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世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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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秦汉隋唐中央行政的得失

第一节 秦汉宰相制度得失及其比较

秦汉宰相制度

一、秦丞相制度之沿革。相之一字,指称人主之宰辅,远在三代时已有之。但上述之相,仅为宰臣职位之俗称,并非官名。以相名宰辅之官,其事殆始于春秋时的齐国;至丞相之官,则创始于秦。《史记·秦本纪》云:“武王二年,初置丞相,樗里疾、甘茂为左右丞相。”当时丞相“掌丞天子,助理万机”(《秦会要》卷十四《听官上》)。论其地位,实为宰相之职。秦虽以丞相为宰相之任,然秦之丞相制度,殆非一成不变。就同时担任丞相之人数言之,秦初置丞相之时,固分左右;但自此以降迄乎始皇初年,盖均只置一相。及始皇二十六年,秦灭六国,统一天下后,方设二丞相以协助始皇总理国政。《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载:“始皇二十八年……乃抚东土,至于琅琊……丞相隗状,丞相王绾后,与议于海上。”泊乎二世二年七月,左丞相李斯下狱,右丞相冯去疾自杀,乃以赵高为中丞相,于是秦复只设一相。

其次,秦设丞相后,就其名称言之,亦间有变易,盖秦为尊崇宰臣起见,往往改称丞相为相国。《史记》卷七三《穰侯传》载:“昭王三十二年,穰侯为相国………三十六年,相国穰侯言客卿灶欲伐齐……于是魏人范睢自谓张禄先生,讥穰侯之伐齐,乃越三晋以攻齐也,以此时奸说秦昭王……于是昭王悟,乃免相国。”又,秦尚有中丞相之名,《全秦文》卷一云:“高,诸赵疏属,为宦官,始皇举为中车府令,后兼行符玺令事。二世即位,迁郎中令,拜中丞相。”此乃因赵高为宦者。而宦者古亦谓之中人,故于丞相之上,冠以中字也。

二、秦丞相之权力。秦于中央政制方面,所实行者乃“丞相集权制”。而在“丞相集权制”之下,丞相既“典天下诛讨赐夺,吏劳职烦”,又“秉社稷之官,总百僚之任”,故对国家任何政事,均可管治。以此,其权力极大。秦丞相不但拥有内政、外交、教育、财政、交通及司法等方面的权力,对武事亦可过问,且往往亲自将兵征讨,俨然为文武百官之长。不过终秦之世,其丞相所握之实权,如分别观察,亦时有升降。《通典》卷二一《职官三宰相》载:二世已诛李斯,乃拜赵高为中丞相,事无大小,皆决之。秦于左右丞相同时并置之时,左丞相较右丞相尤为重要,如甘茂(左)之于樗里疾及李斯(左)之于冯去疾(右),此皆因“秦以左为上”也。

三、汉代宰相的地位。

1.汉代宰相的秩禄。汉制,宰相金印紫绶,其秩禄皆号称万石。例如丞相集权时期(成哀以前)的丞相,及三公并相时期(西汉末年与东汉时期)的大司马、大司徒、大司空,或太尉、司徒、司空等,其秩禄多为万石。考之史乘,所谓万石,并非每月获一万“石”谷之俸给,而系依月计算,每月以各得谷三百五十斛为标准。不过,其时系以十升为斗,十斗为斛。又,其时之石,本“斗”之极数,而非“量”之极数,用之于百官俸禄,亦不过表示品级之差而已。

唯此有三点值得注意者:

第一,两汉时代,凡为宰相者,其秩禄固号称万石之官,未必即系宰相,如两汉的太尉,东汉的大将军,即其适例。

第二,御史大夫在未改名为大司空前,与丞相、太尉虽亦有三公之称,但御史大夫之秩禄乃中二千石,并非万石。

第三,两汉之世,官吏俸禄除用谷外,似亦有用钱者。至于东汉,则“凡诸受俸,皆半钱半谷”,例如中二千石原月俸一百八十斛者;延年中,月奉钱九千,米七十二斛是也(见《后汉志》卷二八及刘昭注补)。

四、汉代宰相的位次。汉代的丞相、相国、左右丞相及三公(大司马、大司徒、大司空,或太尉、司徒、司空),虽先后迭为宰相,然其位次,实稍有不同。就丞相与相国言之,《历代职官表》二云:“始皇尊吕不韦为特置相国,则相国在丞相之上……汉初,丞相与相国迭为废置,则不过一官异名,与秦制稍异。”观此,似乎汉初之丞相与相国在位次上无甚差异者。但《前汉书》卷三九《萧何传》云:“韩信谋反国中,吕后用何计诛信……上已闻诛信,使拜丞相(何)为相国,益封五千户,令卒五百人,一都尉为相国卫。诸君皆贺。”《资治通鉴》卷十二《高帝九年》云:“更以丞相,何为相国。”可知其时高帝拜丞相萧何为相国,在动机上,殆与始皇之尊吕不韦为相国,并无二致,亦有尊之之意。固然汉于设相国时,不置丞相;设丞相时,不置相国,二者有彼此替代之关系。然论其地位,当时之相国犹为高于丞相也。何况西汉之相国乃绿绶,非如丞相之为紫绶也。

五、就左右丞相言之,汉同时设置左右丞相之时,右丞相之地位,实较左丞相为高,此则与秦制之尚左者,稍有不同,盖“秦以左为上,汉以右为尊”也。再就三公并相时,宰相之位次言之,元寿二年五月以前,盖为丞相、大司马、大司空;自此以后,则为大司马、大司徒、大司空。逮乎东汉,大司马旋改为太尉,大司徒及大司空亦皆去大,而为司徒、司空,然其位次固仍为太尉、司徒、司空也。但须注意者,两汉之世,若纯以官位之序次言之,则宰相之上,往往尚有更高之官,如西汉之太师、太傅、太保,及东汉之太傅,皆号称上公,位居三公上。然凡此诸官职,与实际政治关系甚少。再者,两汉之大将军,论其地位,有时亦在三公之上。然由于皇帝之殊宠,或由于外戚之擅权,又当别论。

秦汉宰相制度之得失

秦汉宰相制度,略分为两大时期:哀帝以前,为丞相独相时期;哀帝以后,则为三公并相时期。按当时三公并相之理由,一为末俗文弊,政事烦多;二为宰相之才,不能及古,而丞相独兼三公之事——此所以久废而不治(《前汉书·朱博传》)。实则古者三公为相,并非三公并相之谓。宰相之才,不能及古,亦或系当时实际情形,但不能以此谓其时之人,不能及古。故此,则其问题不在于多人并相,而在于如何择相。再者宰相并非治事之官,如因末俗文弊、政事烦多,只宜增置庶官,又何必多设宰相?所以所举两种理由,均不谓然。而实际上,三公之所以并相,换言之,三公并相制度之所以通行东京一代者,主由时君欲“轻相权”与“分相权”之一念所致。汉西京制度,多承秦旧;迄于光武之世,始大事改革。光武在我国史上实为比较富有政治头脑之君主,而独于西京末年所建之制,其重点乃在于中央政权的稳定,盖鉴于数世失权,大臣窃命之故。帝且进而“以吏事责三公”,而以《尚书》筦其文书之任;而所选以为三公者,又“务于清悫谨慎,循常习故之人”。于是以后宰相之权益轻而益分。尝试论之:独相之利多而弊少,并相之利少而弊多。唯考其实,亦各有利弊。例如独相则权重,宵小惧伏;并相则权轻,宵小诪张。独相则权集,职事为一;并相则权分,职事难明。

汉东京中叶以后,“外戚宦竖,请托不行,意气不满,立能陷人于不测之地”。盖以宰相权轻,曾无弹正能力之故。昔西京时,“文帝之于邓通,可谓至爱,而犹展申屠嘉之志;夫见任如此,则何患左右小臣哉”。至于“职事难明”之弊,此在三公并相之初,议者即以为言,哀帝旋亦从司空朱博之言而罢之。未几,复相三公而“正其分职”。但宰相主为行使政权,而行政权实为不宜分者,即强分之,亦难求其至当。所以自后彼此职权仍紊乱而相陵越。安帝时,帝舅大鸿胪耿宝荐中常侍李国旡于太尉杨震,皇后兄执金吾,阎显亦荐所亲,震均拒而不许,司空刘授闻而辟之;旬日之间,皆见拔擢。三府意见,竟自相迳庭若此。盖“任一人则政专,任数人则相倚。政专则和谐,相倚则违戾”。此又势所必至者也。秦中丞相赵高,指鹿为马,壅蔽君上,而促秦亡,或不免以此为一相集权之弊。果其说然也,则汉西京之亡,不于一相秉政之时,而于三公并相之后,王莽以大司马当国,旋窃汉室,大司徒孔光、马宫辈受制若婴儿,将何以解?故论秦汉宰相制度,实以初期丞相制——不获君上继续信任之时,则去相位;得君上信任而在相位之时,则其权綦重而不分,权责分明,最得政权。

