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立以来反腐败斗争方式的演变及其趋势
作者简介:张增田,安徽天长人,中国科技大学副教授,博士,从事廉政理论与实践研究。
摘要:借助科学的分析方法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官方权威史记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客观、系统的定量统计数据,理清新中国建立以来反腐败斗争方式的演变及发展趋势。从整体演变的角度看,从重在打击转向更加注重预防,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由相对分离到有机结合,以及运动反腐方式的式微和专项治理的兴起,是新中国建立以来反腐败的重大方式转变和主要实践经验。从微观演变的角度看,则表现为打击性治腐趋于严厉和规范,更加注重他律性途径,党风治腐的方式成为主要引导。未来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方式将呈现打击力度明显加大、预防功能明显加强、借助党风建设以治理腐败的方式进一步突出、政令治腐纳入党纪或列入法条范畴等特点。
关键词:反腐败 新中国 方式演变 趋势
一 研究旨趣与设计
新中国建立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因此,新中国建立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历史便成为我们宝贵的学习资源,其中的经验更具备超越自身范畴之外的价值,是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和执政过程中知识积累和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新中国走出了一条光辉灿烂的道路,那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则走过了波澜壮阔的历程。如何认识和把握这一特殊的历史,并从中汲取经验知识,是当前廉政理论与实践研究的热点。文献回顾显示,关于我国反腐倡廉历史经验的研究,要么着眼于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的大时段,把党的反腐败斗争分成新中国建立前的战争岁月、建立后至改革开放前28年和改革开放后三个阶段,比较分析其反腐败的得失。要么聚焦于改革开放以来反腐倡廉的重要实践,但有些作品发表年代较早,没能顾及党的十六大之后的历史时段;更多的作品将注意力集中于十六大以来,以及党的十七大之后反腐倡廉建设策略与特征的分析,难以顾及十六大之前的历史时段。在研究路径上,此前对反腐败斗争历史经验的分析,多基于研究者个人的独特观察和主观意见,作定性描述和结论直陈。这固然便于突出主题和观点,但也难免造成认识偏差和结论武断。本文拟借助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反腐败斗争重要史记文献的分析,揭示反腐败斗争方式的演变状况,从而分析和把握其中的重要经验,并预测未来我国反腐败斗争的策略选择。
所谓反腐败斗争的方式是指党为遏制和消除腐败现象所作出的重大部署,以及所采取的重要举措、手段和借由的途径等。一般来说,历史信息有三种存储形式,一是文字记载形式,二是当事人主观记忆形式,三是活动痕迹(物态)形式。后两类信息搜集难度较大,前一类信息的获取相对容易。其中,那些被提及率较高的关键词必然反映相应实践活动的受重视程度和疏密状况,因此,借助一些关键词的被提及和出现频率统计,就可以部分把握特定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状况。本文主要基于《中国共产党廉政反腐史记》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大事记》两本书的内容分析。前者由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组织编写,内容包含中国共产党自创建至2007年初廉政反腐的史实;后者由中央纪委研究室集体编撰。本书从前书截取1949年10月至2006年年底的字段,又从后书截取2007年至2008年的字段进行内容分析。内容分析法最初是由传播学研究发展出来的对特定传播内容进行客观、系统和定量统计描述的研究方法和技术,后来广泛运用于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图书情报等社会科学各领域的研究。该方法的运用有助于增加研究的量化色彩,进而增强研究过程的客观性、系统性和研究结果的说服力、信服力。
反腐败斗争方式的演变是一个动态概念,对此分析需要先澄清新中国反腐败斗争的历史阶段划分。《中国共产党廉政反腐史记》一书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廉政反腐工作划分为:国民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文化大革命”时期、两年徘徊前进时期,以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等五个阶段。而对于“新时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纪委向党的十七大的工作报告又划分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至十三届四中全会之前、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至党的十六大之前、十六大之后至十七大等三个阶段。考虑到“文化大革命”时期和“两年徘徊前进”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工作处于相对停滞状态,本书将新中国反腐败斗争的历史大致划分为“社会主义改造7年”“建设社会主义10年”“改革开放初期11年”“十三届四中全会之后13年”和“十六大之后7年”。文中列表统计分别简称“阶段一”“阶段二”“阶段三”“阶段四”和“阶段五”。
