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与东北振兴:构建工会与企业社会责任的互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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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在中国自上而下兴起两种维护职工权益的运动

随着中国市场化体制改革的推进,社会结构急剧转型,工业化进程加快,工人的地位和权益受到强烈冲击。一些企业工人的劳动权益和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一些企业削弱或剥夺工人参与企业管理的民主权利,工人的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面对日益紧张的劳资关系以及职工权益受损害的现状,在中国自上而下地兴起了两种运动:一种是不断地明确和强化作为职工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工会的职能,推进工会维护职工权益运动;另一种是由国际社会以及政府和学界推进的、以履行对职工权益责任为核心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尽管这两种运动的实施主体截然不同:维护职工权益的实施主体是作为职工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工会;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主体是企业。但在维护和保障职工权益方面,工会维护职工权益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两者之间的价值取向是基本一致的。

(一)中国工会组织维权角色的定位、缺失与回归

工会是“无产阶级的真正的阶级组织”(马克思、恩格斯,1972:29),它反映工人之间的一种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是国际公认的社会政治组织。1950年6月29日,颁布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中国工会的权利和职责做了明确规定: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保护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50)。新中国第一部《工会法》较好地明确了工会和工人的关系,把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中国工会的性质和宗旨。但在不同历史时期,从当时的实际出发,工会职能作用的发挥程度受到影响。

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1953~1978年),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具有利益一体化的特点。国家代表企业,企业代表职工,有了国家和企业的利益,便有了劳动者的利益。在这种劳动关系条件下,在处理国家、企业以及工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时,工会以共同利益为出发点,将职工的具体利益包容在总体利益中。1953年中国工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了以生产为中心,生产、生活、教育“三位一体”的工会工作方针。这一方针把发展生产作为首要任务,保证了工人阶级在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时期能够充分发挥主力军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这一方针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缺陷和历史局限性。这就是把工会的维权职能放在次要位置,没有对工会的维权职能和作用进行明确的表述,因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工会作用的发挥,使工会工作失去自己的特色。

在改革开放初期(1978~1992年),针对工会的维权职能,一方面恢复并适当改进计划体制时期的错误做法;另一方面开始明确工会维权工作的具体内容。1978年中国工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工会工作实现了拨乱反正,邓小平在大会的致词中指出:密切联系群众,替工人说话办事,让工人信得过,是工会的特征,是工会最基本的职能,也是工会存在的基础。工会九大明确了工会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强调工会是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机构,这成为工会职能复归的起点。1988年工会十一大通过了《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在理论上首次明确规定了工会的地位和职能,强调“工会仍然是社会经济矛盾的产物,工会的真实地位是在政府和企业面前代表职工群众”;提出“一个中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两个维护”——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还提出“四项社会职能”,即维护、建设、参与、教育(高爱娣,2008:268)。工会十一大力图纠正以往工会忽视维护职工利益的一面,强调工会在全面履行四项社会职能时,要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

在深化改革时期(1992~1998年),特别是国企改制处于纵深阶段和出现大规模的失业下岗工人的情况下,工会维权职能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须从法律上予以规范和保障。1992年,中国对1950年颁布的《工会法》进行修改,把“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的表述写入《工会法》,这标志着工人阶级和工会的各项权利的实现有了一定的法律基础和保障。1992年《工会法》虽然体现了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但未能反映1992年10月中央明确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精神,尤其是工会的基本职能不明确和法律责任不到位。1994年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强调员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消除了歧视,保证劳动者竞争机会均等;打破了所有制界限,建立了公平的市场竞争规则。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劳动报酬权、平等择业就业权、休息权、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全面规定劳动者享有的权益,为劳动者权利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在市场转型期,非公有制经济出现,劳资关系的市场化程度加深,劳资矛盾也日益突出和普遍化。2001年10月,我国对《工会法》又进一步修改,新《工会法》的根本特点是强化维护功能,明确界定了工会组织的法律性质,将维权职能确立为工会首要和基本的职能。在第2条第2款增加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第6条第1款增加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的规定。工会的其他职能都以维权职能为核心,是维权职能的展开和延伸。新《工会法》对工会维权职能的这种定位,应该说是我国工会立法的一次重大突破。新《工会法》较原《工会法》虽然有了较大进步,但仍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2003年,工会十四大对工会的维权职能做进一步定位,并把它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提出“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会工作方针,并将其作为21世纪新阶段工会工作的工作重点。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由以上分析可见,在中国,工会维权作为工会的本质职能经历了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缺失,在改革开放时期开始复归,并随着改革开放逐渐深入,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渐明晰。工会维权角色的回归,有助于工会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地位和责任,认识到维权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促使工会主动维权、依法维权和科学维权,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缘起、核心内容与行为标准是维护劳工权益