秦汉宰相制度之比较

一、宰相名称之比较。秦武王二年,初置丞相,樗里疾、甘茂为左右丞相,故丞相之名自秦始。汉初宰相官名,一仍秦之旧制,唯“汉初丞相,与相国迭为废置,不过一官异名,与秦少异”。此外则“秦以左为上,汉以右为尊”。

二、汉三公的转变。

1.成帝时,接受何武建言,“赐曲阳侯根大司马印绶,置官属,罢骠骑将军,以御史大夫为司空,封列侯,皆增俸为丞相,以备三公官”,于是丞相、大司马、大司空为三公,并为宰相。

2.元寿二年,“正三公官分职,以司马为大司马,宰相改为大司徒,御史改为大司空,并为宰相,丞相之名废”。

3.光武二十七年,帝复以“王莽曾为大司马”而改为太尉,于是太尉与司徒、司空为三公,并为宰相,以终东汉之世。

三、宰相之出身及其履历。

自秦孝公相卫鞅后,客卿仕秦执政者,先后相继。孝公卒,惠王立,张仪以魏人为相;惠王卒,武王立,甘茂以楚下蔡人与樗里疾并为左右丞相;及其后,李斯亦以楚上蔡人为相。除以甘茂为相未经客卿一级外,他如范睢、蔡泽、李斯,均莫不由客卿一级而为相者。客卿之官,本非仅秦有之,然秦客卿之官独多,以上举者,或以客卿而为相,或经由客卿而为相。迄于汉初遂开布衣宰相之局,如萧何、曾参,或为主吏掾,或为狱掾,盖均不过秦时县政府中之胥吏而已。纵观汉之宰相,除张苍尝为秦御史,官职稍尊外,其余多为布衣之士,此则与秦大相异者。

四、宰相之职权。

秦与西汉,“宰相之职,无所不统”;汉仍秦制,“事无大小,辄决于丞相”。左丞相陈平答文帝:“宰相者,上佐天子理阴阳、顺四时,下育万物之宜,外镇抚四夷诸侯,内亲附百姓,使卿大夫各得其所职焉。”哀帝曰:“丞相者,朕之股肱,所与共承宗庙,统理四海,辅朕之不逮,以治天下也。”

然汉东京三股肱职权之分别,在性质上,实只相当周六卿之职而已。终西京之时,太尉虽握兵权,而置官之时甚暂,兵政之功课,丞相兼之;东京太尉官常置,但其所掌,仅“四方兵事功课而已”,而兵权则在大将军之手。是以虽跻太尉于首相,通而论之,宰相职权,并不因此有所增加。至若司空所领,在西京时,原属九卿之职,而立于丞相监督之下;今以分属司空,复跻司空以并丞相,此又使宰相之职权,至西京时大为减削。下面就秦汉宰相之职权,具体言之。

1.对于君主方面。

谏诤。最重要者则为“封还诏书”与“不肯平署”两种。君主下一诏书命宰相办理某事,而宰相认为不可者,则可封上诏书。此种做法,谓之“封还诏书”。臣下有所奏请,已由君上裁可,案经丞相,宰相不肯赞同,则可拒绝签字。此种“不作为”,谓之“不肯平署”。宰相之“封还诏书”与“不肯平署”行为,是君主专制时代,君主行动自由之一种较有力之牵制。

被咨询。君主为恐招引谏诤起见,辄于事先咨询宰相。宰相之于君,遇咨询时,可者赞成之;不可者,陈己所见。

“替否”之职。遇不咨询或未咨询而已认为不可时,则应起而谏止之。

“献可”之职。宰相居恒当尽思虑,随时建议。

2.对于百官方面。宰相为百官之长,国家官吏,除极少数外,莫不直接、间接隶于宰相之下。是以宰相对于百官方面之职权,最为广泛,自九卿以下官吏之引用或荐举,则宰相与有权焉。

东汉时,三公并相,用人之权已分。太尉持而不许,司空辟而用之;三府意见,自相迳庭。此实东京末年宰相用人权日见削弱之有力因素。

3.就法制而言。宰相所言之变,亦法制上之变耳。有秦一代,凡为相者,其权均重,其唯一条件在得君上之信任。未有不得君上信任之时而犹能为相者,亦未有为相之时而其权不重者;其在失位之际,则判若天渊。盖终秦之世,在外与六国、内与王族之斗争中,宰相职位,适用为统一海内之先锋,及拥护王权之前卫。故人君遴相,不用则已,用则必重其权——此实为秦相权甚重之基本原因。

至汉兴,一仍秦制,相权亦重;然自景帝以后情形突变。武帝时,宰相之才,不复如前,昭、宣以后,侵蚀宰相之权者,则为将军,盖汉将军为中朝官,而宰相为外朝官。中朝官位最亲密,其位亲权重,或受遗诏辅少主,或有定策之功,或且有元舅之亲——此实为将军侵蚀宰相权力之基本原因。

五、宰相之官属及其权限。

宰相官属,汉初一仍秦制,丞相除置长史、司直,另有御属,掌佐丞相举不法。自三公并相后,大司马属官有长史、掾史、御属、令史,·大司空属官有长史——均为宰相属官。此系西汉时宰相官属及其权限之大概情形。自入东京,三公去“大”字,称为太尉、司徒、司空,并为宰相。太尉属官多人,其中有长史、掾史、御属、署诸曹事、主府史署用。司徒属官有长史、掾属、令史及御属、助督录诸州。司空属官有长史、掾属、令史及御属。此乃东汉宰相官属及其权限之大概情形。

六、秦汉宰相独相与并相之利弊。

秦汉宰相制度,如上所述,略分为两大时期。

哀帝以前,为丞相独相时期。哀帝以后,则为三公并相时期。

三公并相之理由,不外以为:

末俗文弊,政事烦多。宰相之才,不能及古,而丞相独兼三公之事——此所以久废而不治。

实则古者三公为相,并非三公并相之谓。宰相之才,不能及古,亦或系当时实际情形,但不能以此谓其时之人不能及古。故其问题不在于多人并相,而在于如何择相。再者,宰相并非治事之官,如以末俗文弊、政事烦多,只宜增置庶官,又何必多设宰相。所以所举两种理由,均不谓然。而实则三公之所由并相,退一步言之,主由时君欲“轻相权”与“分相权”一念所致。

西汉制度,多承秦旧,迄于光武之世,始大改革,盖鉴于数世失权,大臣窃命之故。而所选以为三公者,又务于“清悫谨慎,循常习故之人”。于是以后之宰相权益轻而益分。

宰相主为行使政权,而行使政权实为不宜分者;即强分之,亦难求其至当。所以自后彼此职权仍紊乱而相陵错。故论秦汉宰相制度,实以初期之丞相制——不获君上继续信任之时,则去相位;但君上信任而在相位之时,则其权职重而不分——权责分明,最得政体。至若二世之相赵高,此乃择人之误,非其制度之失。

第二节 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得失

建制沿革

魏晋南北朝之官制,盖承汉代而渐变。汉初官制多沿秦旧,秦则沿自列国之世,不尽宜于统一之局。其后乃随时势而迁移,此自西京至南朝之末皆然。汉末魏武掌握实权,建安十八年,魏国初置丞相;二十一年改为相国;黄初元年改为司徒;甘露五年,复置相国。蜀章武元年,置丞相。建兴元年,开府,以诸葛亮为相,军国事无大小皆决于丞相,亮薨因阙。吴黄武初亦置丞相;宝鼎元年,分置左右;建衡中复旧。盖皆复西汉制,以丞相助国政。

晋受魏禅,不置丞相,惠帝后省置无恒,宋亦不常置。《晋志》卷六载:“丞相相国,亦秦官也,晋受魏禅,并不置;自惠帝以后,省置无恒。为之者赵王伦,梁王彤,成都王颖,南阳王保、王敦、王导之徒,皆非复寻常人臣之职。”“元帝永昌元年,以王敦为丞相,转司徒;荀组为太尉。以司徒官属并丞相府。导薨,罢丞相,复为司徒府。宋世祖初以南郡王义宣为丞相,而司徒府如故。”(《宋志》)至齐不用人,以为赠,不列官(《南齐志》)。自宋齐以至梁陈,并相因袭,或为丞相,或为相国,多非寻常人臣之职(《通典》卷一九)。

后魏亦置丞相或相国。和平六年,以太尉乙浑为丞相居诸王上,事无大小,皆决于浑(《魏书·帝纪》)。武定之末,齐文宣为东魏相国,总百揆(《帝纪》)。大统之际,周太祖为西魏大丞相,亦总庶政(《周书》)。北齐亦有之。后周依周礼置大象丞为天官,以五府于天官,其后又置左右丞相(《周书·帝纪》、《通典》)。按自魏晋以来,宰相但以他官参掌机密,或委知政事者则是矣,无有常官。其相国、丞相,或为赠官,或则不置,自为尊荣之位,多非人臣之职;其真为宰相者,不必居此官。

