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合作制的变迁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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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新中国成立以后合作制的研究基本上是围绕合作化展开的。

(一)合作化研究的阶段

学术界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研究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至今可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农业合作化运动开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研究围绕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开展、中央农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进行。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农业合作化运动开展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分析、如何开展以及全国各地和社会各界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开展情况等。这一阶段的研究以正面宣传为主,理论分析虽然也有不少,但主要是对农业合作化运动及其中的各项政策的阐述、学习和解释宣传。

第二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三大前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农村经济在1979~1988年实现了奇迹般的恢复和发展,使中国用不到十年的时间解决了农村的温饱问题。尽管1981年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农业合作化运动做了客观的评价,但这一时期的研究者们大多有意无意地将合作化与联产承包责任制对立起来,陷入了意识形态的争论,忽视了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第三阶段,90年代中期到党的十六大前后。“三农”问题凸显,人们开始用新的眼光审视农业合作化运动,对其历史进行重新认识。以1996年纪念三大改造完成40周年为契机,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研究掀起了新的高潮。这一阶段的研究内容较以往更加丰富,在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比较研究中,对农业合作化运动历史的认识趋于客观、全面。

第四阶段,党的十六大至今。这一阶段的研究视野更加开阔,古今中外的联系对比,使研究较以往更加全面、生动。农业合作化运动对中国社会产生的影响广泛而深远。总的来说,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这一课题已成为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和历史学研究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

(二)合作化研究中的热点和焦点问题

1.关于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历史评价问题的研究

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历史评价,虽然《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早有定论,邓小平也曾指出,“土地改革和合作化……都干得很好”,“建国后的头八年,也就是从一九四九年到一九五七年上半年,我们的发展是健康的,政策是恰当的”。但研究中仍存在很大的分歧,大多数学者认为,农业合作化从总体上来说在基本方向上是正确的,是建国初期一次深刻的社会变革,成绩是伟大的。这表现在:农业合作化在农村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避免了两极分化,消灭了剥削制度;农业合作化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农业合作化的胜利为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和推进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及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奠定了农村基层组织的基础,培养了大批基层经济和行政管理人才。他们在充分肯定农业合作化运动成绩的同时,也承认合作化后期出现的“四过”问题,并指出这些导致了合作社公有化程度过高,分配上存在着平均主义,忽视家庭经营,排斥商品经济等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消极影响。

有的学者将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历史评价为“阶段论”。他们认为农业合作化运动在1951~1955年虽然发生过急躁冒进的偏向,但总的来讲发展是健康的,能比较好地体现互助合作的优越性;而1955年夏季以后,不仅严重地脱离了农村的实际,违背了生产关系的变革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客观规律,而且也违背了党在过去指导农村互助合作工作中形成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使农村互助合作遇到了严重的挫折,煮了一锅夹生饭。

有的学者对农业合作化运动持基本否定的态度。他们提出评价农业合作化运动应以改造过程及其以后客观效应为依据,因此,部分学者从改造在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产水平方面是不成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没有把发展生产力、解决社会主要矛盾作为主要任务;农业合作化运动在批判右倾中掀起高潮,为“大跃进”的发动提供了事实依据;农业合作化所谋求的目标不完整、确立的模式也存在弊端等几个方面分析,认为农业合作化不仅仅只是“四过”问题。

2.关于农业合作化是否具有历史必然性问题的研究

多数学者认为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并不是由某些人主观想象、任意决定而产生的。有的分析指出农业合作化运动是为了改变土改后个体经济不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的状况,继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根本目的和动因。有的学者在论述农业合作化的历史必然性时认为:农业合作化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一五”计划时期经济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按马克思主义不断革命论的观点,在农村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势在必行,同时,新中国成立初期重工业优先发展的经济战略也要求对农业进行改造,为之提供资金支持。因此,农业合作化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经济建设的必然选择。

有的学者认为,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起,农村和农民自身的因素、工业化的因素都不是决定性的,中国共产党以实现社会主义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为己任,在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后必然要开始社会主义革命,建立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在土改后必然对农民的个体土地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因此,农业合作化运动发起的决定因素在于党对农村发展道路的引导,并由此导致在运动过程中难免出现过早、过快的失误。也有的学者认为,农业合作化运动是采用政治运动的方式、强制性的行政手段进行的,并不是当时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对苏联集体化运动的模仿,运动中建立起来的集体经济制度虽然为工业化提供了大量资金,但它压制了农民生产积极性,造成农业生产效率长期低下,最终使工业化成了无源之水,整个国民经济长期处于停滞状态,因此传统的集体经济只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幻想。

3.关于农业合作化运动加速原因的研究

目前学术界对此的解释有:对土改后农民积极性的错误估计是改造速度过快的重要原因之一;对农村两极分化做了过于严重的估计,认为农村中的资本主义自发势力一天天在发展,新富农不断出现,合作化如不赶快上马,工农联盟就有破裂的危险;对合作化的成绩估计过高,认为合作社不断升级就会提高粮食产量,发展农村生产;对列宁过渡时期理论缺乏全面准确的理解等。1990年以来,有的学者指出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提出是加速农业集体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实现工业化,使中国早日由农业国变为工业国是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而当时全党一致认为,只有农业的互助合作和集体化才能为工业提供足够的农产品。同时,“一五”计划第一年就出现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与个体农业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也成为农业集体化步伐加快的内在动力。

有的学者认为,农业合作化运动中速度过快不仅仅只存在于1955年夏季之后,实际上从1955年夏季开始的农业合作化高潮是1951年全国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召开以来,从中央到地方表现出急于求成和接二连三的“冒进”做法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因此,对农业合作化速度过快原因的考察应当寻根求源。研究者指出,农业合作化速度之所以过快,与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深受经验主义,即新民主主义合作实践经验和延安大生产运动的成功经验的影响有着密切的关系。