目前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有很多争议,但对其基本内涵已经达成共识,就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在西方兴起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与中国工会的维权实践有一些明显的差异,但企业社会责任的缘起、核心内容与行为标准是维护劳工权益,这一点与中国工会的宗旨和职能是一致的。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源于劳工维权。企业社会责任观点最初主要流行于实务界而非理论界。从19世纪末开始,西方企业经历了生产力和技术的大发展,企业规模的扩大带来很多社会问题,包括工伤、职业病、劳资关系紧张、产品质量不合格和环境污染等,这些问题演变成劳工运动和经常性的企业诉讼,一些明智的企业领导人员开始对劳工权益以及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给予全面关注。于是在20世纪初期,美国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被提出,并在西方引起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逐渐发展成一种遍及全球的企业社会责任现象,形成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研究和发展的高潮。

企业社会责任在我国得到关注和研究的时期较晚,是在20世纪90年代西方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进入高潮时期被动引入的。在国际上,跨国公司将订单与我国企业对劳工标准的执行情况直接挂钩,不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将遭到国际市场的拒绝,企业社会责任关系到中国企业形象和国际竞争力。在国内,由于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矿难、诚信危机、劳资冲突、职工权益受损等频繁发生,企业和社会都付出了沉重代价。迫于国际社会的压力以及鉴于国内劳资关系日益紧张的状况,中国政府、学界和企业界开始关注和重视企业社会责任。

从企业社会责任在国际和国内兴起的缘由中可以看出,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出现,主要是由两种社会力量推动的。一种是反对资本全球化的劳工运动。一些发达国家政府、公众和相关组织意识到劳工标准的重要性,认识到企业解决劳工问题的重要作用,因此积极推行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欧美国家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劳工问题特别关注,并提出了一些行动计划。另一种是国家组织的力量,如中国政府非常关注企业社会责任并积极推进劳工标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源于劳动者自身以及社会对劳工权益的关注,以维护劳工权益为主线,是一场督促企业顾及非股东利益、关注劳动者权益的社会运动。

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是维护劳工权益。企业要履行的社会责任内容很多,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和保护弱势群体等。但要求企业履行所有的社会责任是不现实的,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时有一个“主要和次要,社会和非社会的维度”(Wheeler David, Sillanpaa Maria, 1997:167)。根据大卫·惠勒(David Wheeler)和玛丽亚·西兰帕(Maria Sillanpaa)的观点,企业主要的利益相关者是在企业中拥有直接的权益,对企业的成功起着直接作用的人,包括股东、投资者、普通员工、管理者、顾客、当地社区、供应商和其他合作企业;企业的次要利益相关者是对企业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尤其在企业的声誉和社会地位等方面,能代表公众利益的人,包括政府、监管机构、市政机构、社会压力群体、媒体和学术评论者、贸易团体、竞争者。借鉴西方学者的观点,国内学者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又进行了三个层次的细致划分:一是基本社会责任,包括对股东负责和善待员工;二是中级社会责任,包括对消费者负责、服从政府领导、搞好与社区的关系和保护环境;三是高级社会责任,包括慈善捐助和热心公益事业(陈迅、韩亚琴,1995:100)。从国内外学者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层级结构划分来看,企业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内容很多,但除股东外,企业要承担的最基本的、最首要的责任是对员工的责任,要维护职工的权益。股东提供的仅是物质资本,而雇员提供的不仅仅是物质资本,还有人力资本。企业与职工在经济上是相互依赖关系,职工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力最大;同时企业的风险不是由股东全部承担,职工也承担了企业很多的风险。企业的所有者不仅仅局限于股东,员工也是企业的所有人,企业与员工共同拥有对企业的所有权。在企业相关利益人中最主要的主体之一就是劳动者,企业与员工建立的劳资关系,也是企业以及社会运转的基础。因此,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就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所在,满足劳动者的利益和要求就成为企业的首要选择。

