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低成本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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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业产业化经营对接机制分析

在微观经济体制中,产前、产中、产后各生产环节如何对接,也就是如何运行,是农业产业化经营运作的重要形式,也是达到经营目的的重要手段,在农业产业化及其低成本经营中,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运行机制,以达到多元参与主体各自经营并且分享利润的目的。

一、农业产业化低成本对接利益机制的形成

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农户成为生产经营的主体,有了独立的经济利益要求。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农村经济的各方面、再生产的各个环节之间形成了市场交换关系。农户的生产和消费要和农村经济的各方面相联系,就要通过市场交换。从理论上讲,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有许多竞争的买者与卖者,这些市场参与者都拥有交易的全部信息,交易成本很低,那么在这种市场交换中,供求双方就会在均衡的买卖价格中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利益机制,同时还能使资源的配置最优化。在这种状态下,农户不但能得到整个产业流程甚至全社会的平均利润,而且在一定的风险压力下,有竞争的动力和约束。

现在的问题是,在我国农村目前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农户面临的不是条件具备的完全竞争市场。首先,我国的农户作为生产主体或消费主体都是数量多而分散,对市场信息掌握不充分;其次,过去横亘在农户与市场之间的各种加工、流通、科技、信息等组织、部门的数量少而集中,有的处于垄断地位,它们控制市场的手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远多于农户,形成市场交易的地位和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农户在与这些组织打交道时,风险承担得过大,而利益得到的太少;第三,农村市场体系处于初级阶段,受条块分割的体制制约,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的功能难以发挥,有关市场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因此农户进入市场的交易成本高。在这种情况下,农户为了使自己的产品在市场上实现价值,适当回避风险,得到应有的利益,从而满足日益扩大的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的商品化倾向,就要利用数量相当的公司、企业、专业协会等各类中介组织,打破垄断,节约进入市场的交易成本。与此同时,它们也在交易成本许可的情况下,或组织起来,或在农村大户、专业户和个体私营经济的带领下,增强掌握信息的能力,加强产易谈判地位,绕过各种垄断组织,直接进入市场。总之,农民怎样做能在进入市场时少承担风险,多得到利益,农民就怎样探索。这就像新制度经济学所描述的: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就会被创新。这里的农户为解决农户家庭经营的外部市场环境问题而进行的组织制度创新,就是我们现在常讲的农业产业化。

正因为目前农业产业化处在经济体制和增长方式转轨时期,农户主要通过各种组织制度创新来实现与国内外市场的有效连接,以承担适当的风险,得到应有的利益,因此从总体上讲,农业产业化的利益机制就是在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制度安排下,通过市场交换关系,来达到农业产业系统的“风险共担、利益均沾”,实现农业产业资源的优化配置。由此看,农业产业化的利益机制实际上有两个重要方面:一是市场交换关系;二是“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利益共同体。这两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这样,它就区别于那种使农民吃亏,不讲条件和目标的市场交换关系,也区别于计划经济时期那种不讲市场交换关系的所谓利益共同体。

另外,农业产业化的利益机制也和处于理想状态中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机制有区别。第一,由于农业产业化面临的市场条件不同,它的很多具体的经济行为只能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进行各种形式的市场交换,不可能在每次交换关系或每个经济实体中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第二,农业产业化“风险共担、利益均沾”,也不是从全社会的角度,而是从已形成的产业系统的角度讲的,是动态的、发展的,是产业系统运作的目标。第三,在目前情况下,这种建立在各种市场交换关系基础上的,以“风险共担、利益均沾”为目标的农业产业化的运行机制,是需要合同、契约等一定的组织制度来保证的,而不是无条件的。

二、农业产业化低成本对接的形态

德国的工商企业与农业生产者签订的农户购买生产资料和销售农产品合同,规定了农户提供农产品的数量与期限,以及向农户供应饲料和牲畜,并以农户购买生产资料,把农产品卖给生产资料供应者为条件,保证农产品的销路。美国销售公司与农场主在期货交易合同中规定了商品的数量、质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交货方式和付款方式。在美国,作为合作社成员的每个农场主都与合作社订立合同,一般为期三年,规定各种条件和双方承担的义务。农场主还要从年度纯利润中提取一定的百分比给合作社作为营业开支。例如,农场主完不成有关产品质量的规定或其他要求,则联合体可提前废除与其合作的合同。合作社保证为社员加工和销售合同规定的产品,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的时候,提取全部纯利润的80%作为生产基金。法国的加尔省罐头食品合作社为保证加工食品的质量,对每种加工食品规定了原料品种,社员所交售的产品都必须打上自己的代号,以便及时清查责任。为保证原料质量,合作社对社员安排培训、技术员进修、学习旅行等活动,并按季节对社员的果园定期检查。

