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自由主义及其精神实质:个人主义
可以说,自由主义是西方近、现代乃至当代最重要的政治思潮或意识形态。它形成于十七八世纪,19世纪以后作为主要的政治思潮在欧洲、北美广泛流行。它不仅极大地影响了西方重要的社会政治思潮和派别,比如社会民主主义、实用主义、新保守主义等等,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成为英、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制定政策的理论基础。是资产阶级思想流派的代名词,也成了几乎所有发达国家的主要意识形态。
自由主义政治思潮的发展经历了传统自由主义和现代自由主义两个历史时期。传统自由主义时期从17世纪起延续到19世纪末,现代自由主义时期则从19世纪末一直到当代。现代自由主义也被称为新自由主义。
尽管,无论是传统自由主义还是现代自由主义,其内部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不同的流派,各流派甚至是同一流派内也存在着激烈的争议和冲突。但是,个人主义一直都是其一脉相承的、与其他政治思潮和理论相区别的精神实质和核心。个人主义“是自由主义的构成要素”。所谓个人主义,丹尼尔·贝尔指出:“18世纪启蒙运动、英国的政治经济学、法国的大革命和新兴的工业制度,曾经联合起来形成了圣西门的一个门徒在1826年称之为个人主义的学说。在这种学说中,社会是为了个人和追求个人自身的满足而存在的;天赋的权利是每一个人所固有的;政府不应调节社会的经济生活。”
一方面,自由主义的出发点是个人主义的,它以个人作为其立论和论证的基点和起点,以个体为本、维护个性发展,强调以理性为基础的个人自由;另一方面,其归宿也是个人主义的。认为集体和社会的自由如果不是由个人的自由体现出来,就是虚幻的。主张无论是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还是社会生活都应以维护个人自由为目的,反对任何形式的专制,包括来自国家的、教会的、社会习俗的、舆论的,等等。
个人主义特征无论在古典自由主义中还是在现代自由主义中都得到了充分体现。
一 古典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
个人主义是古典自由主义的精神基础。在经济领域,古典自由主义强调自由放任的政策,主张法治之下的有限政府。坚持自由市场经济,认为没有不可动摇的私有财产权,自由就等于零。古典自由主义尤其重视个人财产的所有权,认为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是个人自由最重要的部分,保护个人财产是保障个人自由的先决条件。在政治上,古典自由主义认为,个人是社会和法律的基础,社会和制度的存在是为了推进个人的目标,因而需要随时对政府权力保持警惕。在文化上,强调个人在道德观和生活方式上的权利,个人私人生活的各个领域应免受政府的侵犯。古典自由主义“是一种支持个人先于国家存在的政治哲学,强调个人的权利、私有财产,并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认为政府存在的目的仅在于保护每个个体的自由。古典自由主义……强调个人的自由、理性、正义和宽容。美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都受到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影响”。
个人是古典自由主义理论的逻辑起点和最终归宿。“人是目的”,最集中地表达了古典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信仰。正如康德所概括的:“这样行动,无论是对你自己或对别的人,在任何情况下把人当作目的,决不只当作工具。”当代保守主义哲学家约翰·凯克斯指出:“个人自主是自由主义的真正核心,是内部的要塞,所有自由主义的战役都是为了保护这一要塞而打响的……自主是自由主义的基本政治价值试图去培养和保护的东西。自主是目的,其他的价值则是它的组成部分或手段。”无论是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还是个人与世俗社会和世俗生活的关系上,个人始终是古典自由主义的终极目的。可以说,个人及其权利是古典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基石。
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古典自由主义从个人及其权利出发来思考、定义国家权力的来源、性质和范围,而不是相反——从国家出发来定义个人。它认为:个人权利是目的,国家权力是工具,国家权力因个人权利而存在;国家权力的范围和界限由个人权利来设定和限制。在个人和国家的关系中,个人权利取最大值,国家权力取最小值。由于对个人自由的最大威胁往往来自政府,因此宪法和法治必须实现权力机构之间的制衡。
作为自由主义基本立场的个人主义,可以说,霍布斯是最初的奠基者。霍布斯构建了近代自由主义的基础——个人主义。“他与自由主义的切近部分地在于他毫不妥协的个人主义……”“个人主义作为一种基本的理论立场,其起源至少可以追溯到霍布斯。尽管霍布斯的结论很难说是自由主义的,但他的基本预设却是高度个人主义的。”
霍布斯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个人的自私自利之心所驱使,社会无非是帮助人们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国家不过是私人安全的奴仆,国家的权力和法律的权威只有在它们对单个的人的安全有所贡献时才是正确的。萨拜因指出,霍布斯“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个人主义者”,而“正是这种直截了当的个人主义使得霍布斯的哲学成为那个时代最富于革命性的理论”。
洛克也是古典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他和霍布斯一样认为:国家权力是由个人转让出来的权利构成的。个人让渡出来而由政府享有的这些权力是人们过公共生活所必需的;个人没有转让的权利,国家则不能享有。即使国家建立后,个人仍保留了某些基本权利。
