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加强公办高校校园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一、我国公办高校校园安全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校园安全体制的界定、要素及其类型
体制,是指在某一领域之中主体、权限、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以及职权的内外部关系。具体到高校校园安全保障体制,主要涉及对高校安全负责的责任主体、责任承担方式、职权范围、权力大小以及管理机构的设置等要素。校园安全体制的关键因素是校园安全保障的权力性质及其内容范围。校园安全保障权力是指,承担维护和保障校园安全功能的权力及其内容与手段。具体而言,从校园安全保障权力的手段上看,包括校园安全的调查权、检查权、处罚权和强制权等,以及柔性的权力方式,如建议权、指导权等;从校园安全保障权力的范围上看,包括校园道路交通秩序维护、校园仪器设备安全保障、校园人身安全与消防安全保障等。完整地分析,我们认为校园安全体制还包括校园安全保障机关或机构与学校领导体制及其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学校安全体制与整个社会安全保障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之间的关系。许多地方都设有安全委员会,统筹全区学校安全工作,定期汇集分析学校的安全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学校安全事故或突然事件。目前,学校大多设立保卫处,保卫处和地方警察机构甚至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卫生检验检疫和流行病控制机构等之间进行协作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纵观我国以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从校园安全体制与整个社会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之间的关系分类来看,包括的类型主要有:派驻型、授权型、协作型和自主型。派驻型是指将社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人员派驻到受保高校,设立站点,管理校园安全。授权型是指社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将自己的部分职权授予高校,使高校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和行动权。协作型是指校园与社会力量相互配合,社会安全管理机构在适当的时候介入校园安全的管理当中,以各种方式互相协同及配合完成。自主型是指通过高校自身力量管理校园安全的内在机制。其中美国高校属于一种授权型的校园安全体制:将特定的校园安全的地域管辖权及其综合监管权授予特定的一类校园安全监管主体,如校园警察局。而我国目前主要属于有待完善的协作型模式,我国的民办高校校园安全监管体制主要为自主型模式。
(二)我国现行高校校园安全体制的局限
第一,职责分工不明晰的问题。虽然一些高校已建立起校长责任制等制度,校长是第一安全责任人的制度也已形成共识,但个别高校并没有成立专门的安全领导和组织机构,没有自己的安全委员会和内部的联席会议制度,也没有专门的安全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因而,各项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各安全工作组织间也缺乏协调,从而造成了安全责任分工不明确、制度不健全、责任没有落实到人的现象。
第二,高校的安全保卫机构手中缺乏必要的治安行政权力和秩序保障权力。我国校园保卫部门职权范围有限,保卫人员不具有对校园内流动人口进行拘留、罚款的权力,只能采取盘问等普通措施。由于缺乏必要的权力,校园保卫人员常会出现无从下手的尴尬局面。因此,基层公安机关更应加强与学校保卫部门之间的协作,确保对校园内可疑人员的及时控制及事故现场的及时勘察,从而确保师生安全。就全世界范围来看,社区警务已发展成为现代警务的趋势和主流。针对校园安全危机事件可防性和可控性安全危机居多的特点和事前预防不足的弊病,可以把校园警务也纳入到社区警务的范畴,推行校园社区警务这种全新的综合治理方式。这样不仅可以实现犯罪前期的有效治理,也可以保证事后的有效控制。
第三,缺乏各部门之间实质性的有效协作机制。要解决高校校园安全问题,仅仅依靠学校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由多个部门相互协调合作。否则,应对校园安全问题,我们将付出极其昂贵的司法成本、时间成本和物质成本,以及难以衡量的损失。当前,校园周边网吧、游戏厅、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违法违规经营,无照摊贩摆摊设点,治安秩序混乱,导致伤害学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有所增加,这些都与政府相关部门职能缺失有关。维护良好的校园周边环境,有效保护学校和学生安全,需要各相关部门的互相协作与共同努力。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应当把学校周边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文化部门应该对学校周边的不规范网吧进行取缔管理;工商、卫生部门应该对学校周围卫生状况不达标的小摊小贩进行治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该对出售非法出版物的摊贩加以取缔。
(三)高校校园安全体制的法律依据缺失
总体上,我国高校校园安全法律法规还处于相对缺位的状态,解决高校校园安全的的问题时常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制度分散、散乱,并不健全。目前,关于校园安全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尚没有专门的校园安全法律法规,这就导致现有的关于校园安全的规定缺乏系统性、有机性。虽然有《教育法》等多部法律涉及到校园安全,但是对校园安全方面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在法规、规章这一层面上,关于校园安全的规定政策性较强,但科学性和严密性相对欠缺;在地方规范性文件这一层面上,多属于应急性规定,且往往容易出现部门立法的倾向性。
