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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讨论
2.1 火灾现场分类
根据死亡和起火性质可以分为六类,生前起火和死后起火均可以分为他杀、自杀和意外三类。一般而言需要判定的往往是杀人焚尸、他人放火烧死及意外失火烧死三种情形。本组统计中意外失火最常见25例(55.6%),自己放火自杀和他人放火杀人较少见,分别为5例(11.1%)、3例(6.7%)。
2.2 火灾现场的法医学勘验
2.1.1 死亡原因确定
笔者认为火灾现场的尸体死亡原因的确定一般可以通过以下3个步骤进行判断。①现场勘验、尸表检验后初步判断。根据尸体的位置(床上、椅子上等休息位置,还是走廊、门口等逃生通道),尸表烧死征象(有无拳斗姿势、睫毛征象等)进行初步判断。烧伤程度:是否足以致死,是否有其他可致命损伤等综合进行判断。②尸体解剖检验后的判定。对尸体进行系统解剖后可进一步明确死亡原因,如根据呼吸道、消化道内是否有炭末及热烧伤,烧伤部位是否有出血、结痂等生活反应,以及是否有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等其他损伤的存在以及这些损伤是否足以致死。③理化检验后的确定。通过检验血液中CO的定性和定量来明确是否死后起火。排除烧死后,有些尸体具有明显的外伤等情况可以判定具体死亡原因。助燃剂的检验:在勘验现场时应时刻注意存在助燃剂的可能性,因而在燃烧最严重处、起火点周围以及死者双手部位、衣着口袋及其他包装物中提取痕迹物证进行理化检验,助燃剂均是放火所形成。
2.1.2 案件性质的确定
法医勘验火灾现场主要是通过勘验尸体和其他现场物证确定死亡原因来判断案件性质。一般而言,注意死者临死前所处的环境和致死条件,死者能否逃出火场,有无外逃迹象。再对尸体上的痕迹判明是生前伤还是死后伤,并检查其呼吸道有无烟灰,即可确定有无生前烧伤征象和起火原因即可判定死亡性质。因而,法医勘验工作主要围绕确定有无烧伤征象和提供起火原因线索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