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探究国际法辩证关系的必要性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一个方面,国际关系的辩证法决定了有必要以矛盾统一的辩证规律来认识国际法。国际关系是辩证发展的,在不同的时代,国际关系的主题、格局、表现方式都存在着差异,充分体现了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的规律。例如,教权和王权的对立统一奠定了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基础;殖民地国家纷纷兴起的量变最终形成了第三世界作为世界重要力量的结构性质变;从重商主义到自由贸易再到经济危机、关税大战、GATT诞生,以及保护主义在削减关税、消除非关税壁垒的环境中一次次抬头,国际经济关系充分表现了否定之否定的规律。国际法从来都不是一个孤立静止的体系。它在国际社会的各种力量推动下不断发展前进。
(一)国际法的辩证法背景: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
国际法的核心是“约定必须信守”“平等者之间无管辖”“主权平等”等几项原则。这些原则反映了国际法以国家同意、意志为前提的特质,揭示出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因而国际法也就更多地在冲突中确立和发展。虽然国内法的存在与发展同样遵循着辩证法的诸项规律,但是由于有一个作为最高的抉择、最终决定者的政府,所以这种对立统一主要表现在法律出现之前的政治阶段。而国际法由于缺乏类似世界政府的凌驾于各国之上的统一屋顶,就会在更多的领域、更多的环节、更多的层次上充分和直接地体现出利益、立场的斗争和统一之间的辩证关系。当前,很多国际法规则对立的形式不是特别清晰,统一则更为遥远,国际法的规则冲突、不成体系是我们认识国际法对立统一的背景,也正是国际法处于这样的发展环境之中,我们更有必要从辩证发展的角度认识国际法。
(二)理论与实践的忽略和掩盖
正如天平需要两边有重量才能平衡,国际法也需要有不同立场的对立才能公正。在很多时候,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需要多元博弈,而不仅仅是二元对立。虽然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是国际法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但是在国际法的理论体系和规范框架之下,人们经常考虑的是规范的形式、性质、内容,而忽略了那些对其具有关键作用的动力因素。有些国家学者有意或者无意地表达国际法就是一套统一的价值观、规范体系的观念,阻碍了人们对于国际法性质的透彻认识。就像在很多时候,国内统治者为了确立其统治的合法性,经常声称其统治来自于神意一样,国际法的真正促动者有时会故意掩盖国际法背后的对立和冲突,以法律形式的正当性来要求其他国际行为体接受这些规则。在国际法理论界,很多人更为关注的是全球化所导致的法律趋同,而对于这种趋势给国家利益、民族命运特别是人民福利所带来的真正影响关注不足。而这种掩盖实际上对于国际法的健康发展是不利的,只有揭示国际法中存在的对立和统一,才会避免对国际法性质的误解,形成更为清晰和准确的认识。
(三)传统国际法理论的欠缺
虽然马克思主义法学很早就认识到任何法律体系都不免具有一定的时空特征,它必须与自己时代的社会条件相适应,并随着这些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法律发展的过程与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过程有着深刻的联系,但是由于西方主流思想将马克思主义理解为阶级斗争的激进学说而没有足够认真对待,而国际法又是西方文化主导的法律规范与理论体系,所以经常在相对狭窄的理论视野中陷入迷茫。国际法的传统学派主要是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两大体系,这两大体系都是传统主流法理学派在国际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实证法学派所认识的国际法,仅仅对于规则进行认识和阐释,虽然具有很强的逻辑性和表面的科学性,但是对于国际法进行深度追问和理论解构的能力明显不足。以自然法学派为基础的国际法学说,倾向于对国际法进行道德层面的分析,但是,对于国际法如何向道德的理想转化,往往缺乏具有操作性的建议。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在更有洞见价值的理论基础上重新建构国际法的本体论、认识论和实践论。对立统一辩证发展观念的引入会使我们对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做出更有推动意义的贡献。
(四)新兴国际法理论在哲学层面的需求
自纽黑文学派兴起以来,国际法学的视野开始拓展,第三世界、女性主义等视角不断促进国际法理论面向新的问题。而在所有的理论中最具有深度影响的,莫过于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跨学科研究。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借助于国际关系中的各项理论,认识和分析国际法从宏观到微观的各种问题,可能为国际法的进一步理论化开辟新的领域甚至开发出新的范式。但是,在古典现实主义的权力语汇、新现实主义的结构语汇之下,国际法可能被边缘化。在新自由主义的制度话语内,国际法的方向可能会迷失在相互依赖的国际关系假定之中。在建构主义的社会、认同等概念的影响下,国际法的功能也可能被社会教化等观念所带动而显得平面而苍白。此时就需要还原国际法的生命过程,从更加全面和深入的角度,认识国际法的存在与发展、内涵和外延、规范和运作。在这种背景下,利用哲学尺度的观念与方法对于国际法背后的力量和发展进程中的问题进行深入探索,显然有助于国际法在理论层面的自觉发展,同时也有益于实践本身的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