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社会】
近代中国工业化进程中乡村社会的利益实现——以贾汪矿区冲突为中心
提要 从近代贾汪矿区的工业化进程来看,传统“小农”既没有被工业化大生产所“压碎”,亦非被动卷入,而是表现出高度的自主灵活性。他们不仅能依据既有文化传统和行为逻辑、利用群体和地域优势主动挑战,以维护和扩张自身利益,还注意借助现代公权力向工矿业施压。由此以“赎富”为指向的乡村利益扩张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强势,将煤矿包围在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中。这说明,脱离具体的历史条件、社会生态和文化传统,单纯理论分析和学理探讨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
关键词 贾汪矿区 工业化 矿区冲突 乡村利益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社会发展理论中,工业化是推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核心力量和不可抗拒的历史趋势;在此过程中,传统“小农”必将被工业化大生产所“压碎”,面临着“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的命运。由此,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农民乃至整个农业社会,长期被视为工业化中的消极存在,即工业发展的障碍或社会转型中的一份历史遗产。20世纪70年代后,该理论受到挑战。费正清、彭南生、马俊亚等学者的研究发现,现代工业与自然经济之间并非此消彼长的关系,如机械工业的兴起和机制纱的推广,反而巩固了手工织布业的地位;“石磨+蒸汽机”技术的运用,为家庭手工业向机器大工业过渡准备了条件,并促进了乡村手工业经济区的兴起;这在近代江苏乡村经济转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传统农业与现代工业实现了和谐发展,区域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如果将乡村视为一支整体性社会力量的话,它与现代工业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如其不愿接受“灭亡”之命运安排的话,又该如何显示自己的存在和表达自身的诉求?为回答这一学术界尚未专门探讨的问题,本文以清末民初贾汪矿区冲突为中心,从乡村利益主张及其实现路径和逻辑等层面,展示工业化进程中乡村社会的历史主体性。
一 矿区冲突:乡村利益实现的基本方式
位于江苏铜山、山东滕县交界带的贾汪矿区,见证了近代中国工业化的历程。该矿区的历史,通常追溯到1882年胡光国父子在铜山北部创办的利国矿务局。最初的布局以利国驿冶铁和青山泉采煤并举,1898年粤商吴味熊接手后专事采煤,将矿场移至靠近滕县的贾汪,企业更名为贾汪煤矿公司。1912~1926年袁世传经营时期,煤矿扩张迅速,形成覆盖铜山县东北境、面积达18729亩的大型矿区;同时因机械动力的广泛使用,很快便摆脱了年产量长期在3万吨左右徘徊的局面,其中“出煤最旺”的1921年达到24万吨。1933年,刘鸿生注资的华东煤矿公司成立2年后,矿场延伸至滕县夏桥,矿区面积增至22586亩,煤炭产量于1936年达到34.7万吨的历史最高水平。
