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婚姻“私事化”研究(197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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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现状

(一)国外相关研究

法国菲利浦·阿利埃斯和乔治·杜比主编,宋薇薇和刘琳翻译的《私人生活史》(三环出版社,2007)向人们展示了历史长河中影响私人生活的种种变化,内容涉及人类生活的各个基本方面,小到诸如住宅、卧室和床榻,大到诸如家庭生活、家居环境、交友空间等,反映了私人生活空间是一个免除干扰、自省、隐逸的领地,私人空间的变化对隐私的重要性和对私人生活形成的重要性,它有利于保护“爱情”“性”等个人隐私。这为研究婚姻逐渐成为“私事”提供了一种思路,即关注“私人空间”的变迁。

阎云翔著《中国社会的个体化》(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分析了中国社会的“个体化”历程,他指出毛泽东时代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机制主要有:划分成分、户籍制度、单位制度、政治档案制度,这四种机制把个体固定在几乎不变的位置上,借助社会主义改造运动渗入私人生活领域,个人被从家庭、亲属和社区所构成的传统网络中抽离出来,摆脱了以儒家和父权为主的传统价值与行为规范的束缚,实现了某种形式的个体化。改革开放时期,市场经济促进了个人权利意识兴起,追求个人幸福成为生活首要目标。市场和政党、国家塑造了中国的个体化,但个体化依然处于政党与国家的掌控之下,作者认为个体化变成了党和国家采取的发展策略,在由国家掌控的个体化中,个人依然是实现现代化的手段。

阎云翔著《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以黑龙江省下岬村为研究空间,分析了自1949至1999年私人生活的转型,研究重点放在了个人及感情生活上,阐述了择偶观念的变迁,性爱、情感及其语言艺术,两性互动以及夫妻关系重要性的增长,私人空间与隐私权,家庭财产与个人财产权利的关系等问题。该书认为个人逐渐走出“祖荫”,个人权利意识、自主性、独立性增强,但并未出现自立的、自主的个人崛起,这种摆脱传统伦理束缚的个人表现出一种极端功利化的自我为中心的取向,依靠他人的支持满足自己的物质欲望。该著作对私人生活的分析还不尽全面,例如未分析婚礼、离婚等内容,而婚礼的举行、离婚的过程等内容都体现着私人生活转型的特征。

阎云翔在其《礼物的流动:一个中国村庄中的互惠原则与社会网络》(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一书中对下岬村聘礼考察后,认为新娘和新郎在婚姻交换中已成为积极的行动者,家庭内部的权力平衡被重新界定了。到了1990年代早期,新娘和新郎在彩礼嫁妆的处置上有了完全的控制权,这体现了家庭权力由父子主轴向夫妻主轴转变,体现了父权的衰落,婚姻逐渐向个人私事发展,但该书仅仅是从“礼物”这一角度反映了婚姻日渐走向私事的过程。

美国人弗克斯·巴特菲尔德著,张久安等译《苦海沉浮——挣脱10年浩劫的中国》(四川文艺出版社,1989),作者记载了20世纪80年代初在中国工作时的所见所闻,包括中国人的爱情、婚姻等内容,书中记载了单位对个人婚恋的强大影响力,爱情被斥为骄奢淫逸、腐朽没落的资产阶级观念,社会需要高于个人的爱情,同性恋受到的严厉惩罚等内容,这说明婚恋在当时并不是个人的私事。

有学者研究阐述了婚姻自由度的变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中国,靠父母和朋友介绍这种择偶方式的重要性日趋下降,经济改革带来中国社会空间布局的变化:新住房、舞厅、电影院、快餐厅日益增多,离开家乡到外面去工作等因素减弱了家庭和单位对年轻人的控制。电影、小说和杂志等媒体使西方的爱情和婚姻观念影响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会按自己的想法择偶。Bang Xiaoping 1999. Family and Kinship. In Robert Gamer(ed.). Understanding. Boulder, CO:Lynne Rienner Publishers.尽管个人的自主性不断提高,但这还不是主流,80年代,美国人类学家在内蒙古自治区某城市的调查显示中国家庭在子女择偶时仍有决定性的影响。Jankowiak , William.1993. Sex, Death, and Hierarchy in a Chinese City New York, NY: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在中国城市中,母亲常干预女儿的生活,包括介绍和选男朋友,女孩可能不希望家长帮忙择偶,但在中国城市中很困难,因为自由恋爱的条件在90年代之前还不充分,如舞会、包场电影以及剧院还不多,所以她们只能依靠父母、同学、朋友和亲属的介绍找朋友。Riley Nancy.1994. Interwoven Lives: Marriage, and Guanxi in China.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 56, pp.791-803; Whyte and Parish 1984. “Sex Ineduality Under Socialism: The Chinese Case in Perspective. ”In J. L. Watson(ed.)Class and Social Stratification in Pose-Revolution China. New York, N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p.198-238; Xu Xiaohe and Martin Whyte.1990. “Love Matches and arranged Marriage: A Chinese Replication.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 52, pp.709-722.有人发现中国孩子同父母一起生活直至结婚,既因为这是中国的文化规范所期望,也因为住房短缺的状况以及政府的规定强化了这种居住类型,政府的规定造成未婚者难以获得住房。所以,子女的父母有机会遇到和评判子女的女友或男友。子女不希望父母包办婚姻,多数父母也不想包办,但子女并不反对父母对婚姻施加一定的影响和干预,有人好像欢迎这种影响。Riley Nancy.1994. Interwoven Lives: Marriage, and Guanxi in China.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 56, pp.791-803; Whyte和Parish 1984. “Sex Ineduality Under Socialism: The Chinese Case in Perspective. ”In J. L. Watson(ed.)Class and Social Stratification in Pose-Revolution China. New York, N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p.198-238; Xu Xiaohe and Martin Whyte.1990. “Love Matches and arranged Marriage: A Chinese Replication.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 52, pp.709-722.单位有时也干预着个人择偶,有研究发现朋友和同事的介绍对年轻人能否找到好配偶很重要。单位领导尽量满足青年人的要求,包括婚姻需求,目的是换取他们的服从和忠诚。有时找对象会成为一个单位的重要任务,这些任务通常由共青团、工会和妇联负责。Jankoiak.1993; Riley 1994; Whyte和Parish 1984; Whyte.1990. Changes in Mhengdu. In Deborah Davis and Ezra Vogel(eds.). Chinese Society on the Eve of Tiananmen. Cambridge, MA: The Council on East Asian Studies, Harvard University.在生活中,择偶决策模式是“父母可以安排婚姻,但是实现要给予子女同父母安排的配偶约会的机会,婚姻需经孩子同意。也可以年轻人自己先熟悉起来,再请他们的父母安排婚礼”Harrell. Stevan.1992. Aspects of Marriage in Three Southwestern Village. China Quarterly 130, pp.323-327; Lavely William and Xinhua Ren.1992. “Patrilocality and Early Marrial Co-residence in Rural China, 1955-1985, ”China Quarterly 130, pp.378-391; Stacey Judith.1983. Patrarchy and Socialist Revolution in China. Berkelry, 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Wolf, M.(ed.).1985. Revolution Postponed. Standford,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Parish and Whyte 1978.④ 〔美〕黄宗智:《离婚法实践——当代中国法庭调解制度的起源、虚构和现实》,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四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第1~48页。。黄宗智立足于收集到的336个民事案件,指出“调解”是当代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特征。“调解和好”是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坚持的一个惯例,随着时间的发展,“调解和好”的案件逐渐减少,这体现了国家处理离婚案的原则之变。Harrell. Stevan.1992. Aspects of Marriage in Three Southwestern Village. China Quarterly 130, pp.323-327; Lavely William and Xinhua Ren.1992. “Patrilocality and Early Marrial Co-residence in Rural China, 1955-1985, ”China Quarterly 130, pp.378-391; Stacey Judith.1983. Patrarchy and Socialist Revolution in China. Berkelry, 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Wolf, M.(ed.).1985. Revolution Postponed. Standford,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Parish and Whyte 1978.④ 〔美〕黄宗智:《离婚法实践——当代中国法庭调解制度的起源、虚构和现实》,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四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第1~48页。以上研究显示,改革开放后,中国人择偶自由度逐渐提高,国家、单位、家庭对个人婚姻的干预逐渐减弱。