三省组织的形成

中书在汉代已有其职,职事与尚书相联,官名亦多互见。至魏文帝复置中书监,令掌诏命文书、万机要密,地在枢近。自此历魏晋以至于南北朝,中书省掌机衡之任,而尚书之权遂替。故魏晋以降,参赞机要,乃移于中书与门下,尚书仅执行政务而已,故实有类于西汉末期以来,尚书之于丞相与御史二府。北朝中书省职亦极重要,位遇颇隆。魏末之襄辅政职,门下机事、总管等属移归中书,实权逐渐发展;但其发展的趋势,不如南朝迅速。

门下省渊源于汉之侍中寺。最初侍中本为加官无员,汉末魏初,遂置常员四人。其时九卿卑落,侍中职权发展,如光禄勋及少府所须之官逐渐隶门下,由侍中总领或为门下省职。其在北朝后魏,则门下的职权尤重。

尚书职权发展到魏晋南北朝,又成为过渡的状态。魏晋政事转归中书,尚书遂又变为纯粹受成的执行机关。其在北朝,亦为入座尚书,三十六曹之制,同为法定的分行政务机关,而政令的决定又多在门下,故事实上,尚书亦是居于受成的地位。

缺点方面

魏晋南北朝时代的相制亦有缺点。魏晋以来,政治意识堕落,政府变成私人权势之争夺场,君主和宰相不再相辅而相制。权臣篡窃,即剥夺相权,归之私属;然君臣猜忌无已,私属所居,驯为要位,又不得不别用私属以为防。就其时之王室言,虽则削去相位,似乎更于专制,结果王室亦仅等于私家。如是则王室、私人之间,亦只与封建时代的宰相一般,政府解体,君权相权均不存在。

与秦汉之比较

一、汉代的中央政制大抵因袭秦代,政府的高官包括三公,即丞相(亦名相国或大司徒)、太尉(亦名大司马)、御史大夫(司空)。丞相是皇帝的副官,辅助君王,总理政务,是文官首长。太尉总理全国军事。御史大夫掌监察,辅助丞相来监察一切政治措施,是副丞相。当时最高行政长官实是丞相,丞相亦即宰相。

二、丞相为皇帝私臣,全国一切行政,又为他所职掌。皇帝化家为国,丞相乃皇帝之管家,因而兼管全国政务。皇帝是国家唯一的领袖,而实际政权不在皇室,而在政府;代表政府的是宰相。因此皇帝是国家的元首,象征此国家之统一;宰相是政府的领袖,负政治上一切实际的责任。而宰相是采用领袖制的,换言之,汉代宰相一人掌握全国行政大权。

三、宰相制度自汉代至魏晋南北朝有一个很大的转变,就是中枢机构渐由外廷转到内朝。换句话说,就是宰相的实权已转到内廷的中书、门下等官手里,而三公仅是一班“备员位高,畏权远势”的虚官罢了。

四、大抵东汉以后,尚书已成“总典纪纲,无所不统”,“出纳王命,敷奉万机”的中枢机构。曹魏以后,设中书监和中书令,并管机密事务,于是中书又变成政治中枢。到南北朝时代,门下省的侍中掌理诏令机密,于是门下侍中又当枢机之任,所以这一个时期的中央政制,可说是由秦汉的三公制(司徒、司马、司空)转到隋唐的三省制(中书、门下、尚书)的一个过渡时期。

第三节 隋唐中央政制与厘革

隋承魏晋南北朝之混乱局面,尤其在中央政治制度方面,贡献殊大,可以说是处于厘整时期,其具体变化可以分为下列几点说明。

三省制之厘整与演变

中书、门下、尚书三省,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已开始发展,但职司之分合,省与省及省与诸寺间之纠葛颇多。例如南朝政多出于中书,北朝则政多出于门下,其间亦颇有畸轻畸重之不同。至隋一天下,厘革为中书(内史)出令,门下(纳言)审议,尚书执行。其时之政事堂则属门下而成为政治重心,似仍沿北朝政出门下之风气而来。但大体上,三省已成为中枢鼎立政局之机构。但此局面至(唐高宗)永淳以后,逐渐变化。

一、中书依君主左右而掌诏令、文书之出纳,其地位亲信,故随君权之增大,中书省事任遂重。门下的审议职权,本有中古贵族控制君权之作用,到此时君权既逐渐增大,而贵族之势力又逐渐式微,事实上其职权变为空虚。政治重心既移于中书,故在永淳二年,中书令斐炎遂以政事堂移于中书省。玄宗开元二十一年,中书令张说又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其政事印改为中书门下之印。于是门下省之实职遂为中书所侵并,而门下省之存在,仅具形式而已。

二、尚书都省自唐废尚书令以后(太宗为秦王时尝为尚书令,嗣后讳此职),左右仆射成为真宰相,唐高祖武德至武后长安四年以前,得议政事。但自以同中书门下三品,参知政事、同平章事等各种敕加之名号所组织之新君主幕僚制度发达后,由于习惯累积之结果,左右仆射照例亦须带同中书门下之名,其不加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及参知政事等名者,遂不得入政事堂议政而失其宰相地位。如豆卢钦望自开府仪同三司拜左仆射,因不言同中书门下三品,而不敢参议政事,即为一例。其后虽诏加军国重事,但一般普通军国政务,则仍不得参与谋议。至睿宗景云中,韦安石除左仆射东都留守,不带同三品。以后仅除仆射者,非真宰相,遂为故事。至此尚书都省完全成为奉承之公文收发总机关而已。而三省鼎峙之中枢机构,其实质之转移,乃三省制度之一变,亦即政事由中书、门下、尚书三省,而集于中书一省。其转变之时代,乃初唐开始转入中唐之时期。

中央政务机构之厘定

尚书六部组织在南北朝时,尚书诸曹与诸寺间之职权,时多分合缭绕;门下省的职权与诸卿诸寺之间亦有同样现象。至隋代加以根本之厘整。如分行政务之尚书诸部,前代官名曹数之变易增减,颇无定准,至隋文置吏部、礼部、兵部、都官、度支、工部六尚书,旋又改度支为民部,都官为刑部,每部分领四司。唐因之,分行次第渐确定为吏、户、礼、兵、刑、工,所管四司,均以本行名僻为头司,余为子司。其官司之制置,经隋炀之整理,各部均置尚书一人,而以侍郎副尚书,各司置郎中员外郎与主事等员以分其职。唐因之而略有增省,故诸司与诸监之整理,亦自隋而立其规模。我国教育行政之独立发展,可说自此始。门下省本为侍御职掌发展而来,至隋尚领殿中局监掌诸供奉。炀帝即位,始分门下、太仆二司,取殿内监名以为殿内省,而门下省始纯粹为审议之机关。其余诸寺诸监,在前代每与尚书诸曹以及门下省职缭绕不清者,亦于隋文时开始整理,大加厘革于隋炀,因袭损益于初唐。其官司之制置,自少卿以下诸员职,亦自此比较成为确定组织。故就中央分行政务之机构而论,尚书六部组织确定于隋,此下沿袭至明清,本质上没有变化。而诸寺诸监后代相沿虽有改并废置,但与尚书诸曹不复有缭绕不清之现象,实始自隋代。

新君主幕僚制度之产生

宰相制度发生变化,此种情形滥觞于隋而盛于唐,中唐以至五代更为普遍。隋时内史、纳言为真宰相,但同时亦以他官参与,如柳述为兵部尚书参掌军机事,杨素为左仆射与高颎专掌朝政,裴矩、裴蕴均以黄门侍郎知政事。至唐代,此情形更为普遍,君主可以用参掌机务、参知机务、参掌机密、参议朝政、知政事、参知政事、兼知政事、知门下省事、同掌机密、同平章事、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朝章国典、参议得失、同知军国事、平章军事等各种名义敕加臣僚,使其得以参与最高级的谋议,而形成君主最高级的幕僚制度。此制之初起及其发展初期,并无固定形态,各种名称均临时随敕而来,员数亦无定制;但稍久惯积之后,便逐渐向制度化之途径演进。于是逐渐有一部分名称比较常用与渐趋固定,如平章事、同平章事、同中书门下三品、知政事、参知政事等,渐次较其他官名习用为多;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其后更取得品位,进而至于升品。且员额方面,也随而有固定员数。自中唐以下,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的宰相,逐渐成为四员之常额。又自宫殿馆院诸内职发达之后,首相带太清宫使;次之相带弘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集贤殿大学士之制度,亦渐次成立。而前此在法定方面,具有真宰相地位之三省长官,实权方面渐见卑落,甚而仅居幕僚奉承地位者。可见三省制在唐代并不是在政治上发挥长久影响力之一种制度。

