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的结构:后逻辑经验主义的科学哲学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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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知识及其基本类型

哲学家们对什么是知识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如果我们不去严格推敲知识的概念,一般地我们就把通过认知,即通过经验、思考与交流而获得的各种事实、记述、信息与技能,包括对于事物的理论和实践的理解与把握,都叫作知识。这个定义要比柏拉图的经典定义“知识就是得到辩护的真信念”(justified true belief)或现代知识社会学的“知识就是得到集体认可的信念”的定义都来得广泛一些,因为“真”一般并不包含“善与美”的认知,而“信念”有时并不包含某种不自觉的技能。而这些都应该划入知识的范畴中。这从下面的知识的分类可以看出来。

关于知识的分类,亚里士多德最初从三个维度进行:(1)理论的知识(包括形而上学、数学、物理学和博物学),它是只以知识本身为目的(knowing for its own sake)而获得的知识;(2)实践的知识(包括伦理和政治知识),它涉及人的行为(doing),他认为这是最重要的一种知识;(3)生产和创制的知识(包括生产技术、音乐、修辞),它是关于制造(making)的知识。这个分类的重要特征是知识不限于经验科学,文学艺术、伦理道德、宗教与哲学都属于知识的范畴。

罗素在20世纪之初对知识论做了很详细的讨论,特别是在他1912年出版的《哲学问题》一书中,他区分了两种知识:一种是通过直接经验亲自认知的知识,叫作“knowledge by acquaintance”;另一种是通过描述而被认知的知识,叫作“knowledge by description”。不过他与其他英国经验主义者有所不同的地方就在于他还承认先验知识的存在,然而他的先验主义知识和柏拉图的理念世界及康德的先验性又有所不同。他认为,我们的先验的知识乃是我们对共相及其关系的一种直觉(intuition),由此给数学和逻辑知识以一种重要地位,又承认那些不自觉的和不明言表达出来的个人技能也属于知识的范畴。〔英〕罗素:《哲学问题》,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8,第五章、第九章。

关于划分不同类型知识的标准是一个重要问题。笔者曾与张志林教授合作在一本技术哲学的著作《技术解释研究》中,对科学知识和工程技术知识的区别提出四条标准:第一是它们的目的不同。科学求知,获得自然定律,技术求用,获得社会效益。第二是它们的研究对象不同。科学的对象是自然界,而技术的对象是人工自然即人造物。第三是它们的方法不同。科学的方法是经验理性,技术思维是工具理性,决策逻辑。第四是它们的真值条件与社会规范不同。科学无国界、无专利,技术有国界,有专利。张华夏、张志林:《技术解释研究》,科学出版社,2005,第2~5页。现在笔者将这四条标准一般化,并增加认识的主体一条,组成划分知识类别的标准。它包括:知识的认知主体,即创造该领域的知识的社会共同体(community, C),该知识的对象或论域(domain or universe of discourse,D),知识的语义标准或真值条件(truth condition, T),知识的目的和要解决的问题(the aims and the problem, A)以及知识的方法论基础(the base of methodology, M),简写为CDTAM。这个标准是从研究不同领域的知识的区别中归纳得来,又运用到知识的分类中去,于是按CDTAM标准,则知识至少有下列的分类:日常知识(common sense knowledge);科学知识(scientific knowledge);技术知识(technological knowledge);伦理知识(moral knowledge);宗教知识(religion knowledge);逻辑与数学的知识以及认识论、价值论和形而上学知识,即哲学知识,此外还有其他知识,包括文学艺术知识等等。为了说明如何根据CDTAM对知识进行分类,请读者注意下面行文中用(C)(D)(T)(A)(M)表达的这些标准的运用。关于知识分类详见图1-1。

图1-1 知识的分类

图1-1左有关事实的和价值的以及形式的和经验的(分析与综合的)划分渗透到各个知识的类别中,但其比例不同,这说明这里的知识分类并不依逻辑经验论的“三个教条”进行划分。逻辑经验论有三个教条:分析与综合的严格划分,经验与理论的划分和后者可还原为前者,以及事实与价值的严格划分。第一、第二教条是由蒯因(W. Quine)于1953年首先提出批判的。 W. V. Quine, From A Logical Point of Vie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53).第三个教条是由普特南首先进行批判的。 H. Putnam, The Collapse of the Fact/Value Dichotom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2).图1-1右边除说明哲学的主要领域是本体论(形而上学)、知识论和道德哲学之外,具体领域有逻辑哲学、数学哲学、科学哲学、技术哲学、伦理哲学、政治哲学、宗教哲学、艺术哲学以及生活哲学等。

