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与发展:从保险大国到保险强国(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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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状况与典型案例

一 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概况

我国责任保险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当时国内只办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船舶、飞机保险附加的碰撞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以及只在涉外保险领域中开办的少量展览会公众责任险。50年代后期,责任保险随整个保险业一起停办。70年代末,为适应对外开放和发展对外贸易的需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外业务部开办了产品责任保险等业务许瑾良:《保险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我国责任保险自20世纪80年代国内保险业复业以来发展较为缓慢,2006年保险业“新国十条”要求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不断推动和发展各类责任保险。2010年7月,我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填补了侵权责任法立法空白,成为推动责任保险发展的坚实基础。2014年保险业新“新国十条”要求“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

表1-12报告了我国责任保险这里统计“责任保险”不包括计入了其他险种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飞机责任保险,这种统计做法也符合国际惯例。的发展状况。从中可以发现以下三条。

表1-12 中国责任保险发展概况(1999~2014)

资料来源:历年《中国保险年鉴》。2014年的数据根据周延礼在2015年全国财产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得到,2015-02-12。

第一,我国责任险业务持续较快增长,从1999年到2014年中,我国责任险保费收入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0.13%, 2014年达到了263亿元。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展了责任险业务,2001年为16家,2013年为61家。从世界范围看,表1-14显示,2013年我国是世界第9大责任险市场。2013年世界责任险的保费的93%来自于发达的、成熟的保险市场(Sigma, 2014),而中国从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迈进的过程中,责任险是要加快发展的一环。

表1-13 责任险平均损失比率(1997~2002)

注:[1]再保后的净值,[2]支付的索赔额,[3]汽车包括车身,[4]2001年,[5]以索赔加权的平均赔偿比率。

资料来源:Sigma, 2004(6)。

表1-14 全球十大商业责任险市场(2013年)

注:非寿险不包括健康险。

资料来源:Sigma, 2014(4)。

第二,责任险的发展仍然不足。责任险占产险业的比重从1999年的3.23%上升到2014年的3.65%,责任险是车险、企财险、农险之后的产险业的第四大险种。从表1-12和表1-14显示,中国责任险保费收入占产险业保费收入的份额、责任险深度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尽管2013年中国的非寿险业保费、GDP在世界的排名都为第二,但责任险保费仅排名第九。

第三,责任险的保障能力不断增强,从1999年到2013年,我国责任险赔付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8.17%, 2013年达到了89.21亿元。2013年,我国责任保险为国民经济各行业的企业单位以及个人提供了近49万亿元的保险保障,同比增长16.5%;支付保险赔款89亿元,同比增长18.7%(项俊波,2014)。

二 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典型案例

(一)医疗责任保险典型案例

近年来,在医疗卫生领域,医患纠纷大量出现,严重影响着社会和谐稳定。以宁波、天津为代表的部分地区开展了医疗责任保险试点,取得了较好成效。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保监会等五部委于2014年7月发布《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试点创新。

1.宁波案例源于对宁波保监局、宁波保险业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的调研材料。

截至2014年11月底,医疗责任保险已覆盖宁波219家医疗机构,包括市、县、乡镇三级公立医院、大型民营医疗机构和军队医院,并逐步将村(社区)卫生室纳入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累计保费收入2.28亿元,提供风险保障12.35亿元,赔款支出1.79亿元。累计受理案件5449起,除治疗未终结74起、正在尸检或鉴定120起、正处于司法诉讼过程45起外,其余5210起案件中,协商、调处终结的4816起,正在协商、调处的394起,案件终结率为92.43%,且无一例反悔。

医疗纠纷的“宁波解法”实施后,大部分的诊疗已经终结的医疗纠纷均在24小时内引导到理赔中心及调委会处理。如表1-15所示,从2008年到2014年12月底,宁波市共接到医疗纠纷报案5524起,通过医疗纠纷理赔中心参与医疗纠纷调处结案4354起,通过医疗纠纷理赔中心结案占宁波市医疗纠纷结案数的比例89.48%。