根据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实践逻辑,笔者从反腐败斗争方式的角度设计了打击治腐、预防治腐、党风治腐、专项治腐、运动治腐和政令治腐等六个分析类目,并抽取若干相应的关键词进行统计,依据各关键词在不同阶段被提及的频率,察看新中国反腐败斗争方式的演变及发展趋势。
二 各类目关键词频数统计结果
(一)打击治腐类目
对暴露出来的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进行严厉打击和惩治是新中国反腐败斗争的主要方式之一。打击治腐类目以“打击”(剔除“打击报复”)一词领起,包括“惩治”(含“惩处” “惩办”)“查处”“查办”“处理”和“案件”等关键词。“打击”和“惩治”的共性在于压制和阻止腐败行为和现象,后者具有更为强烈的斗争性和综合性;“查处”和“查办”是对已构成案件的腐败行为的打击方式;“处理”是一般意义上的打击,对象较为宽泛;“案件”作为依法打击的结果,其使用频率反映了打击的范围和力度。统计显示,对腐败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击和惩治各种腐败行为是各个阶段反腐败斗争所采取的共同措施。其中,“打击”与“惩治”两个关键词的使用频率一降一升的现象较为突出;与“案件”相关的关键词使用频率均呈明显的增长态势(见表1)。
表1 打击治腐类目关键词被提及频数/次
(二)预防治腐类目
根据产生腐败行为的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是与打击治腐相辅相成的重要方式。这一分析类目以“预防”一词领起,包括一系列指称预防腐败具体途径、措施的关键词。它们被提及的频率呈三种状况:“教育”“制度”“监督”和“管理”等四个关键词在五个阶段都有一定的使用频率,但自第三阶段起使用频率递增明显;“公开”和“改革”(剔除了“改革开放”)两个关键词在第一、第二两阶段的被提及频率较低,自第三阶段使用频率迅速增加,尤其是第四、第五阶段更为突出;“预防”“源头治理”和“廉洁自律”等三个关键词基本上都是从第四阶段才开始被提及(见表2)。
表2 预防治腐类目关键词被提及频数/次
(三)党风治腐类目
依靠党风建设来治理腐败也是新中国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方式之一。表3中“党风”一词的使用频率统计乃剔除了“党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和)廉政建设”等词后所得,显示的是单纯言及“党风”的次数(与“党风”意同的“党的作风”词条,因每个阶段被提及的频数均不超过10次,故未列入统计)。党风治腐的具体途径包括诉诸党纪政纪、纠风整风和发扬优良作风等。新中国对党风治腐的重视和强调主要表现为端正党风具体途径的关键词的大量呈现。表3显示,表达第一个途径的“党纪”(含“党的纪律”)和“政纪”(含“政治纪律”)两个关键词在五个阶段都有呈现,但自第三阶段起使用频率激增;在表达第二个途径的关键词中,“纠风”一词始于第四阶段,“整风”则多见于第一、第二两个阶段;表达第三个途径的关键词中,名词性的“作风”一词在第五阶段使用频率高突,动词“弘扬”和“发扬”的频率则略呈递增之势。
表3 党风治腐类目关键词被提及频数/次
(四)运动治腐类目
运动治腐是指借助运动形式来治理腐败的一种特殊方式。表4是这一类目几个关键词在各阶段被提及的频率统计结果。其中,“运动”在第一阶段被提及的频率最高,在第二阶段被提及的频率有所减少,而到第三、第四两个阶段被提及时已成为被否定的对象(用负数表示);与此相关联的“发动”“号召”和“检举”等关键词的被提及频率均在第一阶段达峰值,差异表现在:与开展运动最为相关的“发动”一词的频率于此后急速下降,而与开展运动相关性较弱,指称政治动员和知情举报的“号召”和“检举”两个关键词,被提及频率则在较大幅度的衰减中有所波动,且总是有所言及。
表4 运动治腐类目关键词被提及频数/次
(五)专项治腐类目
对于某行业或部门所滋生的某类腐败现象进行专项治理,是新中国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补充方式。本文抽取“专项治理”和“专项检查”两个关键词组成这一分析类目。统计结果呈现出三个迹象:一是这两个关键词在前三个阶段均未被提及,在第四阶段共被提及33频次,而在第五阶段则有36频次;二是两个关键词在各阶段被提及的频次相差不明显,两个阶段的频次之和分别是35和34次;三是考虑到第五阶段所含的年数成倍地少于第四阶段,两个关键词在第五阶段的年平均被提及频次要高于第四阶段(见表5)。
表5 专项治腐类目关键词被提及频数/次
(六)政令治腐类目
政令治腐是依靠中央的政治权力和权威,通过发布政治或行政命令来防止和治理腐败的一种方式。这一分析类目可以包含“指示”“意见”“公报”“讲话”和“转发”等关键词,但由于这些词的具体语境较为复杂,本文仅择取了“通知”和“规定”两个关键词进行使用频数统计。表6显示出三个特征:一是这两个关键词在五个阶段中均被提及,只是后者的总体频次要高于前者;二是二者在第一、第二两阶段被提及的频次明显少于后三个阶段;三是二者被提及的频次峰值跨度不大,一个出现在第三阶段,一个出现在第四阶段。
表6 政令治腐类目关键词被提及频数/次
三 分析与讨论
(一)反腐败斗争方式的整体演变状况
反腐败斗争方式的整体演变指的是新中国反腐败斗争特定方式受重视程度的变化,以及相互之间转向和替代的情况。由于上述每个分析列表中的关键词被提及的频率都从不同侧面折射出相应类目受关注的程度,于是,将各表中所有关键词被提及频率进行横向汇总,就可以揭示出与该类目相对应的反腐败斗争方式在不同阶段受关注和被强调突出的程度。结果如表7所示。