企业社会责任的行为标准是维护劳工权益。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是一种用规则或文件形式规定下来的、可重复使用的、有关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义务的行为规范。它由跨国公司生产守则和有关国际组织以及区域性组织制定的社会责任标准组成,迄今为止共有246种社会责任标准,其中将近半数是跨国公司生产守则(中国企联雇主工作部社会责任课题组,2005)。一些与社会责任有关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经合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进一步推动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形成和发展。这类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包括AA1000(英国)、SA8000(美国)、GRI指南(全球报告行动)、ETI道德贸易行动准则(英国)、CSM2000(德国)、WRAP手册(环球服装生产社会责任组织)、跨国公司指南(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关注的主要是企业的法律责任,即企业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各种标准和生产原则的内容差别不是很大,基本上都包括有效废除童工、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职业安全卫生、结社自由、集体谈判权、消除就业歧视、惩罚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及管理体系等要素。

目前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守则种类繁多,使企业和供应商感到难以适应。企业和消费者都希望制定一个全球通用的社会责任标准,以提高企业社会责任审核的公信度和透明度,于是产生了SA8000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这个标准是在国际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中最具影响力的标准,也是对中国企业影响最大的社会责任行为守则。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之一的SA8000(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的核心内容就是维护劳动者权益。该标准是企业社会责任中有关劳动者权益保护较为完整的体现,主要涉及童工、强迫性劳动、健康与安全、自由结社及集体谈判权、歧视、惩戒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及管理体系九方面内容。SA8000明确了企业对劳动者应负的社会责任,它代表着劳动者的利益,体现了资本在各种力量的作用下,对劳动者的一种人文关怀。

(三)工会的维权角色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具有价值一致性

中国工会的性质和宗旨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和行为标准也是维护职工权益。在维护职工权益这个层面上,工会与企业社会责任具有内在的价值一致性,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同样的作用。因而,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行会给工会维权带来契机。与此同时,中国工会维权职能的回归也会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卜长莉,2012)。

1.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行给工会维权角色的回归带来契机

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不仅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企业对自身经济行为的道德约束,同时也是一种刚性的制度约束。它既是企业的宗旨和经营理念,又是企业用来约束企业内部,包括供应商生产经营行为的一套管理和评估体系(赵琼,2004)。企业社会责任促使企业重视工会的地位和作用,为我国工会向“职工利益维护者”的角色回归带来契机。

在中国推行企业社会责任使中国企业尊重工会权利。加入WTO以后,我国不仅在企业制度和贸易规则上要与国际接轨,在劳动法制上也要与国际接轨。199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的后续措施》规定:如果外销公司不组建工会,不进行集体工资谈判,就没有遵守“核心劳工标准”,在国际贸易中拥有的价格优势就会被视为“社会倾销”,购货商会因此而取消订单。外商在选择贸易伙伴时,不仅要求企业建立工会,而且要考核工会是否真的起了作用。2002年两家苏州企业因没有建工会,失去外方老板的订单,后来建立了工会,才把眼看要“飞”的订单,抓了回来,因此意识到“不建工会最终吃亏的还是企业”(计洪才,2002),所以尊重工会权利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必要条件。经历类似事件之后,我国企业开始了组建工会的热潮,截至2009年底,我国基层工会组织已累计达到184.5万个(郑莉、于宛尼,2010)。截至2010年9月底,全国工会会员达到2.39亿人,新增1361.3万人,工会覆盖率和职工入会率分别达到50.9%和74.7%,共签订集体合同140.8万份,覆盖企业243.9万个,覆盖职工1.85亿人(王玉普,2011)。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行使中国企业尊重工会权利,促使我国基层工会组织增长速度加快,工会会员数量增加,为职工权益的维护提供了组织保障。