(二)国内相关研究

国内的研究成果相当丰富,主要包括著作和论文。首先,已发现的著作大致可以分为十一类。

第一类是关于婚姻法律和制度。例如张希坡所著《中国婚姻立法史》(人民出版社,2004)系统梳理了从古代到2001年中国婚姻立法的进程;肖爱树的《20世纪中国婚姻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系统梳理了从古代到1980年代的中国婚姻管理制度,该书认为婚姻制度变革与社会发展变化之间有着密切的互动关系,20世纪中国婚姻制度变革具有五方面的特征:婚姻缔结由父母包办走向当事人自由自主,婚姻形式由传统一夫一妻制走向真正一夫一妻制,夫妻地位由男尊女卑走向男女平等,夫妻财产制由夫妻一体主义走向夫妻别体主义,婚姻解除由夫权离婚主义走向自由离婚主义。这些特征一方面标志着20世纪中国传统婚姻制度向当代婚姻制度的转型,另一方面也反映了20世纪中国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张志永著《婚姻制度从传统向现代的过渡》(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以河北省为区域研究对象,具体研究了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具体内容,认为经过贯彻婚姻法,我国颠覆了传统婚姻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婚姻制度;择偶观从家族本位到个人本位,结婚从家长主婚到自主婚姻,离婚与再嫁基本上自由,婚姻程序简化,动摇和废除了封建家长制等传统家庭观念,妇女社会参与广泛,家庭关系从依附走向平等,民主和睦家庭大量增加,以及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与理性的新风尚等,最后得出结论,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封建婚姻制度实现了向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过渡,充分体现了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其他的著作还有孟昭华、王明寰、吴建英的《中国婚姻与婚姻管理史》(中国社会出版社,1992),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李华明、郑厚勇的《婚姻家庭法学》(暨南大学出版社,2008),陈苇的《改革开放三十年(1978~2008):中国婚姻家庭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李秀华的《妇女婚姻家庭法律地位实证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陈苇的《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00),黄传会的《天下婚姻—— 共和国三部婚姻法纪事》(文汇出版社,2002),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等等。

第二类是关于婚姻习俗。例如乔润令著《山西民俗与山西人》(中国城市出版社,1995)记述了山西的择偶标准、择偶方式、彩礼和嫁妆、婚礼习俗、病态婚俗、婚姻禁忌等内容。邓伟志、胡申生的《上海婚俗》(文汇出版社,2007)记述了从古代到21世纪初的上海婚俗。其他的还有严汝娴、刘宇的《中国少数民族婚丧风俗》(商务印书馆,1996),鲍宗豪的《婚俗文化:中国婚俗的轨迹》(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鲍宗豪的《婚俗与中国传统文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马之骕的《中国的婚俗》(岳麓书社,1988),欧阳若修、韦向学编《中国婚俗集锦》(漓江出版社,1986),杨知永、秦家华、李子贤编《云南少数民族婚俗志》(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福建民俗学会《闽台婚俗》(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陈华文、朱良、陈淑君的《婚姻习俗与文化》(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等等。

第三类是经济学的视角。例如周实主编《婚姻爱情经济学》(湖南文艺出版社,2006)对与婚姻有关的诸多问题进行经济视角的解读和思考,例如相亲、校园爱情、单身、婚外情、一夫一妻、婚姻收益、性行为等,邹澈的《相濡以“利”——婚姻的经济分析》(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0)也是从经济角度分析婚姻的著作。

