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与党费条例(FBO)
本条例于1969年11月17日经联邦党代会决议通过,之后分别于1984年5月9日、1990年10月1日、1992年10月26日、1994年2月22日、1995年10月18日、2000年4月10日、2001年12月4日、2002年11月11日、2003年12月2日、2007年12月4日、2011年11月14日、2014年12月10日经联邦党代会决议修订。
第一条 支出补偿
基民盟党内所有组织阶层以及政治协会、特别组织机构的收入与支出应当实现财政收支平衡。理事会有义务在做出支出的决议后,制定补偿该支出的方法。
第二条 公开财务报告的义务
第一款 秘书长每年向联邦理事会提交全党的财务报告。联邦理事会表决通过财务报告,并在日历年(年度结算)结束之前尽其所知所信如实地就党内资金的来源与使用以及党内财产状况做公开汇报。财务报告应当遵守政党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第二款 全党财务报告由秘书长作为联邦理事会主管财政事务的成员签字。
第三款 财务报告应递交联邦党代会选出的审计人员审核、记录。审计人员应当审查评估支出是否具有意义。
第四款 联邦理事会将其制定的财务报告以及审计人员做出的审核报告一同递交给联邦党代会。
第五款 州党组织的理事会以及其他与州党组织类似的党组织的理事会有公开财务报告的义务,其工作报告由以下人员签字:主席以及由党代会选出的、主管财政事务的理事会成员或依章程负责财政事务的委员会所选出的理事会成员。这些主管财政事务的理事会成员以其签字保证财务报告中的信息是尽其所知所信如实地做出。
第三条 财务报告
第一款 财务报告包含收入支出表、资产负债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它应当遵守会计核算原则,反映党内资产、财务状况和利润总额的事实情况。
第二款 若政党法没有另做规定,则相应适用有关账目公布尤其是关于财产的计量与确认的商事规则。会计记录、账簿、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报表的保管期限为十年。保管期限自财务年度结算结束之后起算。
第三款 全党的财务报告是指联邦党组织、各州党组织及其下级党组织的财务报告的总和。各州党组织及其下级党组织应提供完整的资助清单,注明每位受资助人的名字和地址。联邦党应当总结各项清单,确定每年受资助人所受资助的总额。州党组织应收集其下级党组织的财务报告并保存于财务报告档案中。
第四款 县市/区域党组织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前一年的资助情况与符合政党法规定的财务报告一起提交给州党组织。
第五款 收入情况表包括以下内容:
1.党费;
2.议席费和其他类似的常规费用;
3.自然人的捐赠;
4.法人的捐赠;
5.来自企业经营和股份的收入;
6.来自其他财产的收入;
7.来自活动、印刷出版物的销售和其他创收活动的收入;
8.政府资金;
9.其他收入;
10.来自党内各分支的补贴;
11.第1至第10项的总收入。
第六款 支出情况表包括以下内容。
1.人事开支。
2.行政开支,包括:
(1)长期运营管理的支出;
(2)日常政治工作的支出;
(3)竞选支出;
(4)财产管理的支出,包括由此产生的利息;
(5)其他利息;
(6)其他支出。
3.给党内各分支的补贴。
4.第1至3项的总支出。
第七款 资产负债表包括以下内容。
1.资产项目:
A.固定资产:
Ⅰ.有形资产:
(1)房屋与不动产;
(2)办事处设施;
Ⅱ.金融资产:
(1)企业股份;
(2)其他金融资产;
B.流动资产:
Ⅰ.对党内各分支的应收款;
Ⅱ.对政府经费的应收款;
Ⅲ.现金储备;
Ⅳ.其他资产;
C.总资产(A项与B项的总额)。
2.债务项目:
A.债务准备金:
Ⅰ.退休准备金;
Ⅱ.其他准备金;
B.支付义务:
Ⅰ.对党内各分支的支付义务;
Ⅱ.对信贷机构的支付义务;
Ⅲ.对自然人的支付义务;
Ⅳ.其他支付义务;
C.总债务(A与B的总额)。
3.资产净值(正值与负值)。
