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高层的派系政治(修订本):蒋介石“最高领袖”地位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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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民会议的本质

一 国民会议的召集

1931年2月28日,胡汉民被扣当晚,蒋介石就在全体中央委员晚宴中,力陈国民会议应讨论约法。当时吴稚晖、李石曾、蔡元培、叶楚伧诸人都表示附和。吴稚晖并提议:“此事既破裂,则已无法弥缝,惟有力图减少困难及误会。展堂既主辞职,则以静居双龙巷寓次为宜,立法院事作为请假,而由子超副院长代理之,较为不着痕迹。”蒋当场表示:“诸同志既一致同意,明日即照此办吧。”《邵元冲日记》, 1931年2月28日,第710—711页。

3月2日,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在胡汉民缺席的情况下,通过两项决议案。一是:


胡汉民同志因积劳多病,又值国民会议即将开会,不足膺繁剧之任,辞国民政府委员、立法院长本兼各职案。决议:通过并选任林森同志为立法院院长,邵元冲同志为国民政府委员兼立法院副院长。


二是通过蒋介石等人提议的国民会议制定约法案,并指出:


此种约法,为中国民族整个的生命所寄,负训政责任之本党,不得不予再三郑重考虑之后,定坚卓不移之决心,并应排除一切困难与谬见,根据总理所指示,以确定其性质范围与产生之方法,俾于国民会议,树久安长治之宏规。《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130次常务会议记录》,二档馆藏,油印件:七一一(5)62;另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14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第263页。


会议推定吴稚晖、李石曾、于右任、丁惟汾、王宠惠、蔡元培、叶楚伧、邵元冲、刘芦隐、孔祥熙、邵力子等11人为约法起草委员,吴稚晖、王宠惠为召集人,负责立即起草约法条文,供国民会议讨论。据出席会议的孙科回忆:当蒋提出议案后,会场“半句钟之久,无一发言。后蒋作默认,糊涂通过”。孙科:《胡展堂先生被扣事件发生之经过》, 《为什么讨伐蒋中正》,中国国民党广东省党部执行委员会宣传部编印,1931,第100页。

蒋、胡约法之争,最终以蒋介石的胜利而告结束。从此,国民会议就完全按照蒋的意图发展。对此,蒋曾在日记中愉快地写道:“为胡汉民事积搁公事至两星期之久,一旦清理,为之一快。”《困勉记》卷17, 1931年3月13日,“蒋档”。日记原文为:“二星期余之公事,为胡案而积搁,其数百件,一旦理清,岂不快哉。”

早在1930年11月国民党三届四中全会决议召开国民会议时,国民党中常会即推定蒋介石、胡汉民等14人为委员,负责草拟召集国民会议之方案。《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116次常务会议记录》,二档馆藏,油印件:七一一(5)61;另见《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13册,第103页。12月29日,中常会通过《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交国民政府于1931年元旦正式公布。《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121次常务会议记录》,二档馆藏,油印件:七一一(5)61;另见:《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第13册,第328—335页。

根据《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规定,会议代表总额为520人,其分配情形:各省450人,各市22人,蒙古代表12人,西藏代表10人,海外华侨代表26人;选举采用职业代表制,各地代表应按照定额,由农会、工会、商会及实业团体、教育会、国立大学、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学及自由职业团体、中国国民党等团体选出。同时规定,上述“农会、工会、商会、教育会各团体以依法设立者为限”。《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国民会议选举总事务所编《国民会议关系法规汇编》,编者印行,1931,第35、38页;《国民政府公报》第663号,1931年1月1日,第1—5页。

1月23日,国民会议选举总事务所成立。国民政府任命戴传贤为主任,孙科为副主任,陈立夫为总干事,具体负责国民会议代表选举和会议筹备事项,并于各省市设立国民会议选举总监督。3月2日,戴传贤等三人宣誓就职。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宣传部编《国民会议宣言决议案宣传集》,编者印行,1931,第307、310页。同日,戴氏在中央纪念周报告,称:“各地选举总监督已就职者,计十六省二市,共十八处。各地党部同志努力筹备,定能如期开会。各同志所应特别注意者,即国民会议之任务是也。此种问题甚为重大,全国人民对于此事大多仍不明了,即党部同志亦在研究之中。”《戴传贤报告约法事》, 《国闻周报》第8卷第9期,1931年3月9日,“一周间国内外大事述评”,第2—3页。从戴氏的报告中,不难读出他的无奈。

根据《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第14条“中国国民党国民会议代表之选举由中央党部另定之”的规定,1月29日国民党中常会第125次会议又通过了《中国国民党出席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施行程序》,共21条,规定各省市国民党员按该省市分得之名额,就中央提名中选出半数或过半数,其余者由党员自由选举。《国民会议关系法规汇编》,第69—74页;《国民政府公报》第696号,1931年2月12日,第4—5页。

