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论基础理论研究
Research on the Basic Theory of Axiology
我们时代的一个哲学主题
【摘要】 价值独断主义的价值思维方式使多元主体交往中的价值冲突成为历史难题。反思和超越价值独断主义,为人类化解和减少价值冲突提供思考路径,是哲学的时代责任。坚持多元化视角的主体意识,真正面对主体多元化的现实,反对价值问题上的两极思维,是思考价值冲突问题的根本。以平等的眼光看待多元主体,以主体本位为前提,理解多元主体之间的关系,更有利于走出历史的困局。在主体间彼此独立和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美美与共”“和而不同”。
【关键词】 价值冲突;价值独断主义;主体多元化;主体本位;和而不同
在价值多元化时代,为了追求和平发展,建设共同繁荣的美好家园,需要构建休戚与共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其中难以回避的难题是各种价值、价值观念的矛盾和冲突。我们今天的哲学要对处于价值矛盾、冲突中的人类负责,致力于为人类提供充分理解、和平、宽容、和谐、共同繁荣的思考路径。
一 历史难题与时代启示
当前,世界性的和区域性的价值冲突、价值观念冲突非常剧烈、非常复杂。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现实态度彼此对立,往往难以做出一致的判断和合理的选择。这意味着,人类到了需要反思传统的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的时候。在基本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思维领域,要有新的突破,形成新的共识。这样才能为人类的未来提供更加广阔的精神空间,帮助人们追求更加真实的和平和幸福,而不是继续恶化已经恶化的氛围,加剧已经激化的对抗。
桑德尔在谈论“公正:该如何做是好”这个问题的时候,列举了美国当前遇到的很多现实难题。他让我们看到,我们在价值思维,包括政治和道德思维,遇到的绝大多数难题,都显示出人们对价值现象、价值关系、价值标准的思考和运用,严重受到传统思维方式的局限。这种局限的一个总特征,可以称为“价值独断主义”。
“独断主义”是一种信念,也是一套思维方式。价值独断主义,是康德所说的认识论独断主义(指人们对自己的判断能力未加反思和论证就断然下定结论的一种思想做派)的姊妹。“价值独断主义”,即人们对自己价值判断的立场和限域缺少自省就抱定某种主张,并且绝对“排他”。当前的价值独断主义,最简略地说,主要表现在对待各种价值问题上的两个基本迷信:一个是“规范主义”;另一个是“一元主体主义”。
“规范主义”认为,我们要能够正确地判断什么是“好”的,怎样做是“对”的,唯一的条件在于寻找或制定出让所有人都接受的统一理念、统一标准和统一规范,即所谓“终极”的或“普世”的价值规范。从亚里士多德到康德,从罗尔斯到桑德尔,有重要影响且富有建设意识的思想家们,都曾致力于思考和构建这样的规范体系。但他们最后都遇到困难,甚至走向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二律背反”。这表明,当人们仅仅着眼于规范,单纯就规范来说规范,未与元理论层面的反思相联系时,往往难以彻底,甚至会陷入话语和逻辑的自我冲突。此即“规范主义迷信”的后果。
形成规范主义迷信的深层原因,与单一化的“一元主体论”有关。虽然目前人们普遍已经看到,并至少在口头上承认,现实世界中的主体是多元化的,并非一元的,但是,对这种多元化存在的客观性、必然性和普遍性,特别是其合理性,却缺乏实质性的认同。有些人所主张的“多元”,实际上只在于为自己那“一元”争得一席之地。而在许多人的潜意识中,总是以为,尽管现实本身是多元的,但“现实的未必是合理的”,多元之间,一定还有“先进落后”“高级低级”“合理不合理”“应该不应该”之类的价值等级。因此他们主张,还是应该寻找那个高于多元、能够统摄多元的一元,遵循一套类似于“上帝启示”或“先知教诲”那样普遍永恒的、“终极”的真理和规范。