中唐后诸院馆之发展

中唐以后,诸院诸馆之发展,亦影响到上述之中央政治制度。考诸院诸馆之制置,最初或本为宦官于禁中典掌枢密(枢密院),或为宣达特殊懿旨与主掌禁中财物(宣徽院),或为君主游憩与文学待诏供奉之所(翰林院),或为君主之书斋与侍读之地(弘文馆),但由于依附君主权力与亲近关系,而逐渐取得政治上之重要地位。自中唐以下,诸院诸馆之职权与组织逐渐扩大,在中枢政制中占显著地位。如枢密院起于内官居中典掌军机文书,元和中,内官典枢密刘光琦与内官梁守谦等,即已招权揽事,宰相颇加容忍,其后又逐渐加以朝服仪式。此情形发展至五代时期,则组织愈大而任事愈重,且多以读书人为之。五代晋天福中,虽曾一度废枢密院以其事委中书,但至开运元年依旧复置。其组织方面有使、副使、判官、学士与其他员吏,与中书对掌大政;而其亲密与重要则过于中书。如翰林院初本为阴阳、相士、射覆、棋格五等各色技艺之待诏所,也可以说是皇帝之娱乐场,而文学之士不过其中一种而已。但发展之结果,渐成为文学人士之贮备所,白麻草制皆出其中,君主政令亦质其谋议,而中书舍人专掌诏诰之职掌遂为其所移。五代晋天福五年虽罢翰林学士院,以其公事归还中书,但至开运元年复置,且更进而逐步发展,翰林学士之朝服班序、禀给、入直、起居等各种制度仪式亦相继成立。自后翰林院之制置,历代相沿相革,在中枢政治中占极重要地位。又如宣徽院,其始不过内官居禁中掌财物或经理宣达君主之特殊恩赐与懿命者。中唐以下,如宣徽南院使王居方等已颇能影响禁中,甚而参与皇储废立之事。至五代时,宣徽院使之品位仅次于枢密使,仪制上渐具栏笏,组织上则供奉宫殿值人数已多。下至宋元,此制又成为中枢之重要机构。其余诸殿诸馆学士之设立,亦多兴起或特别见重于唐五代时期。此种新制度之产生,一方面分解并代替了旧有之中枢制度,另方面却又具备着宋元诸代政制之胚胎。故就隋唐中央政制而论,隋代与唐初是对前代政制相继厘整时期,中唐以降至五代则又为新制产生与急速演变发展之期。其更重要之变化,则为君主行政首长与分行政务机构(六部与诸卿)间,带有幕僚性质之官员受到重视而掌握中央大权。

第四节 唐代三省制得失的分析

三省制之沿革

一、中书省。中书之名,起于西汉,与尚书同职异名。东汉以还,尚书成为总持中央庶政官司。曹魏时,尚书益加崇重,故不得不另设官司,以质起草章奏命令。《晋书·职官志》载:“魏武为魏王,置秘书令……典尚书奏事。”可见其职掌乃如秦汉尚书之典丞相奏事,乃一掌理文翰机关。文帝受禅,始改称中书,并置监令。《三国志·魏志·刘权传》载:“黄初,改秘书为中书,以刘权为监,孙质为令。”又《通典》卷二一“中书省”条说:“中书之官久矣,谓之中书省,自魏晋始焉。”《通典》卷二二“尚书”条说:“魏置中书省,有监令,遂掌机衡之任,而尚书之权渐减。至晋时,中书监始为真宰相。”梁陈以降,其地位愈称华贵;然其职权,自宋以后,反渐落归中书舍人之手。此乃由于魏晋六朝以来,政治属于高门华族,天子无法指挥,因而倚重寒门出身之中书舍人。故宋、齐、梁、陈之世,中书舍人号为恩幸,拥高权威,如齐之茹法亮;中书舍人权势煊赫,而中书令监反觉清闲。

二、门下省。长官为侍中,始于秦时,本属丞相府,至西汉则为加官,东汉属于少府。论其地位,本甚卑微,分掌乘舆服物,下至亵器虎子之属,然以常在天子左右,故得披阅尚书奏事。《后汉书·朱穆传》载:“汉家旧典,置侍中、中常侍各一人,省尚书事。”又得参与机密,出宣诏命。《后汉书·窦宪传》说:“和帝即位,太后临朝……出宣诏命。”降至魏晋,其权更大。《三国志·魏志·程昱传》云:“内有侍中尚书,综理万机。”至晋代,转称华贵,论其地位,则已经如同宰相,于是逐渐发展成为一独立之机构,以侍中为首领,号称门下省。《通典》二一“门下省”条说:“门下省,后汉谓之侍中寺。《晋志》曰:‘给事黄门侍即与侍中俱管门下众事,或谓之门下省’。”东晋以还,门下权力,日益增大。《文献通考》卷五十“门下省”条云:“东晋以来,天子以侍中位在左右,多与之议政事,不专任中书;于是又有门下,而中书权始分矣。至南北朝,大体皆循此制。”其在西晋以迄南朝,侍中所掌,多为谏争辅弼与禁令,然亦号为宰相。其在北朝,则侍中之权更大。《通典》卷二一“宰相”条云:“后魏尤重门下省,多以侍中辅政,则侍中为枢密之任。北齐……秉持朝政者,亦多为侍中。”

三、尚书省。秦汉时,尚书属少府卑官,职权则收发文书,组织狭小。武帝游宴后庭,其权始稍扩展。元成以后,益加委用,组织愈形发展。至东汉,竟以尚书代替三公,成为全国政治总枢。《后汉书》云:“尚书出纳王令,藏收四海;权尊势重,责之所归。”魏晋以后,《三国志·魏志·桓阶传》说:“魏世事统台阁,重内轻外,故八座尚书,即古六卿之任也。”《宋书·职官志》载:“秦有尚书令、尚书仆射、尚书丞,至汉初,并隶少府,汉东京犹文属矣。”至曹魏,则尚书台已全脱离少府而独立。《三国职官表》云:“尚书令总典纲纪,无所不统,所居曰尚书台,出征则以行台从。汉犹隶少府,魏时政归台阁,则不复隶矣。”

及晋时,尚书已完全吞并九卿权力,故谓九卿可并于尚书,下达六朝,则尚书已发展至六部;而尚书台之名,则改称尚书省。《隋书》载:“尚书省置令、仆射各一人,又置吏部、祠部、度支、左民、都官、五兵六尚书。”《通典》载:“北齐尚书省亦有录、令、仆射,总理六尚书事,谓之都省,亦谓之北省。”总言之,尚书发轫于秦汉,发展于东汉,中历魏晋六朝,遂发展成中央最高行政机构;长官为尚书令,副贰为仆射,下则各部尚书。

三省制之组织

一、尚书省之组织。

1.六部尚书。武德令为吏、礼、兵、民、刑、工等部,贞观令为吏、礼、民、兵、刑、工等部。光宅元年改为六官,准周礼分,其后复旧,吏、户、礼、兵、刑、工遂成固定次第。又故事以兵吏及左右司为前行,刑、户为中行,工、礼为后行,每行各管四司。

2.职权范围。

a.尚书都省。总领六部所设诸司。尚书令一人,总领百官,仪刑端揆。

b.吏部尚书。此名称有数变,曾有司列太常伯、天官尚书等名。其职责为考天下文吏的班秩阶品,甄别选人的书判考试之事等。

c.部尚书与三司。官名屡改而最后复为户部尚书之名,员一人。三司为度支、户部、盐铁司。户部尚书掌天下田户输钱谷之政令,三司则掌地方财务。

d.礼部尚书。官名屡改,还复旧名。初掌国家礼仪、祭夏之事,开元中,贡举遂为礼部最重要的职掌。

e.兵部尚书。官名颇有改复,卒复旧名。掌天下武官选授与地图甲仗诸政。

f.刑部尚书。官名屡改,还复为刑部尚书。掌律令格式,手定刑名,案复大理与诸州,应奏之事及徒隶、关禁等政令。

g.工部尚书。官名屡有改复,而员职不易。掌天下百工屯田山泽之政令,以四司分司其事。

二、中书省之组织。

1.官司组织与沿革。唐武德九年因隋旧制,三年改为中书省,龙朔三年改为西台,后为中书省。光宅元年改为凤阁,神龙复旧,开元七年改为紫微省,五年复为中书省,五代因之。中书省设置的官司有中书令、中书侍郎、中书舍人、右散骑常侍、右补阙拾遗、起居舍人、通事舍人。

2.职权范围与演变。中书令掌侍从献替,制敕册命,敷奏文表,授册,监起居注,总判省事。凡立言出令有七种:一是册书,二是制书,三是慰劳制书,四是发敕,五是敕旨,六是论事敕书,七是敕牒。皆宣署申覆而后施行。这类军国的政令,为中书令最重要的职掌。

