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播电视节目评估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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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附录1 广电总局《关于建立广播电视节目综合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试行)》

广发〔2012〕76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广播电视的根本性质,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正确导向,促进节目品质提升,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防止和纠正一些节目为片面追求收视(听)率而产生导向偏离、价值缺失、责任失守等问题,建立和完善广播电视节目综合评价体系已经成为当前广播电视行业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工作。为此,根据中央要求和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现就建立广播电视节目综合评价体系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通过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广播电视节目综合评价体系,进一步坚持广播电视正确导向,强化党和政府对广播电视媒体的领导力和舆论引导力;进一步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和品位,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生动、有效和广泛传播,满足人民的精神文化需求,进一步发挥广播电视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不断提升广播电视的公信力、吸引力和美誉度,为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弘扬中华文化,实现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导向,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出都应自觉体现和传播党和政府的政治主张,自觉体现和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自觉体现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自觉体现和传播人们不懈追求真、善、美的精神,自觉体现和传播社会发展的文明成果,自觉体现和传播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政治导向和价值取向是评价一切广播电视节目的基本前提。

2.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满足人民的精神文化需求作为根本目标。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出都要自觉贯彻和实践“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自觉贯彻和实践“三贴近”原则,强化责任意识,不断丰富内容、创新形式,努力实现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精神文化需求。人民满意与否是评价一切广播电视节目的最高标准。

3.坚持科学全面,客观公正,综合评价。广播电视节目直接影响人们的思想、道德和价值观念,影响人们的生活习惯和社会风尚。评价广播电视节目要以量化分析为基础,以品质评价为核心,坚持思想性、创新性、专业性、满意度、竞争力和融合力并重,坚持把对单一节目的评判与对频率频道的整体评估相结合,实行全面分析、综合评价。

4.坚持政府指导,多方参与,结果公开。广播电视节目综合评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示范性很强,必须在行政部门指导下,广泛吸纳社会各方参与,把群众评价、专家评价和市场检验统一起来。形成科学的评价规则,建立规范的运作程序。评价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公开,并用于广播电视节目创作生产和播出。

5.坚持尊重规律,坚守责任,促进发展。广播电视节目综合评价要充分尊重广播电视发展规律,充分考虑广播电视事业与产业属性兼具的特点,充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等新技术成果,强化节目品质评价,规范收听率、收视率的数据调查和使用,引导广播电视媒体坚守社会责任,不断提高节目质量,努力打造核心品牌,促进广播电视持续健康发展。

三、节目综合评价对象、内容及权重

1.评价对象。广播电视节(栏)目是构成广播电视频率、频道的基本内容要素,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又是明确节(栏)目定位并予以播出的载体。实施广播电视节目综合评价,应以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已经播出的节(栏)目作为基本评价对象,并在此基础上,对频率和频道进行整体评价。

少数民族语言、外宣节(栏)目及其频率、频道参照本意见执行。

2.评价内容。广播电视节目必须坚持正确导向,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在此前提下,对节(栏)目和频率、频道进行以品质评价为核心的综合评价。

品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1)思想性: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要求,宣传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倡导科学思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创新性:定位鲜明准确,策划、选题、编排等内容独到、形式新颖,体现时代精神,表现手段推陈出新、具有原创性;

(3)专业性:文案策划、编辑编排、制作剪辑、播音主持、音响音乐、画面镜头等制作、播出环节的专业水准情况;

(4)满意度:受众对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形式、质量和编播的好感、信任、认可、支持和赞许情况;

(5)竞争力:节(栏)目和频率、频道的知名度、品牌价值等情况;

(6)融合力:节(栏)目和频率、频道与互联网终端、手机等新媒体的融合程度,以及在新媒体上二次传播和口碑影响情况。

上述六项品质评价内容权重不低于总体的60%;收听率、收视率数据的权重不超过总体的40%。

评价结果等级根据评价权重,对节(栏)目和频率、频道分别计算得分。对新闻、少儿和三农类节(栏)目和频率、频道,在综合评价得分的基础上,再增加5%的分值。总分在85分(含)以上的为甲级节(栏)目和甲级频率、频道,总分在75分(含)至85分之间的为乙级节(栏)目和乙级频率、频道,总分在60分(含)至75分之间的为丙级节(栏)目和丙级频率、频道,总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丁级节(栏)目和丁级频率、频道。其中,甲级节(栏)目和甲级频率、频道原则上不超过总量的20%。

四、组织实施

1.建立“评委数据库”。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管理部门负责人、播出机构负责人、其他媒体代表、专家学者、专业机构代表、广告商代表等各方代表,建立“评委数据库”。评委数据库应定期更新,并报本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2.评价周期和程序。广播电视节目综合评价原则上以半年为一个周期。每次评价时,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从各自的评委数据库中,按评委构成比例抽取评委代表组成评价小组(评委数量不得低于数据库人员总量的10%,且不得少于20人),对节(栏)目和频率、频道的思想性、创新性、专业性、满意度、竞争力、融合力等六个方面实施综合评价。其中,满意度、竞争力、融合力等指标也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请专业调查机构进行量化调查。

3.评价情况备案。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需将综合评价的实施程序、评价小组构成、评价结果、具体应用等情况,向同一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还需将省级广播综合频率和电视上星频道的评价情况,向国家广电总局备案。地市和县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需将辖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评价情况,向上一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五、节目综合评价结果的应用

1.原则上只有两年内获得过两次以上的甲级节(栏)目和甲级频率、频道,才具备参加各类政府奖项评比的资格。

2.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将评价结果作为节(栏)目设立与退出、节(栏)目制作经费,以及相关人员晋级、职称评定和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3.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广告经营活动中,应当积极向广告商推荐应用节目综合评价结果。

4.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将节目综合评价结果与强化日常管理相结合,与播出机构的奖励与退出机制相结合,与播出机构许可证换发、业务申请、业绩审核、评先评优等相结合。

六、加强组织领导

1.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高度重视建立广播电视节目综合评价体系工作,按照本意见精神和要求,采取措施,健全机构,充实人员,保证经费,切实完善本机构的综合评价机制,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综合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2.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监督辖区内播出机构贯彻落实建立节目综合评价体系的工作,对播出机构综合评价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对播出机构上报的评委数据库、评价程序、评价结果、具体应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综合评价结果的公平、公正。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在综合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播出机构,应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参加广播影视行业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理。

七、实施步骤

广播电视节目综合评价是一项专业性强、操作复杂的工作,其评价内容、评价方式、组织实施等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因此,需采取先行试点、分步实施的方式稳步推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先在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中试行。试行期间,鼓励其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参照本意见制定的原则、标准和要求等,创造性地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综合评价工作。同时,鼓励条件成熟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本意见要求,探索组织对辖区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进行综合评价。待时机成熟后,国家广电总局将在播出机构自评的基础上,结合部分省级管理部门探索的经验,由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对广播电视节目的综合评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1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