表7 各分析类目所含关键词被提及频数汇总/次
图1是表7所包含信息的直观呈现,显示出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反腐败斗争方式的整体演变具有四大特点。
图1 新中国反腐败斗争方式整体演变态势
第一,由注重打击与惩治向惩治与预防相结合,更加注重和突出预防的方向发展。“打击治腐”在前三个阶段显然重于“预防治腐”,但自第四阶段开始,一方面“打击治腐”类目的关键词被提及率明显增加(意味着打击和惩治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大),且在第五阶段得以递增(考虑到第五阶段所含年份大约相当于第四阶段的一半);另一方面“预防治腐”类目的关键词被提及率则以更大的幅度跃升和递增,表2中“预防”一词的使用频率在第五阶段明显高突,表明预防腐败较之打击腐败在十六大之后受到更多的关注。
注重打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政策和态度。直接的原因是我党在执政之初就清楚地认识到贪污腐败对党的执政地位的危害,如果不能有效彻底肃清,“它就要腐蚀我们的党,腐蚀我们的政府,腐蚀我们的军队,腐蚀一切财政经济机关和一切革命群众组织,使我们的许多干部身败名裂,给我们的国家造成极大的危害。一句话,这就有亡党、亡国、亡身的危险”。根本原因正如胡锦涛总书记作出的判断:“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容的。”这就决定我党“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正是基于上述两个原因,新中国建立初期,毛泽东提出要以镇压反革命的斗争方式对待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对严重腐败分子要施以重典,“轻者教育批评,重者撤职,惩办,判处徒刑(劳动改造),直到枪毙一大批最严重的贪污犯,全国可能需要枪毙一万至几万贪污犯,才能解决问题”。即便是在“三反”运动结束以后,1954年6月4日的《人民日报》还发表了题为《从严惩治贪污犯罪》的社论。20世纪80年代中期,邓小平面对经济领域腐败犯罪日益猖獗的态势,同样也主张要用重刑,指出:“经济犯罪特别严重的,使国家损失几百万、上千万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什么不可以按刑法规定判死刑?一九五二年杀了两个人,一个是刘青山,一个是张子善,起了很大的作用。现在只杀两个起不了那么大作用了,要多杀几个,这才能真正表现我们的决心。”他还把抓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惩治腐败,与抓改革开放的任务等同而视、相提并论,要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警告不能一手硬一手软。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不断有大案要案被揭发出来,胡长清、成克杰、郑筱萸、王怀忠等曾官居要位的腐败分子相继被处以极刑,都显示出中国共产党打击腐败的坚定决心和一贯立场。
从重在打击转向打防结合、更加注重预防,无疑是新中国反腐败斗争方式的一个重大转变和重要的经验积累。表2“预防”一词的频率统计表明,预防腐败的策略形成于第四阶段。作为一种理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7月14日“上海预防贪污贿赂犯罪检察处”和同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处”的设立。作为与惩治并用且居主要地位的反腐败斗争方式,现有的资料显示,初见于1996年1月26日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李鹏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他指出:“反腐败工作要以预防为主,切实加强思想教育,完善法制,健全监督,防范腐败。对那些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贿受贿的腐败分子,要绳之以法,严肃党纪和政纪。”普见于十六大确立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反腐倡廉方针之后。促成这一方式转变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吸取了单纯依靠打击无法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的实践教训,另一方面则是因为随着反腐败斗争的开展,党对腐败发生原因的认识也逐步加深。这一方式的转变,标志着反腐败由治标转向治本,由消极被动斗争转向积极主动斗争,合乎反腐败斗争的规律,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腐败。