3.中书侍郎掌贰令之职,侍从献替,制敕册命,敷奏文表,判省事。凡邦国的庶务,朝廷的大事,均可参议。凡临轩册命大臣,令为之使,则持册书以授之。凡四夷来朝,监轩则受其表疏,升于西阶而奏。若献贽币,则受之以授予所司。

4.中书舍人之职,专掌诏诰,其任极重,后渐为翰林学士院所移。

三、门下省之组织。

1.官司组织与沿革。唐武德初,因隋旧制,为门下省。龙朔二年改为东台,咸亨元年复为门下,光宅元年改为鸾台,神龙元年复为门下省。开元元年改为黄门省,五年复为门下省,五代因而未改。门下省置官司有侍中、侍郎、给事中、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起居郎、拾遗补阙、典仪赞者……

2.职权范围与演变。侍中掌侍从、负宝、献替、赞相礼仪、审署、奏抄、驳正违失、监封题、给驿券、监起居注,总判省事。这许多职务当中,有些部分是侍中初起卑贱时的供御事务,逐渐礼仪化而成为其职事之一。侍郎掌贰侍中,凡大祭祀,则从升坛以陪礼。皇帝盥手,则奉巾以进。凡元正冬至天子视朝,则以天子下祥瑞奏闻。又审署奏抄,驳正违失,通判省事。唐政事出于省,中书出令,门下审复,尚书执行;故门下之职,实为中枢行政系统中重要的一环。但其后制度变化,常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或同中书门下三品以综理中书门下政务,而为实际的宰相。因此,侍中的实职渐移,而中书门下渐趋综合之势。

三省制之优点

一、宰相权分三省,皇帝滥用之权还政府。中书省首长为中书令,门下省主管长官为侍中,尚书省长官为尚书令。唐分官阶为九品,第一、二品官,均处元老之列不负实际行政责任。三品以下,始为实际负责官吏,中书令、侍中及尚书令同列三品官;隋唐以前同是内廷官,到唐代则全由内廷官变为政府外朝的执政长官,与前性质不同。此因过去宰相权力被皇帝夺去,皇帝把他们的私属像中书、门下、尚书之类以代行政府宰相的职权,这是魏晋时候的事。到唐代,又把以前宰相职权正式分配给三省,把皇帝滥用之权重交还政府。

二、限制三省的职权,杜绝偏重的流弊。隋代对于中央最高机关的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并未能明白厘定其职权,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到太宗时,乃明确规定三省的职权,使其发挥制衡作用,以杜绝偏重的流弊。其后又创立三省首长联席议政的办法,以解决互相间的争执。这类改革,都是前代所无。

三、三省各部的职权划分,使其互相牵制,君主易于指挥。唐代三省之职权定为“中书主出命,门下主封驳,尚书主奉行”。唐代三省职权这样划分,其用意是使三省各有所司,并使朝中一切措施,首先经中书省周密设计,再经门下省仔细审议,然后交尚书省切实施行。如此程序,固使一切措施不易乖张,同时亦可使三省互相牵制。任何一省不能把持,皇帝自易指挥。

四、制度宏大兼精密,较前朝进步。三省制之优点,在互相牵制,中书发令,门下审核,尚书施行,故曰三省分权立制。安史乱后,百五十年而唐始亡,多少尚赖此客观制度存在之功。且尚书之官,各有所职,倘无折中,则恐互相推避,互相炫匿。即使总摄以宰相,宰相亦虑有未周,见有所偏。故乃先之以中书舍人之杂判,庶得尽群谋而伸公论;又继以给事中之驳正,复得塞违而绳愆。此等制度,可谓宏大又兼精密。

一则,六部乃政府的机关,而九卿则是王室的;从九卿转变到六部,正是政府逐步脱离王室独立之明证。

二则,汉初封建郡县并行,中央直辖部分有限,后虽逐步统一,而郡国守相之权尚大,千里王畿仅如一省;隋唐则九州揽于一握,考课、狱讼、兵财诸端,繁不胜记。总以六部,分以郎署,中央政府之扩大,为时势演进所必然。于是六卿之上,必有佐天子以总理之人。一相嫌于专擅,且亦事冗不给;多相则不委,不专责,易生异同,以致挠败。尚书置左右仆射,分判六部,各治三官,可免上述之弊。而尚书唯在政务之推行。至于出命覆夺,尚有中书、门下。故曰三省之于宰相,六部之于九卿,不能不说是政制上的一大进步。

五、“政事堂”的设立,以解决互相间的争执。三省权力分立彻底实行后,往往发生许多争端,审查、制定和执行法令者因非同一人,难免有审查者吹毛求疵,制定者好高骛远,而执行者敷衍了事之弊。为补救此弊,故设立了“政事堂”以为三省议政的机关。从此,皇帝直接发出的命令,若未经政事堂通过,在当时是违法的。这样,经中书、门下甚至尚书有关人士,先行联席会议,可免中书所出之令,遭门下涂改封还时所产生之麻烦,而使争执得到解决。

六、避免宰相篡位之发生。由于汉代宰相权力无所不包,无所不管,在理论上尚不失为良制,但事实证明,若天子选择不得其人,或是年幼昏庸的天子在位,为相者很易利用大权培植党羽,发动政变,篡夺皇位。故唐室开国后,规定三省各有专司,使其分负责任,又使其互相牵制,不易包揽朝政,做成篡弑之局。从此以后,在中国史上很少再有宰相篡位的事发生。

七、任用中书舍人,使国家朝政对民间有所裨补。中书舍人之任用,唐代尚有一限制,就是要做过地方官的始可充任。究此原因,由于舍人职掌草诏,所规定事项,往往对人民自身、财产有直接影响,能有地方官之经验,必深察人民疾苦,草诏时,留心顾及,不致有违失。

总而言之,中央政府之组织,最忌政出多门,施政不能一贯;但又最忌政职由一人独揽,招致权奸篡夺。唐代三省制,中书门下议大政,尚书省依议专责施行,既无专权独揽之弊,亦无政出多门之患,可谓良制。

三省制之缺点

一、三省职权之混淆。尚书省之六部尚书,虽隶于仆射,若天子使参与朝政,仍为宰相之任。故宰相一旦参与朝政,当然政务繁多,本部工作,恒另置一人摄之。各部尚书,若为天子所重,使其参与朝政,对于议论重大政策,自无可厚非,但往往以某部尚书参摄诸事,岂不侵越仆射之权任?因此,像这些职权混淆、体制紊乱的人事运用,诚难令人满意。更有尚书郎中,在各部有专司,天子恒使其知制诰。盖天子“制诰”之事本由中书舍人掌之,今以尚书郎中为之,纵其属天子所亲信,但就制度上言,绝非良制。

二、宰相有增无减,议政之时,甚难知所抉择。丞相乃是决定国家政事和执行国家政策的机关,而非一议事机关,惜唐代宰相,是合议制度的宰相,睿宗时,已有宰相十有七人,其后,更属有增无减,因而议政之时,甚难知所抉择。

三、唐代宰相名称改变太多,旧的宰相机关犹未撤除,新的宰相机关又已成立,故史家谓其名称尤为不正。《新唐书·百官志》说:唐世宰相,名称尤为不正。唐初因隋制,以三省之长——中书令、侍中、尚书令共议国政,此宰相之职。其后以太宗尝为尚书令,臣下避不敢居其职,由是仆射为尚书省长官,与侍中、中书令号为宰相。其品位既崇,不欲轻以授人,故尝以他官相摄,而假以他名。自太宗时杜淹以吏部尚书参议朝政,魏徵以秘书监参朝政,其后或曰参议得失、参知政事之类,其名虽非一,然皆为宰相之职。

四、宰相为争宠而互相排挤。唐代宰相多,为了在天子面前争宠,凡天子亲重之臣,或守正不阿之士,则想尽方法排挤。如《唐书》二二四《杨慎矜传》载:“(杨慎矜)擢户部侍郎,仍兼中丞,林甫疾其得君且逼己,乃与谋陷之。”盖得君亲重者,易为所陷;守正不阿者,易为所挤。至于被陷或被挤,未尝不是由于君主昏庸,听谗言所致。于是宰臣之中便产生了保身全己苟位取容之人。

五、拥有进退同僚权力之缺点。唐代宰相,有可以进退同僚的权力,如韩休之引李林甫为宰相,陆贽之转赵璟为门下侍郎等事例。汉代丞相拥有奏请任免一切官吏的权力,唯一的限制,就是不能推荐将相之官,因为这是天子特别保留的权力,目的在防止大臣互相引进朋党以成其私。唐代一方面采用合议制度的宰相,另一方面又使宰相可以进退同僚,则谁不愿意引进与自己有关系之人,以争取议事时的胜利?无怪中唐后,宰相互相党同伐异,以致酿成朋党之祸。