表1-15 宁波市医疗纠纷结案处理途径情况

宁波市医疗责任保险运作机理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点。

第一,坚持一条原则。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除发挥医疗责任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之外,通过提供附加服务,直接参与医疗纠纷调处,为医患双方提供一条依法、公平、便捷、低成本的矛盾解决渠道。这体现了将保险嵌入社会风险管理的全过程的思维,发挥保险在社会管理中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第二,建立两个机制。采取“理赔处理+人民调解”的医疗纠纷处置机制。保险机构成立理赔处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协商、赔付等具体事宜。在市、县两级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根据医患双方委托进行调解。理赔处理中心经过案件查勘、咨询、评估、协商等工作,提出初步协商处理意见,医患双方均认同的,签订和解协议书或通过医调委出具调解协议对协商结果加以确认;协商不成的,医患双方可以向医调委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和医调委既要相互独立又要相互联动。

第三,实现三点突破。一是通过引入独立第三方的保险服务机制,建立“理赔中心+人民调解”的纠纷调解模式,从而在第一时间将医疗纠纷“从院内转到院外”,既保证了公信力,又提高了纠纷的处理效力和速度。二是通过透明统一的理赔标准,严格按规定计算赔偿金额,并向医患双方公开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实现理赔的全集中。三是明确协商赔付界线。当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医疗机构无权自行协商,应当委托理赔处理中心。

第四,密切四方合作。《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安、司法、卫生、保险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处置医疗纠纷工作中的职责。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推动、监督管理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并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形成了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重大医疗纠纷处置,协力维护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联动工作机制。

宁波市医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医责险”)发展经验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地方立法支持是医责险顺利实施的基石所在。2005年起,宁波市在学习借鉴国内外运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宁波实际情况,历经三年,出台了全国第一部针对医疗纠纷的地方性法规《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为宁波医责险落地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宁波市人大立足社会稳定大局,出台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简称“条例”),肯定了医责险的试点效果,明确了医责险的法律地位,强力保障了医责险的顺利实施。市政府相关部门多次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运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为医责险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

第二,制度设计是发挥医责险作用的重要前提。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着力解决医疗纠纷调处过程中的三个主要问题。一是通过政府推动解决覆盖面问题。将医责险制度写入地方法规,使得制度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宁波保监局、卫生局、司法局共同督促医责险的实施,实现了公立医疗机构的全覆盖。二是通过机制创新解决公正性问题。传统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公正性一定程度上受到社会质疑,也不利于吸引医患双方选择调解,而以“理赔处理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为核心的调解模式,在法律保障下,居中调解医患纠纷,避免了不公正现象的产生。根据宁波市医责险六年来的运行情况,有576起院方报告无责任的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和医调委工作人员找出了院方存在的过失,并及时给予患者相应的赔偿;有551起提出不合理索赔要求的,在理赔处理中心和医调委的协商和调解下,最后双方认同了调解评估意见。三是维护了良好的社会秩序。以往医院虽然通过保险解决了赔付问题,但纠纷处理仍然停留在医院,容易使矛盾积聚和爆发,给社会和医疗秩序带来了严重影响。《暂行办法》规定患方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纠纷必须委托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简称“理赔处理中心”)进行调解,索赔10万元以上的必须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患者不再直接同医院或医生进行协商,从而真正将医患纠纷从医院引出来,避免了打砸事件的发生,维护了正常社会和医疗秩序。2014年初起截至12月中旬,宁波市仅发生了1起医务人员被打事件,公安和信访部门也反映医疗纠纷案件受理量大为减少。

第三,监管推动是确保医责险稳步运行的主要力量。宁波保监局在推动医责险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协调政府部门与保险业之间的交流合作,形成发展合力,另一方面切实履行保险监管职责,确保其运行依法合规。一是宁波保监局联合卫生局、司法局等相关部门,不断完善医责险运行管理机制,确保管理有章可循,风险管控严密。二是保监局协调卫生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通过非现场分析、工作报告、服务监督考核等方式,密切监督医责险运行状况,及时防范和化解合规风险,切实保护医患双方正当权利。三是推动综合实力较强、信誉较好、责任险经营能力突出的保险公司建立医责险共保体,既加强行业整体议价能力,又分散了各家公司的经营风险,提高整体服务水平。