第四类是文学的视角。从文学角度进行的研究,例如吴烨等《爱河横流(八十年代中期报告文学大选)》(华岳文艺出版社,1988)是在报刊上摘录了13个爱情故事,程继隆的《婚姻异离面面观:一百个离婚案的背后》(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1988)详细记述了离婚案例的过程,然后进行简单的分析。其他著作也具有这种特征,例如张希玉等《三十对离婚夫妻的反思》(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9),陈重伊的《中国婚姻家庭非常裂变》(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叶童、朗月的《激荡的情史:1949~1999中国的婚恋》(中国文史出版社,1999),梁春芳、朱晓军的《中国百年婚姻档案》(江苏文艺出版社,2008),周文有的《征婚遭遇:50位非常男女征婚手记》(改革出版社,1999),于秀的《情感走私调查——试看〈婚姻家庭法〉能否约束人的情感与性》(改革出版社,1991),何况主编的《漂在北京的女人》(中国盲文出版社,2001),赵学林的《阴影——对第三者婚姻状况的调查》(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安静采编的《一些人的婚姻观念》(延边大学出版社,1998),施建伟的《中国婚姻状况剖析》(山东友谊出版社,2002),周裕铠、李杰的《同床异梦——中国第三次离婚浪潮启示录》(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窦志先的《世纪末:爱情危机》(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刘杰的《乡村婚姻忧思录:中国农村婚恋现状与思考》(人民日报出版社,1991),孟广宇、方晓、岫梅的《边缘婚姻:中国农村婚恋纪实》(北方文艺出版社,1999)。以上从文学角度对婚姻的研究多侧重对事件过程的详细记述,但是理论分析少是其弱点。

第五类是性和性别的角度。例如李银河的《中国女性的感情与性》(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对婚前性、初恋、婚外恋、离婚、同居、同性恋、感情与性、性与婚姻的关系进行了理论透视。李银河在《中国人的性爱与婚姻》(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2)中考察了择偶标准、青春期恋爱、浪漫爱情、婚前性、婚外恋、独身、离婚、自愿不育、同性恋等内容,她认为当代中国人在性爱与婚姻方面的多种选择会打破传统单一的标准模式。李银河在《后村的女人们:农村性别权力关系》(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9)中考察了女性相亲、恋爱、结婚、性、外遇、改嫁等问题,认为劳动分工制度、婚姻制度和财产继承制度是农村男女不平等的根源。杨斌在《农村男性弱势群体的婚姻边缘化问题研究:以贵州为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中以贵州农村为考察对象,认为农村男性弱势群体的婚姻边缘化是因为自然环境恶劣、适婚女性流失、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调、城乡差异明显等客观原因,加上主观上能力较差、身体缺陷、通婚范围较窄等原因造成,这给农村社会带来了一系列不良影响。

第六类是心理学的视角。例如徐安琪的《离婚心理》(中国妇女出版社1988年版)从择偶心理、冲突心理、凑合心理、和解心理、离异心理和诉讼心理六个方面,探讨了离婚心理活动产生、发展及其变化的规律。心理学视角的著作还有烨子的《爱情心理学》(大众文艺出版社,2001),等等。

第七类是伦理学的视角。改革开放后,中国的伦理学研究走向正轨,出现了一些有关婚姻伦理的研究成果,例如王歌雅著《中国婚姻伦理嬗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探讨了中国婚姻伦理的历史变革和理念超越。再如曾盛聪、林滨、葛桦等著《伦理的嬗变——十年伦理变迁的轨迹》(人民出版社,2005)是十所大学的大学生1992年到2002年伦理变迁的研究报告,爱情、婚姻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第八类是社会学的研究。社会学对婚姻的调查研究是个热点,有关学术机构和学者进行多次全国性或区域的社会调查并形成了相应的学术成果。

1946年,费孝通在《生育制度》(商务印书馆,1999)一书中提出“结婚不是件私事”的观点。此观点的依据是:婚姻的意义是确立双系抚育,而双系抚育并没有自然的保障,所以人们要用社会的力量保证出生的孩子不但有母而且有父,于是便有了婚姻,他认为婚姻的缔结都需要一番手续,手续中常包括缔约的双方当事人和他们的亲属,相互的权利和义务,还用法律来保障,还把经济关系渗入婚姻关系,并扩大到向婚姻关系负责的团体,这样使夫妇间的联系加强,即使夫妇间一时感情失和,会因牵扯太多,不至于离异,所以费孝通认为婚姻是用社会力量造成的,世界上从来没有一个地方把婚姻视作当事人的私事。费孝通这里说的“私事”并非指家庭或朋友及社会相关的事情,而是指纯粹“个人的事情”,他认为结婚和离婚与个人意愿无关,而和“家庭的整体利益”相关的事情。他是基于对民国之前和民国时期稳定的农村中传统结婚制度的考察,得出这个结论,但他并没有考察民国的城市社会、解放区的婚姻及不同阶层的情况,例如当时解放区的婚姻要受共产党组织的干预,而上海这样的大城市中流行着自由恋爱结婚,当时的知识阶层也比其他阶层恋爱结婚的要多。雷洁琼主编《改革以来中国农村婚姻家庭的新变化——转型期中国农村婚姻家庭的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是社会调查的成果,从全国选取六个省(市)的婚姻和家庭进行调查,涉及男女相识、择偶、确定婚姻关系、成婚等内容,得出婚姻并不是当事人个人的事情。杨善华著《经济体制改革和中国农村的家庭与婚姻》(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从分析经济体制改革入手,阐述了农村的家庭和婚姻的变化,认为中国从传统的婚姻文化模式即重视家庭和家族、轻视个人诉求,逐渐向重视个人追求幸福过渡,也就是婚姻从“家庭的事”向“个人的事”过渡。该书紧扣经济体制改革与家庭、婚姻的关系,但仅反映出改革开放到1980年代中期的情况。马春华、李银河、唐灿、王震宇、石金群五位学者在对广州、杭州、郑州、兰州、哈尔滨五城市调查后认为“婚姻自主,但不独立”是改革开放后婚姻的一个特征,中国城市家庭年轻人择偶的自主性都在不断增强,而父母和亲属网络对于他们择偶权的干涉越来越小,经济越发达的城市这种情况表现的越为明显。但是真正要成家立业却并不容易,对父母的经济资助依赖性增强,再如徐安琪的《世纪之交中国人的爱情和婚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努力把握全国的变化特征,调查研究兼顾了城乡,而且在全国选取西北的农民、东北人、华南农民、上海人做抽样,范围更广了。其他社会调查成果,例如潘允康的《中国城市婚姻与家庭》(山东人民出版社,1987),李银河的《中国婚姻家庭及其变迁》(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5)。孙立坤著《河南当代家庭变迁》(人民出版社,2004)是区域研究,他调查了1949年到2000年期间河南省城乡家庭、婚姻的变化,包括婚姻结合途径、择偶标准、结婚消费、婚外恋、婚姻自主程度、婚姻质量,对不同年代、不同阶层、不同年龄的人的相关婚姻进行了研究,作者认为人们的婚姻自主程度不断提高,离婚观和再婚观发生了较大变化,1990年代以后,人们的婚姻自主意识进入自觉状态。王跃生的《社会变革与婚姻家庭变动:20世纪30~90年代的冀南农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以冀南农村为区域研究对象,探讨了冀南农村20世纪30年代至90年代社会变革与农民婚姻家庭变动情况,指出初婚年龄变动的总趋势呈提高状态,同龄男女间的婚姻成为主流,婚姻的门户观念直接演变为阶级观念。其他的社会调查成果再如李晓莉的《云南直苴彝族婚姻家庭调查与研究》(民族出版社,2007),刘中一的《村庄里的中国:一个华北乡村的婚姻、家庭、生育与性》(山西人民出版社,2009),孙淑敏的《农民的择偶形态:对西北赵村的实证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孙立坤的《河南当代家庭变迁》(人民出版社,2004),曹锦清、张乐天、陈中亚的《当代浙北乡村的社会文化变迁》(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等。这类区域研究或是几个省,或是一个省,或是一个城市,甚至是一个村,这些研究都是针对某区域的研究成果,难以展现全国的婚姻变化面貌。