我们之所以要将日常知识与科学知识区分开来,是因为社会上作为认知主体的大多数人(C)都不是科学家或工程师,他们并不是用严格经验科学方法和严格的数学运算来求得某种专门的科学知识的,而是从各种知识来源中获得某种知识与技能来处理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衣、食、住、行,生、老、病、死问题,以及人际交往问题等(A)。这些知识的对象是我们生活于其中的宏观世界以及我们自己的活动本身(D),而取得这些知识的方法除来自教育与传媒外,主要是通过切身体会的(embodied),特别是通过试错法来获得的,而且大多数是习惯成自然的(M)。科学知识与日常生活知识的区分是相对的、历史地发展的,随着人民教育水平的提高,许多原来需要专家才能掌握的知识,会变成大众的日常生活知识。如果用语言来表达,表达日常知识的日常语言与科学语言有很大的区别,这个区别有重大的哲学意义。日常语言的分析倾向于将事物的类型看作家族类似类,而科学语言的分析倾向于将事物的类看作自然类。(见第九章第五节)

科学知识系统与日常知识和其他类型知识系统是很不相同的,它是由特定专家组成的科学的共同体(C)为了探索自然界和社会的规律(A)而建构起来的,它是严格按照实验的和逻辑推理的方法(M)进行工作的。这种方法保证他们所获得的知识体系有可靠性、概括性和系统性,即是以最少的概念和命题解释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相关的经验现象和经验定律(D)而组织起来的经得起严格实验和理论批判的(T)知识体系。

技术知识是技术共同体(C)为实用目的(A、T)设计、制造、调控(M)各种人工事物与人工过程(D)的知识与技能体系。它与科学知识是不相同的。

知识的第四个门类是伦理知识和其他人文知识,它是以价值为基础的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知识,旨在解决个人、集体和社会的生活目标、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问题。日常的知识,科学的知识,它可以以自身为目标,但就整体生活过程来说,归根结底是一种手段,即所谓工具理性,而不是目的理性或价值理性。亚里士多德说:“现在在行为的领域内,如有一种我们作为目的本身而求的目的……那么显然这种目的,就是善,而且是至善”“研究至善的学科,似应属于在学科中最有权威,并占主导地位的学科。”转引自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商务印书馆,1996,第282、288页。所以伦理学和政治学知识有着不同于科学知识的独立性,宗教的知识也是如此。很可惜它们被人们所忽视,不将它们当作知识。

人类知识的第五种类型是数学与逻辑的知识,它是由数学家创造出来的(C)。数学的对象与方法不同于经验科学的对象与方法,也不同于伦理学的对象与方法,这是十分明显的,它是从比较任意的抽象客体出发逻辑演绎出一个符号系统(D, M)。这个符号系统的正确性来自逻辑的证明而不需要实验证实(T)。不过应用数学与人们的实际生活和科学技术密切相关(A),所以它也包括事实的和价值的内容。因此在图1-1左边的三分图景中,我们没有将事实与价值的内容从数学中完全排除出去。

人类知识的第六个种类就是哲学知识,即形而上学和认识论等,它是有关一切知识的知识,有关人类一切思考的思考。本章的知识分类既反对将知识与科学混为一谈,又反对将知识完全本土化、地域化和民族化,忽视人类有共同的逻辑、科学、伦理与文化。

以上我们对知识进行一个比较宽泛的定义与分类,似乎没有给出有关知识与无知、知识与谬误的界限。事实上,我们不可能给出知识与无知、谬误的一般界限,因为不同类型的知识有不同的意义标准和真值条件:科学知识的真理与谬误的标准用经验检验和逻辑推理来决定;伦理知识的对错要看它是否符合相关的伦理规范,还可以最终以普适伦理标准来衡量;宗教知识的是非标准要看它是否符合有关宗教的教义。本节已简要谈论了不同的知识有不同的T标准。想用科学的标准来评价一切知识的是非、真伪,就会导致“科学霸权主义”。

对于以上的分析,使我们有可能列出一个表格,将各种不同种类的知识的类型和特征表达出来,由于个人的知识的局限,宗教知识和文学艺术的知识以及只能示范不可言传的技巧知识不列入表1-1内。

表1-1 知识的种类及其特征

表1-1所示完全超出了逻辑经验主义对于知识的理解。请看卡尔纳普是怎样评价伦理知识的。他说:“在形而上学领域里,包括全部价值哲学和规范理论,逻辑分析得出反面结论:这个领域里的全部断言陈述全部都是无意义的。”洪谦主编《逻辑经验主义》,商务印书馆,1982,第13页。但在表1-1中,日常知识、技术知识和伦理知识,都有许多价值、规范、伦理内容。逻辑经验主义只抓住两条标准。如何在分析科学知识和其他知识的时候,使我们的分析有更大的包容性,这是本章和下一章探讨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