第八款 成本价值超过5000欧元(包括营业税)的财产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中。对财产进行估值,应将其购置、生产成本减去累计折旧。房屋与不动产领域不考虑折旧。
第九款 资产负债表中还应当附上情况说明书,对以下几点进行说明。
1.资产负债表中收入支出结算可能出现的差额。
2.本条第七款第1项 A Ⅱ(1)中的企业股份清单,以及在年度结算中列出的直接和间接控股清单,分别标明名称、所在地、名义资本的份额和金额;此外,还有对企业所持资本份额、该企业本身资产及其上一营业年度的结算结果。年终结算中应列明企业股份,使用企业年终结算的数据。政党法意义上的股份是指商法典第271条第1款所规定的股份。
3.若持有传媒公司的股票,则应列出该传媒公司的主要作品。
4.以五年为间隔,依照评估法的规定,为房屋和不动产以及企业股份做资产评估(评估法第145条及以下所规定的房屋和不动产)。
第十款 政党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第9项所规定的其他收入,如果属于政党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所载列的对象之一并在政党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第1至6项所规定的收入总和中占比超过百分之二,则应予以细分和说明。此外,对单次超过10000欧元的收入也应公开说明。获得遗产继承和遗赠,总额超过10000欧元的,应在财务报告中说明总额以及被继承人的名称、最新通信地址。
第十一款 以资助青年政治组织为目的的公共津贴,应当在财务报告中介绍,不纳入党内收入支出的计算。
第十二款 制定财务报告时,应当遵守政党法第二十四条第八款至十一款的规定。
第十三款 在问责制框架内,审计员对党内各层级拥有不受限制的审核权。审核可以随机进行。
第四条 对财务报告之错误的报告义务
下级党组织、政治协会和特别组织结构在其已经按期并以正确形式提交至德国联邦总统的财务报告中发现错误的,应当毫不延迟地以书面形式告知联邦总干事或财务代表。由后者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报告给德国联邦总统。
第五条 捐赠
第一款 捐赠是党费与特别费用之外的支付,这其中包括专项分摊金额、募捐和各种形式的有价资助,但不包括党员在商业范畴外无偿提供的部分。
第二款 政党可以接受捐赠。接受捐赠的党员,应当毫不迟延地将其转交给由党依章程选出的、负责财务事务的理事会成员。捐赠进入了主管财务的理事会成员或党内专职人员的支配范围的,视为党获得了捐赠。
第三款 在以下情况下,政党无权接受捐赠。
1.来自公共的法人团体、议会党团和议会小组、地方代表的议会党团和小组的捐赠。
2.来自政治性的基金会、社团、人合组织和资合组织的捐赠,而根据其章程、基金捐赠行为或其他附则,及其实际运行管理,应直接且只服务于公共福利、慈善或教会目的的(德国税收通则第51至68条)。
3.来自政党法适用范围以外的捐赠,除非:
(1)基本法意义上的德国人、欧盟公民,或其资产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属于基本法意义上的德国人、欧洲公民或主要所在地位于欧盟成员国的经济企业直接捐赠给政党的;
(2)金额小于1000欧元的外国人捐赠。
4.来自职工协会,附有转交政党的指示而收取的捐款。
5.来自企业的捐赠,而该企业全部或部分归公共所有,或该企业由控股占百分之二十的公共机构管理运营。
6.无法确定捐赠者身份或捐赠者系代替匿名第三人转交捐赠,且单次捐赠金额大于500欧元的。
7.期待获得特定经济、政治利益,或以获得特定经济、政治利益作为条件而提供的捐赠。
8.第三人以政党支付的费用提供捐赠,且费用总额超过捐赠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款 给予政党或各地党组织的捐赠和特别费用,总额在一年内(结算年)超过10000欧元的,应载入财务报告并登记姓名、通信地址和金额总数;单次超过50000欧元的捐赠,应当毫不迟延地以书面形式向联邦总干事或财务代表报告。由后者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报告给德国联邦总统。
