)一个是关于收入核算的问题。现在讨论居民这个部门的时候,居民收入这一块的核算过程还有两个问题,一是居民收入核算,这里算出来的结果和收入调查中的基础数据来源是什么关系?二是刚才提到劳动收入占总收入80%的时候也有一个问题,财产性报酬算什么样的方式?像住房补偿资金,会不会被计入财产性报酬收入?
(2)这里提到了一个特征,价格指数的调整对于收入分配结构好像很有影响,其中这里讲到价值指数变化时,强调CPI和PPI的相对变化,哪一个下降得快或者上升得快,这样来改变这个相对结构。但问题是,如果取决于CPI和PPI的相对变化,是不是经过价格调整所产生的分配结构的变化可能会有一些经济周期性的特征?比如刚才提到通货膨胀比PPI上升得快,这时候可能和周期性波动有关系,但至少初步看这里给出的数据的变化趋势好像没有周期性的规律在起作用。
(3)提到初次分配的结构和再分配结构之间的关系的时候,其中提到2002年以来政府是获益的,居民是受损的。这里是不是有一个问题,即是否跟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整体思路有关系?因为以前基本的原则更倾向于现收现付的机制,现在至少慢慢地倾向于资金积累的形式。如果是这样的话,这样的一个居民受损、政府受益,可能只是表现为你在未来的某个时期所承担的对未来债务的跨时期的分布而已。
宋晓梧:下面进入开放式讨论环节。
白重恩:非常感谢统计局做这些基础性工作,因为以前我们觉得资金流量的数据确实需要有一些改进,统计局这样的工作对我们研究人员是一个巨大的帮助。我以前也试图用数据做很多很强的假设,非官方地来调整资金流量表,当然肯定没有统计局做的权威。
我有一些问题。居民消费占GDP的比重,2010年时是33.8%,如果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占GDP的比重是60%的话,那就意味着居民的储蓄率是40%,这是一个可怕的数据,我们居民的储蓄率有那么高吗?根据官方数据,消费是从可支配收入里来的,2010年居民消费占GDP的比重是33.8%,除以60.7%,大概是57%,那就说明储蓄率是40%多,是不是太高了?
第二,2000年时,居民消费占GDP是46.44%,而2010年是33.8%,一减,在这十年中居民消费占GDP的比重降了12.64%。但是按照刚才的数据,居民可支配收入从2000年到2010年降了大概5%。在收入只减少5%的时候,为什么消费就能减少将近13%?居民可支配收入占GDP的比重2000年是67.6%, 2010年是60.5%,降了7%,但是同期消费却减少了12.64%。这两个数据放到一起,怎么来解释?当然你可以说在这期间储蓄率有巨幅增加,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但我们又要问这样的问题,储蓄率有没有这样剧烈的增加?虽然这个工作很有意义,但是不同数据之间要能对起来,要能解释得通,还是需要做一些工作,比如对居民储蓄率,必须要有一个合理解释的数据,才能够把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数据放到一起去。
施发启:我对刚才各位的问题做一下回应。第一个问题,有人说劳动报酬占居民收入的80%左右有些偏高,理由是居民的财产数量很大。对此我有不同的看法,这是个概念的问题,财产和财产收入是两回事,财产是指某个时点居民所拥有的金融资产和实物资产,是个存量概念;财产收入是指居民将其资产租给另外一方获得的收益,是个流量概念,具体来说是指利息、红利等。就目前中国而言,红利规模相对较小,因为很多上市公司很少分红,甚至有些上市公司长期不分红,因此目前中国居民的财产收入主要还是利息收入,所以说劳动报酬占居民收入的80%以上还是可信的。
第二个问题,资金流量中核算居民可支配收入时是如何利用住户调查资料的?在非经济普查年度,资金流量核算中国内劳动者报酬数据主要根据城乡住户调查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纯收入)中与劳动报酬有关的两项(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的一部分)按人口放大获得的一个增长速度外推得到,其他的交易项目主要借助收入法GDP和大量部门资料进行测算。目前,如按住户调查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纯收入)按人口放大得到的居民收入总量,相当于资金流量核算中居民可支配收入的70%左右。
第三个问题,如何看待支出法GDP中居民消费率与资金流量核算中居民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之间的较大差异?我个人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一个主要原因可能是居民消费被低估,具体来说,一是居民自有住房服务消费被低估。目前居民自有住房服务消费是按照住房历史成本价乘以一定折旧率来计算的,这就明显低估了,因为近几年商品房价格和住房租金都上升得非常快。如果还用历史成本价来估算自有住房折旧的话,则生产法GDP中自有住房服务肯定被低估,同时居民消费中自有住房服务消费也会被低估。将来我们会根据市场租金法对居民自有住房服务测算方法进行调整,这样居民消费比重就会提高。二是住户调查中人均消费支出可能存在低估。目前我国住户调查中收入和支出都存在系统性低估,由于目前我国居民消费主要根据城乡住户调查人均消费支出数据计算,因此住户调查中人均消费支出被低估必然导致居民消费被低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