这一时期贾汪工业化的推进,主要靠矿主更替所带来的外部资金的注入,而非企业内涵式增长。煤矿之所以迟迟未走向良性发展之路,除战乱、市场波动对煤炭运销的影响外,主要受制于乡村的干预。首次大规模矿区冲突,发生于19世纪90年代初胡光国经营近十年之际。这场“强行阻止开矿”“气势汹汹地要求赔偿巨额损失”的冲突,起于地表塌陷等煤炭开采负效应的显现,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煤矿“一度获利颇厚”,“一些土豪劣绅感到眼红”。矿方被迫接受“通商惠工,保民振业”的要求,并对乡绅施与“出场犒劳,节日馈赠”的礼遇。受此激励,乡村的利益表达方式更为激进,到吴味熊经营时走向极端。余明侠的调查显示,吴因“人生地疏且缺乏应变之才”,接连遭到“土豪劣绅的敲诈勒索”,最终酿成两败俱伤的惨局:1906年吴忧郁而死,煤矿倒闭,乡村经济重陷低迷。过犹不及的严重后果,促使地方领袖调整利益实现方式。
其后,他们以维护矿区秩序的方式分享工业化成果。经其盛邀重理矿业的胡光国受到前所未有的礼遇;袁世传扩建矿井包括修筑运煤专线贾(汪)柳(泉)铁路的计划均得到他们的支持,1918年铺设通信电杆时还一度出现“地方人民赞助交通”、矿方“设宴款待”的其乐融融之景。此期矿区关系的改善,还得益于煤矿对乡村利益的主动关照。袁世传时期对乡绅的犒劳和馈赠渐成定例,1917年贾柳铁路通车后为乡民提供搭乘之便,次年建成的贾汪煤矿医院对矿区乡民义务接诊。1927年开始“代办”贾汪煤矿的上海远记公司,不仅将惠民设施全部开放,知名乡绅还在煤矿挂名领薪。
1931年华东煤矿公司成立后,矿区秩序再度失衡。变化起于矿方的革新行动。在总结远记公司代办失利教训时,华东煤矿公司认为经营实业“非如慈善机关贵在布施”,不能无条件地迎合地方,笼络乡绅的积弊“势非彻底革新,不足以期整饬”。该公司成立伊始,便废止了馈赠犒劳成例,并借改组之机赶走了挂名领薪的乡绅。既得利益受损的地方势力随即组织反击,重新挑起矿区冲突。
1931年11月19日,一场时称“贾柳路乡民暴动”的矿区冲突爆发。是日晨,乡民砍毁矿方80余根通信电杆,“旋即星散”。真正的较量发生在试探性进攻后。次年2月1日,在铜山县政府、县党部主持的协调会上,就“电杆占地”问题顺利达成由华东煤矿公司一次性补偿300元“过去损失”,此后“每年每根电杆用地由公司出租金一元”的赔偿方案,但在矿井排水问题上谈判陷入僵局。第二区原区长薛允生为首的乡民代表先是坚持“井口汲出之水由公司购地修理水道”,被驳回后转而要求“地方出地、矿方出资”联合疏浚贾新河,最后在调解方支持下强行通过矿方承担全部施工费用的议案。
横穿矿区的贾新河经年失修,加以矿井排水的渗入,每逢夏季山洪暴发便有大片农田被淹,“应需修挖”,但工程浩繁且“中隔滕县境地”,确非煤矿单方所能为。华东煤矿公司认为此事“纯属节外生枝”,耗资巨大且将引起更多纠纷,故甚为消极。而薛允生等抓住此问题不断向矿方施压。在第二次协调会上强行通过1932年4月24日开工的提案,随后通过铜山县政府发出警告:如继续拖延,“迫于饥谨,激于义愤”的民众“发生抵抗侵害之事”,“应由华东公司负其全责”。当矿方迫于压力应允“可随时将浚河之款半数拿出,交地方人民从事开工”时,又因下游滕县第九区反对浚河表示左右为难。更为激烈的冲突随之爆发:1932年5月26日300余名乡民围攻矿场,六七月间煤矿交通和矿井水道屡屡被堵。
矿区冲突的不断升级,终于使矿方意识到问题症结在于“平日与地方士绅毫无联络,以致每遇毫末之事,因双方各不相让,使交涉扩大陷于僵局”;由此华东煤矿公司确立了“睦邻息讼”原则,及“商明地方士绅将浚河案自动撤消”的方案。随后矿方抛出预付600元“权作地方暂时之用”的橄榄枝,但薛允生等并不为之所动,继续鼓动乡民肇事。其间,在矿方表示再追加600元预付款时,薛允生一度同意和解,但领款后次日又发生阻止交通之事。面对矿方质问,薛允生顺势提出附加条件:以塌陷赔偿和土地回购方式为各“代表”提供补贴,各类补偿的发放由其承揽。矿方再次妥协,为此付出高昂代价:以土地塌陷的名目每年赔偿薛允生1290元,以每亩90元即高出市价一倍的价格回购薛继铭29亩土地,另以“桥口冲地损失费”之名补助朱润东和组织暴动的薛继杭、庞德修等1600元。
