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婚姻“私事化”研究(197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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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婚姻的历史变迁

第一节 婚姻形态的演变

人类的婚姻经历了原始部落的乱婚、氏族内部同辈血缘群婚、排除同胞兄妹血缘的族外婚、同姓不婚的族外对偶婚和一夫一妻的专偶婚五个阶段。前四个阶段是人类原始的“婚姻”自由时期,之所以给婚姻加引号,是因为这与其说是婚姻,不如说是一种性关系。

婚姻形态的演变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密切相关。人类产生初期,生活环境极其恶劣,生产工具极其简单,生产力极其低下,猛兽时刻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在这种环境中,凭个人的力量难以生存,所以群居生活就成为人类的必然选择,只有如此,个人生活和安全才有保障。此时,婚姻制度尚未形成,每个男子和每个女子可随意交媾,完全自由。马克思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说:“最早是:过着群团的生活,实行杂乱的性交。”恩格斯指出:“摩尔根在这样考证过去的家庭的历史时,同他的多数同行一致,也认为曾经存在过一种原始的状态,那时部落内部盛行毫无限制的性关系,因此,每个女子属于每个男子,同样,每个男子也属于每个女子。”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8~39页。“男女群居杂处而无别”陈广忠译注《淮南子》(上册),中华书局,2012,第386页。“昔太古常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无进退揖让之礼。”王利器:《吕氏春秋注疏·卷第二十·恃君》,巴蜀书社,2002,第2423页。这说的都是原始社会男女自由交合的“乱婚”。但要注意“所谓杂乱,是说后来习俗规定的那种限制,那时还不存在。但是由此绝不能说,在日常实践中也必然是一片混乱”。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3~44页。“这时候的男女媾和取决于双方的愿望,这与通常观念的乱婚相比,具有天壤之别,人类的乱婚阶段只是表明缺乏正面的规定两性关系的社会规范,两性关系表现的是非规范关系。”章义和、陈春雷:《贞节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99,第4页。

随着生产工具的改进,生产力的提高,人类同自然界斗争的能力逐渐提高,性别分工出现了,男人主要狩猎,女人主要做采集、照顾老幼。在生产力进一步提高的背景下,又出现了年龄分工,不同年龄的人做不同的事情,这就逐渐排除了不同辈分之间的通婚。孟昭华、王明寰、吴建英:《中国婚姻与婚姻管理史》,中国社会出版社,1992,第39页。还因为“人们发现了生育的奥秘,知道了子女与母亲的关系,孩子的出生与父亲的关系,人们对于上辈、下辈之间的性交很自然地产生了心理上的反感,于是通婚便在同一辈分内进行,即同辈分的男女可以互为夫妻,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各辈分内男女之间均互为夫妻,不同辈分的男女之间禁止通婚”孟昭华、王明寰、吴建英:《中国婚姻与婚姻管理史》,第32页。。这种联姻关系具有固定一群体内部成员关系的意义。恩格斯具体解释了这类婚姻:“这是家庭的第一阶段,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辈数划分的,在家庭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4页。马克思也曾说:“在原始时代,姊妹曾是妻子,而这是合乎道德的。”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5页。《礼记·大传》曰:“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这说的便是血缘群婚的遗迹。在云南文山地区流传的创世史诗《古歌》记述了兄妹通婚的情景:雷神玛由梭一直下了整三年的大雨,洪水滔天,除了福哥和福妹俩兄妹钻入葫芦得以逃生外,所有人都遭洪水浩劫。洪水后,天神竺妞对他俩说:“人烟断绝了,你俩成夫妻。”迫不得已,兄妹俩只好结成夫妻,后来,福妹怀胎七年,生下了“像个大南瓜”一样的肉团,兄妹俩将肉团砍成一百块碎片,碎片变成了一百家人。杨知勇、秦家华、李子贤主编《云南少数民族婚俗志》,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第83页。这反映了远古人类经历的血缘婚。

