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松体育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与开发:以“扬马”为研究对象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上篇 总论马拉松赛知识产权原理与比较分析

第一章 导论

马拉松赛是一种综合性的体育文化,这种体育文化有着深刻的内涵和丰富的外延。这种文化在世界各地蓬勃兴起,生生不息,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不仅体育学者、文化学者、社会学家关注它,把它作为研究对象,法学家们也对它高度重视,况且文化和知识产权具有天然的内在联系,所以知识产权学者理所当然也要对它进行研究。从字面上看,“马拉松赛”比较具体,而“马拉松体育文化”比较抽象,含义似乎比较宏观、相对宽泛,但我们在表达中所针对的是同一文化现象,为了叙述的方便,我们把马拉松赛等同于马拉松体育文化,有时称作“马拉松赛”,有时称作“马拉松体育文化”,必要时简称“马拉松”。

马拉松赛起源于1896年,雅典人在举办第一届奥运会时,为了纪念希波战争(公元前492~前449年)中马拉松战役的胜利并表彰尽职尽力的英雄斐迪庇第从马拉松跑至雅典中央广场报告胜利喜讯的功绩,设立了这项长跑比赛,命名为马拉松赛。马拉松赛的体育精神激励着一代又一代长跑爱好者,吸引着众多的商家和志愿者参与,马拉松赛事也在世界各国遍地开花。美国波士顿在1897年举办首届年度马拉松赛,此后每年一次,经久不衰;德国柏林马拉松以高水平著称,赛道平坦,多次世界纪录/世界最好成绩都是在柏林创造的;英国伦敦马拉松水平也很高,并具有慈善特色,参赛者需要借助比赛来筹集善款支持慈善事业;同样高水平的比赛还有纽约马拉松和芝加哥马拉松等。近年来,我国的马拉松赛事越办越多、越办越好,精彩纷呈,为运动员们提供了一个体现自身价值、展示自我才能的舞台,吸引了世界各地的长跑爱好者特别是一些顶级高手踊跃报名参赛。更要指出的是,这些赛事丰富了人民群众的体育文化生活,振奋了人们的精神,推动了当地的经济建设,成为联结世界各国人民的桥梁和纽带。

在我国,定期举办的马拉松赛事主要有:厦门国际马拉松赛(1月)、香港渣打银行国际马拉松赛(2月)、重庆国际马拉松赛(3月)、郑州开封国际马拉松赛(4月)、无锡国际马拉松赛(4月)、苏州环金鸡湖国际半程马拉松赛(4月)、扬州鉴真国际半程马拉松赛(以下简称“扬马”,每年4月举行,本书以“扬马”为主要对象进行研究)、营口国际马拉松赛(4月)、大连国际马拉松赛(5月)、黄河口(东营)国际马拉松赛(5月)、天津国际马拉松赛(5月)、丹东鸭绿江国际马拉松赛(5月)、兰州国际马拉松赛(6月)、鄂尔多斯国际马拉松赛(6月)、中韩友好通辽科尔沁草原马拉松赛(7月)、张家口国际马拉松赛(7月)、凉都·六盘水夏季国际马拉松赛(8月)、太原国际马拉松赛(9月)、拉萨国际半程马拉松挑战赛(9月)、吉林和龙国际半程马拉松赛(9月)、宁夏黄河金岸国际马拉松赛(9月)、衡水国际马拉松赛(9月)、贵州黄果树国际半程马拉松赛(9月)、湖南常德柳叶湖国际马拉松赛(9月)、北京国际马拉松赛(10月)、昆明高原国际半程马拉松赛(10月)、桂林国际半程马拉松赛(10月)、西安城墙半程国际马拉松赛(11月)、杭州国际马拉松赛(11月)、广州国际马拉松赛(11月)、深圳国际马拉松赛(11月)、云南大理国际马拉松赛(11月)、上海国际马拉松赛(12月)、海南儋洲国际马拉松赛(12月)、澳门国际马拉松赛(12月)、珠海国际半程马拉松公开赛(12月)、南宁国际半程马拉松赛(12月)等,还有一些正在筹办。我国台湾也盛行马拉松,全年赛事近50场。