第四,行业协会是促进医责险发展的重要基础。由人保、太保、平安、国寿财、长安五家保险公司组成医责险共保体积极配合保监局和卫生局开展各项工作。一是组建了一支专业水准高、责任心强的医责险队伍。选择管理能力和专业技能强的人员担任理赔处理中心负责人,同时选调和招录有丰富医疗、保险、法律经验的医疗纠纷调处队伍充实到理赔处理中心,保证了理赔纠纷处理的专业性,增强了调处化解医疗纠纷的能力。目前理赔处理中心工作人员80%以上的有医学专业背景,其他人员也都有法学或保险背景。二是建立了日常工作质量考核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内控管理工作体系,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三是克服资源少的问题,集中力量统筹协调,将理赔处理中心从市区逐步扩展至各县(市)区,实现了理赔服务的全市覆盖。

宁波市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自运行以来,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不断增加,医疗纠纷调解机制不断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防范和化解医患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的成效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为保险业服务社会管理体系创新提供了新道路。“新国十条”提出要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社会管理中事前风险防御、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宁波医疗责任保险的开展正契合国务院和保监会对责任保险的发展思路,保险业通过发挥社会管理功能,有效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缓解医疗纠纷和医患矛盾,节省医疗纠纷处理的时间和精力,改善了原来医疗纠纷处置过程中医患双方“针尖对麦芒”的对立状态,保障了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提高了沟通的有效性和协商的成功率。保监会、卫生部和省市领导多次批示肯定“宁波解法”为创新社会管理提供了一条可行之路,中央电视台等各级媒体也对此进行了宣传报道。

图1-11 宁波市医疗责任险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二是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医患双方对医疗纠纷“宁波解法”的认可度和接受度明显提升,宁波医疗纠纷处置逐步走上了良性运行的轨道,依法处置医疗纠纷的良好氛围逐渐形成,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在理赔处理中心和医调委的积极引导下,医闹现象在宁波基本绝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的案例逐渐增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数、尸检例数和法院诉讼数明显增加。全市通过医疗事故鉴定解决医患纠纷的案例由2007年的104起,增加至2013年的270起,增长了160%。

三是推进了医疗质量水平的提高。医责险根据案件处理中发现的问题和潜在风险隐患,累计向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提交建议书1608份,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一方面帮助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掌握了解各医院的医疗缺陷和过失并及时追究责任,另一方面推动医院对院内管理、执业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整改完善,预防风险,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2.天津案例源于对天津保监局、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研材料。

在中国保监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天津保监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坚持从天津的社会管理实际出发,建立了以颁布地方政府规章为制度保障、以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独立第三方调解平台、以引进商业保险分散医疗机构风险为重要手段的医疗纠纷处置机制,做出了“天津特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全国也产生了积极影响,多次得到中央和中国保监会、天津市有关领导的充分肯定。2014年5月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司法部、中央综合治理办首次在天津召开“全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会上天津市作为先进代表进行了经验交流。

“天津模式”起源于2009年天津市以政府令形式颁布的《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这是全国第一部关于医疗纠纷处置的省级地方性规定。根据《办法》要求,天津市卫生局、司法局、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局、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天津保监局七部门深入合作,共同搭建了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为支柱的医疗纠纷处置模式。具体的工作机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法律、医学专家组成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作为独立于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的第三方,负责调解医疗纠纷。办公场所租金、人员工资等日常运行费用由市级财政全额拨款负担,保障了调解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发生医疗纠纷后,凡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必须经过“医调委”调解,保险公司作为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全程参与医疗纠纷调解,调解失败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依据调解协议书或法院判决,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进行赔偿。“医调委”坚持依法依规,在维护医患双方权益的同时,兼顾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依法公正调解、公平合理快速理赔。

二是明确参保范围和承保模式。医疗责任保险,主要是对参保医疗机构“因发生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保障。基准保费依据医疗机构类型、病床数量、医护人员数量确定,并参照赔偿限额、赔付情况等费率因子进行调整,每家医疗机构累计赔偿限额最高可达300万元。由天津市卫生局组织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经过医疗机构会商,指定服务实力较强、责任保险承保经验丰富的保险公司承保。天津保监局要求承保公司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承保医疗责任险业务。

