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诉前证据收集的概念意涵
引言
概念是对社会状态的转述,是人类在对象性认识活动中所形成的基本范畴,是人类特有的思维逻辑的反映,是人类思维对普遍联系和发展的客观世界的规律性揭示,是一切理论研究和学科建构的出发点。对于概念的作用,波普尔称之为“本质主义”的哲学学说的一部分。在他看来,按照本质主义,一个定义就是关于一事物的固有本质或本性的一个陈述,它们产生初始命题,这些命题不可能从其他命题推导出来,因而,它们形成每个论证的基础或者其基础的一部分。这样,它们也成为每门学科的基础。
诉前证据收集制度是以“证据收集”及“诉前证据收集”的概念意涵作为“初始命题”和“元理论”的,对于诉前证据收集制度的内在机理、运行规律及运作效果的研究,应从界定证据收集及诉前证据收集的概念开始。只有准确界定和把握这样的元理论,才能推演和发掘出诉前证据收集的其他命题和原理,进而在事实与真理之间建立其可以互动追溯的认识。
在民事诉讼理论和证据学理论中,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证据收集及诉前证据收集的意涵一直被涵盖于“证据调查”的概念之中。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之下,证据收集及诉前证据收集的理论又一向蛰伏于举证责任之主观举证责任和辩论主义之“证据提出原则”之内。只不过,近年来在世界司法改革浪潮的冲击下,扩充当事人证据收集手段、加强当事人证据收集的程序保障等问题才得以凸显。但我们必须坦承的是,迄今为止,证据收集及诉前证据收集尚未形成自己稳定的概念意涵及理论框架。也因此,我国三大诉讼法和教科书对“证据收集”及“诉前证据收集”的使用是混淆不清、语焉不详的。相关研究成果也非常薄弱,尤其缺乏对诉前证据收集概念的讨论。本章拟在区分证据收集与证据调查、证据收集与证据提出、诉前证据收集与诉后(中)证据收集的基础上,在认识论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理解和解析诉前证据收集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