第九类是婚姻专题研究。这类专题研究是针对婚姻某侧面的研究,关于择偶的研究,例如李煜、徐安琪的《婚姻市场中的青年择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关于媒妁的研究,例如徐匋的《媒妁与传统婚姻文化》(农村读物出版社,1991);关于婚姻礼仪的研究,例如吉国秀《婚姻礼仪变迁与社会网络重建——以辽宁省东部山区清源镇为个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关于离婚的研究,例如曾毅的《中国八十年代离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吴德清的《当代中国离婚现状及发展趋势》(文物出版社,1999)。改革开放后,新式婚姻模式凸显,例如同性恋、试婚、涉外婚姻、独身、丁克婚姻等,针对它们的研究也随之多起来。关于同性恋的研究,李银河与方刚是成果突出的学者,例如李银河的《同性恋亚文化》(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方刚的《同性恋在中国》(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关于试婚的研究,例如郭传火的《中国当代试婚潮》(作家出版社,1993),李泽川的《中国试婚现象调查》(中国社会出版社,1999);关于涉外婚姻的研究,例如赵绍玲的《涉外婚姻在爆炸》(作家出版社,1989),马役军的《婚姻大世界——中国涉外婚姻十年》(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1991),孟宪伟的《涉外婚姻家庭与法》(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齐湘泉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婚姻家庭继承论》(法律出版社,2005),对丁克式婚姻的研究,例如莫利清华的《丁克式婚姻》(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刘倩的《叛逆与追求·丁克家庭》(河北人民出版社,2002),关于独身的著作例如尚方、李一五的《独身男女》(中国华侨出版社,1991)。

第十类是婚姻史性质的研究。例如陈重伊的《中国婚姻家庭的非常裂变》(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梳理了从太平天国时期到21世纪初的婚恋变迁历程,记述了中国人打破束缚婚恋的枷锁,追求个性与自由的历程。林明鲜的《中国的婚姻和社会干预的变迁》(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通过分析结婚和离婚,阐述了从民国到改革开放时期中国社会与婚姻的变迁,在80多年的历史变迁中,人们为争取婚姻自由进行的不懈努力,以及国家、社会对婚姻的影响和干预的变迁。但该书主要是通过离婚来分析中国婚姻逐渐向个人“私事”发展,内容涉及改革开放时期较少,未能反映婚姻在改革开放时期成为“私事”的复杂性。再例如严昌洪的《20世纪社会生活变迁史》(人民出版社,2007)简明地梳理了20世纪包括婚姻在内的社会生活变迁。其他类似的成果还有许多,例如张树栋、李秀领的《中国婚姻家庭的嬗变》(浙江人民出版社,1990),张德强的《嬗变中的婚姻家庭》(兰州大学出版社,1993),唐达、严建平、赵人俊的《文化传统与婚姻演变:对中国婚姻文化轨迹的探寻》(文汇出版社,1991),樊静的《中国婚姻的历史与现状》(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0),等等。此类成果即使包含改革开放后的内容,但是广度和深度也相对薄弱,大部分都是浅尝辄止,把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某几个新变化简单地罗列,不全面且缺乏深度。

第十一类是通俗读物。有关婚姻的通俗读物大量存在,例如董锡健、范崇尧的《婚姻介绍所内外》(浙江人民出版社,1984),讲的是发生在婚姻介绍所内外的故事;白国琴的《百年中国社会图谱——从旧婚丧嫁娶到新礼仪风俗》(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使用大量的插图和浅显的语言说明了20世纪婚丧风俗变化;李劭南的《当代北京婚恋史话》(当代中国出版社,2009)利用通俗的叙述,简明的议论,配以图片,向人们展现了共和国成立后60年的婚恋变迁。还有很多通俗读物,例如欧阳若修、韦向学的《中国婚俗集锦》(漓江出版社,1986),祁建著《网恋——美女与野兽》(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3),苏晓康等著《阴阳大裂变》(江苏文艺出版社,1987),树军的《京城婚事》(九州出版社,1997),王跃年、孙青的《百年风俗变迁》(江苏美术出版社,2000),柏桦的《婚姻报告》(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7),蒯大申、祁红的《中国人的民俗世界》(安徽文艺出版社,2006)、刘新平的《婚姻中国》(中国工人出版社,2005),雪云、方圆、英月的《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透视》(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3),等等。

