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货币与价格
第一节 货币
分工一旦形成并完全确立,一个人自己的劳动产物便只能满足其欲望中极微小的一部分。他须用自己消费不了的剩余劳动产物与别人的剩余劳动产物进行交换,来满足自己的大部分欲望。这样,每个人都要靠交换生活。或者说,在某种程度上,所有人都成了商人,而社会也渐渐成为了所谓的商业社会。
但在分工产生之初,这种交换力在发挥作用时往往捉襟见肘。比如说,甲持有的某种物品数量超出了自己的消费需求,而乙所持有的同种物品却满足不了自己的消费需求,那么,自然是甲愿意卖,乙愿意买,但假如乙手中没有甲想要的物品,他们之间是没办法进行交易的。屠夫把消费不完的肉放在自己店里,酿酒师和面包师都想要得到一份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但他们除了各自的酒和面包以外,没有别的物品可供交换,而恰恰屠夫又不需要更多的酒和面包,那么,他们之间就完全没有进行交易的可能。然而在分工确立以后,各时代各社会中都不乏一些有思想、有远见的人,他们为了避免这种不便,自然会想到随身携带一定数量的某种物品,这种物品并非一定是自己的劳动产物,却可以拿去和任何人的劳动产物进行交换而不被拒绝。
那么,人们在进行物物交换和货币与商品的交换时要遵循什么样的法则呢?这些法则是如何决定了商品的相对价值,也就是交换价值呢?我们现在就来研究一下。需要注意的是,“价值”一词含义有二:一是表示某种特定物品的效用,也就是使用价值;二是表示由于占有某物而具有的对其他物品的购买力,也就是交换价值。使用价值很大的东西,往往交换价值极小,甚至没有;反之,交换价值很大的东西,亦往往使用价值极小,甚至没有。例如,水的用途最广泛,但我们用水买不到任何物品,也不会拿任何物品去交换水;相反,钻石虽然几乎谈不上什么使用价值,却须得持有大量的其他物品方足以与之交换。
图1-4 货币的演变史
第二节 论商品的多种价格标签
一个人的贫穷或富有,依其享有哪种层次的日常用品、便利品和娱乐品而定。而自分工完全确立以来,个人所需要的物品,仅有极小一部分是靠自己劳动生产的,绝大部分必须仰仗于他人的劳动。如此一来,一个人是贫是富,就要依照他所能够支配的劳动量的多少而定,也就是看他能够购买多少劳动量。一个人所占有的自己不想使用的、而想拿去和他人进行交换的某种物品的价值,就等于他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所以,劳动才是衡量一切商品内在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
任何一件物品的真实价格,即某人欲获得这件物品所需付出的实际代价,包含了为得到它而承担的辛苦和麻烦。对于既想得到某件物品又欲以其交换他物的人来说,它的真实价值等于它能为自己免除并转嫁到别人身上去的辛苦和麻烦。用货币购买到的,或是用货物交换到的物品,实际上都是用劳动购买的,和我们通过自己劳动生产的没什么区别。这些货币或货物,在相当程度上减少了我们的劳动,但在交换其他物品时,它们被认为和被交换的物品包含着同样价值的劳动量。劳动是第一性价格,是一切货物最原始的抵偿形式。世界上的任何商品,在最初都是用劳动购买而不是用金银购买的。因此,对于商品的持有者来说,它的价值恰恰等于因为拥有它而获得的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
图1-5 不同经济学流派中对价值的不同定义
商品和劳动二者的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的区别,其意义不仅仅在于理论方面,更在于实践应用方面。商品的真实价格相同,具有的价值往往相同;但由于金银价值时常变动,虽然其名义价格相同,但具有的价值却可能存在极大差异。所以,如果一个人想要永久性出租地产,并且希望得到的收益能够永葆同一价值的话,就绝对不能始终按一个固定的钱数(金、银货币数量)收取地租。
一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免不了会因以下两种情况而发生变动:第一,同一名称铸币在不同时代所含的金银分量不同;第二,同一分量金银的价值在不同时代也可能各不相同。
劳动才是唯一普遍的、精确的价值尺度,也就是说,只有用劳动做标准,才能把任何时代、任何地方的商品价值拿来作比较。
比较商品的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对签订永久或长期的租地契约极为有用,但对于大多数日常买卖来说并没有太大意义。
图1-6 劳动的两种价格——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