扬州鉴真国际半程马拉松赛,始创于2006年,正式名称为“中国扬州鉴真国际半程马拉松赛”。从2013年起这项赛事被国际田联连续确认为金标赛事,也是目前国内唯一被国际田联授予“金标赛事”称号的半程马拉松赛,到2015年已经连续举办十届,近年每届参赛人数达数万人。其主办单位是中国田径协会、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江苏省体育局、扬州市人民政府,承办单位是江苏省体育竞赛管理中心、江苏省体育产业指导中心、扬州市体育局组委会成员单位。考虑到参赛者的不同需求。赛事分为五个比赛项目,分别是:(1)男、女半程马拉松项目(21.0975公里);(2)高校男、女团体半程马拉松项目(21.0975公里)(青春在途);(3)扬州市民男、女半程马拉松项目(21.0975公里)(幸福大道);(4)男、女10公里公路跑项目、10公里团体组(强盛之路);(5)迷你马拉松项目(5.6公里)。“扬马”以扬州的历史标志性人物、唐朝高僧鉴真大师的坚忍不拔精神与马拉松决不言弃精神为深刻寓意,以“名城名人名赛”为高端定位,从区域性群众体育活动到与专业性竞赛(全国半程马拉松赛)兼容,综合效益不断放大。从内涵来看,该赛事与扬州建设世界名城的城市定位完全相符,与城市品牌形象高度契合,体育活动与地方文化深度融合,旅游观光与招商引资相得益彰,历史积淀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群众健身与体育竞技异彩纷呈。从文化角度看,该赛事已经成为扬州的一个文化符号、一块金字招牌、一张绚丽名片,使得千年古城扬州充满着无限的青春气息,洋溢着浓厚的人文氛围,绽放着璀璨的文化光辉。

第一节 加强马拉松赛知识产权的理论研究

一 马拉松赛知识产权的重要价值与特点

马拉松赛知识产权的价值与其他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的价值同等重要,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马拉松赛知识产权的价值,是法律价值、社会价值与商业价值的统一。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公平、正义、自由、秩序和效率等方面,通过法律制度的安排,满足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知识产权合法使用者的需要,实现相关权利人的主观意志,这也是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媒体传播和社会认同两个方面,具有标志性或显著性特点的马拉松体育文化成果,很容易引起媒体的关注,从而被广泛传播,受众接收媒体传播的信息后,会对赛事主办方、承办方、赛事成果的各种创造者以及赛事所在地都给予正面的评价和某种高度、某种意义上的认同,使得赛事知识产权主体、相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的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而马拉松赛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主要通过以下五个方面的功能来体现。

其一,使用价值。马拉松赛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识可以为权利人自己所使用。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出版、展览、播放、网络传播、表演、翻译、改编等方式来使用自己的作品,实现其使用价值;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实施该专利技术,生产专利产品,实现其使用价值;商标权人可以在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的商标,把商标作为联结消费者的桥梁和纽带,使消费者认牌购物和消费。

其二,许可价值。马拉松赛事知识产权权利人不一定要使用自己的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记,可以通过许可的方式,让其他需要使用者有偿使用,通过签订许可合同(如独占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或普通许可合同等),让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范围内,以某种方式使用马拉松赛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记。

其三,融资价值。当马拉松赛事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资金开展活动而又在一定时期内缺乏资金时,可以把自己的权利对象(操作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为相关权利证书)质押给某一金融机构,由权利人提出申请,金融机构经过审查后,与权利人签订贷款合同,权利人获得贷款,合同到期后,归还贷款并解除合同。

其四,投资价值。马拉松赛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把自己的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分得相应红利。马拉松赛事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可以采取信托的方式,把自己的权利客体托付给第三人,授权第三人以他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获得收益及相应回报。

其五,转让价值。马拉松赛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把自己拥有权利的客体转让给第三人,获得相应价款,自己不得再对该知识产权客体行使权利,当然,著作权人还保留该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

正因为马拉松赛知识产权具有上述诸多价值和功能,所以它相应地具有其他财产权不具备的一些特点。马拉松赛知识产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权利的垄断性。马拉松赛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不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其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记,也不得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方式进行商业性“搭车”,自己牟利,损害权利人的财产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具有反不正当竞争的本质特征,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专用”,严格上讲也不是“专有”。

第二,权利的公开性。由于赛事本身的公开性,各项智力成果或商业标识也不可避免地要随之公开,基于对这些公开性成果或标识的使用也必须公开,并且这种使用往往是许可第三人公开使用,所以马拉松赛知识产权是公开的。这种公开性与垄断性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第三,权利的时间性。知识产权是法定权利,法律基于利益平衡原则和鼓励创新的需要,要对知识产权规定一个权利行使的时间期限,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有着不同的时间期限。当期限结束时,权利消失,该智力成果成为一种公共资源或知识,但商标权除外,权利人可以申请续展。