第五款 政党应将第三款意义上不被许可的捐赠毫不延迟,最晚在当年财务报告递交时(政党法第十九a条第三款),通过联邦总干事或财务代表转交给德国联邦总统。
第六条 捐赠准则
第一款 政党接受的捐赠和其他补助,应用于资助政党合乎宪法、法律和章程所规定的任务。
第二款 所有的捐赠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并予以公开(政党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七条)。
第三款 捐赠原则上通过银行账户支付。1000欧元以内的捐赠可以以现金形式完成。超过500欧元的捐赠,即使捐赠者放弃,也应当出具捐赠证明。捐赠证明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捐赠人的名字和捐赠金额。党费和特别费用外的其他财务补助的收取、登记和公开适用捐赠相关的规定。
第四款 捐赠没有被直接交付给县市党组织、地区党组织、区域党组织、州党组织、下萨克森州的基民盟或联邦党的,应当毫不迟延地报告给捐赠接收人的县市党组织并与之结算。
第五款 捐赠证明只能由县市党组织、地区党组织、区域党组织、州党组织、下萨克森州的基民盟或联邦党出具。其他捐赠接收人包括政治协会、乡镇与地方党组织以及党员个人无权出具捐赠证明。捐赠的税收减免只有在县市党组织、地区党组织、区域党组织、州党组织、下萨克森州的基民盟或联邦党出具了捐赠证明后才能实现。
第六款 捐赠证明只能使用联邦党发放的纸样。捐赠证明的打印和编号只能通过联邦自动软件完成。该证明应由主席、财务部长、财务部长代表或总干事签字。联邦党的居住证明只能由联邦党财务代表或财务部长代表之代表签字。
第七款 党内各分支有义务制作、收集捐赠证明的副本,并以合乎税务相关规定的方式保管副本。不需要的纸样也应妥善收集、保管。
第八款 州党组织在审核党内各分支的财务报告时,每年至少一次对捐赠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抽样调查。
第九款 州党组织为实行这条准则可以指定补充性组织规定。
第七条 无偿的实物给付、承揽给付和劳务给付
党内的义务性工作通常是无偿的。党员在经营活动外获得的无偿的实物给付、承揽给付和劳务给付,不视为收入。费用报销不受此影响。
第八条 实物给付、承揽给付和劳务给付的处理
第一款 对党的捐赠可以采用捐赠实物的方式(政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实物与现金捐赠在原则上无异,但应注意下文中的几个特殊情况。
第二款 捐赠证明应当清楚标明所得税法第十b条第三款意义上的捐赠实物的价值和名称。
第三款 在经营活动内以企业财产进行实物捐赠(实物给付)的,应以其等同于提货价值(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4项第1句)的部分价值作为价值估算标准(所得税法第十b条第三款第2句)。根据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4项第4句,不得以账面价值来估算其价值。此部分价值由捐赠接受人询问捐赠人来确定,并在捐赠证明中标明“根据捐赠人的说明”。在党的记录中应当有接受人确认补助价值的根据。
第四款 在经营活动外以党内财产进行实物捐赠(实物给付)的,应以其正常价值,即捐赠物品的市场价格,作为其价格估算标准(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三款第3句)。
第五款 以使用或偿付的方式进行实物捐赠(承揽给付和劳务给付)的,原则上不予出具捐赠证明。但经合同或章程确认的,确有费用偿还请求权的,可以在产生费用的活动开始之前,出具捐款证明。有溯及既往力的章程修订不足以作为请求权的确认因素。费用偿还请求权应当严肃确认,并且不得以放弃请求权作为其确认的条件。不论请求权是否将被放弃,党都应有支付费用偿还的能力。
放弃费用偿还的捐赠系捐款,在捐赠证明中以资金补贴的方式体现。
第六款 关于收取和处理捐助与费用的其他规定不受影响。
第九条 党费
第一款 党费,是党员依党章的规定而定期实行的现金给付。