对地方势力的让步,虽暂时平息了这场冲突,但矿方由此陷入“岁耗巨款,而纠纷愈多”的怪圈。一方面,薛允生等人的巨额收益,激起“有力好动”者“得寸进尺之心理”。仅隔一年,薛鼎臣便要求“援照”前例赔偿其3600元“贾柳路桥口冲地损失”,当矿方准备应诉时旋即表示只要2000元即可“和平了结”。1937年初赵继武等继续炒作浚河概念,要求矿方将“煤井之水设法容纳别处,或停止汲水”,以免影响其“自动浚河”。另一方面,由于赔款发放被薛允生和薛继铭垄断,矿方每年“赔款过巨”,但不少乡民并未得到应有赔偿,“庸懦无能之百姓因此吃亏被冤者亦复不少”,以致“诉讼连年,迄难止息”。
在矿区工业化进程中,如何处理与乡村的关系,特别是如何应对地方势力无休止的索取,一直是困扰煤矿的难题。胡光国遇到过“既忧外侮之凭陵,复虞内用之空泛”的困扰,华东煤矿公司一直面临“仅言用恩,有难填地方人士欲望之虞,若仅用威,似又有激成事变之嫌”的困境。易言之,没有以利益输送为基础的“感情联络”,工业化进程难以顺利展开;遵循“惯例”或为息事宁人而妥协,又会“时被敲诈,任意骚扰”。近代煤矿生存之艰难,由此可见一斑。夏明方从灾害史研究中得出“早期的现代化受到了广大农村挤压”的结论,更适用于解释近代中国矿区工业化的困境。
二 乡村对现代公权力的借助
乡村对矿区工业化进程的干预,既非西方现代化理论所称小农制对现代工业的不适应性导致“工业化往往引起小农群众有意的破坏”,也非宏大叙事中所指农民因天然保守落后对现代文明抱有本能的敌意与排斥,而是出于分享工业化成果的需要。到20世纪30年代,随着乡村权力结构的变动和社会转型加快,乡村利益表达方式出现了新变化:除注意强化行为合法性、利用浚河这类公益事件外,还与进入乡村的国家权力和影响力日益增大的媒体结合起来,借助现代公权力向煤矿施压,由此矿区工业化进程变得更为艰难。
为强化社会控制和资源吸取,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全面扩张国家权力,重置区公所,由省政府直接委派的官员控制乡村司法、警务和征税、摊派。在新的权力结构下,乡村利益实现无疑先要通过区政权这一关。尽管地方势力因被排斥在权力中心之外与新政权有着难以调和的矛盾,但在对付矿方问题上二者找到结合点,因为不受制约的国家权力进入乡村伊始就表现出强烈的利益扩张欲望。1931年秋铜山县第二区区长刘鉴秋借故敲打华东煤矿公司,试探权力寻租空间时,薛云生等迅速与之结成利益联盟。
1931年8月15日,在运煤“列车临开之际妄开车门”所致人命案发生后,刘鉴秋“妄加干预”,“力主拘押矿长”。因矿方拒绝“通融”,薛允生等成立“反对华东煤矿委员会”,第二区公所组成“反对华东煤矿后援会”,联盟初步形成。9月25日因“其地未获租用”而心怀忌恨的户主率众阻止矿方钻探时,第二区以“乡民控告被殴受伤”为由“拟拘捕工头”;矿方“又请县派员莅验”,矛盾激化,随后两组织合并为“贾柳路民众反对华东煤矿侵害权产委员会”,薛允生等公开声讨矿方侵权。11月8日因乡民突扳道闸致火车脱轨、一乘车乡民毙命案发生后,矿方再度“越级”上报;刘鉴秋被激怒,当着县政府处理事故人员之面“肆口谩骂,拍桌咆哮,饬其武装随士立拘公司职员”。矛盾全面激化,“暴动”预案随之启动。
贾柳路乡民暴动的顺利展开和善后过程中向矿方的有效施压,皆赖于第二区公所的支持。暴动前夕,刘鉴秋“亲到各乡镇公然宣言公司压迫民众”,声称只要乡民“取直捷破坏行动,自有本区长负责”,并要求保卫团如遇矿方抵抗“开枪射击”。薛允生等也积极协助“盟友”实现利益主张。1932年2月10日,矿方按约重装电杆时,遇到乡民“蛮横无理”的阻止,薛允生以内部意见不一为由相推诿。当矿方求助铜山县政府并依其指点与第二区公所“接洽”时,刘鉴秋提出每月补贴第二区教育、警备费各100元的要求。被拒绝后,第二区公所鼓励薛允生借浚河案向矿方施压。直到华东煤矿公司调整政策,刘鉴秋“月助200元”的要求被接受后,才同意不再支持乡民肇事和重提浚河案。