第二,党风建设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地位和作用历来颇受重视,相关关键词的被提及率呈递增态势,但作为一种独立的反腐败斗争方式,总体上被强调和突出的程度尚轻于“打击”和“预防”两种方式。借助党风建设来治理腐败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党地位的逻辑必然。执政党的性质使得中国共产党的党风与政风具有内在一致性,而且也比较容易出现问题。正如刘少奇明确指出的那样:“我们党是掌握了全国政权的执政党,许多党员是国家政权的各级领导人。处于这种执政党的地位,很容易滋长命令主义和官僚主义作风。”显然,在这一政治体制下,党的作风建设与廉政建设有着共同的目标,即纯洁党的队伍,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的合法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这就有必要诉诸党的建设来预防和遏制腐败。邓小平曾指出:“如果不坚决搞好党风,进一步恢复党的实事求是、群众路线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就可能出现一些本来可以避免的大大小小的乱子。”从预防腐败的角度看,党风建设与廉政建设也是一体的,前者诉诸党纪政纪来规约行为不端,有助于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抵御腐败的侵蚀;后者诉诸党纪国法和制度来惩治、预防腐败行为。就其作用的范围而言,党风建设旨在规约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行为,使之符合党纪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普遍期望;廉政建设重在规范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使之合乎党纪和法律的要求。可见,党风建设在治理腐败过程中更具普遍性和根本性。
回顾新中国的反腐败斗争历史,党风治腐的方式呈现出反腐败斗争为党风建设所替代到围绕党风建设进行,再到党风建设与廉政建设有机结合的趋势,后者成为宝贵经验得以积淀下来。新中国成立初期“三反”运动的深入开展是以整党学习的方式进行的。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反腐败斗争是围绕党风建设这一中心展开的,重在抓党风建设,旨在从根本上扭转党风不正的局面。1979年初,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恢复重建后在北京举行第一次会议,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着重研究了维护党规党纪、搞好党风的问题,要求各级纪委紧密围绕搞好党风这个中心开展工作。邓小平明确指示:“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组织部门的任务不只是处理案件,更重要的是维护党规党纪,切实把我们的党风搞好。”陈云多次强调:“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因此党风问题必须抓紧搞,永远搞。”1981年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还把“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写入《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强调要切实转变党的作风。从1983年下半年开始,全国用了3年时间分期分批对党的作风和党的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整顿。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反腐败斗争继续围绕党风建设这一中心开展,同时还积极推动党风建设与廉政建设的逐步融合。十六大之后党风与廉政一体化建设的趋势更加明显(可由表8中几个关键词被提及频数的统计结果看出);党的十七大又将反腐倡廉建设列入党建范畴,提升到党建高度,更加有利于党风建设与反腐倡廉建设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相辅相成的作用;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召开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除了将其融入和体现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的内容之外,更多地集中在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两个部分。不难看出,随着反腐败斗争由侧重打击转向打防结合、注重预防,党风建设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表8 与“党风”有关的关键词被提及频数/次
第三,以打击腐败为主要目的的“运动”反腐方式为第一阶段最为倚重,至第三阶段即被否定,其在处理特定问题方面所具有的合理性,在某种程度上被第四、第五阶段发展出来的“专项治腐”方式所继承。诉诸运动的方式应对腐败现象、打击腐败分子,与党在夺取政权过程中所积累的战争经验不无关联,本质上是把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当做敌人看待,希冀通过一场战役彻底铲除,充分依靠和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毕其功于一役。新中国成立初期著名的“三反”运动就肇始于首先取得解放战争胜利的东北地区。自1951年9月东北地区各省市先后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运动。