洛克在讨论个人与国家、政府、社会的关系时,同样主张个人意志至上的个人主义。他以个人为本位来规范社会生活,视个人自由为一切公共权威、法律准则和道德评价的出发点。他提出,统治者的权力来自人民,政府的目的在于延续及保护人民的权利;人民不仅有道德和法律的权利,而且有道德和法律的义务去发动革命、推翻政府,因为在他看来,离开了对个人权利的保障,政治权力就失去了产生的意义。“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他的学说,如自然权利论、有限政府论、反抗暴君的权力论等,无不表达了这样的观念:政府与社会的存在都是为了维护个人的权利,个人权利的不可取消性构成了政府与社会权威的限度。
洛克的思想,不仅成为后来法国大革命的一个主要基础,而且也成为美国革命理论的来源,无论是美国《独立宣言》还是宪法,都深受其影响。萨拜因指出:“洛克学说中为捍卫个人自由、个人同意以及自由获得并享有财产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进行抗争的思想在这两次革命中收到了充分的效益。”
马克思称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为“第一人权宣言”。它后来成为法国大革命期间《人权宣言》的范本。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人托马斯·杰斐逊正是欧洲启蒙思想家特别是洛克等人思想的继承者。他曾指出:法律的唯一目的便是用以保护个人的权利,他宣称“正当的自由,指的是个人有绝对权利依照他们自己的意志做出任何行动,唯一的限制便是不违反其他人的相同权利。我不会加上 ‘以法律为限’,因为法律经常只是专制者的工具,这在法律侵犯个人权利时尤其明显”。《独立宣言》指出:“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是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政府。”在杰斐逊看来,人们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才订立契约成立政府,政府的成立并不等于人们对于自己权利的放弃,而是让权利由于得到政府的保护而更加安全。因此,政府不过是人们用来实现他们的意志的一种方式而已。他认为,最好的政府是控制最少的政府。他提出把人民自治作为代议制民主制的基础以防暴政的出现。而人民自治则要以个人为基础,国家应建立在“每一个贡献财力或人力以支持国家的成年人的民治”基础上。个人自治即个人凭借其单独意志自我决定、自我管理,其首要原则是个人的自由。自由就是在确定的界限内,按照权利平等的原则,依靠我的意志不受阻碍地行动。
极具影响力的古典自由主义者边沁和J.密尔也都认为: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所以个人利益是唯一真实的利益。只有每个人增加了快乐的总和,减少了痛苦的总和,实现了最大利益,整个社会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密尔指出:“任何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 “唯一名副其实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
19世纪初法国自由主义者贡斯指出:“个人独立是现代人的第一需要。”个人自由是“唯一真正的自由”,是“真正的现代自由”。“公民拥有独立于任何社会政治权力之外的个人权利,任何侵犯这些权利的权力都会成为非法的权力。”
二 新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
新自由主义对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由观念、国家观念、财产观念等都进行了修正,如:用积极自由观代替了消极自由观;用福利国家代替了警察国家;用有限的私有财产权代替了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财产权。同时,对其核心价值的个人主义也进行了修正——用新个人主义代替旧个人主义。新个人主义强调人的社会性、个人权利不能与公共利益相冲突、人与人之间合作的重要性等等。尽管如此,毫无疑问的是,个人主义依然是新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和基础,是其所竭力倡导的。表现在:它依然提倡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反对国家干预经济;主张私有化;等等。
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哈耶克指出,“在限定的范围内,应该允许个人遵循自己的而不是别人的价值和偏好,而且,在这些领域内,个人的目标体系应该至高无上而不屈从于他人的指令。就是这种对个人作为其目标的最终决断者的承认,对个人应尽可能以自己的意图支配自己的行动的信念,构成了个人主义立场的实质”。哈耶克认为,按个人自由的原则建立起来的秩序,才是“自由秩序”。尽管,这种自由秩序不是无政府主义的,但是,“必须是将强制或其恶果减至最小程度,纵使不能将其完全消灭”。政府的强制行动是“一种有助于个人追求其自己目标的工具,而非一种用以实现他人目的的手段”。哈耶克称这样的自由秩序为“个人主义秩序”。而这种能够使“个人自由”得以实现的自由秩序只能建立在分立的财产制度上,哈耶克所谓的“分立的财产制度”实际上就是指确认个人的私人财产权利为前提的市场制度。“配置资源的权力以可以变化的方式分散在许多能够实际决定这些资源用途的个人手里——这种分散是通过个人自由和分立的财产做到的——才能使分散的知识得到最充分的利用”。
哈耶克主张的个人主义实际上是反社会主义的。他说:“个人主义的主要原则是,任何人或集团都无权决定另外一个人的情形应该怎样,并且认为这是自由的一个非常必要的条件,决不能为了满足我们的公平意识和妒忌心理而牺牲掉这样的条件。”“真正的自由主义”, “我们所关心的就是这样一个取代社会主义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