专论婚姻以及和婚姻相关的文章浩如烟海,涉及多种学科,主要有八类。

第一,社会学角度的研究。改革开放后,婚姻政治色彩逐渐淡化。例如有学者指出在“文革”时期“政治本位”凸显,青年择偶首先要考虑对方“阶级出身”,家庭有无“政治历史问题”,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而改革开放后,政治色彩淡化。王水珍:《改革开放30年与青年择偶观念的变迁》,《中国青年研究》2008年第1期。有学者认为大多数关于家庭、婚姻与性的法律和制度,都是在某种既有社会形态进入转型时期后首当其冲地被怀疑、被批判。1950年、1980年、2001年婚姻法都没有对“同居”的处罚措施,更没有定罪量刑。另外,随着社会转型,社会组织层面日益呈现出科层化特征,其表现之一就是私人问题与公务相分离。组织只追求目标的实现及利益的最大化,而对于组织成员的私人问题给予充分的尊重,采取不闻不问,放任自流的态度,这样一来对组织成员的约束作用就弱化了。王闯、焦树国、管刚:《社会转型时期的“试婚”现象根源分析》,《世纪桥》2010年第11期。有人发现婚姻礼仪的变化反映了国家权力在家庭领域的变动,共和国成立后的婚姻礼仪程序从相对比较复杂转为相对简单,这与国家的强力推进密不可分,在20世纪,城市婚礼的举办需要一套独特的合法性获得程序如单位介绍信等,这些都是国家对婚姻有力控制的表现,改革开放后,“婚姻礼仪尤其是婚礼的形式选择更多地成为个人的自主选择”。薛亚利:《婚姻礼仪:一个多学科的分析框架》,《社会科学》2009年第8期。张学见在研究了改革开放30年离婚问题后指出,“改革开放以来离婚率偏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公权不再泛滥,私权得到尊重的结果”张学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离婚率嬗变研究——以社会历史背景变迁为视角》,首都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虽然国家对婚姻的干预逐渐减弱,但并不是放任自流。正如有人指出国家权力对个人生活的干预应有限度,国家虽有权基于保护理念介入婚姻家庭关系,依法保障弱者权益,但仍应尊重个人对家庭生活的自我决定权。国家干预必须适度,须有法律依据,不能非法干预,干预的时机、方式和程度须与保护弱者相对称,不能过度干预。马忆南:《婚姻家庭法领域的个人自由与国家干预》,《文化纵横》2011年第1期。尽管国家与私人生活的关系日益松弛,仍有不少学者指出婚姻不是一件个人私事,例如有人认为迄今为止的文明社会,婚姻不仅仅是自然本能的私人行为,因为“它负载着繁衍生命、养老育幼、维系伦理亲情的功能,因此,婚姻与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否,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子女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夏吟兰:《对离婚率上升的社会成本分析》,《甘肃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张敏杰对80年代初期的征婚广告研究,肯定了征婚这种择偶方式,指出恋爱、婚姻不是个人私事,而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张敏杰:《从“征婚广告”这个窗口望去》,《社会》1984年第5期。夏吟兰对离婚率上升的社会成本进行了分析,指出离婚率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离婚率和犯罪率有正相关的关系,高离婚率影响公众对婚姻的信心,婚姻不是私人行为。夏吟兰:《对离婚率上升的社会成本分析》,《甘肃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还有学者指出自由的限度,爱情是一个与自由相联系的,不容干涉的主权领域。任何人在选择爱人时都有爱谁或不爱谁的权利,这就是一种自由,然而这种自由绝不是意志的随心所欲和追逐异性的漫无节制。龙静云:《试探爱情与婚姻中的道德》,《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3期。这也说明爱情成为私事具有相对性。

对于择偶自由度,人们普遍认为当事人的自主权日趋提高。例如王水珍认为,20世纪80年代中期“自主”意愿仍不是主流,农村青年更是如此,青年择偶观经历了去政治化、去道德化、去组织化(工作单位、家庭的影响),实现了自主择偶,走出了家庭包办,也走出了领导的政治包办,这充分体现了人性的解放与个性的张扬。王水珍:《改革开放30年与青年择偶观念的变迁》,《中国青年研究》2008年第1期。但是,学者们普遍认为年轻人把终身大事完全交给父母去处理的已是极少数,完全听自己的也不多,绝大多数青年人采取的态度和方式是“本人做主,但听听父母的意见”单光鼐:《中国青年婚恋观的变化趋势》,《上海青少年研究》1986年第6期。。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费孝通认为原因是年轻人婚姻自主却不独立,除了结婚成本上涨,年轻人无法独立承担,可能还在于传统双向反馈代际模式的保留。费孝通:《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问题——再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3期。

关于择偶标准,普遍的观点是改革开放后当事人的内在因素重要性日趋上升。例如尚会鹏通过对中原一个村落的考察,研究了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农村择偶标准由重家庭背景转向重个人条件,家庭本位向个人本位转变,从以家庭意志为主向以个人意志为主变化,学历和技能逐渐被重视,人们的择偶审美观迅速接近城里人。尚会鹏:《中原地区村落社会中青年择偶观及其变化——以西村为例》,《青年研究》1997年第9期。再如张自华认为受改革开放环境和大众传播媒介的影响,农村青年的经济意识增强,社会交往范围扩大,择偶标准由重视婚姻的外在条件如“门当户对”和“身强力壮”等转变为重视婚姻的内在价值如“情投意合”和“有头脑、有文化、会持家”。张自华:《当前农村青年婚恋观念变化的调查》,《青年研究》1995年第10期。当事人文化素质被视为匹配条件日益受重视。例如李煜考察了共和国成立后50多年婚姻教育匹配的变迁,他发现跨越教育层级的配对越来越少,婚姻更多地集中在双方教育程度相同的同类配对和传统的梯度匹配上。李煜:《婚姻的教育匹配:50年来的变迁》,《中国人口科学》2008年第3期。某婚姻家庭调查组通过对山东农村调查后发现:对较多财富的选择是完全合乎逻辑的,但与传统婚姻相比,“经济因素”的外延已经有所缩小了,它一般被局限在与某些义务和责任相联系的范围内。农村婚姻家庭调查组李善峰(执笔):《处在变革与选择中的农村婚姻家庭——关于山东农村婚姻家庭10年变化的研究报告之一》,《山东社会科学》1991年第5期。