在中国推行企业社会责任还有助于《劳动法》的实施。当前,在国际上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中最具影响力的当数SA8000标准,它要求企业保障工人公平而体面的工作条件。它的主要目标、内容和要求,与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内容有一致的地方。因而在中国推行企业社会责任及其标准对于促进我国劳工标准的落实、保护劳工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很好的契机。在中国推行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并推动其贯彻落实。工会应代表职工,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社会责任的有关要求,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使职工在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利益诉求与企业达成共识。一些学者做过调查,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行使职工受益:66%的企业主或经营管理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是促进工厂改善工人劳动和生活状况的主要因素;有的企业已经从被动地接受跨国公司的要求,发展到主动追求管理的品质和员工的认同,而且获得了很好的效益(冯同庆,2006:142)。

在中国推行企业社会责任也有利于中国工会与国际接轨,使工会更好地代表和维护中国工人的权益。长期以来,一些西方工会及其控制的国际工会组织对中国工会极为排斥,中国工会在国际工运中处于不利地位,这必然会影响到中国劳工权益的实现。伴随着涉外劳资关系发展以及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的推行,中国劳资关系的运作需要符合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和公认的国际劳工标准及惯例,国家内部可以调节、控制的劳资关系,使其服从于国际劳工标准,服从于资本世界市场与劳工世界市场的供求关系。这促使中国工会紧密地跟踪和研究国内和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动态和趋势,并以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企业社会责任实施举措;同时中国工会组织也通过参与对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状况的监督,为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提供新的途径。

2.工会维权角色回归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我国工会组织在不同历史时期的角色定位不一样,经历了从强调桥梁、纽带、支柱作用,到强调利益整合、协调矛盾和维权作用的角色转换过程。当前,伴随经济的市场化,工会的作用和职能一步步地得到回归,工会坚定地站在工人方面,把维护职工权益作为唯一的职能。企业社会责任的缘起、核心内容和行为标准是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而这些内容与法律赋予中国工会的维权职能是一致的。因而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当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中国推进的时候,从中央、地方到企业,相当一些工会组织都成为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积极推动者。

中国工会积极主动地参与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如浙江省义乌总工会,在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制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义乌标准”,将职工的权益诉求、工会的维权主张,融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之中,达到“维权前置”的目的,使工会由“事后维权”向“事先维权”转变,增强了工会维权的主动性(白青锋、王娇萍,2010)。义乌工会把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内容,纳入工会维权保障体系。这种方法是从源头上规范了企业的用工行为,提前化解劳资矛盾,防止侵犯劳动者权益事件的发生,使工会更有效、更主动地维权,推动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中国化。2008年,当国际金融危机袭来的时候,为了避免危机蔓延给我国企业和职工利益带来影响,中国工会发起了工会与企业、职工的“共同约定行动”。积极倡导在中国各类企业中开展以保岗位、保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共同约定行动,既动员职工立足本职,为企业发展献计出力,又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尽量不裁员、不减薪,少裁员、少减薪。这项涉及全国63万多家企业、覆盖8400多万名职工的活动,取得多方共赢的积极效果(习近平,2010)。中国工会以主动的意识、超前的预见和积极的作为,参与到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中来,在稳定就业岗位、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创造了有中国特色的维权模式,推动了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的建设和发展。

不仅如此,中国工会还用法律武器,依法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会积极参与、推动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劳动关系的完善,参与了《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环境保护法》《企业破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使企业社会责任更加明确,劳动用工更加规范,职工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我国工会还注重引导职工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可以借助枣矿集团工会依法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经验来说明这一点。枣矿集团工会组织以《工会法》《劳动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监督制约,其基本做法主要有: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贯彻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执行职工董事和监事制度;实施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帮扶救助制度;依托工会社团法人资格建立职工持股会(刘道静,2009)。依法维权是中国工会在现实条件下维权的根本途径和基本手段,有助于工会有效地行使监督权,保证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按照我国的劳动法律得到开展。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职工法律援助机制和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机制。这些制度和机制的建立,有效地维护了职工劳动权益和其他各项合法权益,促进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