第二,法律责任不明确。对于高校校园安全问题,我国目前仍然走的是行政指导、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的老路,强调教育的公益性,对高校责任的分配和承担更倾向于在公共行政体系内部解决,导致在校园安全关系中主体责任不清。特别是高校安全事故的认定和责任承担主体、承担方式、救济途径、赔偿标准等都缺乏明确规定。
第三,高校安全保卫机构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为了维护校园秩序,高校校园安全保卫组织已经尽力去管理,但由于目前高校校园安全保卫管理无法可依,面对违反校规的外来人员,高校校园安全保卫组织无可奈何,处事稍有不当就会造成很大麻烦。其根本原因就是:高校校园里面虽有安全保卫机构,但保卫人员手中缺乏必要的治安管理权,而公安机关因警力有限等原因,对高校校园的治安管理和校园刑事案件缺乏打击力度,从而导致校园治安无法得到有效治理的情况。
二、建立公办高校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和预防机制的必要性
(1)建立公办高校校园安全事故的处理与预防机制是依法治校的本质要求。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法治社会对高等教育管理领域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是高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基本手段。依法治校要求高校在具体的教育、管理、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的原则、程序和制度,用法律手段来处理和预防各类事务和纠纷。构建公办高校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和预防机制,就是用公平的制度和科学的管理来明确责任、强化义务,保证事故的有效处理和预防,从而减少纠纷和争议,保护各方利益,促进依法治校。
(2)建立公办高校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和预防机制是切实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的现实要求。在法治国家,任何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的设计和建立,都始终把保障和实现自然人的权利放在基础位置,也就是说,保障和实现自然人的权利,是法律和制度的首要价值。发生高校安全事故尤其是学生伤害方面的安全事故后,就学生而言,无论是身体上还是心理上,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严重的可能导致残废、精神疾病,甚至失去生命,既影响了学生学业的完成,又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此,只有及时处理和努力预防公办高校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保证学生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才能保证学生在知识的殿堂里自由地学习和健康的成长成才。
(3)建立公办高校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和预防机制是维护高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客观要求。改革、发展、稳定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系统,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及保障,不稳定的校园环境,会阻碍高校的改革和发展。要有效维护高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其中很重要的前提就是要有效防止各类事故,及时处理好各类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公办高校校园安全事故发生后,高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会受到一定的冲击,高校教育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会受到影响,有的高校甚至被推上被告席,学校声誉也会受到负面的影响。只有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有效的处理和防范,才能保证高校的健康和谐发展。
(4)建立公办高校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和预防机制是构建和谐校园、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全面建设“和谐社会”,那么具体到高校,也就是要求我们构建“和谐校园”。构建和谐校园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一个需要随着教学、科研和学校的发展而不断推进的过程,更是一个长远的征程和永恒的主题,同时也需要全校广大师生员工全面参与,不懈努力。要建设“和谐校园”,首先就要建设“平安校园”。也只有有了“平安校园”,才有“和谐校园”。“平安校园”是维护学校稳定的重要基础,由于当前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要建立和维护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和谐发展观的指导下,在新的形势中作到与时俱进,以人为本。打造“平安校园”,也是遵循教育规律的体现,确保青少年的安全健康,不仅关系到每个家庭的生活幸福,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祥和,保护学生的安全,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