三是搭建沟通平台,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建立由天津市卫生局、司法局、天津市保监局等七部门组成的医疗纠纷处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各司其职,不定期召开会议,随时分析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联合讨论修订相关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另外,保险公司、“医调委”、医疗机构三方也建立了“案沟通、月讲评、年研讨”的会商机制,消除分歧,统一认识,及时发现调解和保险服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随时完善。对重大医疗纠纷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医疗机构、“医调委”和保险公司提前介入纠纷调解,配合公安部门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处置。

天津市人民调解与商业保险共同参与、协调分工、多部门联动的医疗纠纷处理模式,自建立以来取得了良好效果。近五年(2009~2013年)平均调解成功率达到87.5%,赔款及时支付率达到100%,所有调解完结的医疗纠纷未出现一例当事人反悔或者重新起诉、信访闹访的案件。2009~2014年医疗责任保险累计为全市81家医疗机构提供风险保障5.85亿元,保费收入2.04亿元,处理赔案3868件,赔付支出2.08亿元(含未决赔款),综合赔付率102.12%,考虑12%的费用支出后处于微亏状态,为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有利基础。

应该说,在发达国家,保险业凭借更成熟的风险管理技术和经验,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利用保险机制优势分散风险、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成效显著。就天津医责险来讲,有以下三个方面成效。

第一,保险公司积极承保医责险,能及时化解医患之间的矛盾冲突。

保险公司开办医责险业务,并作为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全程参与医疗纠纷调解,有助于发挥保险的专业咨询和协调功能,帮助医患双方尽快调解达成一致。保险公司及时支付赔款,使医患对立情绪明显缓和,医疗纠纷快速解决。截至2014年5月,保险公司累计协助“医调委”现场处置医疗纠纷96件,防止自杀事件12起,化解群体性上访事件31起、群体性械斗4起,有效防止了“医闹”现象和恶性事件的发生,维护了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

第二,发挥保险费率杠杆作用,能有效调动医疗机构的积极性。

建立奖优罚劣机制,保险费率参考医院上年的赔付率进行浮动,对管理精细、赔付率低的医疗机构,续保系数优惠可达50%,对管理混乱、赔付率高的医疗机构,保费涨幅是上一年的3.5倍。通过逐年加大奖罚力度,充分调动了医疗机构改善管理的主动性,因纠纷数量少、赔偿数额低而降低保费的医院数量逐年增加:2010年为7家,2011年为25家,2012年达到27家,2013年和2014年稳定在24家。

第三,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能有利提升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

保险业的核心优势在于,通过为客户提供风险保障和防灾防损服务,提高其风险抵御能力。因此,医责险承保公司积极配合天津市卫生局开展医疗纠纷“回头看、找缺陷”工作,深挖医疗纠纷产生的根源,及时向医疗机构通报典型案例,促使其加强内部管理,改进工作流程,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据统计,2009~2013年,天津市发生医疗纠纷总计2414件,平均每年483件,与新办法实施前的2008年相比,大幅下降了42%。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无锡经验

我国环境承载能力已经达到或接近上限。加强环境保护,可以采取大量关停高污染企业等激进做法,但无疑会带来经济增速断崖式下跌和大量人员失业。我们在国情调研中发现,无锡市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出加强环境保护的新机制。

1.主要做法

第一,地方立法支持。

无锡地处太湖北滨,位于东南季风的下风向,在保护太湖水体的工作上任务最重,尤其是在太湖“蓝藻事件”后,当地政府对环保的重视程度和推进力度日益加大。2009年10月无锡市被国家环保部列为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城市。2011年无锡市通过了地方性行政法规,下发《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要求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专业经营、风险可控、多方共赢”的基本原则,成立保险共保体,率先在国内试点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政府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列入《市长环保工作目标任务书》。每年召开两次以上全市绿色保险和风险评估工作推进会议;对应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依法采取环境行政管理手段和环境法制手段,包括在企业新建、扩建项目时依法实行环保限批,并在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等级评定中作降一级的评定;在其参加各种评选先进活动时,环保部门将其作为一票否决的重要参考因素,对这类企业不予向银行或者证券监管部门出具环保守法证明,并通报给人民银行,以限制其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上市或再融资。各级环保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参保企业实行优惠政策,从征收的排污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对参保企业给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二,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作为事后补偿手段。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以及恢复和整治被破坏生态环境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2009年,由中国人保财险无锡分公司独家开办试点。2011年7月,无锡市环保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人保(68%)、阳光(11%)、平安(9%)、长安责任(7%)及太保(5%)五家保险公司成立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共保体,中国人保财险无锡市分公司作为共保体首席承保人。截至2014年底,累计参保企业3637家,累计承担责任风险40.63亿元。运行五年来,无锡共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案26起,累计赔付286万元。

