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康社会的权利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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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权利启蒙和权利斗争

平反冤假错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的一次权利救济运动。如果说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奠定了改革开放的思想基础,是一个“思想大启蒙”,邢贲思:《哲学的启蒙与启蒙的哲学》,《人民日报》1978年7月22日。那么伴随着真理标准大讨论的是关于平反冤假错案的权利启蒙运动以及关于民主和法制兴起的法律启蒙。权利启蒙——借助于对冤假错案的平反,使人们“应得”“应有”的意识得以展现,唤醒了人们久睡不醒的权利意识。权利救济被置于真理的名目之下,使权利启蒙一开始便具有合目的性的终极价值,权利意识觉醒继而诉求民主和法制为权利的制度性设计创造了先机。

(一)权利救济与马克思主义真理观

在著名的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中,平反冤假错案即权利救济本身既是坚持真理的标准,也是这场讨论的重要成果。“要真正地拨乱反正,首当其冲的就是全面落实干部政策,平反冤假错案。”戴煌:《胡耀邦与平反冤假错案》,《炎黄春秋》1995年第11期。而要做好平反冤假错案工作,就要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一切从事物的本来面目出发。“认真地平反冤案,也是恢复和发扬我们党的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对冤案、错案、假案进行平反昭雪,必须坚持以客观事实为根据,而不以某些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凡是不实之词,凡是不正确的结论和处理,不管是什么案件,不管是在什么时候,在什么情况下搞的,也不管是什么人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改正过来。全错的全改,部分错的部分改。事实是最顽强的东西。一切不实之词和错误处理,都经不起实践的检验,都经不起时间的考验,最终都是站不住的。对冤案、错案、假案,今天不坚决纠正,明天还是要纠正的。自己不主动纠正,我们的后人、我们的子孙也是要纠正的。”《平反冤假错案的历史借鉴》,《人民日报》1978年11月20日。把真理、党的优良传统与权利救济结合在一起,是当代中国权利启蒙中的一个时代特征。借助于神圣的真理并以真理的名义,权利本身显示出其庄严和伟大。

(二)权利救济与法制

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实现或补救被否定和剥夺的权利,不仅是实体正义的要求,也是对法律的程序品质的要求。加强法制的呼声,首先而且自然而然的是从对权利的司法救济角度提出来的。“十分需要一部社会主义的《诉讼法》,使人民群众有冤能申,有理能辩,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诉讼,以保卫自己的合法权利。”《民主与法制》,《人民日报》1978年7月13日。在总结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时,有两个方面强化了权利救济司法化进程:第一,林彪、“四人帮”对社会主义法制的破坏,“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初期,在他们一伙的煽动指使下,掀起了一股砸烂‘公、检、法’的反革命妖风,司法机关备受摧残,广大革命干警惨遭迫害;第二阶段,在他们篡夺了司法机关的一部分权力后,便把专政的矛头指向人民群众,肆意践踏社会主义法制的人民民主原则,把封建法西斯制度中的一切最残酷的暴力镇压手段,用来对付革命干部和革命人民”。《民主与法制》,《人民日报》1978年7月13日。第二,设立专案机构审查案件是一种非司法性审查方式,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砸烂公检法”取缔了司法救济的可能性,为专案机构的不受制约的自由裁量权打开了方便之门。对法制的呼唤,隐含了对法律的正当程序的诉求。1978年3月,85岁的梁漱溟发表了著名的“危言法制”讲话,他说:“毛主席为了解决刘少奇的问题,写了《炮打司令部》的大字报。如果按党章,刘少奇是中共中央第二把手,必须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才能解决问题;如果按照宪法,刘少奇是国家主席,必须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解决。”他审视时局,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中国的局面由人治渐入法制,现在是个转折点,今后必定要依靠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以法治国,这是历史发展的趋势,中国的前途所在,是任何人也阻挡不了的。兴许还会有人有意无意地搞人治,但我可以断言,这是一条走不通的死胡同。”海清文编著《百名中外人士评说十一届三中全会》,改革出版社,1988,第105~106页。正当程序在法哲学上的表现是诉讼理性主义,它与政治运动和民众热情格格不入。

(三)权利救济与民主

对公民权利的否定以及随后而来的大范围对权利的救济,特别是对“天安门事件”的平反预示着应当在一种更为广泛的制度基础上合理安排人民的权利。人们注意到,对民主政体或者宪法政治的要求是在“为民主权利而斗争”的口号下进行的。“人民的民主权利,靠人民用自己的斗争去争取和保卫,而不是靠什么神仙皇帝来恩赐。民主政体要求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万岁——论天安门广场革命群众运动》,《人民日报》1978年12月21日。更为重要的是,“人民群众对干部进行严格监督,有权撤换不称职的干部,是自己真正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一项极为重要的保证”。《坚持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人民日报》1978年9月28日。这种由平反冤假错案引发的对社会主义民主的再认识为制定1982年新宪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1982年新宪法较为全面、完整地规定了公民的各种权利,在制宪技术上把“公民权利和义务”一章提至国家机构一章之前,显示出人民高于国家机构、国家机构从属于人民的优良制度安排。

康德指出,启蒙运动就是人类摆脱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从“五四运动”开始,权利启蒙就是中国社会变迁的主旋律。在新文化运动中,权利启蒙更多的是通过对权利观念的传播,倡导人的自由和个性的解放,其对象是专制主义;在新民主主义运动中,出于对民族救亡的燃眉之急的考虑,权利启蒙强调的是民族权利或群体权利,其对象是帝国主义。七十年代末的权利启蒙继续了新文化运动未完结的启蒙主题,“‘四人帮’倒台之后,‘人的发现’、‘人的觉醒’、‘人的哲学’的呐喊又声震一时。‘五四’的启蒙要求、科学与民主、人权和真理,似乎仍然具有那么大的吸引力量重新被人们发现和呼吁”。李泽厚:《中国现代思想史论》,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第30页。不过,这次的权利启蒙却具有它自身的特点,尽管重复了新文化运动时期的权利、民主、真理等口号,权利启蒙是建立在恢复对被否定的具体权利的安排上,权利主体不再是抽象的人、公民或国民,而是一个又一个具体的个人。救济个体人的权利增强了权利启蒙运动的广度和深度。

1978~1982年大规模的平反冤假错案实践从一个侧面否定了包含毛泽东定下的某些“铁案”和“两个凡是”的主张,解放了一大批此后成为改革中坚力量的干部群众,成为真理大讨论过程中的一块试金石。与以往平反冤假错案的经验和方法不同,它确立了平反冤假错案的一系列现代法制原则,提升了司法审判的价值,逐渐形成了以公力救济为中心的权利救济格局,否弃了那种以非公共规则裁决案件的私力救济,这种转变对未来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