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当地应急管理制度现状及有效性分析
事故发生前相关制度包括《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兰州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其中《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有相关分级规定: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4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警报,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4级;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Ⅰ级)响应由国务院组织实施。
初步认定,事故产生原因为以下三个方面。
1.检测制度不完善
此次自来水中严重超标的苯是在随机检测中发现的。该集团在4月2日取样,4月10日得出检测结果,对水质进行的106项检测中测出了苯含量超标,而这并非常规检测。水污染事件发生前,水质检测数据均来自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作为自来水公共产品供应方,该集团自己检测自己的产品,这对企业的自查能力要求极高,也对供水安全产生极大威胁。北京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教授汪劲说,现阶段,自来水厂水质通常由企业自行检测,卫生部门负责日常性监督监测,监督监测有抽样性质。或者是每个月的某些时间对其大肠病菌、pH酸碱度等基本卫生事项进行监测。环保部门负责水源地选址,卫生部门管理饮用水卫生,自来水的出厂归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检测生活饮用水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各部门之间监测方法、标准、项目都不一样。按照相关规定,疾控部门参与对水质的检测,但检测方案,包括取样都由卫生监督所定,疾控部门只提供技术服务。
2.汇报实施不严格
甘肃省、兰州市此前多份文件都已明确,“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一小时内上报”。这一规定在2005年8月出台的《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有所体现。2006年6月,《兰州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颁布,规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其中,初报从发现事故起一小时内上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大多数地方都制定了类似应急预案,不过,是否严格按制度、流程实施就不一定了。
3.第三方监测缺失
除了行政管理部门、自来水厂,当时,我国没有统一的、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机制进行自来水检测,以至于公众不相信水厂公布的监测指标数据。2007年7月,我国强制实施生活饮用水新国标,共106项。卫生部后来宣布,到2015年,各省级行政区划和省会城市才能全部实现106项指标的检测能力。从技术看,我国可以实现监测106项指标,不少检测部门都可以满足监测要求。但就经济实力而言,不少县级、镇级或者其他比较偏僻、经济发展条件比较差的地方,没能力把106项指标都检测完。第三方检测是一种监督机制,政府监测、社会监测应多管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