考察国外农业生产者与工商企业的关系,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他们之所以各种联结相对稳定,交易关系日趋有组织,并做到有计划、有控制,其轴心是一种利益关系。虽然说对经济力量比较薄弱的农民来讲,他们所受限制最大并在相当程度上丧失了自由选择交易对象的余地。不过,由于农业生产的风险、尤其是市场风险得到分担,又节省了市场交易费用,因此农户生产的独立性的丧失并没有阻碍农业发展以及农民收入的提高。

从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情况看,当前龙头企业(包括销售公司)与基地(农户)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有四种类型:

1.买卖关系

由于企业与农户之间缺乏密切的财产联系,受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双方利益相左,行为难以约束,组织的一体化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对基地(农户)提供的服务和产品交割过程中的价格交易水平,其中价格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是一种比较松散的联接方式,无力抵御市场的冲击,经常造成产业链在加工企业与基地(农户)之间的脱节,“买难”、“卖难”是经常发生在企业和农户之间的主要问题。从长期看,不利于生产的稳定,也不利于农民长期利益的稳定。

2.契约关系

通过契约方式来规范企业与农户的行为,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也是当前大部分企业普遍愿意采纳的与农户的连接方式。但这种方式遇到的最大麻烦就是契约一方因市场价格变化而单方毁约的问题。从根本上说,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还是缺少公平契约缔结和严格契约履行的制度和法律环境。从严格契约履行的角度看,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作用经济的强制力量,一是司法;二是行政。但是,当前农村基层经济组织普遍发育不足,使得农村尚缺乏能够真正代表农民利益和具有法人效力的经济主体,而企业进入农业开发又不可能直接面对千家万户签约,通常的办法是通过与当地行政部门签约,在乡(镇)政府的支持下,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民进行生产。因此,地方政府对契约意义的认识、对履约环境的形成十分重要。同时也应看到,依靠地方行政力量,与乡(镇)政府签约总有问题存在,这就是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不是经济实体,它们与农民及公司的关系在本质上不是建立在经济利益和分配关系上,它们只是充当公司与农民利益调解人的角色,并不能真正为契约履行结果承担经济责任。因此,农村基层经济组织发育的不足,使得农户在与企业(公司)签约时没有真正体现农民利益并具有法人效力的组织化力量,这是造成不能公平缔约的主要制度性原因。

在推进农业产业化低成本建设的过程中,作为政府在增进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合作中该做哪些事情呢?第一,要维护契约履行的严肃性。在某种程度上,保证契约履行是市场经济中政府最重要的工作之一,而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我们改变许多传统的观念,理解守约就是农民的长期利益所在,没有一个良好的契约环境,公司与农户的结合就失去了起码的依存,农民也就失去了一个历史的发展机遇。第二,农民除了应在市场经济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外,政府还应采取措施帮助农民提高他们的组织化程度,增强他们的谈判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面对大公司、大资本的进入,农民要求获得自己的利益,首先必须组织起来,形成有组织的、统一的经济力量,通过农村经济的合作化,造就出一批代表农民利益的法人经济组织体,以组织的力量与城市资本进行合作,这是农民保护自身权利的根本所在,也是法制经济的内在要求。第三,国家在宏观政策上除了应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进行产业化开发外,同时还应在法律和政策上避免企业的短期行为,防止不正常的社会资本假借农业开发之名,进行投机牟利和垄断剥夺。

3.包雇关系

这是目前不少资本实力大的公司采取的方式,其组织行为更加贴近于企业管理,是一种能够体现农业一体化组织行为较为成功的方式。有些公司怕农民毁约,直接从乡政府租地或购买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自营,再将土地承包给农民或雇用农民进行生产。但这种方式一次性中长期投资较大,企业的生产管理成本过高,既要付租金,又要付工资,还要支付管理费用,实力较小的公司和企业用此种方式难以良性运行。

4.资产关系

它是产业一体化组织联接的高级形式,突破了公司与农户、企业与农户之间那种仅仅只是分工协作意义上的联合,而是通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原则,把双方的资产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这种体现个人和法人财产利益的资产共同占有关系,在农业一体化组织内部建立起了一种有效的利益均衡机制,极大地平衡了各方的利益关系,增强了组织内部的合作,财产的共同占有关系还使得一体化组织各方必须共同面对市场,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这无疑会激发农业一体化组织各方合一的市场行为取向,提高农业一体化组织的竞争力。

从各地实践的情况看,该种方式具有比较广泛的实用性。不论是大企业进入形式的农业一体化组织也好,还是依托农村社区发育形成的一体化组织也好,农业产业化组织都表现出了良好的运行态势,企业与农户都按各自的资产份额公平地分享农业产业化利润,同时也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从目前现实情况看,建立在资产关系基础上的农业产业一体化组织才更能体现一体化的真正意义。因而,我们要不断深化农村改革,在推进农业产业化战略实施的过程中,积极引导更多的农业产业一体化组织向着以资产为纽带的产业一体化组织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