但这样一来,所谓“多元”也就被置于“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的处境,并不能得到充分的理解和切实对待。当人们面对“多元”,却只能理解和容忍某种一元的价值体系时,现实的多元主体及其价值观念之间,便注定是“有我无你”式的、不可调和的相互否定和争夺。于是,“你死我活”的纠纷和“丛林法则”,便成为主要的生存模式。国际上两极之间的“争霸”和“冷战”、军备竞赛和“核威慑”,国内以阶级和党派斗争为纲的“生死决战”等,便无法避免。这正是“一元主体主义迷信”的后果。
应该说,价值独断主义已经不能回应现代社会生活的挑战。这一点在桑德尔那里得到了清楚的展示。桑德尔在他的书里分析了美国价值观念的三种主要传统理念:功利主义(整体主义)、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共同体德性主义。
以社会整体为本位的功利主义,其原则是“追求大多数人的幸福、减少对大多数人的伤害”。以此为核心,功利主义最终变成处处对善恶得失加以“计算”“比较”的一套逻辑。功利主义曾经是,现在仍然是很多人在政治和经济领域所信奉的价值观念。但是,它后来受到了自由主义的摧毁性批判。
自由主义主张个人主义的“自由至上”理念。它通过揭露许多不人道的现象,反对以整体为主体,主张以个人为主体,强调一切都应以保障个人自由权利为圭臬。于是,对于如今已经成为西方思想界主导理念的自由主义,桑德尔也进行了批判。他指出,自由主义的主要缺陷,在于把“个人”抽象化、孤立化、绝对化了。因为剥离了人的现实关系而讲的那个“个人”,难免沦为一种随意的、盲目的自我认同和主观任性。时至今天,这种主张已经成了一种阻碍社会进步的偏执症状。
在批判了功利主义(整体主义)和自由主义(个人主义)之后,桑德尔主张一种名为“共同体主义的德性主义”观念。这是以“共同体”为主体,以遵循“德性”为原则的价值观念。这套理念,今天显得似乎很有助于美国的“共和主义复兴”思潮。特朗普作为共和党候选人的当选,证实了美国这一思潮目前的力量,但也重新点燃了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旷日持久论战的火焰。可见,桑德尔的主张,客观上仍然是在“加入”,而不是“平息”和“超越”这种分歧和论争。
那么桑德尔的理论得失如何?虽然桑德尔对两种传统观念的批判是有力的、切实的,但他只是批判了前人的某种独断,自己却走向了另一种独断。例如,他用自由主义批判了功利主义独断,然后又批判了康德以来的个人主义的独断。但他批判的结果,却是回到了比康德更古老的、亚里士多德式的独断。他用“共同体”取代了“个人”,用“德性”取代了“自由”,只是用另一套规范代替了现有的规范,用另一个核心主体取代了现有的单一主体。这意味着,他超越了某些已往的独断,却并没有超越独断主义本身。我们从这种思考的不彻底性中,仍然可以看见两个“迷信”的阴影。
我们的价值观念研究要致力于化解或减少当代的价值冲突,尽可能为人类提供充分理解、和平、宽容、和谐、共同繁荣的思考路径,就需要对传统的价值独断主义思维加以反思和超越。这是当今时代的一个启示,也是我们哲学的一个主题。
二 多元化与两极化
要超越导致“两极(或n极)对立”的价值独断主义,需要看清“两极相通”的背景。事实上,世上凡是形成“两极对立”局面的,都以两“极”之间原本有共同的层次、背景、场域、起点、目标和规范等为前提。俗话说:“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就像足球比赛中的两个队,一定都是足球队,不会有一支是篮球队。但足球并不是球类运动的全部,这一点却常常被某些球迷忽略。把世界看作两极游戏的人,就像这样的球迷,习惯了只用一种博弈中的此赢彼输、非此即彼的格局来思考问题。
在价值观念领域形成“两极对立”“非此即彼”的格局,多半缘于人们对“立极”的独断式理解和迷恋。“立极”未必是不应该的。问题在于谁来为谁立极。每一个主体都为自己立极,即确立理想、信念和奋斗目标,这绝对是应该的。但在缺少多元化视角的主体意识下,人们想的往往不是为自己,而是要为一切人立一个唯一的“极”。问题在于,一味用某一主体自己信奉的价值观念来为世界“立极”,那么势必在事实上脱离甚至剥夺了多元主体的权利与责任。然而,现实中谁也做不到禁止别的“极”存在,于是“两极(或n极)对立”,便成为常态。