关于择偶方式,择偶途径多元化、社会化,介绍婚日趋成为主流。例如单光鼐指出,青年人择偶以“介绍婚”为主,但逐渐社会化。“介绍婚”是由亲戚和朋友牵线,双方结识并经自由交往,自主确定关系,它是一种自主婚姻。“介绍婚”仍是中国青年的主要择偶形式,青年人择偶虽然仍以“他人介绍”为主,但介绍人发生了明显变化,通过长辈、亲戚介绍的婚姻明显减少,通过社会方式如朋友、同事、组织、社会团体介绍的婚姻增多。单光鼐:《中国青年婚恋观的变化趋势》,《上海青少年研究》1986年第6期。纪秋发在对北京青年调查后发现“父母和朋友的作用仅限于介绍男女双方认识,而不能决定当事人的恋爱选择”纪秋发:《北京青年的婚姻观——一项实证调查分析》,《青年研究》1995年第7期。。田晓虹的研究发现,择偶空间正从以家庭为中心的第一生活领域和以学校、职业场所为中心的第二生活领域向以闲暇生活为中心的第三生活领域伸展。田晓虹:《转型期择偶模式的实态与变化》,《浙江学刊》2000年第1期。杨新科调查发现,城市青年通过社会媒介择偶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沿海和开放地区高于西部内陆地。杨新科:《改革开放条件下中国择偶观念的变化及发展趋势》,《西北人口》1997年第3期。苏珊认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推进了农村经济的大发展和农村家庭经济生活的显著变化,农村婚姻家庭必然地会大受影响,婚姻缔结方式和决定权趋于多元化。苏珊:《改革开放和中国农村的婚姻家庭变化》,《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关于离婚。学者们认为人们越来越关注婚姻的个体感受,离婚的社会氛围也逐渐宽松。例如在1980年《婚姻法》中,“感情破裂”被确立为离婚的唯一标准,中国人开始重视婚姻质量,更多关注婚姻中的个人权利。李亚娟:《建国以来的婚姻法与婚姻家庭变迁——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西北工业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同时,亲朋好友在调解他人夫妻关系时不再把“劝和不劝散”“宁毁十座庙,不毁一门亲”作为唯一的信条。萧扬:《婚姻法与婚姻家庭50年》,《中国妇运》2000年第5期。人们对婚姻行为道德评判话语也发生了变化,陈新欣认为,过去人们存在“家国同构”的观念,认为家庭乃社会细胞,所以家庭的稳定直接影响社会稳定,人们常把离婚率的高低和社会稳定挂钩,同时把婚外性关系增多视为离婚率攀升的主要原因,从而主张遏制和制裁婚外性关系。陈新欣认为这是虚构的因果关系,社会没有一次因离婚率上升导致不稳定,现在的人们逐渐将其作为“个人私事”来看待,不再仅仅谴责越轨者,而是全面客观地分析具体原因。陈新欣:《婚外性关系及道德评判》,《浙江学刊》1998年第6期。随着时间的推移,“离婚不再被看成丢人的事,而被认为是个人的权力”柴俊琳:《河南省城乡离婚问题研究(1978~2000)》,华中师范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农村青年婚姻自由的基本实现,直接导致了农村离婚现象的增加,离婚理由包括性格志趣不同、家务矛盾、草率结婚、生活作风问题、性生活不和谐、家庭暴力等。柴俊琳:《河南省城乡离婚问题研究(1978~2000)》,华中师范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卢淑华1996年的研究显示,超过半数的人认为造成离婚的重要因素依次是:不忠、虐待对方、长期分居、双方性格不合、双方沟通有困难、性生活不和谐、不照顾对方、没尽到家庭责任。卢淑华:《婚姻观的统计分析与变迁研究》,《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2期。柴俊琳以河南省为区域研究对象,从微观上探讨了离婚问题,认为改革开放初期农村离婚现象还不多见,但明显呈现上升趋势,80年代后期,随着农村青年婚姻自由的基本实现,直接导致了农村离婚现象的增加;离婚理由包括性格志趣不同、家务矛盾、草率结婚、生活作风问题、性生活不和谐、家庭暴力等;离婚不再被看成丢人的事,而被认为是个人的权力,开始为社会理解和接受;离婚既有负面影响又有积极效用,主张和谐的家庭对生活、对事业、对社会都有重要意义。柴俊琳:《河南省城乡离婚问题研究(1978~2000)》华中师范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徐安琪对80年代以前40多年的城市婚姻考察发现,初婚年龄下降,但80年代又回升,介绍婚仍占主流地位,婚姻满意度降低但是质量提高,离婚率上升但稳定趋势依旧。徐安琪:《我国城市婚姻的现状及其趋势》,《社会学研究》1991年第3期。

对婚姻新模式的研究也较多,例如李银河、王小波对同性恋报以理解的态度《关于中国男同性恋问题的初步研究》(《中国青年研究》1994年第1期),关于涉外婚姻的研究,例如姜海顺的《对中韩涉外婚姻若干问题的探讨》[《延边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8期],周杏开的《广东的涉外婚姻》(《社会学研究》1988年第2期),耿羽的《关于沿海农村女性海外关系的考察》(《中国青年研究》2011年第5期),关于独身的研究,例如李银河、冯小双的《独身现象及其文化含义》(《中国社会科学》1991年第3期),马燕的《从当今女性的独身现象看中国妇女的解放》(《人口研究》1989年第2期),关于试婚的研究,例如武秀英的《对“试婚”同居的道德评价》[《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许传新、王平的《试论“试婚”产生的社会机制》(《青年研究》2002年第3期),等等。

