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水质分析常用名词、术语及计量单位
1.水质分析常用名词及术语
(1)各项测定结果,除了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细菌总数及总大肠菌群、放射性物质等项目各有其特定表示单位或用文字描述外,其他各项的浓度测定结果可以用mg/L、μg/L、ng/L表示,即分别表示每升水样中含有若干毫克、微克或纳克该种物质。
(2)恒重。除溶解性固体外,系指连续两次干燥后的重量差异在0.2mg以下。
(3)准确称取。指用分析天平称重准确到0.0001g。例如,准确称取0.2g草酸钠,是表明称取的0.2g要准确到0.0001g。
(4)量取。指用量筒取水样或试液。
(5)吸取。指用无分度吸管(移液管)或刻度吸管(吸量管)吸取。取水样的体积:50ml以下时,用分度吸管吸取;大于50ml时,可用量筒量取。
(6)最低检测量。指除零管外的第一个标准管所含该被测物的量。
(7)最低检测浓度。系指最低检测量所对应的浓度。
(8)参比溶液。本标准方法所列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均以溶剂空白(纯水或有机溶剂)作参比。
(9)空白试验(空白测定)。指除用纯水代替样品外,其他所加试剂和操作步骤均与样品测定完全相同的操作过程,空白实验应与样品测定同时进行。
(10)空白试验值。样品的分析响应值(如吸光度、峰高等)通常不仅指样品中待测物质的分析响应值,还包括所有其他因素(如试剂中的杂质、环境及操作过程中的沾污等)的分析响应值。由于影响空白值的因素的大小经常变化,为了了解这些因素对样品测定的综合影响,在每次进行样品分析的同时,均应做空白试验。由空白试验所得的响应值称为空白试验值。
2.法定计量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我国计量单位从1991年起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法定计量单位包括以下几种。
1)国际单位制(SI)的基本单位。
2)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
3)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
4)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
5)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单位。
6)由词头和以上单位所构成十进制倍数和分数单位。
(2)与水质分析有关的法定单位。
1)SI基本单位。国际单位制共有7个基本单位,见表1.2.1。
表1.2.1 SI基本单位
2)水质分析常用法定计量单位除基本单位外,水质分析常用的法定计量单位见表1.2.2。
表1.2.2 常用法定计量单位
续表
3)注意事项。
a.根据规定,一个物理量只能有一个单位名称,它的倍数或分数单位,应是这个单位加词头构成,而不应另有名称。因此,米不能称为公尺,厘米不能再称为公分,只有千米又称公里、千克又称公斤这两个例外。
b.单位符号用正体字,除人名第一个字母要大写外,一律用小写;词头除106及以上的符号用大写外,一律用小写。因此,kg不能写成Kg(或KG),km不能写成Km(或KM)。
c.根据规定,不能用词头代表单位,并且不得使用重叠的词头。因此,不能用μ代表微米(μm),也不能用mμ代表毫微米,而应当用nm代表毫微米(即mμm)。Å(埃)是长度单位,以往常用来表示红外光谱区波长,但Å不是国际单位制的单位,也不属于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应予废除。它与法定计量单位的关系是1Å=0.1nm=10-10m。但目前一些文献中仍采用Å。
d.体积或容积应废除立升、立方厘米、cc等名称。注意:我国规定单独使用时用大写L,凡与词头组合时用小写l,如ml、μl。
e.物质的量的名称应废除的有克分子数、克原子数、克离子数、克当量数等,也不能用摩尔数。
f.物质的量浓度可简称为浓度,其常用的法定计量单位名称和符号有摩(尔)每升(mol/L或mol·L-1)、毫摩(尔)每升(mmol/L)等。应废除的有克分子浓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