4月24日,国民政府正式公布了《国民会议组织法》,共28条,分别对国民会议的组织、会期、表决方式、会场纪律、秘书处和警卫处的设置等做了具体规定,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第2条:“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各委员,及国民政府委员,得出席国民会议。”此外,国民党中央候补执、监委员,各院所属部长、委员长,以及主席团特许人员,可“列席”会议。《国民会议组织法》, 《国民会议宣言决议案宣传集》,第270—275页;另见《国民政府公报》第756号,1931年4月25日,第1—3页。“因之,中国国民党对于该会议可说有绝对的支配能力。”陈之迈:《中国政府》第1册,商务印书馆,1946,第14页。

1931年5月5日上午9时,国民会议开幕典礼在南京国立中央大学新建的国民会议议场举行,出席者除会议正式代表、主席团特许人员外,还有中外来宾千余人。

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致开幕词,他首先回顾了召集国民会议的历史渊源、召集经过及其职能,特别强调制定训政约法一事。他说:“中正认此事为国民会议之重要使命,历次坚持,致不谅于平日敬爱之友,言之实心有余痛!”并表示“俟(约法)确立以后,尤须政府国民同立山岳不摇之心,秉化日光天之态度,一致遵守,以致中国于治平”。蒋中正:《国民会议开幕词》,程天放主编《国民会议实录》正编,国民会议实录编辑委员会编印,无出版时间、地点,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图书馆藏,第12页。

5月6日,国民会议召开第一次预备会议,出席会议的正式代表435人,国民党中央执、监委员和国府委员29人。会议首先接受国民党推定的中央委员于右任、国民政府委员张学良为大会主席团成员,并选举张继、戴传贤、吴铁城、周作民、林植夫、陈立夫、刘纯一共同组成主席团。《国民会议预备会议记录》(一), 《国民会议实录》正编,第1—15页。

5月7日召开第二次预备会议,任命主席团提名的叶楚伧为秘书长,并通过主席团特许列席会议名单,共70人。《国民会议预备会议记录》(二), 《国民会议实录》正编,第22—25页。

国民会议主席团成员。前排左起叶楚伧、于右任、刘纯一、戴季陶、林植夫,后排左起周作民、张继、张学良、吴铁城、陈立夫

自5月8日起,正式开会,共开大会8次,通过提案20余件。在国民会议通过的所有提案中,最重要的是12日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除前言外,共89条,分为8章:第一章“总纲”,对中华民国领土、主权、国体、国旗、国都,都有规定;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义务”,对人民的权利采取法律保障主义,而不是直接保障;第三章“训政纲领”,仍强调训政时期由国民党行使中央统治权;第四章“国民生计”,所昭示的两大原则为奖励生产和劳资协调;第五章“国民教育”,规定男女教育机会平等,学龄儿童应受义务教育,失学成年人应受补习教育;第六章“中央与地方之权限”,规定采均权制度;第七章“政府之组织”,又分中央制度与地方制度二节;第八章“附则”,规定约法解释的方法和宪法制定的程序。《国民会议第四次会议议事记录》附件三,《国民会议实录》正编,第92—99页;《国民政府公报》第786号,1931年6月1日,第6—11页。

国民会议通过的另一项重要决议,是5月13日发表的《废除不平等条约宣言》,郑重宣告:


(一)中国国民对于各国以前所加于中国之不平等条约概不予以承认。

(二)国民政府应遵照总理遗教于最短期内实现中华民国在国际上之完全平等与自由。

右之决定,不仅为捍卫中华民族生存之必要,实亦足以消除世界和平之障碍而湔涤近世文明之污点。深信世界各国对此坚决之表示,必能与以深切之认识,而我全国同胞自必一致拥护此项之决定,不辞任何之艰难与牺牲。谨此宣言。《国民会议第五次会议议事记录》(1931年5月13日), 《国民会议实录》正编,第117页。


5月17日,大会一致通过《国民会议宣言》,再次强调上述两项主张为“本会议代表国民一致决议”,并要求“全体国民当下最后之决心作最大之努力,拥护国民政府以完成此项使命”。《国民会议宣言》, 《国民会议实录》正编,第4页。

5月16日,国民会议第八次会议还一致通过林叠等111名代表提出的临时动议“请大会函国民政府从速制定国歌,在国歌未颁行以前暂以党歌代国歌案”。《国民会议第八次会议议事记录》(1931年5月16日), 《国民会议实录》正编,第181页。

6月1日,国民政府正式颁布约法,并发表《约法宣言》,称:“国民会议最重要之工作,为制定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政府依照国民会议决议,于本日以约法公布全国,约法亦即于本日发生效力。”《国民会议宣言决议案宣传集》,第113页。

召集国民会议和废除不平等条约,是孙中山遗嘱中明确提出的两项“最近主张”, “尤须于最短期间促其实现”。国民会议算是开完了,《废除不平等条约宣言》也昭告于世。但如何废除、具体步骤以及何时“促其实现”,无论国民会议还是国民政府均无具体规划。九一八事变后,国民会议留下的《废除不平等条约宣言》更是形同一纸空文。列强在华所拥有的特权依然如故。