第四,权利的地域性。地域性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的法律授予性决定权利只能在授权机关授予的地域效力范围内行使;二是权利人在许可他人使用智力成果或商业标识时也有地域限制。

第五,权利的多项性。智力成果中的作品有多种使用方式,基于每种使用方式都产生一种权项。基于专利产品的专利权也有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效力范围,因而也形成了多种权项(或权能)。此外,从权利行使的重复性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在有效期内可以重复行使,通过重复行使权利,可以无限扩大知识产权的价值。

二 马拉松赛知识产权研究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体育知识产权是近年来的一个热门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体育界和法学界的共同关注,发表的文章已经有可观的数量,达到较高的水平。比如,项建民于2002年7月在《体育学刊》发表《知识经济时代的体育知识产权保护》,马小华、李开广于2003年6月在《首都体育学院学报》发表《体育知识产权法律界定刍议》,张厚福、赵勇戈、胡建国、黄胜初、金赤、雷斌、李明于2004年1月在《武汉体育学院学报》发表《体育知识产权的客体与法律保护》,陈翼建于2004年12月在《体育科学研究》发表《我国体育知识产权建设的现状与对策探讨》,张春燕、张厚福于2005年1月在《成都体育学院学报》发表《体育知识产权的研究进展》,胡峰、吕炳斌、段宝玫于2006年3月发表《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基于国际法与比较法视角的研究》,西南大学硕士生秦大魁于2006年4月完成题为《我国体育知识产权保护与研究》的硕士学位论文,华中师范大学硕士生张林于2006年5月完成题为《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的硕士学位论文,钟秉枢、邱招义、于静于2006年6月在《武汉体育学院学报》发表《奥林匹克品牌的法律保护及中、美、澳三国间的比较》,吴衍忠、张春燕于2007年7月在《北京体育大学学报》发表《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相关问题论析》,魏淑君于2007年12月在《山东体育学院学报》发表《关于体育知识产权范围的界定》,马法超、于善旭于2008年9月在《体育科学》发表《体育无形资产、体育知识产权和体育无形财产权关系辨析》,北京体育大学硕士生邓平于2009年5月完成题为《我国大型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的硕士学位论文,李延军、谢兰于2009年9月在《山东体育科技》发表《浅析2008奥运后我国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吴尚义于2010年2月在《忻州师范学院学报》发表《我国体育知识产权的发展现状与法律保护》,黄成华于2010年4月发表题为《江苏省扬州鉴真国际半程马拉松赛的现状与发展研究》的硕士学位论文,刘亮于2010年5月在“中国国际体育用品博览会暨体育产业与体育用品业发展论坛”上发表《创新型体育用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赵克等于2010年8月在《体育科学》发表《大型体育赛事法律规制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以厦门国际马拉松赛为例》,陆作生、陈娇霞于2010年11月在《武汉体育学院学报》发表《我国相关法律对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黄世昌于2011年5月在《体育与科学》发表《英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李城于2011年6月发表题为《北京国际马拉松的品牌战略研究》的硕士学位论文,秦庆、张宁、王文宾于2011年12月在《运动》发表《民族传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倪志伟于2012年4月发表题为《中国扬州鉴真国际半程马拉松赛组织行为学分析》的硕士学位论文,阮伟于2012年6月发表题为《体育赛事与城市发展关系研究》的博士学位论文,张玉超、郭春阳、杨家坤于2012年9月在《体育学刊》发表《我国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张岩晶于2012年12月在《贵州体育科技》发表《试论我国体育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构建》,韩坤、付京章于2013年2月在《知识经济》发表《浅析体育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钟薇于2013年2月在《特区经济》发表《论体育知识产权与非物质遗产的异质性和互补性》,葛苑芃、赵珊珊于2013年3月在《知识经济》发表《德国体育无形资产开发的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赵恒岚于2013年5月发表题为《中国扬州鉴真国际半程马拉松赛组织现状及对策分析》的硕士学位论文,李轶君于2013年12月发表题为《企业体育赛事赞助资源需求特征研究》博士学位论文,陈庶伟于2014年4月发表题为《扬州“鉴真国际半程马拉松”品牌赛事的媒介传播策略》的硕士学位论文,等等。直接论述马拉松赛知识产权的文章还不多见,但知识产权的原理是相通的,上述论文为我们开展马拉松赛知识产权问题研究,特别是“扬马”文化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另外,关于体育知识产权的专著主要有张玉超的《中国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由知识产权出版社于2012年7月出版,该书阐述了体育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主体、客体、权利使用方式等基本问题,分析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民族传统体系文化的法律保护问题、体育专有技术的法律保护问题等,对我国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提出了建议。