六、宰相多而朋党倾轧。唐制不仅中书、门下两省长官为当然宰相,长安四年以前,即尚书、左右仆射亦为当然宰相。以后凡加同平章或同三品者均为宰相。宰相既多,虽可收集思广益之效,但亦不能无朋党倾轧之嫌。中宗之世,以宰相树立朋党,使天子孤寂堪怜。德宗之世,以宰臣树立朋党,甚而造成天子奔波之患。文宗之朝,宰臣朋党较轻,仅倾轧,不致为患。宰臣之中,一旦发生朋党,政事便无是非。同党者虽非亦是,异类者纵是亦非,于是党同伐异之风必然产生。此实为唐宰相制之一弊端。

七、合议制度之缺点。丞相乃是决定国家政策和执行国家政策的机关,而非一个议事的机关。所以仲长统氏曾经说过:“任一人则政专,任多人则相倚。政专则和谐,相倚则违戾。和谐则太平之所见也,违戾则荒乱之所起也。”不幸的唐代宰相,即为合议制度的宰相,睿宗时,已有宰相十有七人,其后更有增无减。因而议政之时,譬如筑室道谋,甚难知所选择。《资治通鉴·唐纪》“文宗开成三年”说:“每议政之际,是非蜂起,上不能决也。”

八、中书省之组织,令为二人,使此制有毛病。唐既采合议制,宰相、三省长官为当然宰相,复有加同三品、平章事之宰相,且宰相可多至数人,则中书省令,置一人有何不可?即以中书省本身言,乃一主制颁诏之枢纽,主官为一人,甚可保守机密,且效率亦高。倘云政事繁复,一人难以监督,则有二侍郎足可办矣。故置二令,实属不宜。因二令官阶既同,孰肯服从对方?轻则权限争议,重则互相倾轧。徜二人性行不协,更难收拾。

三省制破坏之原因

一、帝皇对此制之破坏。

1.太宗时常兼将相之事。天子所象征者,为国家的统一;丞相所掌握者,为事权的统一。权力如此完整,效率当然高。唯相权太大,虽然利于国家,而不利于天子。换言之,因君权不易控制相权,所以对丞相制度有所改革,其方式为以内朝压制外朝,以近臣代替大臣。始则以尚书代替丞相,继则以中书代替尚书,终则以门下制衡中书。以宫中私臣,转为府中政要,全系天子的私心;相权因之割裂,相制因之堕落。贞观之初,天下初定,大政多由太宗自决,曾谓:“朕为人主,常兼将相之事。”可知唐代宰相自始就为天子的幕僚,并非政府的首长。换言之,汉代宰相为“官”,唐代的宰相为“职”。官有固定的权力,天子不得任意干扰;职为承办大臣而已,其事权大小端视天子的赋予。故在唐太宗时,宰相仅属皇帝的幕僚而无实权。

2.唐玄宗过度倚赖宰相,致相权过于独尊。唐行三省制,其主要目的在利用三省互相制衡以避独裁之发生,但玄宗既过度倚赖宰相,又不欲宰相间有不和现象,否则,必罢之。如李元纮、杜暹议事多异同,罢去二人相位;李林甫、张九龄、裴耀卿不和,于是罢张九龄、裴耀卿之相位。在此情形下,一相当宠,群相必须相从。于是造成相权之过度独尊,而此当宠之相对当时实际政治影响甚大,如此可以明了李林甫、杨国忠能掌握大权,欺君误国。《通鉴》卷二一五“天宝元年”条:“李林甫为相,凡才望功业出己右,及为上所厚,势位将逼己者,必百计去之。尤忌文学之士,或阳与之善,啖以甘言而阴陷之。世谓李林甫口有蜜腹有剑。”

《唐史论断》“用李林甫平章事”条:“林甫任用浸久,内则起大狱,引杨国忠使倚贵妃势以害忠良,致其权力;外则保任蕃将,使专节制,利用夷狄贱类,无入相之路,养成禄山凶威。则天宝之乱,林甫致之也。”故《旧唐书·崔群传》谓:“安危在出令,存亡系所任。玄宗用姚崇、宋璟、张九龄、韩休、李元纮、杜暹则理;用林甫、杨国忠则乱。人皆以天宝十五年,禄山自范阳起兵是理乱分时,臣以为开元二十四年罢贤相张九龄,专任奸臣李林甫,理乱自此分矣。用人得失,所系非小。”

二、宰相兼领外职所引起之弊病。其原意在控制领导权,如《旧唐书》一〇六《李林甫传》云:“国家武德、贞观以来,蕃将如阿史那杜尔、契苾何力,忠孝有才略,亦不专委大将之任,多以重臣领使以制之。”夫臣之重莫如宰相,因此“重臣领使”即等于宰相领使。既可领使,当然亦可兼领其他中央方面之重职。所以一名宰相,便兼领许多中央或地方要职。就以户部尚书平章事为宰相本职言,其兼领有“司徒”、“御史大夫”、“鸿胪卿”、“太原尹”、“北京留守”、“河东节度副大使”等六职之多,试问如何能够兼顾?除此之外,宰相滥兼职务之严重弊病还有:宰相兼领与其性行不合之职务,则不能达到政治的目的;宰相兼太多,无法监督,造成部下弄权舞弊。

宰相兼倾他职之风一盛,到了僖宗之际,竟有三省长官集于一身之事。三省长官集于一身,等于发令、审查、执行之权由一人独揽。盖三省制度之破坏,至此亦云甚矣。

三、君主畏权旁落而引用近臣。唐代宰相制盛时,由“三省”负责,天子畏君权旁落,惧宰相窃命,乃欲收其权于近臣,常用中朝的近臣来抑制外朝的宰相,历时既久,近臣便夺取宰相的职权。因之,原来的宰相乃退处闲曹,居于备员之地位;而该中朝官却渐次变成外朝官,成为真宰相。唐中叶以后,三省权移于翰林;开元二十六年,改翰林供奉为学士,后更礼遇益亲,至号为“内相”。中央政权由外廷转到内廷,这是皇权集中趋势所致。

四、唐代翰林学士分割宰相的权力。唐代翰林学士分割宰相的权力,起于玄宗时。初置翰林待诏,又号翰林供奉;后又改翰林供奉为学士,别置学士院,专掌内命,凡拜免将相、号令征伐皆用白麻。按玄宗以前,中书舍人权任尚重,自玄宗始,乃以翰林学士与集贤院学士分掌制诏书敕。玄宗此一措施,使唐代相制大为改变。盖翰林学士既非正官,又无品秩,纯系天子的私臣,如此则等于以天子的私臣,取代中书舍人的职权;而中书舍人隶属宰相,是则无异于相权被割裂。从此翰林院地位益固,舍人职掌日萎,翰林院的尊贵宠荣,俨然驾乎政事堂之上。总之,学士入相后而参与国家大政,乃是行使宰相职权;学士未入相而参掌诏令,则为侵夺宰相职权。以论唐代相权之分割,翰林院则为分割机关之一。

五、宦官侵夺相权。宦官之窃柄弄权,亦始于玄宗。唐代闱祸所以特烈的原因之一,因政府没有一位强有力的宰相;而阉祸特烈的结果,相权自然为其侵夺。例如:“宣宗崩,内官定册立懿宗,入中书商议,命宰臣署状。宰相将有不同者。夏侯孜曰:‘三十年前,外大臣得与禁中事;三十年以来,外大臣固不得知。’遂率同列署状。”

综上所述,可知相权之大者,皆遭宦官窃夺。逮甘露之变后,宦官气势益盛,迫胁天子,下视宰相,陵暴朝士如草芥。总之,宦官侵夺相权之祸,正如陈寅恪先生说:“唐代自玄宗后,政柄及君权渐转入闱寺之手,终至皇位之继承权归其决定;而内朝之禁军,外廷之宰相,俱供其指挥。由之进退,更无论矣。”

六、尚书省长官与门下省长官互相兼摄。唐三省制度中,最不良的现象,是使尚书省长官与门下省长官互相兼摄。因尚书仆射及各部尚书职掌奉行诏敕,奉行之良瓠,门下省有审查及“驳正违失”之责。倘使两省长官互相兼领,以人性之情“护短”,审查之作用,必然丧失。自太宗以来,这现象不一而足。是可知专制君主,唯重信人,不重制度;虽有良制,不能善为运用,于斯足已知矣。

七、三省事权相混淆。前之唐制,以三省长官为宰相,后以尚书令省而不置,尚书、仆射非加同三品或同平章事不为宰相。因此,除中书门下两省长官之外,他官为宰相者皆须加职(同三品,同平章事),故同一时期宰相恒有数人。如中宗末年,朝中宰相有十人之多。然于这数名宰相中,一二人为天子器重,使之决事,这只不过是天子私人之情好,并非制度上之规定。本来宰相“更直掌事”之制,原意甚佳,唯于休沐之际,倘非大事,迳由直事宰相一人假署同列之名奏上,就有了问题。如:

