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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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自《巴黎公约》以来,国民待遇原则成为众多知识产权公约所确认的首要原则,也是现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石。本章分四个部分研究国民待遇原则的历史与涵义。

本章第一节分析为什么要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引入国民待遇原则。本节指出,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成员国之间相互给予成员国国民与本国国民的同等待遇,引入国民待遇原则主要是为了达到便于国际司法解释和在采用不同保护标准的国家统一法律适用这两个目标。

本章第二节揭示了国民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公约中的历史嬗递。从历史文本中可以发现,各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的措辞并不相同,从1883年《巴黎公约》所规定的同样保护逐渐发展为1994年《TRIPS协议》所规定的不低于待遇。本节指出,尽管《巴黎公约》引入了国民待遇原则,但因为缺少实体性规范,导致一些成员国只提供相对很少的知识产权保护。《TRIPS协议》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知识产权规范上国民待遇原则与主张国家主权之间的紧张关系,因而得以提高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最低保护标准并支持扩大相关知识产权成果流通的自由化。

本章第三节研究国民待遇原则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原则之间的关系。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不是孤立的,它同知识产权具体制度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原则之间紧密联系,形成了交互适用的态势。本节指出,国民待遇原则与独立保护原则之间存在对知识产权地域性的限制与协调;与最低保护标准原则之间构成对知识产权保护失衡的克服与妥协;与最惠国待遇原则形成对歧视性待遇的认知和消解。通过国民待遇原则与上述三个原则之间关系的分析进一步揭示了国民待遇原则的涵义及法律价值。

由于国民待遇原则允许给予非本国国民更优惠的待遇,这也是对“不低于待遇”解读的应有之意,由此导致产生反向歧视的可能。本章第四节因此以特定历史阶段的中国《著作权法》发展为例,说明超国民待遇现象及其对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所带来的影响。2001年修订前的《著作权法》达不到所加入的《伯尔尼公约》的最低标准,因此在加入公约后出现超国民待遇现象,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则显著提高了我国著作权人的保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