第二款 联邦党代会制定党费的相关规定。
第三款 县市党组织在特别情形下,可以减免党员的党费或延缓缴纳期限。
对于未满25岁且自身没有一定收入的年轻党员,州党组织可以通过制定章程免除其第一年的每月应缴的党费。该党员所在的县市党组织,其有为该党员向州党组织和联邦党组织缴纳党费份额的义务,在此期间也相应免除。
第十条 特别费用
州党组织以自己负责的方式通过章程规定基民盟内公职人员和议席持有人员是否缴纳以及缴纳多少其他费用。涉及基民盟地方公职人员和议席持有人员特别费用缴纳的,州党组织可以通过制定章程,将决定权转让给区域和县市党组织。
第十一条 入党捐赠
入党捐赠由县市党组织收取。
第十二条 公开募捐
第一款 整个联邦德国范围内的公开募捐应由联邦理事会决议。州党组织范围内的公开募捐应获得联邦理事会的同意。
第二款 下级党组织的公开募捐须有联邦财务部长和上级党组织财务部长的同意。
第十三条 党内的财政平衡
联邦党在与州党组织协商后调整党内的财政平衡(政党法第二十二条)。
第十四条 党费份额的上缴
第一款 州党组织按人头向联邦党组织缴纳党费的基准数额,由联邦党代会决定。
第二款 州党组织决定县市党组织为每位党员上缴的党费份额。若区域党组织是其下一级党组织,则由区域党组织代替县市党组织。这种情形下,区域党组织决定县市党组织为每位党员上缴党费的份额。
第十五条 征收
第一款 联邦委员会在特别情形下可以要求下级党组织、政治协会和特别组织机构向联邦党缴纳额外的费用(征收)。
第二款 下级党组织可依需求向再下一级党组织行使这项权利。
第十六条 房屋协会
第一款 基民盟联邦党不动产的信托管理以及不动产事务的利益代表由房屋协会负责,该房屋协会应在协会名录中注册登记。房屋协会由主席团成员构成,其主席为财务部长。房屋协会的章程须获得联邦理事会的批准。
第二款 这项规定同样适用于下级党组织。
第十七条 经营活动
第一款 由联邦党经营的经济企业,其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款 每个公司合同都应获得联邦理事会的同意。
第三款 股东大会任命一个或多个企业负责人。公司可以设置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法第52条),监事会主席由联邦财务部长或由他委任的代表担任。
第十八条 下级组织机构的财产载体
第一款 下级党组织、政治协会和特别组织机构,经秘书长和联邦财务部长的事前同意,有权经营经济企业和其他财产载体。
第二款 州党组织的下级党组织还须额外获得州财政部长的同意。
第三款 联邦财务部长或由他委任的代表可以参加州党组织、政治协会和特别组织机构经营的经济企业和其他财产载体的监事会的所有会议。他有权获知他们的财产状况和经营情况。
第四款 第三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州、区域和县市党组织的财务部长对其下一级党组织建立的经济企业和其他财产载体。
第十九条 联邦党的财政管理
第一款 若基民盟党章和本财政与党费条例没有另做规定,则联邦党内的财政事务由秘书长负责,以联邦财政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和财政代表共同提议、联邦理事会颁布的财政管理条例为框架。条例中尤其规定了联邦办事处订立合同与签署资格的准则,即联邦党内所有总额超过2500欧元的相关财务事务应始终由两名有签署资格的人员共同签字、共同负责。此外,条例还规定了财政代表或代表之代表负责主管符合规定的入账、管理和其他公开的联邦党获得的捐赠。
第二款 财务部长的支出或借款需求违反了本年度预算限额的,只有当联邦理事会三分之二包括主席和秘书长决议通过后才能实行。
第三款 下级党组织的财务部长在其党组织内有同样的权利。
第二十条 联邦财务部长
第一款 联邦财务部长为联邦党筹集基民盟政治与组织工作所必需的财政资金。他代联邦党接受捐赠并立即转交。
第二款 为保障理想的捐赠总额,财务部长可与联邦财政委员会协商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三款 联邦财务部长是预算委员会的主席,有权随时审阅联邦党的出纳、账户和会计。