同年11月初,东北局在向中央汇报运动开展情况时得到毛泽东的高度重视,他随即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开展“三反”运动,“我们认为需要来一次全党的大清理,彻底揭露一切大、中、小贪污事件,而着重打击大贪污犯,对中小贪污犯则取教育改造不使重犯的方针,才能停止很多党员被资产阶级所腐蚀的极大危险现象,才能克服二中全会所早已料到的这种情况,并实现二中全会防止腐蚀的方针,务请你们加以注意”“应把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看作如同镇压反革命的斗争一样的重要,一样的发动广大群众包括民主党派及社会各界人士去进行,一样的大张旗鼓去进行,一样的首长负责,亲自动手,号召坦白和检举”。随后,中央便作出相关决定,各行政大区、省市、行业、系统和部门纷纷开展“三反”运动。至1952年10月该运动结束,全国共揭露和惩治贪污1000万元(旧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有10万余人,贪污总金额达60000亿元,判处有期徒刑的为9942人,判处无期徒刑的为67人,判处死刑的为42人,判处死缓的为9人。在惩治腐败方面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但腐败在本质上是体制制度漏洞和社会风气不正共同作用滋生的病象,就像韭菜一样,只要根和土壤尚在,割了一茬又会长出另一茬。实践证明,运动反腐的方式违背了腐败和反腐败的规律,不仅不能根除腐败,而且还极容易产生冤假错案,因而其势能在第二阶段业已式微,并在第三、第四阶段得以反思和扬弃。1993年十四大选举产生的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强调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斗争”,但“不搞群众运动”。
运动反腐方式除积累了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经验外,还探索出集中和专门处理某类腐败现象的合理和有效措施。第四阶段新推出的专项治腐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就具备“运动”特点,但这一新方式只限于治理诸如公路“三乱”、中小学乱收费和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的行业不正之风,以及“小金库”和商业贿赂等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内,且采取打防结合,综合治理,注重制度建设,最大限度地规避了“运动反腐”的副作用,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四,政令方式类目关键词在前两个阶段有所提及,但在第三阶段被提及率急速上升,至第四阶段达峰值。也就是说,第三、第四两阶段相对更多地借助发布政令的方式来反对和治理腐败。究其原因,一党执政的政治体制和集中制的行政体制有利于党中央发布统一的党纪政令,规范和调整全党的行为,特别是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尚未健全的情况下。第三、第四两阶段之所以更多地依赖政令治腐的方式,一方面是因为“文革”十年严重损害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改革开放必然带来制度断裂和缺失,从而必然需要党的政治命令和国家的行政命令给予补充。第一、第二两个阶段的政治法律制度也相对不完备,政令治腐在事理上应当成为经常依赖的方式,只是在实践过程中为运动治腐的方式所替代。第五阶段随着制度建设的全面推进,政令治腐的空间自然逐渐缩小。
政令治腐的方式在实施过程中所积累的反腐败经验有三:一是及时应对,中央有关部门可以针对某种新滋生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适时发出通知或规定对相关行为加以规范;二是全面应对,政令可以规范各种行为,大到高级领导出国访问和在外事过程中收受礼品的行为,小到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中的吃、穿、住、行,只要引起人民群众不满的都可以予以警示和矫正;三是全体应对,政令通过党政系统内部正式渠道层层传达,可以快速有效让有关人员知晓,同时借助大众传媒广为传播,告知广大群众。但这一方式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也存在制约效力不强的问题,主要是因为执行性的配套措施在短期内很难健全,政令规定落实较难,从而容易导致针对同一问题重复发布政令的现象。如对于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建设超标问题,国务院于1988年就颁布《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但该条例并未得到严格遵守,十年后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7年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一条就是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的内容,原国家计委也于1999年出台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200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布《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然而问题依然存在,甚至不断蔓延,2007年,两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中央纪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原建设部和国家审计署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从而保证了实施效果的可靠性,探索出政令反腐重在保障落实的重要经验。
