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1.3.1 服务性
建设工程监理具有服务性,是从它的业务性质方面定性的。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方法是规划、控制、协调,主要任务是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最终应当达到的基本目的是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的目标内将建设工程建成投入使用。这就是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服务的内涵。
工程监理企业既不直接进行设计,也不直接进行施工;既不向建设单位承包造价,也不参与承包商的利益分成。在工程建设中,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信息以及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工程监理企业不能完全取代建设单位的管理活动。它不具有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它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建设单位进行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监理服务是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的,是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
1.3.2 科学性
科学性主要表现在:工程监理企业应当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领导;应当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要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要掌握先进的管理理论和方法;要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要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建设工程监理的科学性是由以下几方面决定的:
(1)科学性是由建设工程监理所要达到的基本目的决定的。
建设工程监理以协助业主实现其投资目的为己任,力求在计划的目标内建成工程项目。在工程规模日趋庞大,环境日益复杂,功能、标准要求越来越高,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涌现,参加建设的单位越来越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风险日益增加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只有采用科学的思想、理论、方法和手段才能驾驭工程建设。
(2)科学性是由被监理单位的社会化、专业化特点决定的。
承担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的都是社会化、专业化的企业,它们在技术、管理方面已经达到了一定水平。这就要求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更高的素质和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3)科学性是由工程项目所处的外部环境特点决定的。
工程项目建设总是处于一种动态的外部环境之中,时刻受到外部环境的干扰。因此,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既要有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又要具有科学的思维和灵敏的应变能力及创造性工作的能力。
(4)科学性是由监理工程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特殊使命决定的。
在开展监理活动的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把维护社会最高利益当做自己的天职。这是因为工程项目建设关系到国计民生,维系着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涉及公众利益。因此,监理工程师要讲究科学性,以科学的态度,运用科学的方法来完成监理工作。
1.3.3 独立性
《建筑法》明确指出,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公正、独立、自主”原则开展监理工作。按照独立性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文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等的规定实施监理;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与承建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在开展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必须建立自己的组织,按照自己的工作计划、程序、流程、方法、手段,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地开展工作。
1.3.4 公正性
公正性是社会公认的职业道德准则,是监理行业能够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在开展建设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排除各种干扰,客观、公正地对待监理的委托单位和承建单位。特别是当这两方发生利益冲突或者矛盾时,工程监理企业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例如,在调解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争议,处理工程索赔和工程延期,进行工程款支付控制以及竣工结算时,应当尽量客观、公正地对待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