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中的贸易与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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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GATT/WTO异化思潮的实践动向

20世纪末21世纪初,以“宪政化”为代表的异化思潮对于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冲击远远超出理论范围,已经渗透到多边贸易领域的实践以及司法体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WTO“西雅图会议”期间爆发了针对WTO体制的游行示威,对WTO理论和实践提出了广泛质疑和尖锐批判。

1999年,WTO在西雅图召开的部长会议经历了自成立以来最为严重的抗议事件,震惊世界。这一事件充分表明,国际经济法的异化现象已经产生具体的实践反应。“虽然1999年在西雅图召开的部长会议解决了发起新一轮谈判的问题,但其所建议的议程范围存在着严重的分歧,而且充斥着对于WTO的某些事务,如环境问题与劳工问题的激烈的、尖锐的甚至是暴力性的批评。”John H. Jackson: Sovereignty, the WTO and Changing Fundamentals of Internation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p.130.

对于西雅图事件的背景以及影响,许多国际法学者都做了深刻的分析,大都认为该事件将对WTO多边贸易体制产生深远影响。英国学者哈里森(James Harrison)认为:“国际贸易事务以及它影响我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的方式,特别是在过去几十年中已引发公众和政治家们的关注。1999年西雅图会议反全球化的抗议活动,(预示着)WTO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地位正经受着广泛地审视。西雅图的抗议者代表了超常的不同利益——从美国的货车司机到钢铁工人、再到小农场主和农场工人,他们来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从环境保护主义者和人权分子到主要的宗教代表,还有当选的政府官员以及来自各国的相关人士。常常会有人评论说,这些团体是以他们共同的反WTO立场取得团结,而不是基于共同的思想。然而,尽管缺少明确的证据,但是这些抗议被认为是在会议上造成贸易谈判破裂的显著因素。”James Harrison: The Human Rights Impact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Oxford and Portland, Oregon, Hart Publishing, p.4.

西雅图会议期间爆发的严重事件表明,国际上对于WTO多边体制已存在诸多不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以“宪政化”为代表的理论思潮影响不可小视。不可否认,近些年来,西方学者所极力推崇的,以民主、人权为核心的国际经济法“宪政化”思潮所形成的异化动向对人们的意识产生了深刻影响,这是此次大规模抗议活动爆发的深层次原因。有学者指出,该事件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WTO对于所谓“社会正义”事务的忽视。这里的“社会正义”事务主要就是指人权、劳动权等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权利事务。哈里森认为:“这些西雅图不同利益集团代表的是社会对全球化的广泛关注,以及贸易领域中WTO及其成员在创制贸易法律规则时的作用。抗议者的共同关注实质上是WTO作为决定贸易法规则、对‘社会正义’具有广泛影响的论坛。不论不同的抗议集团的每一个诉求是否合理,其是否被正确地组织、指导,他们吸引公众眼球的主张是:大量的与国际贸易规则有关的社会正义事务未被列入WTO工作内容。”James Harrison: The Human Rights Impact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Oxford and Portland, Oregon, Hart Publishing, p.5.

西雅图会议期间抗议的内容十分广泛,环境问题、人权问题、工人失业、社会福利降低等都成为反对全球化的理由,而抗议者对于WTO在全球化进程所带来的上述严重问题置之不理的消极态度表示非常不满。事实上,除了WTO“西雅图会议”引发了对WTO理论和实践的质疑和批判外,受“宪政化”思潮影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开始对GATT/WTO体制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制度进行检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自2001年起连续发表关于WTO体制与人权之间关系的研究报告,系统地提出修正WTO体制和规则的建议,在国际上产生了广泛影响,对WTO体制本身造成冲击。

在分析、考察了WTO的理论与法律体制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报告指出,WTO贸易法体制与人权法制度的基本不同之处在于:前者的目的在于贸易自由化并致力实现商业目标,而后者则关注国际贸易自由化对于人权的社会影响,这种差别无疑会对人权保护造成威胁。