(二)反腐败斗争方式微观演变状况
反腐败斗争方式微观演变是指新中国建立以来反腐败特定方式内部途径和手段之间的转向和替代,主要由同一分析类目内相近关键词被提及频率的变动趋势与时序之间的关系折射出来。鉴于新中国建立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所取得的值得肯定的成就,那些明显演变迹象即为重要的经验积累。
第一,打击治腐的方式趋于严厉和规范。表现在由阻止性的斗争转向惩罚性的斗争,在重视一般性“处理”的同时更加突出以“案件”为载体的“查处”和“查办”。这两个特点在剔除表1中的“案件”这一关键词后所生成的柱状图中可以清晰地看出(见图2)。“打击”一词意味着使腐败者受挫折,从而克服和阻止腐败行为,而“惩治”“惩处”和“惩办”等词则包含着使腐败者付出代价的意味,蕴含着阻止和消除腐败现象的行为目的;“处理”的对象较为宽泛,过程缺乏严格的程序规定,结果差异也较大,但“查处”和“查办”必然表现为“办案”形式,对象的选择有一定的标准,实际操作有制度化的规定,处罚的力度一般较大。
图2 新中国打击治腐方式微观演变态势
第二,预防治腐方式中他律性途径较之自律性途径越来越重要和突出。剔除表2中“预防”一词后生成的柱状图(图3)直观地显示出这一趋势。一方面,“制度”和“监督”两个关键词被提及率在第四、第五两阶段的递增幅度明显高于“廉洁自律”和“教育”两个关键词,前者表达的是他律性途径,后者则与自律性途径相关联。除“廉洁自律”一词是第四阶段新出现之外,其他三个词在五个阶段均被提及,但对“教育”的强调似乎是出于传统的惯性,而对“制度”和“监督”的不断高度重视则显然基于某种认识上的发展。另一方面,“源头治理”“管理”“公开”和“改革”等均需诉诸制度规定和安排,因而都属于“制度”一簇,都指向他律性途径,它们的被提及率也大体自第四阶段愈加频繁。除“改革”一词的被提及率在第三阶段突升外,其余三词都是在第四阶段才被更多地提及,而“源头治理”则是在第四阶段新生的治腐理念和措施。
图3 新中国预防治腐方式微观演变态势
第三,党风治腐的方式趋向强调严肃纪律和突出作风引导。这可由表3剔除“党风”这一领起性的关键词后所生成的柱状图(见图4)中析出。首先,纪律是纯洁党风的他律性保障,必然成为经常性的依赖对象。“党纪”和“政纪”两个关键词虽然在五个阶段均有提及(后者因本质上属于前者而较少被提及),但自第三阶段被提及率跃升较为明显。其次,“整风”和“纠风”两个关键词被提及的状况显示,一方面,运动式的“整风”为常规式的“纠风”所取代,另一方面,二者的被提及率分别在第二和第四阶段达到峰值后下降迹象明显。最后,“作风”一词被提及率一直高企并呈小幅度上升趋势,表明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问题一直是党风建设关注的焦点,而在具体途径上,“弘扬/发扬”一簇词被提及率稳步递增则显示,发扬和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等正面的、积极性的措施,相对于“整风”和“纠风”等消极性措施,逐渐成为主要的路径依赖。
图4 新中国党风治腐方式微观演变态势
四 结论与未来趋势
新中国反腐败斗争的方式在整体和微观两个层面上的演变迹象明显,并且在此过程中积累了一系列重要经验。从反腐败斗争方式整体演变的角度看,从重在打击转向打防结合、更加注重预防,无疑是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大方式转变和主要实践经验;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由相对分离到有机结合是反腐败斗争方式的又一个重大转变和经验创造;运动反腐方式的式微和专项治理的兴起,肯定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和集中专门处理某类腐败现象的做法;政令治腐的方式在实施过程中则不断强化这样一种事实:没有落实保障的政令很可能会变成一纸空文。从反腐败斗争方式微观演变的角度看,打击治腐趋于严厉和规范;他律性途径较之自律性途径更能发挥预防腐败的功能;党风治腐的方式在严肃纪律的同时更加突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引导。
根据上述分析推测,未来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方式将基于60年来演变轨迹最新趋势和主要经验,给予选择和确认,呈如下特点:第一,打击腐败的方式将继续保持不断增强的态势,同时,预防的方式会得到进一步重视,力度明显加大。立案以查,惩而罚之将保证打击腐败活动的规范性和威慑力;以教育、制度、监督为主体的惩防体系建设将发挥系统的预防功能;源头治理、规范管理、政务公开和体制制度改革的进程将深入推进。第二,借助党风建设以治理腐败的方式将在预防腐败的作用上被进一步突出。端正党风一靠完善党内法规建设并保证党纪党规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依靠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以党员干部的作风带动党风建设。第三,专项治理的方式或将纳入制度建设的轨道而归为预防腐败的范畴。第四,政令治腐方式将被逐步分解,或纳入党纪范畴,或列入法条范围,为制度、管理和改革等预防性措施所涵盖。总体上,未来我国反腐败斗争方式将呈现两大基本格局:打击腐败和预防腐败并立,围绕预防做文章,预防的基础地位更加突出;党风建设与反腐倡廉建设紧密结合,结合制度作部署,党风建设的基础地位更加突出。
原载《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