第四款 州财务部长对州党组织的下级党组织相应享有第二款所规定的联邦财务部长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联邦党的财政代表
第一款 联邦党的财政代表作为财政与账务厅的领导人,为联邦党财政的合法性、规范性负责。这项责任包括入账登记、凭据与捐赠的公开,联邦党的财政与预算控制,以及法定财务报告的制定。为此他可以要求党内所有下级党组织、政治协会和特别组织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
第二款 财政代表,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素养,并在财经领域内有广博的工作经验,且不在公共机构或议席内任行政领导职位。联邦党的财政代表是专职的,不属于联邦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审核代表
第一款 由联邦理事会委任的审核代表不听从任何命令或指示,其职责是及时审核联邦党及其财产载体的全部账务,以及预算与经济运行的经济性、规范性,并就审核经验为联邦理事会提供咨询。审核代表将其报告提交至联邦总干事、秘书长和联邦理事会处。
审计代表根据自己的判断审核联邦党和政治协会的收入、支出、支出的给付义务、财产和债务,同时也审核其财政措施。
第二款 审计代表还审核适用于预算与经济运行的各项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章程规定以及相应的原则是否得到遵守,尤其是:
1.预算(包括补充预算)是否被遵守;
2.预算列出的收入与支出是否合理、有根据,联邦党的年度结算与财产结算是否合规范;
3.处理方式是否经济、节约;
4.职责任务是否可以通过更少的人员与财力支出完成,是否有其他更有效的方式。
第三款 联邦理事会可以经成员多数表决决定审核代表是否审核联邦党的各州党组织、下萨克森州的基民盟以及党内州政治协会的法定财务报告。依此产生的审计报告和指导建议经联邦总干事提交给党主席、秘书长、财务部长和财政代表,再由秘书长告知对应的党内各州组织、下萨克森州基民盟和基民盟联邦、州政治协会。
第二十三条 联邦财政委员会
第一款 联邦财政委员会由联邦理事会任命。它由以下成员组成:
1.联邦财务部长;
2.每个州各一名基民盟代表;
3.联邦总干事。
联邦财务部长担任主席。
第二款 各州的基民盟代表以及在代表缺席的情况下,代表的代表由州党组织向联邦理事会提名。
第三款 审计人员、审核代表和财政代表以咨询人的身份参与联邦财政委员会的会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
第一款 联邦党代会选举账务审计人员(基民盟党章第二十九条第六款),任期为4年。
第二款 审计人员的职责是全力协助联邦党,以确保其达到财政收支平衡,尤其是不断核查党内财政经济是否实行经济、节约的财务管理原则(基民盟党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审计人员有权随时要求联邦财务部长和联邦总干事提供他认为为了规范地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必要信息。审计人员还有权随时查阅联邦党内财政经济相关的档案文件,包括会计账目在内。
第三款 审计人员为履行其职责尤其有如下权力:
1.通过获悉、咨询和建议的方式,参与联邦办事处规范的预算与补充预算的制定,以及联邦党选举预算的制定;
2.随时获知第1项中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在有投诉的情况下,为消除投诉提供建议;
3.在联邦党做出不在预算内、对财政经济有重大意义的决策之前,发表建议意见;
4.对基民盟各联邦办事处的结算尤其是年终结算进行审核,审核范围由审计人员确定,尤其应当审核党内支出是否适当、经济;
5.有重大事由时,直接向联邦理事会报告并给予建议。
第四款 审核代表和财政代表协助审计人员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五条 预算决议
第一款 联邦党的所有预算和中期财政计划,由预算委员会与主席、秘书长达成意见一致后制定,并由联邦理事会表决通过。在此之前,预算草案和中期财政计划草案应当提交给财政代表进行审查和给予书面意见。