报告认为:“尽管WTO协定为贸易自由化的经济方面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但它们集中于商业目标,而人权标准则为贸易自由化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提供了制定一个法律框架的方式。”OHCHR, Report on GATS, para.10.报告指出,由于法律体制的基本目的不同,尽管WTO协定的总体目标是为了增加社会财富、促进人民生活水平,但从人权法角度看,WTO协定中也存在着来自国际贸易法规则的、纯粹商业化运作方式对人权的潜在威胁。例如,在TRIPS的评论中,它着重分析了专利权保护对于发展中国家获得基本药物权利的威胁,指出问题在于TRIPS推行的专利权保护体制是否能鼓励为世界大多数穷人易患疾病的投资。TRIPS对于这个问题的积极作用有限,它的完全商业化运作的方式对于公共医疗的负面影响是明显的:世界药品生产和流通主要被一些大的医药公司集团控制,它们的主要目的在于追求所生产药品的利益最大化。研究表明,近些年来,作为药品专利权保护的结果,穷国和穷人越来越买不起治疗疾病的基本药物。OHCHR, Report on TRIPS, para.38-39.报告援引世界卫生组织的结论说:“知识产权保护的商业动机意味着(对药品的研发)导向首先和最为重要的是针对那些‘有利可图’的疾病,而针对主要影响穷国的疾病研究——特别是肺结核和疟疾——一直处于较低的研发水平。”OHCHR, Report on TRIPS, para.38-39.

上述报告对WTO《农业协定》的研究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即农产品贸易自由化体制强调的依然是商业目的,自由化导致的与外国农产品之间的竞争虽然可使农产品价格下降,但其负面影响不可忽视。报告援引世界粮农组织的研究成果,该组织对14个发展中国家实施《农业协定》的效果进行了针对性研究后指出:“作为竞争压力的结果,农场之间的联合产生了随后的贸易自由化。然而,尽管这有助于农业生产力和竞争力的提高,但它也导致农场工人被取代和边缘化,在缺乏社会安全保障网的情况下,这一结果对于小农场主和缺少食品的人群来说是非常痛苦的。”OHCHR, Report on AOA.

对于WTO的法律体制,报告专门分析了WTO法律制度中的“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内的“非歧视”原则产生于贸易自由化经济学基本原理,是WTO法律制度的基石,是贯穿WTO全部协定的基本法律原则,这一原则的核心要求是:WTO成员方应为所有的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但与以上要求不同,国际人权法强调促进、保护人权,特别是对那些处于弱势的人群更应当加以保护,虽然人权法也奉行人人平等的原则,但其内涵和要求与WTO法律制度完全不同。哈里森指出:“贸易法中的非歧视原则是指本国国民与非本国国民之间的不歧视,而且应在市场准入方面同等对待以消除不必要的贸易壁垒。人权法中的不歧视要求的是达到‘所有人的正义和平等,而不论他的地位如何’,它并不要求所有情况的平等对待,相反的是它要求对弱者采取促进、保护人权的实际行动。”James Harrison: The Human Rights Impact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Oxford and Portland, Oregon, Hart Publishing, p.141.简单地讲就是,WTO“非歧视”原则要求的平等旨在实现公平竞争的机会,而人权法中的平等旨在实现所有人的平等,因而强调对于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这种法律上的不同要求就有可能使二者产生冲突,例如,GATS中的“非歧视”原则可能影响政府对诸如教育、医疗、供水等基础服务设施的补贴和优惠政策,因为这种补贴和优惠如果没有提供给外国服务提供者的话,则违反了“非歧视”原则。

