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学刊(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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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跨境融资政策正在发生深刻转变

2014年11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要求,“支持跨境融资,让更多企业与全球低成本资金牵手”。此后,国家发改委、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委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我国涉及跨境融资的外债、外汇和审批管理政策开始出现一系列值得关注的变化。

(一)跨境融资的外债管控更趋宏观

1.推出外债宏观审慎试点

2015年2月,我国外债宏观审慎试点分别在北京中关村、张家港保税区、深圳前海落地,除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等特殊行业外,三个试点地区的企业均取消借用外债的审批制,中外资企业的外债管理均改为外债比例自律,只按照企业净资产的一定倍数进行外债余额控制,此举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2~3个百分点。

2.实行外债规模切块试点

2015年2月,国家发改委《关于扩大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 223号)出台,明确在上海先行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天津市、福建省、广东省以及厦门、深圳推行外债规模切块管理,试点省(市)国际商业贷款总规模由国家发改委下达后,试点省(市)内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申请的审批由试点省(市)发改委负责审批。

3.实行境外发债备案登记管理

2015年9月,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 2044号)出台,取消企业发行外债的额度审批,改革创新外债管理方式,实行备案登记制管理;对企业发行外债实行规模控制,合理确定总量和结构调控目标,引导资金投向国家鼓励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大项目,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规范境内企业间接赴境外发债的行为,鼓励中国企业采取直接发债模式进行境外债券融资。

(二)跨境融资的外汇管制逐步宽松

1.探索资本账户可兑换路径

2015年2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的实施细则出台,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可以自主从境外融入长期资金,取消境外融资的前置审批,允许中外资企业或金融机构自主选择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还是外币资金。

2.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

2015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允许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结汇(但在支付环节仍要进行真实性审核),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这对外资PE而言意味着投资中国股权项目的大门重新敞开。

3.取消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

自2014年开始,中国企业将不再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上市外资股项下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进行审批,此举将鼓励更多企业进行海外上市。

(三)跨境融资的行政审批更为简化

1.取消对外发行债券审批

2015年5月,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出台,取消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外币或人民币债券的额度审批。

2.放宽跨境融资担保限制

2014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出台,明确境内企业无须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即可利用境内担保实力为其境外企业提供跨境授信支持,如跨境并购、境外发债和融资等;取消不必要的资格条件限制,取消针对特定主体或特定交易的资格条件限制,取消担保人及被担保人资产负债比例或关联关系的要求,基本放开了跨境担保的主体和范围。

3.人民币跨境使用便利化

2015年9月,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系统(CIPS)上线运行,企业可以在境内外开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账户,无须任何资本项目审批即可实现企业在境内外人民币资金的统一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