为了超越这样的两极或多极对立,费孝通先生曾凝练其一生的思考,提出了“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16字箴言”。这组箴言基于“人人平等”的主体性前提,主张以“和而不同”方式实现人类和解、和平、和睦。这显然是非常善良美好的愿望。但这种美好的愿望,须得有非常自觉、非常高尚的心怀为其背书,才有可能被充分理解和实施。在现实中,要想普遍实现这样的主张,却是难上加难的。因为事实上,总会有人习惯于理直气壮地“自美其美”,同时却难以“美人之美”,结果是,不仅难以做到“美美与共”,反而会引发“孰为美丑”的无止境纠结和冲突。而所谓“天下大同”,也因其未能区分“同”与“和”的界限,未能突出“和而不同”的指向,也让人觉得不过是老话重提,感觉不到多少新的时代气息。
费孝通先生的“16字箴言”是以“人人平等”为前提的。那么,这里的“人人”都包括什么样的人、哪些人?他们之间为何必须平等?怎样做到平等?……如果沿着这个方向追问下去就会发现,只有真正面对主体多元化的现实,而不是立足于“人我同质”的想象,才能说明普遍平等的根据、条件和意义。
主体的多元化,是人类社会主体形态构成的必然现象,是不可否认的客观现实。在这里,“主体”是指从事具体对象性活动的人和人的现实组合;“元”是指独立的、自成一体的、彼此不能替代的存在及其根据。如果用这样的“多元”概念来观察人类的社会现实,那么我们至少可以从纵横两个方向上看到,作为对象性活动主体的人和社会,呈现怎样多元的现实结构。
纵向看,现实的主体,是从个人到一定的群体(团体、社群、阶层、阶级等),到行业、民族、地方区划、国家、国际区域,再到全人类,乃至无限发展着的人类整体的开放系列,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其中,每一个层次上的活动者,都是“人”的一定现实形态,都有自己相应的实体、对象和活动范围。因此他们都成为一定对象性关系中的主体,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质和意义。并且,在这些不同层次的主体之间,也不能简单地彼此归结和替代。就像整个球类运动、一支球队和它的每个球员之间,都不能相互等同和替代一样。就是说,包括“人类命运共同体”即“类主体”形态在内,每一层次上的具体主体,都只是一个特殊主体,并非“一般主体”或“主体一般”,是一种“具体”而非“抽象”。这是纵向层次上主体“多元”的含义。
横向看,只有无限发展着的人类整体,暂时可以看作最高层次上“唯一”的主体,没有第二个可与之并列。但它也并非“一般主体”或“主体一般”,而仍然是一个随着实践的对象范围和层次的拓展而出现的具体主体。此外,人类社会每一个层次上的具体主体,事实上也都是多元并存的:国家是多元的,民族是多元的,社会群体是多元的,个人更是多元的,……这些同时态的主体之间,同样也是彼此不可归结和替代的。这是横向层次上主体“多元”的含义。
总之,我们生活的世界是一个纵横各向皆呈多元并且不断变动着的主体世界、价值世界。然而迄今为止,传统的理论并未把主体当作一个多元的对象结构系统,认真地加以对待。相反,各种理论总是把“主体”抽象化、单一化,或者以为主体就是与“物”相对、与神相通的某种标准化的“人”,或者以为主体就是且只能是原子式的“个人”,或者把主体仅仅当作一种主观精神、神秘理念,等等。总之,习惯性地认为,“主体”只有唯一的形态,没有实质性的多元现实形态。这种关于主体的先期独断,正是抹杀多元化,走向“两(n)极”化的起点。在这样的逻辑体系中,多元之间,仅仅被当成抽象孤立的多极关系,在此极与彼极之间,除了有是非、高低、美丑之间的差异和纷争可以比较,是很难找到彼此平等的理由的。正由于看不到或不承认、不愿意或不善于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主体多元化的现实,人们便往往以“身份政治”为背景,把世界变成只有“我与非我”的两极,不仅把身份的归属和表达当作“政治正确”与否的标准,还进一步企图凭借实力实现某种身份和价值标准的“一元化”。
这种两极化的“身份政治”和“政治正确”,正是人类迄今尚未摆脱的一种实质性不平等。它所带来的,只能是用争斗代替和平,用对抗代替合作,用制伏代替共赢,使两极对抗成为主旋律。结果是,除了权势之间无休止的“博弈”、“争霸”、“热战”和“冷战”之外,也同时使其他多元主体遭到裹挟和绑架,大众的权利与责任则被任意地侵犯和干扰。
相反,如果认清并理解,我们生活的世界是一个纵横各向皆呈多元的价值世界,那么接下来就应该思考:是否应该以及如何做到多元之间的“和而不同”?即如何通过公平合理的方式,实现多元主体的和谐共存,并在总体层次上构建起真实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人类的普遍繁荣和发展?