国民会议秘书长叶楚伧在报告会议经过时曾自豪地表示:


这次大会的代表,可以说是照组织法规定的人数,全都到会了。出席列席的代表中间,包括蒙、藏、回各族,又另有数位女性代表,所以此次的国民会议,是整个的中国民族的国民会议,无一族一界无代表参与的。

至大会的议事经过和一切议决案,无不根据总理遗教,讨论通过的。如实业建设程序案,是根据建国方略的;教育实施趋向案,是根据心理建设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案,是根据训政纲要及建国大纲的。此外所有比较重要以及其他的议案,都无一不是根据总理遗教而决定的。提案方面,计共有四百五十余件,经大会决议通过的约二十余件,其余的四百余案,都在末了一天的下午,通过解决了。叶楚伧:《国民会议的经过》, 《国民会议宣言决议案宣传集》,第195页。


但是国民会议是否真如叶氏所称的“是整个中国民族的国民会议”呢?首先,我们从国民会议的选举机关来看,由国民党中央派往各省市的31位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总监督,如陕西省为杨虎城,山西省为商震,浙江省为张难先,上海市为张群,南京市为魏道明,中国国民党浙江省执行委员会宣传部编《国民会议丛刊》之一,编者印行,1931,第276—278页。《国民政府公报》第697号,1931年2月13日;第701号,1931年2月18日。这些人都是国民党大员,根据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的规定,他们对参选人民团体有认定资格的权力。《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 《国民政府公报》第663号,1931年1月1日,第1—5页。也就是说他们可以代表“党”或“个人意愿”来认定参选代表的资格。我们不妨看看当时在鄂豫皖“剿共”的十三师师长万耀煌在其日记中关于湖北选举情况的真实记录:


国民会议选举事,由民厅主办,每县派一指导员,民政厅长吴醒亚电令各县长接受指导。闻各指导员到达各县后,对县长兼任选举监督曰:“如何办理,你是明白的,我们心照不宣,惟一事必须迅速完成的,就是制造选民名册。”前些时各军师有人来电,要交换选票,如樊崧甫、周磊要我们选赵观涛,他们选夏斗寅。最后仍由总司令圈定,可说是选举与圈定并用,施之于军队原无不可,若民众选举,由党部先行决定人选交民厅办手续,除大都会尚有形式举行,至各县则关门制造,层层转报与报纸公布而已,老百姓根本不知此事。《万耀煌将军日记》,台北:湖北文献社编印,1978, 1931年3月,第71—72页。


主持湖北全省选举的吴醒亚,正是国民政府任命的“国民会议代表湖北选举总监督”。《国民会议丛刊》之一,第276页;《国民政府公报》第697号,1931年2月13日,第1页。由此可以想见叶楚伧所言“无一族一界无代表参与”的真实性。难怪万耀煌在日记中不满地表示:“军阀时期选以贿成,为后世诟病,还经过了选,还有人(得了钱)来投票,今日根本连投票形式都没有。主办地方选举作为如此,难怪外人对本党之不谅也。”《万耀煌将军日记》, 1931年3月,第72页。

此外,我们再从参加国民会议的代表分配来考察,出席会议的代表名额共520人,由各省市选举的国民党代表有84人,加上当然出席的84人(国民党中央执监委员、国府委员);而当然列席的代表亦有50人(国民党中央候补执监委员、各部会首长),另外还有军队党部特许列席代表15人。以上共计233人,已近大会人数一半。此外,国民党党员参加选举,并未限定不可参加国民党配额以外的职业团体的选举。这就造成国民党员不仅可以参加国民党的选举,也可以参加职业团体的选举,甚至有国民党员在地方党部选举失败后,再参加其他职业团体选举而当选的情况。当时在江苏省就不乏这样的例子。陈之迈:《民国二十年国民会议的选举》, 《清华学报》第11卷第2期,转引自张天任《宁粤分裂之研究——民国二十年至二十一年》,中坜:宏泰出版社,1992,第56页。由此可见所谓国民会议,无非是“扩大”的国民党代表大会而已,而且其中还排斥了国民党内的反对派(如两广代表和改组派等)。可见,南京国民党中央对大会有绝对的支配权。

国民会议选举的代表如此而已,会议通过的决议无论从内容到质量,也很难想象可以代表全体国民了。难怪会议能在最后半天不经过讨论即能“迅速”通过全部提案的95%。而真正经过大会决议通过的20余件提案中,最关键的正如蒋介石所言:“国民会议中间,就是废除不平等条约和训政时期约法为唯一的要案。”蒋中正:《纪念革命先烈的感想》, 《中央党务月刊》第32期,1931年3月,第677页。前者在于显示蒋介石致力完成孙中山的遗愿,以此表明蒋在“党国”的正统地位,至于何时实现,则另当别论。后者则从法理上满足了蒋介石个人独裁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