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体制改革行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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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做好本职,使政府作用强起来

政府不当“球员”之后,要按照“更好发挥作用”的要求,既做一般市场制度环境下政府应做的事情,还要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环境下“中国个性”的事情,把彰显特色、服务市场的职能做到位。

(一)大力提高宏观治理能力

要坚持正确的指导原则,始终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目前经济发展正处于新旧方式转换的爬坡过坎阶段,经济增长速度下滑势头仍然没有完全被遏制,要远近兼修,继续发挥投资的关键作用,发挥消费的基础作用,稳住出口,保持经济增长势头。

要注重发展的战略导向,实现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政府从微观领域撤权之后,腾出手后的第一件任务是抓大事、议长远、谋全局,制造新的发展优势,确保发展的可持续性,确保发展的正确方向。要加强宏观性、综合性、战略性问题研究,强化发展战略、规划、制度、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要加强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宏观引导、统筹协调功能,加强国家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协调。当前,特别要科学研判国内外发展形势,找准制约我国发展的主要症结,尤其要围绕创新发展、协调发展、均衡发展、长远发展来规划“十三五”规划,为我国经济社会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遵循。

要完善调控的政策机制,保持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转型时期,实现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基本平衡这4个目标的难度增大,宏观调控面临更加复杂的局面。要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手段机制化建设,科学确定目标和政策趋向,丰富创新调控手段,健全调控政策制定和决策机制,形成合理的宏观调控政策框架,增强调控的科学性、预见性,强调调控的权威性、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要发挥财政政策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结构、调节收入方面的重要功能,发挥货币政策在保持币值稳定和总量平衡方面的重要功能。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与产业、价格等政策手段的协调配合。

(二)竭力强化市场监管职能

19世纪,英国思想史学家阿克顿勋爵道出了一句具有铁律性质的警世格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权力如此,私权力亦如此。为了让市场主体在投资经营中不做损人利己的事情,必须有依靠第三方执行的制度来管制,对于那些为了自己私利而不择手段坑害他人的市场主体必须严惩,让他不敢做坏事,从而不能做坏事。

要坚持从严惩处。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在工商登记系统内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要视改正情况决定是否从“黑名单”中移出,性质严重的要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列入全国联网的“黑名单”数据库,对其法定代表人参与市场经营进行限制。要加大重点领域典型案件的执法力度,深入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加大对限制竞争、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傍名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针对“违法成本太低”导致一些经营者违法犯罪屡禁不止问题,应降低入罪要件认定标准,营造强有力的执法环境。

要强化信用约束。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要加快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扩大主动公开的信息项目,除了传统可查询的企业登记许可信息外,还应包括工商机关对企业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情况、企业年报的主要数据等。要打破行业、部门间的信息壁垒,以工商部门的登记数据为基础,导入各职能部门的许可信息、监管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将分散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信息进行整合,实现与市场主体经营相关的信息可查询、可使用、可更新,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跨部门网上协作机制,让守信企业“一路绿灯”,让失信企业处处受限。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应加快构建全国工商系统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出台指导各级工商部门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的意见,确保全国工商系统信息体系建设的统一性,保障信息公示的权威性、严肃性、规范性。地方工商管理部门应强化登记注册、商标广告、经济检查、消费保护等相关业务机构和工商所的市场监管信息录入责任,严格落实“谁监管、谁录入、谁负责”制度。

要理顺监管机构和监管职能。目前监管执法体制机制上存在诸多掣肘因素,多部门执法交叉、机构重叠、职责界限不清;部分行政许可与市场监管职能分属不同部门,许可与监管执法职能被割离。监管执法能力上,许多许可部门监管资源与监管任务不匹配。要整合政府部门,精简监管执法机构,厘清各部门的监管执法权责,强化责任追究,打造部门分工明确、精诚协作、运转规范顺畅、廉洁高效的行政监管执法体制机制。要明确工商机关与各许可审批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工商机关负责对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行为监管,不再通过注册登记对市场主体相关许可审批事项进行“越位把关”。要强化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建设,发挥行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作用。鼓励行业组织自行制定经营规则、技术标准、准入条件、公平竞争原则等管理规范,自我管理、自我完善,努力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行业规范、公众参与”的市场监管新格局。通过健全各类联席会议机制,探索工商部门与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的大联动、大协同,延长工商监管“手臂”,整合社会各方资源,推动市场协同管控。

(三)着力保障基本公共服务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发展建设,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基本公共服务的制度框架已初步形成。但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仍然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这是我国在社会治理方面的重大进步。从社会学观点来看,一个社会保持活力需要确保社会不同阶层之间能流动,防止社会阶层固化,一旦社会阶层固化,草根阶层无论如何努力也不能向上层流动的话,这个社会肯定出问题。实现不同阶层流动的关键是提供公平的机会,让草根阶层通过努力有机会成功。

实现机会公平,最重要的是要抓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必须贯彻公平正义原则。一是要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国家建立基本公共教育制度,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完善以政府为主导、多种方式并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构建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以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保证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研究制定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二是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和适应流动性为重点,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和统筹层次,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对于基本养老保险,要以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推进城乡养老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对于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要提高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逐步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对于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亦要以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等为重点,扩大保险覆盖面。三是促进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要求,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健全促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机制,促进公共服务资源在城乡、区域之间均衡配置,缩小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

抓特殊困难群体公共服务。要把特殊困难群体作为重点对象。要建立基本社会服务制度,为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提供物质帮助,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有尊严地生活和平等参与社会发展。着力健全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以农村五保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为主要内容,以临时救助制度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逐步拓展社会福利的保障范围,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逐步提高国民福利水平。在提高社会救助能力、大力发展社会福利、提高优抚安置水平的同时,要更加关爱残疾人。要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原则,以重度残疾人、农村残疾人和残疾儿童为重点,优先发展社会急需、受益面广、效益好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增强供给能力,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

抓重点难点领域的公共服务。一是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建立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就业。二是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要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加快解决城镇居民基本住房问题和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问题。当前,重点是要加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保障力度,加快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速度。全面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三是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

(四)努力加快法治建设进程

三十多年来,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我国政府法制建设不断推进,政府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管理,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实现了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到把依法行政作为基本准则的根本性转变。但是,由于历史及现实的诸多复杂因素,法治政府建设依然缓慢,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按规章制度办事的现象。

要继续做好有法可依工作。突出政府立法重点,对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要作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攻关,尽早出台。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政府立法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切实增强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要坚持进行依法决策。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必须严格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程序制度建设,保障程序公正,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要努力做到阳光行政。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推进办事公开,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应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好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办事,推行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

要大力强化监督和问责。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要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