这些论文和专著从不同角度和侧面对体育知识产权进行了研究,为丰富我国的体育知识产权理论建设做出了贡献,为相关立法的出台提供了重要参考意见。

在开展理论研究的同时,法律规范也在不断完善。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一些地方也陆续颁布了体育运动赛事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如《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2001), 《广州市亚洲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2008), 《深圳市第26届世界夏季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2008), 《天津市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12), 《海阳市2012年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南京市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2013),等等,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都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体育知识产权立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以上表明,我国体育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和立法活动已经有了一定基础,但是专门针对马拉松赛事知识产权进行研究和立法的成果还不多见,很有必要深化该领域的研究。根据现实需要,我们通过分析认为马拉松赛知识产权的研究将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马拉松赛知识产权的主体研究。因为马拉松赛涉及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识情况复杂,从种类上看,有作品、技术方案,有工业和商业标识,等等,种类较多;从来源上看,有些是征集的,有些是委托完成的,有些是自愿投稿的,来源较多;从是否为职务成果来看,有些是职务成果,有些是非职务的自由创造,所以,基于这些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识而形成的权利归属问题较为复杂。其次,马拉松赛是大型体育赛事,涉及方方面面的主体,从牵头单位的法律地位上看,有政府部门,也有民间团体;从组织形式上看,有主办者、承办者,还有组委会;从知识产权成果的创造者来看,有自然人、法人,还有非法人团体等,各种因素导致知识产权的主体比较复杂。此外,是否需要组建一个机构(如知识产权管理公司)来统一行使知识产权权利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总之,有必要从法学角度研究这些主体的法律地位,研究知识产权的归属,为权利的行使奠定基础。

第二,马拉松赛知识产权的客体研究。马拉松赛知识产权的客体和对象有所不同,我们不能混为一谈。对象就是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识本身,客体则不是这么浅显和具体,相对而言较为抽象。客体是基于这些对象产生的财产,这种财产是无形的信息财产或知识财产,属于无形资产范畴,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它是一种客观存在,能被感知、理解、评估、预期和利用,它具有特定的法律属性和经济属性,能用于生产经营过程,能带来商业利益,能引发特定的法律关系,需要通过学界的研究来找到一个逻辑切入点,统一人们的认识。只有形成这种统一的认识,知识财产(中国台湾地区称为“智慧财产”)才能和其他无形财产一样,在市场中顺畅地流转起来,无限释放并实现其价值。

第三,马拉松赛知识产权的法律关系研究。马拉松赛知识产权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有主办者、承办者和组委会之间的法律关系,有主办者、承办者、组委会和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有职务成果创造者和主办者、承办者及组委会之间的关系,也有自由创造者和主办者、承办者及组委会之间的关系,还有知识产权权利人与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识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以及知识产权客体流转过程中的关系。这些关系都需要理论工作者进行清晰的界定,在立法中加以规定或通过合同来加以规定,避免矛盾的形成,或者出现了矛盾可依法解决。

第四,马拉松赛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研究。马拉松赛和其他体育赛事一样,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将是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理论界研究的一个重点。马拉松赛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不仅有作品价值、专利技术价值、商标价值的逐一评估问题,也有赛事整体的综合品牌价值评估。综合品牌价值的研究不仅是个重点,而且是个难点,涉及的指标参数较多,属于一个庞大的指标体系并且构成一个系统工程,对指标参数的选取也需要有一个科学的标准和规则,否则很难得到人们的认可。一旦建立一个科学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可以运用到所有的马拉松赛综合品牌价值的评估中来,以此引导商家有选择性地针对马拉松赛事开展投资或赞助活动。

第五,马拉松赛知识产权的行使方式研究。马拉松赛知识产权可以由权利人自己实施,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可以转让,可以用以投资,也可以用来融资,可以使之实现流转,在运作方式上还可以通过建立资产管理公司来进行实际操作。这是一个实际问题,也是一个发展趋势,理论工作者不仅要研究权利行使的方式与策略,还要研究其实施步骤,要研究其操作程序、操作原则和操作方法,使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具体运用。在这方面,课题组已经开始深入探索,课题组成员戴云飞撰写的《体育知识产权出资中公司财产权利结构研究》论文,不仅被收入《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及学术研讨会暨亚洲体育法学会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13),还被列入会议发言名单并在发言后的互动环节获得点评专家的好评,使探索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第二节 马拉松赛知识产权的总体把握