第二,史学角度的研究。林明鲜认为“社会条件发生变化,结婚观和离婚观也会发生变化,进入改革开放时期,婚姻问题被当作家庭领域和个人领域的问题来对待”林明鲜、申顺芬:《婚姻中的“私事”与社会干预的变迁——以〈人民日报〉(1950~1997)的婚姻报道为例》,《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但他也指出“公私”领域在改革开放后逐渐分离,婚姻很难说完全是私事,因为“公私”问题是观念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很难达成共识。林明鲜、申顺芬:《婚姻中的“私事”与社会干预的变迁——以〈人民日报〉(1950~1997)的婚姻报道为例》,《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许多澎对改革开放30年中国人择偶偏好的变迁及其社会成因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指出偏好经历了由家族利益、父母意志的体现到个人意愿的自由表达的过程,改革开放后由于个人具有更强的经济自主能力和相对充分的选择自主性,所以择偶时更多地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选择,择偶偏好呈现更复杂的多样性。许多澎:《改革开放30年中人择偶偏好的变迁及其社会成因》《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林明鲜以《人民日报》有关婚姻的报道为资料,考察了在中国对婚姻“私事”进行干预的变化过程,得出在中国婚姻越来越被视为私事。林明鲜、申顺芬:《婚姻中的“私事”与社会干预的变迁——以〈人民日报〉(1950~1997)的婚姻报道为例》,《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谢俊美从社会变迁的角度考察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婚姻状况,认为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制度经历了由传统向现代嬗变的艰难历程。推动这种嬗变既有新旧制度变迁的因素,也有各种社会政治运动的冲击,更有“文革”的摧残,又因改革开放后人性的恢复、自由的实现而带来的新气象,以及西方社会生活方式的影响。谢俊美:《五十年来中国大陆婚姻状况的嬗变》,《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雷洁琼认为家庭的职能、结构和形态均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更,同时社会的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和伦理道德对婚姻家庭也有很大的影响。新中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大多数家庭是民主和睦和幸福的,但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很不完善,由于根深蒂固的封建婚姻家庭观念仍然有很深的影响,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开放政策实行,婚姻家庭领域里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雷洁琼:《新中国建立以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变革》,《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3期。李飞龙梳理和考察了1950年到1985年中国农村的婚姻和家庭,认为农村的婚姻是创建社会网络的重要途径,李飞龙:《社会变迁中的中国农村婚姻与家庭研究(1950~1985)》,中共中央党校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等等。

第三,法律和制度角度的研究。萧扬把共和国成立后婚姻法的演变与对婚姻家庭的影响结合起来。萧扬:《婚姻法与婚姻家庭50年》,《中国妇运》2000年第5期。周由强梳理了1949年至2003年中国法治的变迁,认为法治作为国家调整婚姻关系的主要方式,与现代民主、政治文明密切相连,受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周由强:《当代中国婚姻法治的变迁(1949~2003)》,中央党校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李亚娟以共和国婚姻法的三次变化为线索,揭示了婚姻法变动特点及其反映的社会变化。李亚娟:《建国以来的婚姻法与婚姻家庭变迁——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西北工业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秦燕、李亚娟从婚姻法与婚姻变迁的角度进行了分析,认为婚姻家庭随着社会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法律也随着社会的变化不断地进行调整。1980年《婚姻法》标志着婚姻家庭关系政治化年代的结束和市场经济对传统家庭婚姻模式扬弃的开始。面对市场经济的法则,中国人开始重视婚姻的质量,更多关注婚姻中个人权利的维护,强调个人感情的价值,而且人们对婚姻的态度越来越理性。这些变化必将影响法律的调整,1980年《婚姻法》把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条件,人的观念的现代化是改革开放多年来中国婚姻家庭变迁的实质性内容。秦燕、李亚娟:《20世纪80年代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当代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杨大文对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家庭立法与妇女权益保障进行研究,探索了进一步完善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法律机制的途径和方案,杨大文:《改革以来的婚姻家庭立法与妇女权益保障》,《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8年第12期。等等。

第四,文学角度的研究。徐杨回顾了1990年代以来的都市小说的婚恋叙事,发现“人”,尤其是“个人”包括个人立场、个人感情、个人欲望的张扬是其最大的特点,这彰显出中国现代化进程所彰显的“人的觉醒”的实绩。徐杨:《20世纪90年代以来都市小说婚恋叙事研究》,东北师范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张宜民对征婚广告考察后,认为它折射出一种文化和一个社会的丰富内涵和信息,而文化语境恰好是语用学研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征婚广告语言可以反映出文化干涉及智力干涉对于语言选择的影响。张宜民:《语用视角下的征婚广告》,《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张伯存考察改革开放后征婚广告之后,指出广告的语言虽是私人化的感情言说,但是可作为公共叙事来解读。张伯存:《征婚广告:从私人话语到公共叙事》,《当代作家评论》2004年第4期。

