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企业政策:国际经验与中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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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篇

第三章 欧美社会企业政策

依据前文对社会企业和政策分层等概念的界定,第三、四章试图对欧洲和美洲的社会企业政策进行扫描,从政策背景、政策层级与架构、社会企业范围、主管部门、政策支持、规范监管和政策影响七个方面全面梳理各国政策内容。

在国家和地区的选择上,我们主要依据欧盟面向成员国开展的社会企业国别报告和比利时列日大学蒂芙尼教授领衔的国际社会企业模式比较项目(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Social Enterprise Models, ICSEM)开展的社会企业国别报告。前者一共有29个国家(包括当时28个欧盟成员国和瑞士),欧盟研究发现样本中有19个国家出台了促进社会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相关报告可以参见欧盟官方网页参见http://ec.europa.eu/social/main.jsp?langId=en&catId=89&newsId=2149,另见欧洲议会的官方网站,参见European Parliament. A European Statute for Social and Solidarity-Based Enterprise, http://www.europarl.europa.eu/RegData/etudes/STUD/2017/583123/IPOL STU(2017)583123 EN.pdf。。本研究对欧盟国家样本的选择以此为准,但在内容呈现上有所区别。后者一共有46个国家和地区,目前为止完成了32个报告,主要以工作论文的形式发布在官方网页上参见https://www.iap-socent.be/icsem-working-papers。。此外,我们还查阅了EMES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的历年社会企业年会论文,这里有很多关于各国社会企业发展状况的最新介绍,也便于我们了解各国社会企业政策的动向EMES成立于1996年,最早源于比利时政府资助的一个社会企业研究项目,由比利时列日大学蒂芙尼教授长期担任主席,该机构定期举办全球社会企业年会,年会论文都发布在官方网站上。参见http://emes.net。

我们依据上述报告进一步补充了加拿大、法国、日本、南非、韩国、中国台湾、美国、越南等国家和地区的样本。尽管这两份主要国别报告在丰富世界范围社会企业研究方面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依然存在不足,比如前者主要针对欧盟成员国,后者主要针对项目组成员所在国家和地区,作为世界范围国别研究还存在遗漏问题。为此,我们又对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社会企业政策进行了筛选,并补充了印度、新加坡、中国香港、菲律宾、泰国等几个亚洲国家和地区的样本,总样本数量为32个。除了上述三个主要案例来源库外,我们专门建立了跨国别研究团队,通过互联网检索了其他一些资料:包括逐一用“英文”+“本国语言”分别搜索“国别”+“社会企业”的媒体报道、学术论文和官方文件,大部分案例的资料总量10~20篇文本不等,个别国家如英国、美国的文本数量达到百余个。我们逐一阅读该国别下的文章,提炼出与政策有关的相关资料加以补充。整个资料收集工作自2016年9月开始,2017年9月结束,过程持续一年,经过不同来源资料交叉校验,可以保证数据具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

样本筛选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第一,欧盟国别报告中提及出台社会企业政策的国家自动成为国别研究对象;第二,如果发现某一国家或地区有明确的社会企业立法或认证制度,则其自动成为国别研究对象;第三,如果某一国家或地区尚无社会企业立法,但政府专门制定了面向社会企业的支持政策,其也成为国别研究对象参见第五章第一节“社会企业政策支持:政府干预和组织性质”。本研究中的筛选标准为至少应用了三种以上促进社会企业发展的政策工具。。尽管从数量上来说,该报告已经是目前梳理国家和地区最多的一份关于社会企业政策报告,但显然本研究的目的并不在于穷尽各国的做法,而是尝试用比较研究方法,呈现一些有意义的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