一 马拉松体育文化的多重属性

通过较长时间的创造、生长和积累,马拉松体育文化已经形成了一个文化群落、文化生态,构成了一个地域性文化生态体系,这种活态文化体系知识产权的总体把握,要从分析它的文化属性开始。马拉松体育文化具有多样性、创新性、地域性和传承性等多重属性。

(一)马拉松体育文化的多样性

马拉松体育文化是由多种文化形式所构成的。首先,它有一套完整的竞赛规程,这种竞赛规程决定了比赛的活动方式和比赛程序,参赛各方都要按规程办事,不能自搞一套,否则整个赛事不能有序进行。但是,这种起到灵魂和核心作用的规程不受专利权法的保护,只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且著作权法只保护其表现形式,不保护其思想内容。其次,它有一套丰富的文化与艺术作品,比如运动会会旗、会歌、会徽、会标、口号、广告宣传片、奖牌、奖章、奖杯、奖状、吉祥物、专用礼品,还有与赛事相关的诗词、曲艺、歌曲、小说、散文、动漫作品、影视作品、翻译作品等,这些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最后,它有一套通过工业生产创造产品的工业设计、用于体育比赛的创新性体育用品和用于工商业领域的商业标识,这些都受到专利法和商标法的保护。

(二)马拉松体育文化的创新性

马拉松体育文化处在永不停息的创新之中。马拉松体育文化的精神实质虽然相对固定,但它的表现形式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比如,它的竞赛规则处在不断的微调之中,赛道上的设施在不断翻新、增设、调整,会标、口号、广告宣传片、奖牌、奖章、奖杯、奖状、吉祥物、专用礼品等从形式到内容都在逐年创新,与赛事相关的诗词、曲艺、歌曲、小说、散文、动漫作品、影视作品、翻译作品等,年年都在征集、创作、增补、创设。创新性最鲜明的还在于它的工业设计,比如服装、道具、礼品等,每届都有变化,每届都有新意,总能引起人们的浓厚兴趣。创新,凝结着智慧的汗水与心血,不仅是马拉松体育文化向前发展的无限源泉和不竭动力,而且产生了一种应然权利,构成了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基础,也是知识产权法立法宗旨中所应予追求和激励的价值取向。

(三)马拉松体育文化的地域性

马拉松赛都是在一个特定的地域范围内举行,必然与该地域的历史、地理、气候、风土人情、民间传说、习俗典故、传统工艺等相结合,从该地域的文化渊源中汲取精华。比如,扬州鉴真国际半程马拉松赛就结合了扬州地方文化中的历史文化、民间文化、园林文化、饮食文化、休闲文化等,打下了特定的地域烙印,带有鲜明的扬州个性,使得扬州马拉松体育文化不同于其他地方的马拉松体育文化。其他地方的马拉松体育文化不能随便借鉴、抄袭或照搬扬州的马拉松体育文化,否则不仅会使当地人民群众反感并遭到抵制,受到扬州人民的讥笑,还为知识产权法所不允许,知识产权法反对照搬照抄和商业性模仿,反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如当下流行于各大电视媒体的相亲节目一样,不顾本地特点,照搬照抄外地电视台的做法,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四)马拉松体育文化的传承性

一项马拉松赛事如果能够长期延续下来,关于该赛事的体育文化也必然是有延续性的,这种延续主要通过传承得以实现。它的方式很多,有举办者的口传心授、宣传片和纪录片等的观看、日常操练、反复表演、各种培训等。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来看,传承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单纯的复制;另一种是有一定变化的演绎再现。复制是文化的一种基本属性,文化具有某种可复制性,复制的目的是在某种方式上对该文化进行使用,这种使用受到知识产权的控制和支配,只有权利人自己或经权利人许可,才可以进行商业目的上的复制。复制是一种权项,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演绎再现没有超出传承的范畴,只是它具有一定程度的变化和创新,例如,在不破坏完整性,且不歪曲、不篡改其主题思想的情况下,丰富文化内涵、拓展文化外延、增加文化形式、改变文化载体、更新传播方式等演绎方式,都属于传承的范畴,这种传承也是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的,不经许可,他人不得以商业为目的进行这种性质的传承。

