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医学司法鉴定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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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同一载体上多种物证共存时鉴定方式、方法的最佳选择

犯罪现场物证有很多种,如痕迹物证、法医物证、毒化理化物证等,他们可以存在于不同的载体上,分布于现场的不同部位;但有时他们也可能存在于同一载体上,如常见可能有血指纹、粘的有毒药或炸药的指纹;甚至有时也可见多种物证分别存在同一载体上,但是犯罪现场物证作用却是一致的,可以反映整个犯罪现场的活动状态,揭示犯罪目的,提示犯罪线索,提供证实犯罪依据;因此,对不同的物证要根据物证价值的大小,是否是无损伤鉴定,是否会破坏其他的物证以及鉴定方法的快捷、准确和难易程度等进行取舍。但绝大多数刑事技术人员在现场勘查时,多只会考虑本专业的相关物证,而忽略其他专业的重要物证,结果造成部分物证在现场勘查时的损毁。因此,不同载体上遗留有不同的痕迹物证时,检验原则:先无损,后有损;先形态检验,后分析检验;先简单方法,后复杂检验。

2004年4月,本市某辖区发生一出租屋内,某卖淫小姐被杀。经现场勘查,初步认为为与该女相识的熟人作案,现场饭桌上有一干净的一次性纸杯,内有一个塑料吸管和少许液体,此物证在此案中具有相当重要的排查价值,但在提取过程中,某技术人员用手拿起纸杯,说:“吸管上可能粘有唾液,可以用DNA技术进行排查。”由于,拿纸杯时未戴手套,纸杯上遗留有他的指纹,而将纸杯上遗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指纹破坏。这是一个典型的缺乏整体物证意识的例子。从现场分析来看,罪犯有进屋喝水的动作和过程,现场的杯子上遗留有指纹,吸管上有唾液。但是,从物证甄别的最佳方法上来看,指纹的鉴定要远远比DNA鉴定快、直接、简便。缺乏整体物证意识和规范的物证提取方法,导致关键物证的毁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