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现代文学文献题录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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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说明

本题录系回族现代文学相关文献篇目的首次汇集与整理,亦是展现回族现代文学原始生态、勾勒回族现代文学版图轮廓的初步尝试。编者意在通过发掘、汇整丰富却分散的回族现代文学各类书面文献,使之形成系统,从而还原并呈现回族现代文学纷繁多样的真实景观和变迁演进的大致脉络,为回族现代文学的疆域图景描述、作家作品梳理、特点价值研讨、论文史著撰写,提供一份文献依据,奠定一个史料基础。

一、正文。本题录正文分为两辑:文学著译和评介研究。

(一)“回族现代文学著译题录”分为创作、译作、文学论说三个专题,文献时限均为1917-1949年。

1.著作。分列回族作者在回族报刊及其他报刊发表的和单行出版的作品,包括小说(含长篇、中篇、短篇小说和小小说,故事、演义、寓言、童话等)、诗歌(含新诗、旧体诗词和歌词、通俗歌、鼓词等)、散文(含随笔、游记、杂文、序跋、日记等)、纪实(含特写、报告文学、传记和有一定文学性的通讯等)、戏剧(含话剧,戏曲)。小说、诗歌、戏剧和译著尽可能全部收录,散文和纪实适当选择收录。哀悼诗文和个人或团体间的祝贺词选收。对联不收,庆贺报刊的祝(题、献、贺、纪念)词一般不收。

2.译作。分列回族作者在回族报刊及其他报刊发表的和单行出版的翻译作品,包括小说、诗歌、散文、纪实、戏剧和论文,含个别维吾尔语译作、回族报刊上个别汉族译者的译作,不含从教义角度对伊斯兰教经典《古兰经》的节译、摘译、编译。

3.文学论说。合列回族作者在回族报刊及其他报刊发表的有关文学理论、鉴赏、翻译等的论说和对中外作家作品的评介。

(二)“回族现代文学评介研究题录”分为回族文学综论、作家作品及译作评介,回族文化和文化运动三个专题,文献时限为1917年1月至2017年5月。

1.对回族现代文学的综合述评。所录篇目中,有的论文例涉当代作品或民间文学,有的专论回族语言问题,有的综论少数民族文学,其言说值得考察现代作品时参考;回族文学史、少数民族文学史著中的有关章节,尽管多为具体作家作品的述评,但述及某时期、某题材的简况,体现了编著者抉择作家作品的“史识”,故列于综论。

2.对回族作家、作品及译作的评介(含著译者自述)。有的文章部分内容涉及1949年以后,为保持论述的完整,仍予收列。创作评介和译作评介分列,有的内容少量交叉。

3.为开阔视野,体察探究回族现代文学生成壮大的文化背景,增列回汉人士论述“回族文化和文化运动”专题。其中含少量回族报刊、社团总体研究,不含个别报刊、社团研究。

二、附辑。

为展示现代时期汉族和其他民族作者对回族生活的关注与表现,以及汉回文学交流互动之一隅,特设附辑“其他族别作者表现回族生活的文学作品及评介题录”。该辑收录1917-1949年其他族别作者反映回族人现实生活和表现回族历史人物的主要文学作品,以及1917-2016年回汉人士对这类作品的梳理和评介。

三、出版物分类和收录原则。

1.“回族出版物”指回族人士编辑的各种回族报刊和创办的出版社印行的书籍,由回族人士、团体编辑附于其他报刊的副刊或专栏,回族作者自行印制的和出版印行者不详的作品集。以面向回族读者且社会影响较大者为主,兼及能看到的所有出版物。收录其中回族作者的各种题材作品,少量非回族和族别不明作者不涉及回族题材的作品。族别明确的非回族作者涉及回族题材作品,列入附辑“其他族别作者表现回族生活的文学著译及评介题录”。

2.“其他出版物”指非回族人士编辑的全国性报刊、地方报刊和创办的出版社印行的书籍。收录其中回族作者的各种题材作品。

3.回族作者在上述两类报刊上先后发表的和经回族报刊转载的同一作品,列入“回族出版物”,同时标明其他出处。少量面向全国读者的回族出版物(如《西北通讯》《北平小报》等)和众多“其他出版物”中回族作者族别的判定,除已知确系回族者(本名或笔名)外,或据作品内容,或据当时和后来其他人的说明。

四、条目的排列和内容。

1.各类别、专题下的条目均以初刊时间先后为序(初刊时间不详和1950年后始发表的见下3.),详列篇名、体裁、著译者(有的笔名后注明已知真实姓名)、初载处所和时间、所收书籍,以及转载、重载、选入书籍等有关该作品流布的讯息;有的条目加“按”或注释,分别说明关乎本条或多条的必要事项。著译者空白的条目为原作无署名。

2.同一作者以同一署名在同期(同日)报刊同专栏发表的同体裁作品连排,各篇之间加“/”号;同一报刊的同一专栏所载多位作者的同体裁作品连排,顺序为作(译)者、篇名;不同作者之间加“//”。同题连载作品列于首载处。同题作品经重载、转载者,一般列首载处,同时标出重载、转载情况;有的作品首载处、重载处均列。同名期刊刊名前加出版地以示区别。

3.发表处所和时间不详及20世纪50年代以后始正式发表的作品,据该作所署或作者所述、论者考订的写作年代,列于当月末或当年末;写作年代模糊的,如“作于1945-1949年”,列于起始的1945年末。发表月日未查明的在月日前加问号“? ”。

五、条目的体裁标注及其他。

1.作品体裁原刊有标注的,一般按原标注;无标注的和原刊栏目与作品体裁不尽相符的,由本题录编者标注。作品篇名后方括号 [] 中的同字号仿宋字为编者所加该作细目。

2.鉴于旧体诗词体式繁多,创作部分的旧体诗词不做细分,均标为“旧体诗”;其中,诗题后的六号同体字为原题标注,方括号中的小五号同体字 [ ×首] 为编者所加。白话现代诗作则标为“新诗”。题目为“歌”者,视其体式的不同和语言的文白雅俗,分别归入“通俗歌”或“旧体诗”“新诗”。译诗不论译文的体式和语言,统标为“诗”。鉴于当时散文和纪实类作品的划分时有含混,纪实作品中报告文学、特写、通讯的区分并不严格,难以一一准确界定,故除原报刊有标注者外,编者笼统标为“纪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