4.关于农民的两种积极性的研究

1951年12月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指出,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生产积极性,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劳动互助的积极性。农民的这些生产积极性,乃是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和促进国家工业化的基本因素之一。对农民中两种生产积极性的估计是当时开展农业合作化,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主要依据,也是随后中央批判“小脚女人”加速农业合作化的主要依据之一。近年来,对这一问题有不少学者提出了新的看法。有的学者分析了中国农民的传统心理,指出:农民在土改基础上焕发出来的异常高涨的积极性,不论是个体积极性,还是互助合作、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其根本动机正在于富裕起来的迫切愿望。所谓农民的“两种积极性”,实质上只有一个,那就是尽快改变自己的经济地位、脱贫致富。但是在农业合作化运动过程中人们没有真正理解农民的“两种积极性”,夸大了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并把它直接理解为农民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进而不顾现实地、急速要求实现农业集体化,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影响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更有学者认为,“两种积极性”的提法本身就存在逻辑上的错误:“个体经济”与“互助合作”根本不是一个范畴内的词,与“个体经济”相对应的是“集体经济”,是一种经济制度形式;而“互助合作”仅仅是一种劳动组合方式。个体经济情况下既可以有个体劳动,也可以有集体合作劳动,同样,集体经济条件下,个体劳动或集体劳动都可以存在,因此“个体经济”与“互助合作”不具有可比性。把两者放在一起进行比较,也表明了当时中央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认识存在误区。

5.关于农业合作化与工业化之间关系的研究

农业合作化是为了适应国家工业化战略的需要,理论界已取得共识。农业合作化后客观上便于国家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形式从农业中抽取剩余,为国家工业化提供资金、劳动力、市场支持,为工业化发展做出了历史性贡献。这一阶段的研究在肯定农业合作化对工业化做出贡献的基础上,更多地从国家的工业化发展战略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作用来论述二者的关系。研究者指出,工业化战略的实施对合作化运动加速进行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结果造成农民和农村自身的消费被压缩,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业生产率低下,城乡差别加大,环境资源退化。

6.关于中国农业合作化与苏联农业集体化关系的研究

有的研究者认为,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虽然借鉴了苏联农业集体化运动的经验,但绝不是苏联农业集体化运动的翻版。有的则认为,尽管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的第一代领导者们力求把苏联经验与我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尽管以农业合作社的名称区别于苏联的集体农庄,然而考察其实现过程及形式和内容,不难看出中国的农业合作化仍然基本是苏联历史的重演,亦即苏联模式的照搬。也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与苏联农业集体化和关系不应做如此简单的概括,两者在目标、内容和基本形式上确实有相同或类似之处,但在某些方面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体现了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特殊性和创造性。

7.关于农业合作化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关系的研究

有的学者指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总结1955年夏季以来农业合作化的经验教训,特别是人民公社化以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是对农业合作化的否定,而是对农业合作化成果的继承与发展,是对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旧体制的改革,并没有离开合作化的道路。也有的学者对二者进行了比较研究,指出,农业合作化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共性是二者都具有发生的历史必然性,促进了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改善了人民生活,也都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但两者也有很大的差异,农业合作化是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高度集中统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则与其恰好相反;农业合作化促进了我国工业化建设的发展,有效地保障了重工业建设任务的完成,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为我国国民经济均衡、快速、健康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农业合作化虽然较大地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但仍没能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后,人民的饮食消费水平有了明显改观,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城乡居民的温饱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三)国外相关研究

国外关于中国农村合作制的代表性研究模式有: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底层研究视角、农业生态研究视角和农村心理文化研究模式。代表性成果为由弗美尔(Vermeer, E. B.)等主编的《中国农村发展的合作制与集体化:在国家和私人利益之间》文集。西方学者在研究中国的过程中往往用纵向的社会关系代替横向的社会发展,用历时性取代了共时性,用史学替换了社会学,用均衡取代了熵态。在对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合作制的研究中,西方学者忽视了不断变化的活生生的当下社会经验,转而用西方中国研究的理想类型作为中国研究的规范类型。这就有可能遮蔽中国本土的有用信息,降低自身研究的多重敏感,从而堕入一种自缚的奇诡中。他们大多裹挟着“结构主义”和“规范主义”的谬误。社会转型理论、市民社会理论和地方政府法团主义理论等因为其结构主义和规范主义的既定樊篱而难以解释当代中国合作制变迁。把市场、市民社会和地方政府法团性质理解为一种新的社会结构,独立于彼此,独立于原有的社会结构比如家庭、家族或者国家机构,无助于我们理解当代中国社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市场转型”只是理解社会现实的一个方面,它不应该被理解为客观存在的社会结构,也不是未来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应该说,上述对农村合作制的探讨具有很强的启发性,不仅有助于发现中国社会主义道路与国家现代化目标之间的各种复杂关系,也有助于发现合作制在乡土社会中运作的方式及其限度和效度。但是,上述研究总体上还处于非自觉状态。尤其是一些研究受意识形态羁绊流于割断历史,陷入非此即彼的独断,导致左、右两极化结论,从而不利于对历史经验的反思。另外,将合作制研究局限于政治和经济层面,忽视了其文化和社会层面的意义,视野过于狭窄,难以全面考察合作制的价值。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三个铭记”和对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为合作制研究和总结合作化的历史经验扫除了意识形态障碍,确立了科学的前提,并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使合作制研究可以在一个更为开阔的平台上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