二 马拉松体育文化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关系

在探讨马拉松体育文化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必须明确马拉松体育文化与知识产权的关系。马拉松体育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民间自发形成的,有了马拉松体育文化,才有基于这些文化的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是法律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没有法律制度的规定,马拉松赛知识产权只可能是一个理论问题,无法在实践中得到体现。而马拉松体育文化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关系是一种各自独立但相互促进的关系。

马拉松体育文化有它自身的发展规律和发展脉络,要遵循体育规则和体育道德风尚,同时也可以和商业活动结合在一起。从起源上看,它是一种民间自发、自愿、自觉的体育文化活动,从发展过程来看,它有地方政府的支持,有组织者的精心策划、科学决策、合理安排,有商家的赞助与合作,有选手和民众的积极参与,有了这些因素,它就可以持续发展起来,甚至可以名扬四海、妇孺皆知,给当地各项产业和事业的发展提供一种正能量,带来一种气场。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知识产权制度已经逐渐完善,显示出它的价值和优越性,知识产权意识已经开始深入人心,马拉松赛的组织者已经开始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使得马拉松体育文化如虎添翼、锦上添花,使得商家不得不按照规定的程序、规定的方式、规定的范围、规定的时间来使用马拉松体育文化,商家自觉自愿按规则办事,就是对马拉松体育文化的一种直接肯定、一种正面宣传、一种有力弘扬。将知识产权制度运用到马拉松体育文化的保护中来,可以直接激发马拉松体育文化创造者的积极性,创作出更多更好的文艺作品,开发出更好的产品,不仅创作者的价值与才华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创作者还能成为这些成果的权利人,通过权利的行使获得经济上的回报。由此,形成一个良性循环,使马拉松体育文化走向繁荣兴旺。

正如体育文化促进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一样,马拉松体育文化的不断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并将继续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从形式上看,国际上出台了一些关于马拉松赛事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国内也出台了一些关于马拉松比赛期间知识产权执法的规定,这是对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直接推动。从内容上看,马拉松赛事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中,对权利主体的规定较为详细。从发展趋势看,马拉松赛的名称将会被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中,例如,“中国扬州鉴真国际半程马拉松赛”“扬州马拉松”“扬马”等特有名称商家不能随意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中使用。特有名称是马拉松体育文化的核心标识,它凝聚了众多的智力成果与文化因素,已经成为极具传播力的文化符号,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和无尽的经济价值。它不同于一个单纯的文学艺术作品的名称。再说关于单一文学艺术作品的名称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还有争议。马拉松赛事特有名称是否应该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学界已经逐步取得共识。就像某种专有产品的特有名称要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一样,例如“泥人张”,只允许19世纪后半叶天津张长林传授下来的泥塑艺术产品使用这一特有名称,其他门派生产出来的泥塑产品,只能称作“泥人”“泥塑”“泥人彩塑”等,否则就构成不正当竞争。再说,特定名称在体育赛事中的使用,就像一个产品的商标一样,只不过没有注册罢了,未注册商标是受到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保护的,那么体育赛事的特有名称也理所当然地拥有自然权利,需要而且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总之,随着马拉松体育文化的不断发展,与体育赛事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将不断完善。

三 马拉松赛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方式与原则

以什么样的方式和原则来保护它,这是面对马拉松赛知识产权的一个核心问题。我们要以正确的方式和原则,从实际出发,科学、全面、系统地保护马拉松赛知识产权。马拉松赛文化内涵的丰富性,以及它体现的多样性、创新性、地域性和传承性,决定了它的保护方式也是多样的。不管是哪种保护方式,实施的基础都是立法保护。立法保护是根本性的保护,只有健全的立法保护,才能使行政保护、财政支持、组织者维权等得到可靠的保证。

保护体育文化知识产权的前提是保护体育文化本身,文化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基础,也是知识产权行使的依据和证据。首要任务是让文化发扬光大,而不是任其杂乱无章、自生自灭、自行流失。这就需要我们建章立制,用行政手段来保护好体育文化。在行政法规制度下的行政保护,基本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第一,建立作品名录制度。马拉松体育文化名录体系的建立是保护工作的基础,也是传承、弘扬的依据。第二,将马拉松体育文化转变为有形的形式。通过搜集、记录、分类来建立档案,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全面、真实、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予以妥善保存。第三,在它产生、生长的原始氛围中保持其活力。如每届马拉松赛都要举行一些仪式,这些仪式保持了马拉松体育文化的原始氛围,使马拉松文化得以鲜活地再现。第四,转化为经济效益和经济资源,以生产性方式对其进行保护。比如吉祥物、礼品、玩具以及其他很多手工艺制作品,都可以作为文化生产、生活方式延续传承。甚至可以通过资源重组和产业运作扩大生产规模,扩展销售市场,从而使这些项目得到弘扬和传播。