一切物品的真实价格与它的名义价格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都成正比。例如,在伦敦市场上出售的某种商品,售得的货币越多,那么它在当时当地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也越多;反之亦然。所以,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货币也可以作为一切商品的真实交换价值的准确尺度。但是,只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才是如此。
由于一切买卖行为是否合算,最终是看商品的名义价格或货币价格,而且日常生活中几乎所有的交易都是如此。所以,名义价格比真实价格更被人们关注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我们这样一本书中,比较特定的商品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点的不同真实价值,也就是特定的商品在不同时期向其所有者提供的不同的支配他人劳动的能力,也是十分必要的。此时,我们所比较的,不是出售特定商品通常可购得的不同金银的量,而是不同金银量所能购得的不同的劳动量。但是,对于各个地方在不同年代的劳动时价,我们往往无法准确地知道。而谷物时价虽然在史料的正式记载不多,但人们对它的了解一般还是比较清楚的,它也常常受到历史学家和学者们的关注。因此,我们得满足于用谷物时价来作比较,当然,这并不是因为它始终和劳动时价同步涨落,而是因为一般来说二者的涨落比例是相似的。
无论哪个国家的货币,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地点,其作为价值尺度的准确性都取决于这种通用铸币是否合乎相关的铸造标准。换句话说,就是要看这种铸币所含的纯金、银量是否符合它应当含有的标准量。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商品的货币价格,指的是这种商品交换得到的纯金、银的量,而与各种铸币的名称没有关系。
图1-7 货币复本位制和劣币驱逐良币的原因
第三节 论组成商品价格的要素
在资本累积和土地私有制尚未形成之前,人们往往把获取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当作物品交换时的唯一标准。
在这种原始社会状态下,全部劳动所得都归劳动者自己所有。一种物品能够交换或者支配的劳动量,一般只取决于生产它所需要的劳动量。
一旦某些人手中积累起资本,便会将其投放到劳动者身上——提供原材料与生活资料给劳动者,让他们干活。这些劳动生产物被用来交换后获得的货币、劳动或其他货物,除了足够支付工人工资以及原材料成本以外,还能有一部分剩余,这就是纯利润。也就是说,劳动者附加在原材料上的价值被分成了两个部分,一部分用于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另一部分作为净利润用于报偿雇主垫付原材料和工资的全部资本。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的全部生产物不再完全归劳动者所有,而要和他们的雇主分享。而且,任何一种商品所能交换、支配或购买的劳动量都不再由生产这种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单独决定。还有另外一个因素,那就是为支付劳动工资和提供劳动材料而投入的资本。
一个国家的土地一旦完全被私人所有,那么其拥有者,也就是地主,便会想到通过出租土地的方式不劳而获。森林里的树木、田野上的草、大地上的种种自然果实,在土地公有制时代,只需劳动者出力去采集便可,而现在却被追加了一部分额外的价格。劳动者必须为获得这些自然产物的采集权而付出代价,必须把他们生产或采集的产物的一部分交给地主。上交的这一部分产物或者这一部分产物的价值构成了地租。这样,大部分商品的价格又有了第三个组成部分。
必须指出的是,商品价格的三个组成部分各自的真实价值,由它们各自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来衡量。在商品价格的三个构成部分中,不单是劳动所占的那部分价值要用劳动来衡量,地租和利润这两个部分的价值也要用劳动来衡量。
图1-8 个别商品的价格构成
具体到每一件商品,其价格或交换价值都由商品价格的三个部分中的一个或多个构成。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说,一个国家全部劳动年产物的价格,也必然由劳动工资、土地地租和资本利润三个部分组成,并且在这个国家的居民之间分配。一个社会每年的全部劳动所得,或者说,所生产商品的全部价格,最初就是这样分配给不同社会成员的。一切收入和一切具有交换价值的物品,从根本上来说都是因工资、地租和利润而生。其他一切收入都可以归入这三者中的任何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