鉴于区政权滥用权力和“推行政令之不足,压迫民众则有余”问题的普遍性,1933年南京政府剥离区公所的警务权,并将其行政权下移到乡镇公所。国家在分散配置基层权力时,还以“义务职”定位及“以人格、知识和做事能力为标准”的乡民推选、县长任命的制度设置,强化对乡镇长的权力约束,推动其与地方利益的结合。这批亦官亦民的乡镇长,基于确立公共身份的需要,成为乡村的代言人,乡村利益实现方式随之发生变化。1933年滕县大泉乡乡长刘海秋组织的塌陷索赔案,可谓借助媒体实现乡村利益主张的典型案例。
这年初因六七号矿井煤炭储量殆尽,华东煤矿公司一面着手开发夏桥矿井,一面回采六七号矿井的保护煤层,造成大泉乡一带“民田坟墓多处塌陷”。6月初刘海秋与矿方交涉,停止回采的要求被拒绝,但对方承诺赔偿。不料随后“两月连次大雨,平地浸水,不能插足”,塌陷勘测一再推迟,矛盾开始激化。村方既担心对方食言,亦为增加讨价筹码,决计采取行动。8月29日,该乡“老少妇女三四十人,拦住六七号大门,不许通车。虽经(矿方)派员多方劝导,终归无效,以致材料、煤斤无法运输。六七号井口是夜10点班被迫停工,不能产煤”。矿方随即“延请该乡乡董、耆老设法调停”,并急电山东省政府和滕县政府“先以制止再予调解”。经滕县政府出面调解,赔偿标准在初定每亩3元基础上“暗加一元”,赔付面积从原计约150亩增加到274亩。
在最后赔付环节,此案又出变故。这年因夏桥矿井开建包括为铺设运煤轨道征购路基用地耗资巨大,赔款迟迟未到位。乡民以为矿方又在拖延,集议后决定通过媒体施压。1933年12月8日,徐州地方媒体《新徐日报》头版刊登的《开矿影响民田,时起纠纷》一文,描述了该矿区的严峻局势:华东煤矿公司对大泉乡造成民田、坟墓严重塌陷的问题后,又迟迟不兑现赔偿承诺,“民众极为愤慨,咸愿与之一拼。现已秘密集合民众数千人,拟与以武力争斗”。该报道随后被上海《新闻报》《晨报》和天津《益世报》、南京《中央日报》转载,形成轰动一时的新闻风波。
结合《新徐日报》“并无访员”,此前矿区冲突稿件均为乡民代表“自行送登”之事实,及12月19日《申报》记者调查时“该处农民,方在乡公所开会,集议索款”的巧遇,可基本断定刘海秋在整个事件中起主导作用,且该报道很可能出自其手。但刘与此案件并无直接关联,赔偿清单上未见其名,且发放额与总公司核拨数相吻合,即其从中渔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正因为没有掺杂私利,刘海秋才敢将事件公之于众。此外,此案与之前的矿区冲突不同,其正当性更为明显,此亦该报道引起国内主要媒体关注的原因所在。当然,正如薛允生等与第二区公所的合作并不意味着对基层国家权力的认同,大泉乡借助媒体也不能说明其已具备现代观念,因为这仍属威慑手段,带有功利主义取向。简言之,乡村与现代公权力的结合,并没有改变其利益扩张的性质。
三 “赎富意向”与“共有的习惯”:乡村利益实现背后的逻辑
煤矿与乡村可谓一对典型的矛盾体。尽管二者有互惠的一面,但现实中往往表现为尖锐的矛盾和对立。这其中既有煤矿危及乡村生存资源时正常的利益博弈,也不乏地方势力以利益扩张为目标的“借端滋事”“蓄意敲诈”;后者实质为一种“吃大户”的习惯,即财富占有不均衡格局下“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之传统的延续,周晓虹称之为“赎富意向”。