第三,环境风险评估嵌入保险机制之中,实现环评的专业化和市场化。

保险公司聘请30多人的专家团队(业内专家、高校学者),为企业免费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培训等服务。通过提供《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为企业划分环境风险等级,提供投保建议;提供《企业环境风险服务报告》,针对现场勘查问题,为企业提供整改意见,以及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措施建议。上述专家队伍由保险公司和参保企业不断筛选,经过市场淘汰后,其专业性和权威性受到参保企业的认可。对共保体出具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企业由不接受到逐步接受。市场化的环评机制让企业得以全视角审视自己在环保措施上的漏洞,对症下药,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无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费率调节机制中引入风险整改系数,对于上年度风险评估问题整改完成并且本年度环境治理整改投入大的企业,可获得20%的保费折扣。对于连续三年无赔款的企业,续保时可以获得30%的保费折扣。

第四,市场化的环境风险评估与政府监管形成良性互动。

共保体建立企业环境风险数据库和网站,对环保部门开放,方便政府掌握整体环境污染风险情况,对政府而言,免费多了一支监察和防范风险的专业队伍,多了一双眼睛。《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要求,对于共保体提出的环境污染整改意见,投保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努力整改。对整改不积极、整改措施不到位或逾期未整改的高风险企业,纳入政府环保部门的督办名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2.效果

第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面逐渐扩大。

自2009年启动无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来,无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取得了较快的发展。2009年,首批17家企业参保,覆盖化工、污水处理等4个行业;2010年,参保企业212家;2011年,参保企业685家;2012年,参保企业663家;2013年,参保企业1028家;2014年,参保企业1032家,覆盖冶金、制药、造纸、火力发电等21个行业。

第二,风险防范初见成效。

无锡市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不在于事后赔偿,而在于识别风险因素,防范环境事故发生。2010年,风险评估企业数量97家;2011年,风险评估企业数量422家;2012年,风险评估企业数量766家;2013年,风险评估企业数量813家;2014年,风险评估企业数量648家。2013年共保体借助环境风险评估发现环境污染安全隐患7295个,对于上述问题,企业当年自愿整改率达到38.14%。2014年发现环境污染安全隐患6285个,企业当年自愿整改率达到35.8%。如果加上已投入整改资金但当年整改未完工的企业,应当说,市场化的自愿减排机制初见成效。

(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典型案例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近几年来,国务院针对食品安全问题连续颁布了多个文件,着力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加快构建食品安全法治秩序,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体文件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4〕20号)等。与此同时,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中国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于2015年1月下发《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积极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在立法层面上,国家在2014年启动了对原《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工作。

国内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建设还处于不断摸索的阶段,主要方式为“行业试点,逐步推广”。

1.试点整体情况课题组对国内64家财产保险公司进行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书面调研,收到了29家公司的书面回复,涵盖了已经开展此项业务或者即将开展此项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特别感谢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调研材料。

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开始于2008年7月,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江苏省工商局联合在扬州广陵区举行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商品责任保险签约仪式,现场有30位个体经营户代表签订了保险合同,签约仪式后首批共有119户经营户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签约,签单总保额595万元。但是随着国家商务部对农村食品示范店的政策调整,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商品责任保险业务逐渐萎缩。

2008年10月,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在南京江宁区与苏州吴江市试点,承包校园餐饮场所责任保险,首批试点的两地共计有180余所学校、幼儿园食堂办理了该项责任保险,累计保障金额1.98亿元。接着泰州、淮安、常州等地区也加入了试点,截至2014年底,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承保学校餐饮场所责任保险累计总保额19.53亿元。