三 “主体本位”与“和而不同”
其实,若以平等的眼光看待多元主体,当然是以“各归其位,各负其责,各得其所”为前提,更有利于走出历史的困局。
首先要有多元主体的各自“到位”,才可以有主体间的平等可言。否则,可能连“主体”的资格都不具备,还言何“主体间平等”?在主体间彼此独立和平等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和而不同”,而不是“有同无和”的生死决斗,或同归于尽的“零和博弈”。
多元主体各自“到位”,意味着每一主体都确切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担当相应的责任,精准体现“谁的事情谁做主”。当然,这里的“谁”,是指各种价值关系中的具体主体,并非某个被抽象化了的“普遍主体”。如个人的事情由个人担当,共同体的事情由共同体担当,全人类的事情由人类命运共同体担当,而不是一切事情都由个人或某个层次上的单一主体(君主、国家等)担当。这种情况,也许可以称作一种“主体本位”的原则。
立足于多元化现实的“主体本位”,是对已往关于“本位主体”迷信的超越。在人类各个历史时代的社会生活中,常常形成以某一种或一类主体为“本位”的情况,如封建社会以宗法为实质的、抹杀个性的“君主本位”,资本主义以私人经济利益为实质的“个人本位”,以及时下有人提倡的某一“共同体本位”(国家、集体等),等等。各种“本位主体”的树立,固然都是一定历史阶段的社会现实,但它们从来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一直在历史冲突和演进中变化着的。
原则上,有多少主体,就有出现多少个“本位主体”的可能。而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正是要突破多元主体间的“单一本位”,把价值选择的权利和责任归还给相应的多元主体。在这一现代历史进程中,正在终结的是单极政治,消失的是单一“本位主体”,凸显的却是“主体本位”,即确认“主体权利责任统一到位”的普遍性。所以,不妨将其称为“主体本位”。
所谓“主体本位”,是指在多层次、多侧面、多重关系的社会生活中,谁是一定关系的主体,这种关系就以谁为本位,而不是将某一特殊主体模式普遍化、绝对化,成为对多元现实的一元化统治。有人会担心:这样会不会导致人人都“占山为王”“各自为政”,带来“群龙无首”的无主体、无秩序、无政府主义式的混乱和动荡?从实践过程上说,在转型和过渡时出现这种情况,当然是有可能的。但从理论上说,则不是必然的。因为以主体权利责任的统一到位为前提的“主体本位”,所依赖和召唤的必然是权责严格分明、民主法治的社会体系。依托民主法治,必须引导和保证任何主体对自己合法权责的担当和限制,这会使整个社会的主体层次更趋鲜明,社会结构更加合理,社会行为更加有序,社会生活更少地受到种种越权和侵权行为的干扰。相反,已往有意无意混淆、割裂不同主体的不同权责,是造成种种简单化、极端化,导致不可化解冲突的根源。笔者在《价值独断主义的终结》一文中,关于“电车难题”何以“无解”的分析,所揭示的就是这样的情形。而解决“电车难题”的出路,也在于真正(公共规范)主体的出场和到位。
“主体本位”当然意味着具体主体地位的现实相对性,但不等于相对主义。因为在多元主体之间,彼此的权利和责任固然是有限并且相对的,但就每一主体自身而言,其权利与责任的具体现实性,却具有不可否认的客观确定性、完整性乃至绝对性。可见“主体本位”具有相对性与绝对性统一的特征,并不意味着相对主义或绝对主义。
“主体本位”意味着尊重现实价值标准的多元化,反对价值独断主义的“一元化”,但不等于“多元主义”。因为说到底,“多元”只是客观存在的“实然”现象,是每个主体必然要面对的共同现实,却不是所有主体都必须认同的“应然”,不是每个主体都会自然接受的积极主张。如果“多元主义”代表那种把“实然”当作“应然”,对现有的多元化格局持保守主义立场的主张,那么它对于任何主体来说,事实上既不可能是必要的,更不可能是真诚和彻底的。这就像只承认世界上多种语言文字存在的必然性,却因此否定有通过翻译而实现沟通交流的必要一样。而“主体本位”却恰恰是承认多元之间有必要实现话语转换和沟通的前提:谁都有权用自己的母语说话,因此也都要通过翻译,把别人的话转换成自己的母语,才有助于深化相互理解和对话。
