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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亲属关系的法律基础
在传统上,血缘和土地这两个基础是并存的。最近,成文法又成为亲属关系的基础之一。有关家族主义关系的血缘和地缘的家族主义习惯(familist custom)沉淀成为法律,却没有提高血缘和地缘的效率。习惯法(customary law)在凤凰村的施行之所以令人相当满意并且很有成效,是因为它是由地方当局强制执行的。地方官员通过原先与村民之间的接触对其情况了如指掌。
当满清王朝的立法者寄希望于通过编纂法律来控制家庭生活的时候,他们接受了汉民族中普遍流行的家族主义习俗,为了维护统治权威只是对其做了必要的修改。鉴于贾米森(Jamieson)已经翻译并注释了《大清律例》(Ta Ching Lu Li)中有关家庭的所有重要部分,在此便毋庸赘述那些家庭主义组织(familist organization)方面的法律问题了(Jamieson, 1921)。
习惯法在社会舆论的支持下已被演化为成文法,其部分原因是社会舆论(community opinion)对个体行为的控制减弱,进而导致新的规范和准则被引入现代中国人的生活中。家族主义所奉行的成文规定,理论上由省级的警察权力予以支持,在实践中只有几点能被察觉到,如土地转让、继承、赋税和婚姻等。一般来讲,人们坚持习惯就是习惯,习惯不是法律。然而我们必须承认,法律作为家庭主义组织和行为的依据,是社会生活迈向现代化的一个重要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