为便于理解这一概念,我们先来看看周梅森在其成名作《沉沦的土地》中讲述的刘四爷发迹的故事。民国初年,贾汪煤矿公司准备铺设贾柳铁路。刘四爷得此消息后,用双倍价钱买下铁路必经之地的15亩薄地,并连夜撮了几堆黄土充作坟茔。公司购置了所需土地,唯独买不下这15亩,工程被逼搁浅。四爷声称:祖坟在此,这块地千金不卖。最后通过当地乡绅出面调停,矿方以高出原价20倍的价钱买下,并答应他做挂名的土木股副股长,每月10块大洋,一袋面粉,一直养了他5年。
该故事的真实性无从考证,但贾汪矿区确不乏类似案例。1933年初华东煤矿公司为铺设夏桥矿井运煤轨道,着手购买路基用地。就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开始发款时,滕县南乡大泉村刘氏家族“借口六七号矿井东北刘姓坟墓塌陷,突然反悔,把持不卖,并提出不近情理无法接受之条件”,“虽经百般协商,均属无效”。此案中,刘氏家族同样利用矿方选定路线的不易变更性、己方土地的区位优势和具有文化象征意义的祖坟来胁迫对方,且“恃顽要挟”的特征更为明显:祖坟塌陷的借口与征地并不相干,“坟地四周千尺以内直下之煤不准采挖”的条件过于苛刻。对此,熟悉当地人情世故的山东省实业厅王芳亭厅长在复函中一语道破天机:“似不妨与地主切实接洽,优给代价,俾归妥协”。
在近代贾汪矿区,这种带有讹诈性质的赎富意向,成为煤矿与乡村矛盾的焦点。该矿区首次冲突起于此,在吴味熊时期发展到极致。其后基于乡绅反省后的自律,这种取向得到控制,但到20世纪30年代初既有利益格局被打破后再次泛起。薛允生等“无论该公司财势怎样强大,我们仍不得不自动的联合起来,与之斗争到底”的呐喊,大泉乡“该矿势力既大,资本充足,官厅、富绅莫不与之往来”而乡民“咸愿与之一拼”的誓言,包括日常索赔中“乡民一见地面稍有低洼,即指为塌陷,且于低洼以外往往量出数百尺,并牵连上面坟墓,要求公司赔偿巨款”的要求,都是这种倾向的反映。
与通常的“揩油”行为不同,矿区乡村的“赎富意向”主要基于本地资源不容“外人”染指的权利意识,即英国史学家汤普森所说的“把异乡人排斥在外”的“共有的习惯”。在贾汪矿区的具体表达,一是“我们的土地,他们没有树立电杆和修筑铁路的权利,也不能够供给他们享受地下掘煤、地上挖沟的利益”;二是“乡民的路”矿方无权使用,“乡民的河”矿井不能排水。这种观念根植于华北乡村保守内聚的文化传统,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此亦当地虽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和便利的交通,但在近代不仅未融入沿海经济圈,反而“变成了一潭闭塞的死水”的重要原因。在近代贾汪矿区,“赎富意向”及其背后的“共有的习惯”之所以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能迅速得到现代公权力的支持,一是因为煤矿财富占有上的优势及其利益实现过程中对乡村生存资源的破坏,中国传统中无商不奸的思维定式,赋予矿区乡村的赎富意向以正当合理性,即相关利益主张极易得到社会认同。二是因为土地私有产权为“共有的习惯”提供了制度保障。正如王芳亭在上述复函中所云,“租赁或购买土地,属于一般法律行为”,“官方对于任何方面均不能加以强迫”;亦即在私有制下即便乡民“恃顽要挟”,政府也无法干涉。三是因为与当地险恶的社会生态和农民进攻型的生存策略密切相关。近代贾汪地瘠民贫、生存资源稀缺,每遇灾荒往往“老弱填乎沟壑,壮者流于盗匪”。脆弱的自然环境加剧了社会生态的恶化,民国初年“农民流而为匪者极多”,当地竟“成了著名之匪区”。在这样的环境中,当地农民形成了以夺取资源和防止资源流失为目标的进攻型生存策略,而赎富意向及其背后的“共有的习惯”,就是这种生存策略的具体表现;易言之,在矿区工业化进程开启后,向矿方索取资源已内化为乡村的一种生存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