1.既行“更直”之制,应由当值者负责,徜再假署同列之名以进,则不免责任混淆。

2.所谓“大事”一节,各人之认定不一,在程度上多有出入,苟不发生问题则已,一旦发生责任问题,同列被假署者,必然推卸责任,最后导致事态恶化。

八、武则天对三省制之破坏。一切政治制度之维持,必须依赖执行者之奉法精神。至武则天光宅以后,宰相之除拜如此之滥,任遇如此之轻短,宰臣不仅为以见重于属僚,兼且可自信自守,于是君横臣怰,群小弄权。本来中书出令,门下省审,是三省制实行之要义,不过此时却有:

1.一切庶政不问巨细,悉取断于君主。按唐制,庶官五品以上,宰相商议奏可,而除拜之;六品以下,吏部铨选人才授职,然后上书。今武后不问贤愚,未经台阁,悉加擢用。虽曰存抚使所举,不经常格考试;然所举众多,非一二人也,此亦可推见三省之废职。

2.制敕不经两省,凭斜封授官之风大盛。制敕不经两省,墨敕斜封之盛,尤以中宗时为甚。神龙以来,群邪作孽,法纲不振,又有买卖官爵,甚至中书省长官。亦又凭斜封授官;墨敕斜封之滥,至于斯极。

3.政事堂论事细粹,失辅宰之体。政事堂诸相会议,仅属虚名,所论争之细粹,尤失辅宰之体。制敕既非出于中书,大政少于政事堂合议,宠者得从中垄断,如陆元方再为宰相,则天将有迁除,每先以访之,必密封以进。又如李昭德于德惠为则天所宠任,而宰相豆庐钦、陆元方并委曲从之;以至诸司奏事,每于昼旨将行之际,所论事之细粹出人意表。

4.以中宫官掌制令,可见中书舍人失职。按唐制有内外制命,将相任免,常由君主自决,而以内命出之。贞观初,硕儒学士常召入书制,其后多以中书舍人值宿者为之,虽曰内命,仍以内官掌之,未有以宫官而掌制者。不过,至武后中宗时,以上官昭容专掌制令,不特中书舍人废职,此亦中书省职权低落之一证。

5.吏部铨选之乱,亦可见门下省之失职。武则天初年,任官已极滥;圣历后,由于官吏之任用,往往不经吏部之铨选,亦可窥见门下省长官之职废。

九、延英殿论政。唐宰相议事在“政事堂”,但与天子论政却在“延英殿”,不过延英殿论政似在晚唐时开始,若无政可论则“问对”。结果,有些宰相唯尸其位不敢发言,有些则借机攻击同僚。据《新唐书·陈夷行传》:“(文宗)迁(夷行)至工部侍郎。开成二年,进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会以王彦威为忠武节度使,史孝章领邠宁,议皆出嗣复(宰相杨嗣复议)。及夷行对延英,帝问:‘除二镇当否?’对曰:‘苟自圣择,无不当者。’嗣复曰:‘苟用人尽出上意而当,固善。”若小不称,下安得嘿然?’夷行曰:

“‘此奸臣数干权,愿陛下毋倒持太阿,以授人。’”

三省制之影响

一、对当代的影响。

1.尚书省的地位提高。当时唐之尚书六部上承君朝之制命,制为制令,颁下于寺监,促其施行,而为之节制。事实上,六部长官为政务要官,故地位特荣隆,甚至可说唐的宰相,完全是基于汉时宰相势力的对比,而形成尚书地位提高,且能夺取实权。

2.翰林学士的地位亦因而提高。唐中叶后承旨为“储相”之位。翰林学士本为天子私人以侍天子随时之诏者,非外司官。显为以外司官兼之者,自诸曹尚书下至校书郎皆得与选,班次各以其官。故就大致言之,亦为外司四品以下也。

3.当朝的灭亡。唐中叶以后,其他侵夺相权的力量,又有枢密使。枢密使初置于代宗永泰时,以宦官充任,最初仅于内廷承受奏表。德宗时,权势渐盛;到宪宗时,已能参与机密,左右朝政。因此唐室大权,操于内廷。宦官之所以凶横,虽然由于他们掌握禁军,也因他们占据这么一个要职。外廷的宰相,变成傀儡,他们必须获得内廷宦官的支持,才能安于其位。直到唐末,藩镇的势力最强,外廷大臣借藩镇的力量,消灭宦官,才结束这种局面,但唐室也跟着灭亡。

二、对后世的影响。

1.唐代宰相的权力因被瓜分,后更被“学士院”、“枢密使”、“计相”等分其职,故宰相权力削弱,而无形中却巩固了君主集权势力。故权臣篡窃,不易成功,而唐以后王室的倾覆,多由于异族或外来的势力侵略,与藩镇割据势力所造成,不像以前的帝王常遭权臣的废立与篡窃,也即是形成君主集权的政体。

2.由于唐代三省中,尚书省六部组织用人、职务分配等,于《唐六典》一书,有详尽之记述,此书因而成为中国历史上行政法规之巨典。下及宋明清各代,均重视此宝贵法典,奉为圭臬;千余年来,国家推行政务,大抵以此书为典范,无大变更。

第五节 汉唐宰相制度之比较

时代背景之比较

一、汉代宰相的时代背景。秦汉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正式的统一政府。秦以前的中国,只是一种封建的统一。直至秦汉,中央方面始有一个像样的统一政府,而其所辖的各地方,已经不再是封建性的诸侯列国并存,而是紧密隶属于中央的郡县制度下的行政区分。在一个统一政府里,更不能没有一个领袖;中国历史上的政治领袖,就是皇帝。但从前封建时代,政府和家庭,有分不开的关系,现在则不然。组织政府的是一个一个人,不再是一个一个家,因此,皇室和政府是应该分开的。皇帝虽是国家唯一的领袖,然实际政权已不在皇帝而在政府,故此,政府需要一个新的领袖,这就是宰相。依照文字学原义,丞相是副贰意;所谓相,也就是副。丞相正名定义,就是一个副官,皇帝实际上不能管理一切事,所以由宰相来代表。在封建时代,替天子诸侯及一切贵族公卿管家都称宰。到了秦汉统一,由封建到郡县,古人称“化国为家”,一切贵族家庭都倒下了,只有一个家却变成了国。于是他家里的家宰,也就变成了国家的政治领袖,故宰相本来只是封建时代贵族私官之遗迹。

二、唐代宰相的时代背景。初唐的各种制度,大体是承袭隋代的。中央政府的各种职官,诸如三公、三师、三省、九寺等,其组织及职权,莫不沿袭隋制。高祖时固然是“率由旧章”,即使太宗也没有什么革命性的创作,只是把隋制加以充实或局部修改,使它更趋完善严密而已。唐代的三省,仍是中央最高行政机关;三省的首长,即中书省之中书令,门下省之侍中及尚书省之尚书令,均为宰相之职。若论此三省之来历,尚书本是皇宫内廷秘书;中书依官名论,也即是在内廷掌理文件之意;侍中则是在宫中侍奉皇帝。故就官职名义言,这三个官,原先本都是内廷官,而到唐代则完全由内廷官一变而为政府外朝的执政长官,和以前性质完全不同。家宰和相在春秋时代,仅系封建贵族的家臣,但到秦汉则化私为公,变成了政府正式的执政官。此后,宰相失职,却又有另一批皇帝内廷私臣变了正式执政官,即如唐代之三省。何谓失职?因宰相职权,本该领导政府统治全国的,后来此项职权被皇帝夺去,皇帝把他们的私属,像中书、门下、尚书之类,用来代行政府宰相的职权,这是东汉以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事。到唐代,才把以前的宰相职权正式分配给三省,于是三省的首长便成为唐代的宰相。

相权之比较

一、汉宰相采领袖制,而唐则采委员制,故汉相权较唐为重。

汉代是由宰相一人掌握全国的行政大权,但其权力之大小,仍须决定于皇帝本人对政治的兴趣。由于宰相是皇帝所委任,必须向皇帝负责,因此,事实上皇帝是行政最高领袖。理论上,皇帝须经常视事,裁决国家的大计,但皇帝不向任何人负责,所以他视事的范围和程度,全由他本人的意志或兴趣来决定,宰相的权力也因此轻重不一。遇到政治兴趣浓厚的皇帝,宰相除听命办事外,便没有大权力;相反的,如皇帝对政治不感兴趣,一切托付宰相,宰相便成为全国的主宰。如汉初的几位皇帝,因受无为政治主张的影响,对政治都不十分积极,虽也听事,却颇能持其大端,因此宰相权重。到武帝时,因为他本人想大有作为,亲自过问的事较前倍增,相权也就随之低落。不过在正常情况下,汉宰相的权力是极重的。

