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私公司在公司架构和第一层面公司治理上的意思自治
上述公司组织架构构成了公司法人治理的基础,一般而言,私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基本亲自参与管理、不涉及更多外部股东利益,因此,《公司法》在法人治理上给予有限责任公司更多的意思自治。满足效率和相对公平的原则,实现公司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快速反应、生存的目标。因此,公司在设立和经营过程中需要知悉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用好这些意思自治。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就公司治理可以自由约定的主要事项如下。
(1)设立董事会还是执行董事?设立监事会还是一到两名监事?董事会成员人数?董事人选构成?
(2)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职权在具体事项上的划分,如在未设置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与股东会完全重合的情况下,董事会的权限可以分割为股东会和经理层;虽然设置了董事会但董事会的决策能力有限、尚不足以胜任的,股东会就可以适当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董事会能够担当决策重任的,就可以参考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权限设置,如实行财务预算的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会批准的预算对董事会、经理层在预算范围内进行授权,将预算外支出和非经常性事务处置权限收归股东会。但是,涉及股东权益的、属于股东会法定权限的不能下调至董事会。
股东会和董事会在对外投资、资产购买与处置等事项上权限如何划分?目前一般按照三个标准处理:①是经常性业务还是非经常性业务?②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③看资产规模,可以参考《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根据公司资产和净资产规模、资产或业务产生的销售收入、净利润等指标,对拟收购、处置资产进行量化,既可以有比例上的量化,也可以有绝对额上的规定,通过复合指标,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股东会和董事会在重大资产购买、处置上的权限。
(3)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如会议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议案的提起、表决程序,记录工作,等等。《公司法》规定按照持股比例进行表决,但是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持股比例进行表决,如赋予业务和技术股东更多表决权。公司还可以约定一致行动人,某些股东可以一致行动,按照同一声音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会议的通知方式和时间,以及是否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而直接签署股东会决议等事项均可由章程自由约定。
(4)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规定按照1人1票进行表决,但是公司也可以约定不同的表决方式,如要求必须有过半数或2/3以上董事到会方可开会,董事会审议事项必须有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以及在同意票和反对票相同的情况下赋予公司创始人或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多投一票的权利。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间、董事会的任期也可以约定,如董事分期制,规定每次改选的董事不超过董事会全部成员的1/3。这些约定也可以构成公司的反收购策略。
(5)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规定之外,公司也可以自由约定。
(6)高管的范围等。
上述关于公司组织机构和公司治理的安排都可以写到公司章程中,便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灵活运用。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到,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组织结构和公司治理上的基本特点是在符合法律最低要求基础上的意思自治,这种自由约定的权利边界即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就是《公司法》上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