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 官司(三)
刘少爷见曹县长也站在梅家那边,便笑着对曹县长说道:“曹县长,我也不是说非要搜查梅家,只是我这头受了这么重的伤,总不能就这么不明不白的算了吧。永辉钱庄的小少爷差点让人给打死,凶手都找不到。这话要是传出去,你这县长的脸上也不好看啊。”
曹县长一听这话,真是左右为难,既不想得罪梅家,也不能得罪永辉钱庄。
于是,曹县长说道:“梅大老爷,我也不想搜查梅家,惊动了老太爷也不好。但是这凶手可能藏在梅家,我也总不能不查。不如这样,你让度姨太屋里的人都到这儿来一趟,让刘少爷认一认,如何?”
曹县长这样的要求,友德没有理由拒绝,便让文生去带梓颜屋里的人过来。
刘少爷赶紧说道:“不行,他们梅家的人肯定会把度梓颜的妹妹藏起来的。曹县长,你得派人跟着,千万不能遗漏了谁。”
曹县长派了两个人跟文生一起去把梓颜屋里的人都带来。
不一会儿,梓颜屋里的人都来了,两个小厮、两个老婆子,还有以元香打头的一行丫头。梓颜注意到,排在丫头最末尾的便是梓素。只见梓素梳着丫头统一的发髻,穿着普通丫头的衣裳,与其他丫头无异。梓素深深的低着头,生怕刘少爷认出她来。
曹县长问道:“人都在这儿了?”
文生答道:“度姨太屋里的人全都在这儿了,一个不少。”
曹县长:“这里也没有度姨太的妹妹嘛,都是些丫头、小厮和老婆子。刘少爷,这回你总该死心了吧?”
刘少爷不相信:“不可能,她肯定是藏在了什么地方,你们没找到。”
曹县长派去的人说道:“我们每个地方都仔仔细细的找过了,确实没有其他人了。”
这时,刘少爷身边的小厮居然把梓素给认了出来,悄悄的跟刘少爷说:“那天跟度姨太在一起买菜的,就是最末尾的那个小丫头。”
刘少爷这回得意了,指着梓素说道:“我认出来了,就是那个小丫头,最末尾的那个,她就是梓颜的妹妹,就是她打了我。哼,别以为穿着丫头的衣服我就认不出你了。”
梓素见刘少爷认出了自己,紧张得直哆嗦,她努力的控制着自己,不能让别人看出来,不然就真的是此地无银三百两了。
梓颜见他们认出了梓素,急得起身要为梓素辩解。
友德死死的拉着梓颜,用眼神提醒她不要冲动。然后非常轻松的对刘少爷说道:“刘少爷你没认错吧?这个小丫头是前两天刚进来伺候的,八天前咱梅家还没这个人哩。”
这时,梓素也走到曹县长的跟前跪下,哭着说道:“县长大人,我冤枉啊,我都没见过这位刘少爷,怎么说是我伤的他呢?还说我是度姨太的妹妹,我哪里高攀的起呢?求县长大人替小女子做主啊!”说完,就给曹县长磕了一个头。
曹县长见这小丫头一副楚楚可怜的模样,也觉得心软,便问梓素:“那你是谁?”
梓素按照之前梓颜跟她说好的,答道:“我叫素香,是两天前才进来伺候度姨太的。”
刘少爷一口咬定:“不可能,我不会认错的,就是这小丫头打的我。”
友德反问道:“刘少爷,你的后脑勺上面又没有张眼睛,怎么知道是谁打伤了你呢?”
刘少爷不知该如何反驳,便说:“我家小厮都看见了的。”
友德:“你家小厮自然要为着你这个主子说话。曹县长,你可不能就听信他的一面之词啊。这个小丫头确实是两天前才进梅家的,根本不是梓颜的妹妹,也不可能打伤刘少爷。”
刘少爷:“曹县长,你别相信他,他说谎,这个人分明就是度梓颜的妹妹。”
曹县长见双方各执一词,不知道该如何断案,着实感觉头疼。
刘少爷好像想到了什么,笑着对友德说道:“既然你说这是你们家新买来的丫头,那你可有她的卖身契?”
梓颜和梓素没想到这个刘少爷能问出这样的问题,心里十分慌张,感觉好像被人逼到了死胡同里。
让人没想到的是,友德居然不慌不忙的说道:“我当然有这丫头的卖身契。”然后又对文生说:“你去把素香的卖身契给取来,给曹县长和刘少爷好好看看。”
不一会儿,文生便拿来了素香的卖身契。曹县长仔细的查看着,上面写的清清楚楚,素香是两天前卖身于梅家的,还有签字画押。
曹县长看完之后,点了点头,又把卖身契递给刘少爷看。
刘少爷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一边看着卖身契,一边自言自语道:“不可能,这怎么可能呢?”
曹县长说道:“现在证据充足,证明梅家度姨太没有伤人,这个小丫头素香也没有伤人。结案。”继而又对刘少爷安慰道:“刘少爷,我知道你头受了重伤,心中气愤难平。但如今证明,凶手并不在梅家,你就不要再在这里纠缠了。”
正当曹县长准备离开的时候,刘少爷又把曹县长拦住,说道:“曹县长,现在我不告他们的伤人罪了,我要告这个度梓颜的通奸罪!”
梓颜一听“通奸”二字,便想起前世自己浸猪笼的情景,心想:“难道今世我也还要重复前世的命运吗?”
刘少爷继续说道:“这个度梓颜在清颦院做雅妓的时候就时常勾引我。嫁进了梅家,也不守妇道,趁着梅大老爷不在家,又找机会出门来勾引我。曹县长,你也是男人,你知道的。我也是被她这个狐狸精诱惑,才去跟她私会的。事后,我也是很后悔。所以今天,我要揭发她的真面目。请曹县长主持公道,让这个贱妇浸猪笼!”
友德立马站了起来维护梓颜,说道:“不可能!我跟梓颜感情要好,我了解她,她不可能做这种事情。曹县长,你不能听他信口胡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