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影响因素及实现路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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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澳门

澳门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不是从申报开始就走向公开,并且考虑到澳门地域狭小、官员私产安全,细节没有完全公开。澳门官员财产申报始于1998年,晚于台湾、香港。澳门回归后,澳督时代的财产申报制度得以延续。2003年,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财产申报法律进行了部分修改,1万多名澳门公职人员重新提交他们的财产资资料。

澳门的官员财产申报并未像台湾、香港那样,从申报伊始就走向公开。申报结束后,大小官员的财产资料被要求严格保密,它们被装入信封,盖好公章,申报人签名确认后,放置在廉政公署或终审法院对外隔绝的小房子里,公众不能随便查阅。调取官员财产资料只会出现在某些极端情况下,比如司法官、廉政专员或警局需要对当事人展开刑事调查。申报的内容完全不公开,究竟是真是假,外人无从知晓。其弊端在被称为澳门“世纪贪腐案”的欧文龙案中集中表现出来。欧文龙两度出任澳门特区政府运输工务司司长,2006年底涉嫌巨额贪污案被拘捕。后来的审判表明,欧文龙填报了虚假的财产声明,他肆意收取回扣,其夫妇资产聚敛至8.5亿澳元,是两人法定收入的61倍。欧文龙案引发了澳门民间公开主要官员财产的呼声。经过反复酝酿和借鉴台湾及香港地区的相关法律,2011年12月在澳门立法会的一般性讨论中,官员财产公开的法案(草案)获全票通过,本次修法重在财产的公开。

2012年起,澳门所有副局级以上官员公开自己的财产状况,接受公众检视。长期以来,内地官员的财产状况在公众眼里始终是一头雾水,甚至成了老虎的屁股,摸不得。只有当贪官出事了,被有关部门查处了,我们才知道原来这些贪官是如此富有,聚敛了如此多的不义之财。显然,正是由于财产不透明、不公开,使得一些腐败官员用各种手段为自己谋私,为自己攫取财富,却置身于监督之外。官员财产状况不明不利于公众对官员的监督,人们无从知道官员是否利用职权谋取了不正当的利益,这对反腐倡廉工作极为不利。在这种情况下,学习借鉴澳门的经验,逐步推进内地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十分必要。

根据澳门的法案规定,不申报或故意不实申报者可以处以刑事处罚,其处罚比香港、欧美等地更为严厉。按澳门法律,澳门终审法院院长或廉政专员可勒令欠交申报资料者定期提交申报资料,不遵守者即犯违令罪,处最高1年徒刑或科罚金。故意作不准确申报会触及刑法典“作虚假之当事人陈述或声明罪”,可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此外,财产来源不明且无合理解释合法来源,可判最高3年徒刑。未能解释来源的财产或收益,可在法院的有罪判决中宣告将之扣押和归澳门特区政府所有。这种做法确保了制度的刚性和执行力。同时,澳门的官员财产申报公开没有全面铺开,而是从副局级以上官员开始,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这一做法也值得借鉴。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2013年1月3日召开全体会议,以全票赞成通过了俗称“阳光法案”的《财产及利益申报法律制度》法案。这种“零票”反对的姿态,高调表达了澳门社会打造阳光政府,保障廉洁施政的强烈决心和愿望。

该修改法案规定,申报主体除行政长官、主要官员和局级官员的财产数据须申报外,立法议员、行政会成员及司法官等财产资料对外公开,公众将可以通过澳门终审法院网站来查阅官员申报的财产资料。列席立法会的澳门廉政官员同样必须申报财产数据。澳门所有副局级以上官员将公开财产状况。

申报内容则包括在澳门及海外的不动产、公司股份及在非营利组织担任的职务等。

本次通过的“阳光法案”在讨论过程中,引起较大争议的一是扩大了申报对象,范围延伸至立法会议员、行政会成员及终审法院的法官、检察官。二是对于公开的内容。有立法会议员及部分社会舆论认为,法案只规定公开不动产的数目、性质及用途说明,地点、物业登记标号及价值等数据不公开,透明度仍然不够。对此,澳门廉政专员冯文庄在立法会表决前说明时指出,“阳光法案”并非灵丹妙药,只是符合全球反贪腐不可或缺的一项措施。至于法案只要求官员公开不动产数目,无须公开地点及价值等数据,冯文庄解释,联合国反腐公约只要求适度公开,同时需要顾及保护隐私,目前法案基本符合这一尺度。他表示,尽管官员属公众人物,但仍有部分个人隐私需要保护,考虑到澳门社会规模较小及人脉关系密切,披露具体地点可能对社会造成反效果,因此暂不公开。多位澳门立法会议员表示,这次特区政府主动提出修改财产申报法律,彰显澳门特区建设阳光政府的决心。虽然公开尺度不尽如人意,但总算迈出廉政建设、阳光政府重要一步。法案生效后,民众可自行查询官员资产,这将让申报制度的威慑力进一步提高。廉政公署官员亦在立法会上强调,法律制定应先易后难,未来可随社会要求、价值观改变再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