体育文化的行政保护和法律保护并行不悖、相辅相成。法律保护主要有行政法保护模式和民法保护模式两种,对于马拉松文化的知识产权,我们主张以民法保护模式为主,民事法律模式下,又分为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两种方式。在民事法律规制下的权利主体主动保护,其保护的基本方式就是权利行使的以下几种方式:第一,以自己的身份传承。自然人个体学习、掌握、传承体育文化,不是单纯的自我娱乐,不是单纯的宗教信仰,也不是仅仅为了获得一种物质生活来源,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我价值实现的方式。在该领域做出了贡献,他的人身权利就必须得到世人的尊重,就必须获得法律的保护。第二,监督他人在尊重体育文化以及传承人身份的前提下进行非商业性使用。非商业性使用主要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益事业,比如教学、科研、宗教、慈善、政府公务行为等,在表明来源和保持原有含义不受歪曲的情况下,正当地使用体育文化,使体育文化正面传播,对于这种传播,权利主体有监督权,这种有监督的传播就是对体育文化的一种有效保护和弘扬。第三,马拉松赛的组织者有制约机制限制对赛事进行商业性使用,如限制对有关赛事的作品出版、演出、播放、传播、改编、翻译、制作成音像制品,相关技术的生产性应用,以及商标的使用等。第四,许可他人有条件地进行商业性开发和使用。第五,禁止他人歪曲、篡改性使用。第六,禁止他人不经许可进行商业性使用。在民事法律规制下的权利主体被动保护,就是发现侵权情况下的被动保护,保护的基本方式是权利行使的以下两种:第一,权利人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举报,申请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比如通过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或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加以行政处罚。第二,在取得相关侵权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或反不正当竞争诉讼。

不管是行政保护还是法律保护,体育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应坚持的原则与方式是密不可分的,在保护中主要应该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坚持积极保护的原则。体育文化活态流变性的特点,决定我们要尽可能避免以静止、凝固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在既不改变其按内在规律自然衍变的生长过程,又不影响其未来发展方向的前提下,尽可能寻找既能使体育文化获得传播又能带来经济效益的方式,比如生产性保护的方式及与旅游开发等的良性互动结合方式。第二,坚持创造整体性社会保护的环境。任何马拉松体育文化都不会是单一的,它是一个文化生态群落。因此,从保护方式和形成保护生态两方面创造整体性保护的环境十分重要。第三,坚持发展性保护的原则。保护的目的是使体育文化更好地发展,而不是制约体育文化的发展,只要是合理使用体育文化,有利于体育文化的正面传播的行为,都要给予鼓励,而不是限制。第四,坚持利益平衡的原则。保护既要有利于权利人利益的维护,也要有利于其他使用者利益的保障,使两者利益实现平衡,达到良性互动。只有如此,众多体育文化项目才会在科学合理的保护中得到更好的发展和延续,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才能得以长期维护。

第三节 本书的基本思路、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一 基本思路

虽然本书探讨的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但作者力图突出自己的特色,以“扬马”文化作为研究对象,分析“扬马”文化在产生、发展、创新、弘扬过程中的各种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研究如何对“扬马”文化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和开发。尽管人们对体育文化知识产权及其保护的理论予以关注并开展研究已经有了一段时间,在研究成果上也已经有了一定的积累,但是,马拉松体育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研究,仍是个新兴领域,远未获得充分的发展,需要运用哲学、法学、体育学、社会学、民俗学、人类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即使是在知识产权法基本原理的运用上,也要灵活掌握,要有所变通、有所创新。因此,本书作为国内有关马拉松体育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与开发研究的第一本专著,主要内容是要深入分析马拉松文化与地方文化的关系,阐述马拉松赛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厘清马拉松体育文化在传承、使用等方面的法律关系,明确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阐明主体权利的内容,界定马拉松体育文化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的范围和情形,要深入分析体育文化传播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现象,还要探索体育知识产权资产运作的理论与方法,研究体育知识产权行使的方式,并要对国内外马拉松赛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做出比较分析。从这个意义上说,本书更多地带有理论探索的性质。它可以为体育知识产权学科的教学提供参考,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教材使用,但本书章节、结构的安排主要是从问题出发展开讨论,而不是从教材使用的角度来设计、构思的。我们认为,那种从教学需要出发、以教材建设为主要目标的体育文化知识产权保护著作,应在马拉松体育文化知识产权理论研究或体育文化学得到进一步发展之后才可能出现。在马拉松体育文化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刚起步不久的今天,我们撰写这样一部具有探索性的马拉松体育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与开发的著作,旨在从理论上努力回答马拉松体育文化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提出的一些重要的、迫切的、原理性的问题,同时也试图对体育文化学的学科建设做基础性的工作。总之,从基础理论和保护实践两个方面对马拉松体育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做出理论概括和阐述是本书的基本思路。我们试图找到将基本理论付诸保护实践的可行性,从原理上来阐述有关马拉松体育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认识、基本观点和方法论问题,为马拉松体育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寻求深层次的理论支持,对马拉松体育文化传播中可能遇到的法律关系进行有针对性的理论分析,增强可操作性。