第五,民俗学角度的研究。吉国秀在这方面做的研究较多,她以一个镇为调查地域,她认为结婚是当地民众建立和展开社会关系网络的一种生活策略,由婚姻缔结的姻亲关系逐渐成为社会关系网络的基础性成分,正是在这一基础上,民众生活才得以运行。吉国秀:《当代婚姻与民众生活:以辽东山区清原镇为个案》,《民俗研究》2004年第4期。她的研究还有《婚姻支付变迁与姻亲秩序谋划——辽东Q镇的个案研究》(《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1期),《婚姻支付的变迁:一个姻亲关系的视角》(《民间文化论坛》2006年第1期),等等。熊凤水在考察了安徽某村的婚姻支付后,认为该村的婚姻支付从传统的赚钱嫁女转向就钱嫁女和赔钱嫁女,子辈权利意识兴起,父权日益衰落。熊凤水:《婚姻支付实践变迁与农村家庭代际关系转型——基于安徽南村的考察》,《云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张敏杰对共和国成立到1980年代初的彩礼考察,他指出彩礼的性质正在发生变化,彩礼正在从男女双方家庭之间的流动正转变为男女双方家庭流向子辈家庭。张敏杰:《彩礼探讨》,《青年研究》1984年第4期。李银河在2000年的一项社会调查发现,婚礼不仅有时尚和时代特色,还有社会阶层的因素,即工人阶级即使经济困难也要把婚礼办得体面,而知识分子办婚礼的压力小得多,因为知识分子的自信心高于工人阶层。李银河:《婚礼的变迁》,《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

第六,伦理学角度的研究。李桂梅把有关中国传统家庭伦理现代转向的历程、家庭伦理精神的变迁及家庭伦理规范的变迁进行了界定。李桂梅:《冲突与融合——传统家庭伦理的现代转向及现代价值》湖南师范大学2002年博士学位论文。刘玲对1980年代的中国婚姻伦理嬗变的背景、时代特征、道德价值审视等内容进行研究,她认为1980年代的婚姻伦理正处于传统婚姻伦理走向现代婚姻伦理的过程中。刘玲:《20世纪80年代中国婚姻伦理嬗变研究》,首都师范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孙卫对1990年代的中国婚姻伦理进行了梳理,孙卫:《20世纪90年代中国婚姻伦理的演变》,首都师范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相关成果还有:刘美玲的《对我国当前试婚现象的伦理考察》(湖南师范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冯雪的《对试婚的伦理探析》(西南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牛慧琴的《大学生婚恋观的伦理思考》(郑州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等等。

第七,经济学角度的研究。这类研究少见,例如叶文振从经济学角度对当代中国婚姻进行分析,认为日渐活跃的与婚姻脱离的性交换与该行为实施的总成本下降有关,我国婚姻低质化与婚姻边际效用递减和婚姻资源配置不合理有关。叶文振:《当代中国婚姻问题的经济学思考》,《人口研究》1997年第6期。魏国学、熊启泉、谢玲红对彩礼进行了经济学的研究,他们通过构建经济学模型,结合转型期中国农村的经济社会特征,对比转型前的农村,分析了高额彩礼产生并蔓延的原因。魏国学、熊启泉、谢玲红:《转型期的中国农村人口高彩礼婚姻——基于经济学视角的研究》,《中国人口科学》2008年第4期。从经济学角度的研究还有叶文振的《论市场经济对婚姻关系的影响和对策》(《人口研究》1997年第5期),等等。

第八,人口学视角的研究。例如才多多考察了共和国成立到1980年代的初婚、初育情况,他指出在确定最低婚龄和生育年龄时,不仅要考虑控制人口增长的需要,还要考虑民情和人情,婚龄及生育年龄的下限要适应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否则,最终也会失去效力。才多多:《中国女性初婚、初育年龄变动与人口控制研究》,《中国人口科学》1991年第1期。类似的研究还有:吕鹏俊、冯忠慧的《西北地区妇女婚姻状况及初婚年龄分析》(《西北人口研究》1993年第4期),黄荣清、亓昕的《中国的初婚初育模型研究》(《中国人口科学》1990年第4期),等等。

以上是到目前为止,笔者所能看到的相关研究成果,尽管这些成果为进一步的研究奠定了较好的基础,但对中国婚姻日趋成为“私事”这个主题缺乏系统研究。其主要表现在:其一,对改革开放时期的婚姻系统的梳理和研究薄弱。目前,没有著作或者文章对该时期婚姻进行系统的梳理,对该时期婚姻的研究或存在于某一大时段中,或是婚姻的某一专题研究,或是区域性研究,即使有全国性研究,也多是对婚姻问题的部分内容进行研究,例如徐安琪《中国婚姻质量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其二,现象描述较多,理论透视相对薄弱,对婚姻变化的价值内涵切入不深。关于婚姻的通俗读物不必说,基本上都是现象描述,文学类的著作也侧重对故事过程的描述,理论分析相对弱,例如梁春芳、朱晓军的《中国百年婚姻档案》(江苏文艺出版社,2008)是通过不同时期的婚姻故事表现中国百年的婚姻变化;一些“史”类的成果多侧重对史实的整理,如孟昭华、王明寰、吴建英的《中国婚姻与婚姻管理史》(中国社会出版社,1992),叶童、朗月的《激荡的情史:1949~1999中国的婚恋》(中国文史出版社,1999),等等。其三,新材料的开发薄弱。已有的研究使用人所共知或精英人物的材料较多,例如陈重伊的《中国婚姻家庭的非常裂变》(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中使用了章太炎、徐志摩、阮玲玉、林立果、张艺谋、王菲、杨振宁等人的材料,当然,使用这些材料可以说明某阶层的婚恋,但是爱情与婚姻是丰富多彩的,加强对下层民众婚姻的关注才能全面地表现多样性和复杂性,虽然社会学对下层民众的调查相对多一些,但对下层民众具体的爱情、婚姻生活分析的相对充分的著作较少,可见到的著作如刘中一的《村庄里的中国:一个华北乡村的婚姻、家庭、生育与性》(山西人民出版社,2009)、阎云翔的《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婚姻研究不仅需要关注上层精英,更应关注下层民众,人们的点点滴滴的日常婚姻生活在报纸、期刊中大量存在,而且改革开放时期的人物大部分健在,对人们的访谈资料无疑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其四,在研究方法上,各学科侧重以本学科的视角和方法进行研究,得出的结论也侧重本学科的视角,这当然不能否认其正确性和深度,但已有研究成果难以表现改革开放时期婚姻发展的总体状况。其五,对改革开放后婚姻日趋私事化的动力机制缺乏分析,婚姻私事化特征的复杂性缺少分析,个人对“私事”诉求的局限缺乏剖析,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