上述研究报告一经公布,就在国际上引起了很大反响。与前述“宪政化”理论相比,这一报告并未完全否定WTO自由贸易体制对人权的积极作用,而是对WTO体制在促进和改善人权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给予了客观评价,报告同时指出,WTO体制自身存在能够协调贸易法规则与人权法之间可能冲突的机制。尽管这些积极评价一定程度扭转了来自人权领域和劳动权组织对WTO不重视人权甚至损害人权的指责而造成的被动局面,但上述报告的公布并未改变“宪政化”思潮支持者的态度和立场。恰恰相反,他们认为,这一报告恰恰说明WTO现行体制应当做出有利于人权保护的彻底修正,哈里森教授就认为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提出的、试图运用WTO现有机制解决问题的建议并不合理,他认为:“从人权角度看,该报告指出(WTO)缺乏对于协定条款倾向于人权功能予以解释的指导原则。所有潜在地能够提供人权与自由贸易平衡机会的条款都不是协定的核心条款,而且缺乏明确性以及执行力。例如,一般例外不是协定的核心,只是一种正常规则的‘例外’,这会导致在人权应当得到享有时却得不到足够重视……同样的问题存在于以一种促进、保护人权的方式解释WTO协定主要条款的努力中。对于如何解释可能产生不同理解的主要条款缺乏指导,有的解释可能促进、保护人权,而其他解释则可能产生阻止保护人权的方法。例如,许多人主张对‘Like product(同类产品或相似产品)’在GATT中的解释可以依据人权理由因素,但这个解释方法不是基于现实GATT司法对人权事务的直接处理、分析,而且预测人权事务未来将如何被对待是困难的,没有人能保证未来的专家组就一定会遵从这一方法。‘相似的’服务(如何理解)也受到与GATT之下的‘Like’一样的关切。”James Harrison: The Human Rights Impact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Oxford and Portland, Oregon, Hart Publishing, pp.145-146.

不仅对于WTO能否按照人权方式解释相关条款和运用一般例外条款促进、保护人权存有顾虑,哈里森教授对于WTO体制中有关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的软弱无力也提出质疑,认为这将严重影响发展中国家人权保护,他指出:“许多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用词)是‘尽最大努力’,而这样的承诺并不具有可执行性。例如,马拉喀什协定已被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以及其他的人权组织)批评,因为这个协定对于它规定的(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援助措施缺乏可操作的机制。同样的,对《农业协定》的研究报告指出该协定前言包含了提高发展中国家产品市场准入的内容,但未落实以何种方法达到这个目标。当前,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失败正威胁整个多哈回合谈判,而且自由化进程的主要障碍是关税以及发达国家提供给农民的补贴问题。因此,人们将观察诸如‘提高发展中国家产品市场准入’这类的一般性目标能否有贯彻人权功能的表现,然而,在缺乏任何执行机制的情形下,(一般性原则)事实上是没有实质意义的。”James Harrison: The Human Rights Impact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Oxford and Portland, Oregon, Hart Publishing, p.146.可见,在支持“宪政化”理论的学者看来,报告中提出的WTO规则与人权法之间的冲突只能通过确立保护人权原则、修正WTO体制的方式来实现,而报告建议的利用WTO现行体制或机制解决冲突的方法并不可行。

受“宪政化”思潮影响,除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发表的上述报告外,其他国际组织,如经合组织(OECD)也曾经就WTO法与人权保护问题做过专门研究,主张WTO应当在六个方面贯彻人权保护原则,或者说,WTO应从这六个领域寻求保护人权贸易措施的合法性基础,这六个方面是:①倾销规则和“社会倾销”待遇,②与补贴相关的规则以及“社会补贴”问题,③GATT1994中的例外条款,特别是第20条,④基于GATT1994第23条的争端解决机制,⑤GATT1947的反对条款,⑥WTO协定中建立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除这六项外,还可以加上建立WTO协定中的豁免、保障措施和技术贸易壁垒等规则,用来贯彻保护人权原则。Anthony E. Cassinatis: Human Rights Related Trade Measure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the Legality of Trade Measures Imported in Response to Violations of Human Rights Obligations Under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Leiden, Boston, 2007, p.117.从这些建议的内容可以看出,要想实现这些目标,必须对WTO现行法律制度和规则进行大规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