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合约的信息机制:来自改革后温台地区民间金融市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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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言

一 问题的提出

在中国的民间金融市场上,存在直接借贷、合会、各类开展吸存和放贷业务的民营存款类金融机构以及介于上述三类民间金融合约之间的各类中间过渡形态的民间金融合约。直接借贷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属于人格化交易;合会则可以发生在“熟人的熟人”之间,具有半人格化交易的特征;从事存贷业务的民营存款类金融机构则通过其本身的中介作用,让原先相互陌生的存款人和借款人间接地发生资金交易。

这些不同的民间金融合约之间互相替代和并存的具体机制是什么样的?这是本书关心的核心问题。

本书选择从上述视角提出问题显然受到了科斯(Ronald H. Coase)从交易费用角度去解释合约互相替代和并存现象的影响。科斯(1937/1994)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问:如果价格机制运作良好,为什么会有企业的存在?他的回答是“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这种成本被他称为“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企业就是为了替代市场合约以节约交易费用的一种合约。而随着企业规模的增大,企业内部的组织成本会上升,组织成本和交易费用在边际上相等时,企业与市场的边界就确定了。

针对民间金融市场上各类金融合约并存的现象,我们可以在科斯(1937/1994)的基础上进一步追问:为什么民间金融市场上并存着直接借贷、合会、各类开展吸存和放贷业务的民营存款类金融机构以及介于上述三类民间金融合约形式之间的各类过渡形态的民间金融合约?如果说是交易费用在约束着人们对民间金融合约的选择,那么人们对这些不同民间金融合约的选择涉及哪些交易费用?什么样的具体机制在影响这些交易费用的高低,从而影响人们的金融合约选择行为?这三类不同的民间金融合约互相替代和并存的具体机制是怎样的?

具体而言,本书试图从信息机制的角度解释以下三个问题。

(1)为什么有人通过合会向多人借钱,而不是通过多个直接借贷合约一对一地分别向这些人借这笔钱?

(2)为什么合会特别是标会有时候会发生大规模倒会的现象?

(3)中国政府的金融管制政策对改革后民营存款类金融机构发展产生影响的具体机制是怎样的?

本书试图通过对上述三个问题的讨论来说明三类不同民间金融合约的信息机制是如何影响人们的合约行为,从而影响了中国改革后民间金融交易从亲友间人格化交易到“亲友的亲友”间半人格化交易再到陌生人之间非人格化交易的扩展过程。

温州地区发达的民间金融业闻名全国。温州有新中国成立后最早的一批公开挂牌经营的私人钱庄、典当商行、股份制城市信用合作社,温州也发生过震惊全国的“抬会”风波,温州还是全国第一个实行浮动利率改革试点的城市。台州市毗邻温州市,因其经济结构与温州市类似,故两市的经济模式近年来被称为“温台模式”。台州市的民营城市信用合作社和民营商业银行闻名全国。改革后温台地区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历史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观察民间金融业从人格化交易向非人格化交易扩展过程的切入点,也为验证笔者所提出的信息机制解释提供了很好的机会。

笔者将以改革后温台地区民间金融市场的案例和数据对本书的解释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