“主体本位”还意味着,在人类社会的日常矛盾和价值冲突面前,最合理有效的解决方式,是以寻求“和而不同”为目标,去解决问题,化解紧张,而不是如“以阶级斗争为纲”和“冷战博弈”时期那样,凡事皆以“非此即彼”“你死我活”的姿态去对待。但这并不意味着回避矛盾,抹杀必要的斗争和博弈。因为,在主体多元的情境下,必然由于相关主体的历史性质和地位不同,而使各种不同的社会矛盾和价值冲突具有不同的根本性质和意义,例如不同层次、不同范围、不同方向的“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因此解决问题,也要经过多元多样化的途径。
要理解实现“和而不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走出“两极对立”的传统思维方式。例如在过去的“阶级斗争”观念中,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冲突的出路,只有两种基本的方式:一种是,经过对抗和斗争,统一体破裂、消失,对立双方“同归于尽”;另一种是,经过对抗和斗争,一方战胜、统治、“吃掉”另一方,形成一元主导下的统一和平衡。前者如奴隶和奴隶主阶级斗争的结果,是奴隶社会解体,双方消亡,随后出现新的社会形态;后者如资产阶级战胜地主阶级,实行资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战胜资产阶级,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等等。这种理论概括,显然只限于存在阶级分化和对抗的特定时空范围,既未包括非属阶级和阶级斗争,但客观存在的多种多样社会矛盾及其解决方式,也没有涉及“无阶级—有阶级—无阶级”的人类社会一以贯之的基本矛盾及其解决方式。这里显然存在严重的偏颇,把它当作马克思主义和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实际上是一种严重的误解和偏见。
针对上述偏见,可以回顾马克思曾经阐述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思想,他在考察商品矛盾运动时发现,“商品的发展并没有扬弃这些矛盾,而是创造这些矛盾能在其中运动的形式。一般说来,这就是解决实际矛盾的方法。例如,一个物体不断落向另一个物体而又不断离开这一物体,这是一个矛盾。椭圆便是这个矛盾借以实现和解决的运动形式之一”。这里指出的是一种更具普遍性、常态性的矛盾解决方式,即不是彻底消灭矛盾双方或其中一方,而是如同天体间的引力和斥力共同造成“椭圆运动”,生命的竞争与合作造就生态链和生物圈等一样,创造出矛盾各方持续相互作用的新的运动方式。马克思强调说:“一般说来,这就是解决实际矛盾的方法。”
正是运用这一方法的逻辑,马克思预见到,经过了以阶级斗争为主要矛盾的运动形式之后,随着阶级的消灭,人类终将结束自己的“史前时期”,开始真正属于人的历史。而在这样的历史时期,整个社会将“以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原则”,实现多元之间的高度统一与和谐。这一重要预见及其价值取向,可以说,正是我们如今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理论来源和科学根据。
【责任编辑:尹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