二 主要内容

我们从基础理论和实用理论两个方面对体育文化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研究,力图构成既有理论深度,又有实践指导意义的马拉松体育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理论体系,这是本书的基本思路,同时,这也构成了本书的主要内容。所以,本书分成上、下两篇,上篇作为总论,阐释马拉松体育文化保护的价值与法律保护模式选择,下篇作为分论,阐释马拉松体育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种具体机制问题,侧重于有针对性的实践操作。上篇和下篇各分为五章,并且连续编排。就各章的内容来说,本书第一章是导论,从宏观上阐述马拉松体育文化基本含义、起源、发展和基本属性,分析马拉松体育文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关系,并阐述对马拉松体育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方法总体把握的基本原则,概述本书的研究思路和要阐明的基本问题。第二章以扬州鉴真国际半程马拉松体育文化概念、内涵、特点、作用,以及与扬州地方文化的关系作为阐述的主要内容,强调马拉松体育文化离不开地方文化,必须与地方文化相通相融,并且必然对地方文化的传承和创新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第三章从文化意义、经济意义、社会意义等多维度建构一个立体的、丰富的、动态的马拉松体育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价值体系。第四章从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理出发,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探析保护马拉松体育文化知识产权的必要性和其保护的范围。第五章对国际大型体育赛事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机制与实践中的具体做法进行比较分析,进一步阐述用知识产权法律模式保护马拉松体育文化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以及其操作的具体方式方法。第六章从现状分析入手,研究扬州鉴真国际半程马拉松赛的著作权保护与开发,界定扬州马拉松体育文化表现形式的著作权主体、保护对象,阐述保护与开发机制。第七章也是从现状分析入手,研究扬州鉴真国际半程马拉松赛的专利权保护与开发,分析马拉松体育文化主体的专利权内容,阐述专利权保护与开发机制。第八章研究扬州鉴真国际半程马拉松赛的商标权保护与开发问题,对现状的分析较为透彻,指出问题并提出建设性意见。第九章研究扬州鉴真国际半程马拉松赛事资产的公司化管理与运作,对赛事资产进行界定,阐述资产管理公司的模式选择及其组建,分析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方式。第十章探讨扬州鉴真国际半程马拉松赛资产管理公司的知识产权行使方式。后五章立足保护工作实践,理性地探讨保护马拉松体育文化知识产权实务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法律关系和法律疑难问题,是本书的重点、创新点与突破点。

三 研究方法

任何一门学科形态要科学清晰地阐释其对象,都需要具有一定的与其研究对象相适应的方法论。马拉松体育文化的特性总体上是活态流变性,但用进化论并不能深刻阐释这一社会历史和精神文化领域中的现象,要科学、系统地揭示马拉松体育文化的本质特性、知识产权保护规律,还必须依靠唯物史观和法哲学的基本理论。在根本的方法论上,我们还是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为指导。作为本课题的具体研究方法,根据研究对象的需要,除了法学和哲学的基本分析方法外,还要借鉴和运用社会学、文化学、历史学、经济学、人类学、体育学、艺术学、美学等学科的方法,特别注重将各学科的研究方法加以综合运用,进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从学科定位而言,马拉松体育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与开发机制主要属于法学的范畴,偏重于文化传承、传播和许可使用以及进行资产运作的实践应用。这就需要我们在进行马拉松体育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探索中,努力吸收相关学科的理论研究成果,同时,也应努力在马拉松体育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基础上,以创新性的理论概括,为马拉松体育文化保护学这一新的学科的创立及其理论体系和方法论架构的建设,进行扎实的学术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