唐代则把政权分别操掌于几个部,由许多人来负责,凡事经各部门之会议而决定。唐代把相权均分于三省,中书制定法令,门下审查法令,尚书执行法令;因此,三省的首长——中书令、侍中及尚书令均是宰相。但因三省权力的彻底化,往往发生许多争端,就是审查、制定和执行法令者因不是同一人,则难免有审查者吹毛求疵,制定者好高骛远,执行者敷衍了事之弊。于是设立了“政事堂”以为三省议政的机关。最初政事堂设在门下省,后来移到中书省,改称为“中书门下”。三省长官虽为宰相,但其他官吏也可由皇帝指派参决大政。太宗时,命杜淹以吏部尚书参议朝政,此后任何官吏只要在他的原有官衔之下,加上一个“参议朝政”或“平章政事”,其后更确定为“同中书门下三品”及“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之名号,就有资格参与政事堂会议,成为实际的宰相。因此唐代宰相数目之多,为历代所少见。西汉二百年间,宰相仅有四十五人;而唐代二百九十年间,宰相竟多至三百六十九人。睿宗时,宰相同列者竟至十八人。宰相的数目既多,其权力自然因此而削弱,所以唐代相权,平均不如西汉为重。

二、汉代宰相下有九卿,是政务与事务合而为一;唐代之下则有六部,只负责政务。

汉(东汉以前)宰相之下有九卿,即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宗正、少府、廷尉、太鸿胪、大司农。太常掌宗庙礼仪,光禄勋掌宫殿掖门户,卫尉掌宫门卫屯兵,太仆掌舆马服御,宗正掌皇室宗籍,少府掌山泽租税(皇室经济),以上均是皇帝的事务;至于廷尉则掌刑辟,太鸿胪掌客之事,大司农掌谷货出入(政府经济),这些都是政府的政务。由此可知,汉代宰相下之九卿,是政务与皇室事务合而为一。

唐宰相之下有六部,即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吏部主管人事任用,户部主管民政户口,礼部主管建设,这些都是管理国家政务的机构。至于皇室的事务则拨归九寺,即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尉。政务与皇宫事务分离,这是唐代宰相制度之一大特色。

三、汉代相权为中书、门下、尚书所夺;唐代相权则为翰林学士及次要官吏之有“平章”、“同品”品衔者所夺。

汉代宰相制盛时,政务由宰相一人负责。至武帝时,由于他要多管事,他的侍从和随员随之大增,这批人便渐渐夺了宰相之权。武帝晚年又把听事之地点,从外廷迁至内廷,更加减低了宰相的重要性。汉代的皇宫,可分前后两部,前部为“省”,即“外廷”,是皇帝私人燕居之所。武帝既于内廷决事,宰相因位尊望隆,不便随时出入内廷,因此皇帝与宰相无形中疏远起来;而经常襄助皇帝处理国事的人,乃是一部分特许出入禁中的朝臣,以及经常侍从皇帝左右的士人和宦官,如侍中、尚书、散骑、中常侍、给事中等,这批人便形成了“内朝”,内朝之领袖便是武帝本人。内朝已决定的事,交给宰相去办,因此宰相渐变为听命于内朝的执行官,失去参与国家最高决策的权力。内朝的尚书原属少府,本是皇帝的一个私人秘书组织,其首长为尚书令,职不过千石。但因有宣布诏定和阅读奏章的权力,乃渐变为发布命令的机关。武帝以后,尚书的权力更大,至东汉光武帝,因鉴于西汉外戚的僭窃不设置辅政将军,同时为了皇帝更彻底问政起见,把大权集中于内朝的尚书,于是相权更形低落。东汉时宰相改称司徒,掌考讨民政建议制度等事;御史大夫改称司空,掌营建及水利;太尉改为常置,掌全国兵士的考课。总之,东汉的三公,已差不多是“坐而论道”,而尚书渐成为实际的最高行政机关,于是汉代的相权便转移到尚书的手中。

唐代初期,政务全由“三省”负责;但中叶以后,由于皇室自身把持政权,相权便时遭剥夺。武后、中宗、睿宗三期,由于武后、韦后、安乐公主、太平公主等人垄断朝政,以至三省无法充分行使其职权。当时的宰相,只能苟且宽容,以保禄位而已。当时一切政事,均取决于宫中,政事堂诸相的联席会议,徒拥虚名,所议的仅是些极其琐碎的事。直至玄宗,三省才恢复旧观。安史乱后,相权又被削弱,中书省的职权首先遭到破坏。中书省的六名中书舍人,不但负责制诏的起草,且可对国家政事条陈意见。舍人每有建议,皆同连押署,称为“六押”,而由皇帝作最后的裁夺。及安史乱起,一切务从权便,因而废除六押的制度,舍人乃变成纯粹的文翰之臣,不再参与机务,其重要性乃大为降低。其后渐至舍人不设常员,中书省等于名存实亡。门下省也跟着变质,门下省的首长,有时独主大政;中书省的官员,有时又可在门下兼职。两省职掌,日趋潦乱,完全失去原来的立法意义。此外政事堂也发生变化。政事堂原为宰相议政之所,自开元末至天宝,李辅国、杨国忠,相继擅权,改为私家处决机务,政事堂之制尽废。中书舍人的职务既废,代之而起的为翰林学士。翰林学士的职掌,本与中书舍人不同,只掌理四方表疏,撰写应酬文字和将相制命,中书舍人则草议和署行诏敕。安史乱后,诏敕有时不经中书,而由翰林学士起草。德宗因酷爱文学,与翰林学士益加亲密。他出奔奉天时,以翰林学士陆贽等参决大政,时人称为“内相”,与政事堂分庭抗礼。此后翰林学士,日宜亲重,成为宰辅的储备人员。除翰林学士外,又有枢密使侵夺相权的力量。枢密使初置于代宗时,以宦官充任,最初仅于内廷承受奏表。德宗时,权势渐盛。到宪宗时,已能参与机密,左右朝政。文宗以后,枢密使更成为朝廷大臣,内可决定诏书,外可与宰相同议政事。战争时,皇帝诏令有时不经宰相即由枢密使直接下达军前。因此唐室大权,操于内廷;外廷的宰相,反变成傀儡。

制度优劣之比较

由于汉宰相是采用领袖制,而唐代宰相则采用委员制,故两者之优劣有很大之差别。现分述如下。

一、汉宰相制容易导致君主或宰相专政,唐制则否。

由于汉代宰相制并无明文限制相权或君权,遂容易造成宰相或君主专制。宰相权盛时,即皇帝对政治没兴趣的时候,全国政务时由宰相一人负责,这便是宰相专政。遇皇帝欲有所作为时,政务则转入皇帝手中,成为君主专制。

唐宰相制则无专政之弊。唐时,一度命令的颁发必须经过三省。其过程是先由中书舍人向政府提出建议,然后由中书侍郎在众多建议中选出较重要的给政事堂议论,议好后便呈交皇帝检察。当皇帝认可时,便在其中写“可”,不同意时则交回中书省。故此皇帝无提议权,只有赞同权。而皇帝签“可”后,交门下侍中审查。若门下侍中不同意,便把议令发还中书省;相反,则交门下省之给事中付印,然后交尚书省执行。于是在唐代无人可以独专政权。

二、唐宰相制下,政府能接受更多之意见;汉宰相则否。

唐制除三省长官外,其他较低级的官员也可参知机务,只要在他的原有官衔下,加上一个“参议朝政”、“平章政事”或“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之名号,便有资格参与政事堂会议。因此唐宰相制度下,政府能接受较多之意见。

汉宰相制度下,并无“政事堂”那样的议政地方,而较低级的官员亦无机会参知政务,故政府所得的意见是有限的。

三、唐宰相制容易引致朝臣意见不合,汉则无此弊端。唐制有会议制度的缺点,原因是丞相乃是决定国家政策的机关,而非一个议事的机关,所以仲长统氏曾经说过:“任一人则专政,任数人则相倚。专政则和谐,相倚则违戾。和谐则太平之所见也,违戾则荒乱之所起也。”以上之一段话,正说明汉唐宰相制之别。

四、唐宰相制度下,政府效率较低;汉则较高。

唐宰相制度下,每一道命令,必须经过“政事堂”之议论,费时颇久。除此之外,更有其他麻烦处,如中书省拟好命令送达门下省,如遇门下省反对,即予涂归封还,如是则此道命令等于白费,亦即皇帝之“画敕”也等于无效,故政府之效率较低。

至于汉代的宰相,可直接向皇帝提出意见,无需经过“政事堂”的议论。若皇帝同意后,便可施行,很少遇到反对。

五、唐宰相制度引致朋党之争,汉制则无。

唐宰相有可以进退同僚的权力,如韩休之引李林甫为宰相,与陆贽之转赵环为门下侍郎。唐代一方面采用会议制度的宰相,另一方面又使宰相可以进退同僚,则谁不愿意引进与自己有关系的人,以争取议政之时的胜利。无怪中唐以后,宰相党同伐异,以致酿成朋党之争。

汉代宰相虽拥有奏请任免一切官吏的权力,但仍有限制,就是不能推荐将相之官。因为这是天子特别保留的权力,其目的在于防止大臣互相引进朋党以遂其私。因此,汉代的宰相无法形成朋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