第二款 联邦理事会关于规范的预算和中期财政计划的决议应当在结算年度开始前做出。预算与中期财政计划的决议将被公开公布。
第三款 这些同样也适用于下级党组织、政治协会和特别组织机构的理事会的决议,且决议应当递交至上一级党组织财务部长查阅。州党组织和政治协会应将预算决议递交至联邦财务部长和财政代表处。
第二十六条 联邦办事处的预算
第一款 联邦党内各项收入与支出应当符合法律的预定值。联邦总干事执行规范预算内拟定的支出。该规定同样也适用于联邦党内的选举预算、其他特别预算和各项补充预算。为联邦党所支配的现金、机票、转账载体和类似的有价证券,应当毫不迟延地送交至财政代表以登记入账。
第二款 联邦财务部长对超过预定费用的法律行为和支出保留决定权,即应事先获得联邦财务部长的同意。该规定也同样适用于酬金和年度总额超过限度的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财政事务条例对此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
第三款 联邦党规范预算或特别预算内,若有单个项目出现了不可避免的额外支出,使用同一预算其他项目的预定资金来支付的,须由秘书长提出申请并获得预算委员会的同意。申请还应附有财政代表的书面意见。预算年度内其他必要的预算变更,应由秘书长与联邦财政部长、财政代表共同申请,由预算委员会准备新的预算,联邦理事会决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账目公布
第一款 年度结算之后,所有下级党组织都有义务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其财政状况,并证明自身的收入、支出和财产总额。州党组织向秘书长报告。本规定同样适用于政治协会。下一级政治协会向所属党组织的财务部长提交报告。
第二款 向秘书长提交的报告应当在六月三十日前到达。
第三款 财政代表与联邦财政委员会、审核代表协商一致后,可对下列事项做出进一步规定:
1.会计组织与账务厅;
2.捐赠的接收、结算、报告、转交、凭证和公布。
联邦党向公众公开自己的账户与银行信息。它们直接由主席、秘书长、联邦财务部长和财政代表共同负责。新账户的建立须获得主席、秘书长、联邦财务部长和财政代表共同的书面同意。国外账户是不允许的。
联邦层级的现金出纳须获得财政代表的同意,现金库存不得超过10000欧元。
第四款 联邦主席、秘书长、联邦财务部长、审核代表和财政代表,有权随时单独或共同查阅联邦党的出纳、账户和会计。
第五款 为保障财务报告合乎政党法的规定,党内下级党组织的主席和主管财政事务的理事会成员,有权对同级和下级的政治协会、特别组织机构行使本条第四款所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结算审核
联邦党、州党组织的年度报告,以及法定最小数量的县市党组织年度报告,应当送交审计人员或审计机构核查。
第二十九条 知情权
第一款 联邦财务部长和秘书长可随时了解下级党组织、政治协会和特别组织结构的财政事务。
第二款 下级党组织的财务部长对再下级党组织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条 财政与党费条例的一致性
第一款 下级党组织、政治协会和特别组织机构的财政与党费条例不得与该财政与党费条例的规定相违背,也不得与联邦组织机构为执行条例而颁布的决定相违背。
第二款 下级党组织、政治协会和特别组织机构,若享有自己制定章程的权利,则其财政管理也由他们自身规范、负责。
第三款 下级党组织、政治协会或特别组织机构违反本财政与党费条例、违反联邦组织机构为执行条例而颁布的决定或违反约定的,秘书长可以采取一切措施制止之。违反行为和采取的措施都应毫不迟延地告知联邦财政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生效
新版财政与党费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生效。
(朱海迷 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