2012年8月,山东青州市政府发文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并确定保险公司与食药局成立项目推动工作组,由食品药品监管局为主管单位。接着,该险种推广至潍坊、济南、淄博、济宁4个市,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截至2014年底,山东省已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领域涉及餐饮单位、学校食堂、酒店等,参保单位约600家,累计为各类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商店、超市、酒店等提供食品安全风险方面的保额约8亿元。

2013年浙江省部分县(市、区)大中型餐饮单位、学校、大宗食品配送单位和农村家宴等领域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同年上海开展了农村自办酒席与大型婚宴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

2014年8月以来,湖南、湖北、河北、山西、海南等省份陆续开展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

总结各地试点情况,大多数省份从2014年下半年才开始试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模式仍有待探索。从细分领域看,试点期限在五年以上、并得到市场广泛认可的险种只有校园餐饮场所责任保险。

2.校园餐饮场所责任保险:太仓案例资料来源包括两方面:第一,对苏州保监分局的调研材料;第二,苏州日报:学校食责险太仓财政出资投保。2014年8月14日。

2014年9月,太仓市政府推动实施校园餐饮场所责任保险,吸取了江苏省其他地方的试点经验,引起各方关注。

第一,投保方式。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由太仓市财政出资,教育局统一牵头为全市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60所学校、7万余名学生,投保了校园餐饮场所责任保险。

第二,责任限额。保险公司承担学校食堂或指定配餐企业的责任风险,凡是因食堂(配餐企业)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出现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提供每人每次最高5万元、每次事故最高200万元、累计最高1000万元的赔偿。

第三,构建“事前防范、事中减损”运作机制。

保险公司要求学校食堂或指定配餐企业必须满足员工持健康证上岗、食品加工场所及其设备符合卫生标准等,才予以承保。

保险公司对学校食堂或指定配餐企业进行巡查,定期和不定期评估校园食品安全风险,保险公司将根据食品餐饮企业的风险状况和出险记录来确定费率的档次,发挥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在获得诸多可能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时,及时将信息告知各专业团队,团队人员通过短信提醒或上门送达风险提示书等形式,及时提醒协助学校食堂或指定配餐企业提前做好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工作。

3.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面临的问题感谢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以下内容提供的调研材料。

第一,食品安全产生的环节不仅是在最后的配餐加工环节,还包括原材料的污染(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流通环节的污染、熟食加工环节的污染等,这些都是食品安全的隐患,保险机制很难介入这些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有较大的局限性。目前的保险产品,承保的都是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者过失造成的消费者食物中毒,而将生产者的故意行为等作为除外责任,但从目前国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看,被保险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故意行为(如牛奶业的三聚氰胺事件、苏丹红事件、地沟油事件、姜农滥用剧毒农药神农丹事件等)。

第三,国内的责任险实行的基本是期内索赔制,而有些食品的安全隐患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才能显现出来,再加上目前国内民众对食品的安全意识并不是很强、很多遭受了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并没有提出索赔或没有得到合理的赔付,但一旦有了保险,尤其是一旦出现了一些示范性案例,可能会在短时间内出现大量集中索赔,对刚好承保这段时期的保险公司而言,风险就非常集中。

第四,食品安全规定、标准建设不够健全,法律赔偿体系不完善,无法产生保险需求。法律法规是责任保险开展的基础,任何责任保险都不例外。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保险开展面临着法律上对食品安全及食品安全保险存在着归责不明确、标准不清晰、赔偿无依据等诸多问题,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主体众多,企业责任不了了之。进而更多的企业不愿通过保险方式转移食品安全风险。

第五,缺乏公信度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保险公司承保、鉴定缺乏依据。我国食品检验机构目前既承担法定检验业务,又承担委托检验任务;收入来源中,既有法定检验收入,又有委托检验收入。为了利益最大化,一些食品检验机构不是靠提高检验公信力、完善检验服务来开拓检验业务,而是利用法定检验中形成的技术监督优势地位,开拓市场化的委托检验业务,有的甚至为了取悦委托企业,为了部门和地方利益,为了收费养人,而忽视了公正和规范。

第六,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消费者举证、索赔难,难于追责。虽然《侵权法》中针对产品责任明确了适用无过失责任,但实际操作中,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仍需进行举证,往往存在举证难、索赔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