人们逐渐发现近亲婚配的危害,而且“没有血缘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创造出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强健的人种”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5页。。因此氏族便产生了,它是由共同祖先、世系、名称,以血统关系相结合的内部禁婚的血缘亲属集团。彭立荣主编《婚姻家庭大辞典》,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第374页。正如恩格斯所说:“自一切兄弟和姐妹间,甚至母方最远的旁系亲属间的性交关系的禁例一经确立,上述集团便转化为氏族了,换言之,即组成一个确定的、彼此不能结婚的女系血缘亲属集团;从这时起,这种集团就由于其他共同的社会制度和宗教制度而日益巩固起来,并且与同一部落内的其他氏族区别开来了。”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0页。氏族实行族外婚,即每个氏族严禁内部成员发生性关系,要求男性集团与另一氏族女性集团发生性关系,同时也要求本氏族女性集团与另一氏族男性集团发生性关系,这种联系只是氏族与氏族的关系被组织起来,而非两个氏族之间个体的联系,任何个体无权利与另一氏族个体发生性交关系。不同氏族的性关系互相不存在权利和义务。章义和、陈春雷:《贞节史》,第7~8页。恩格斯指出了其进步意义:“如果说家庭组织上的第一个进步在于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的性交关系,那么,第二个进步就在于对于姐妹和兄弟之间相互的性交关系,这一进步,由于当事者的年龄比较接近,所以比第一个进步重要得多,但也困难得多。”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6页。历史上的“同姓不婚”即族外婚在后世的痕迹,《礼记·坊记》曰:“取妻不同姓,以厚别也。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我国大兴安岭地区的鄂伦春人在近代仍是族外婚,每个集团内部都分成男女两部分,与另一集团的男女各自为婚,凡属同一集团内部的成员不能彼此交合。秋浦:《鄂伦春社会的发展》,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第10页。

族外婚早期,氏族之间男女个体成员性关系并不固定,还是群体之间的行为。当生产所获得的产品只能维持生存的时候,氏族绝不允许个体成员自留劳动果实,当生产力进一步提高,除能维持生存之外,还出现了剩余财物,氏族对个体自留劳动果实的限制就没必要了,个人便可用这些财物赠送给性伙伴,这样“两性之间一旦有了物品交换,他们的关系就不再仅仅归结为交合关系,同时成为经济、社会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关系是稳定、巩固性交关系的手段,只要男女双方交换物品,他们也就在性交领域有了相互的权利和义务”章义和、陈春雷:《贞节史》,第24~25页。。所以,性伙伴出现了相对固定的倾向,“交配不再是单纯的情欲冲动,也是情感交流的途径。人类婚姻从萍水相逢的群婚过渡到旧情再续的对偶婚”唐达、严建平、赵人俊:《文化传统与婚姻演变:对中国婚恋文化轨迹的探寻》,文汇出版社,1991,第6页。。在这种情况下,对偶婚出现了,其特征是:一个女子可以在一群男子中选择一个作为她的主要丈夫,其他则为次夫、副夫;同样,一个男子可以在一群女子中选择一个女子作为他的主要妻子,同时还可以有若干次妻、副妻。在对偶婚时期,无论男女都不能在本氏族中找配偶,而必须到另外一个氏族去找,男子出嫁后,就不再属于母方的氏族成员,而属于妻方的氏族成员。但男子死后还要归还他原来的氏族。这种婚姻制度下所生的子女,须从母姓……对偶婚子女知其母不知其父,男女的婚姻关系不牢固,容易离散。彭立荣主编《婚姻家庭大辞典》,第58~59页。对偶双方关系的确立和解体都是自由的,是个人的私事,这是因为“这时候家庭不是一个经济细胞,还不是一个生产和消费的单位,男女双方随时可以离异”章海山:《你知道什么是家庭吗?》,《家庭》1983年第2期,第9页。。中国的泸沽湖地区至今流行的走婚就是对偶婚的遗俗,“它没有固定的仪式,也没有什么手续,男女双方在山上砍柴、田间劳动、路上相逢,或参加宗教活动、节日集会中,只要双方中意,谈话投机,立刻就可以建立阿注(性伙伴)关系,晚上男子到女子家中或另外的地方偶居……一般说来,阿注关系不受经济因素和等级差别的约束,最高等级的土司女儿与最低等级的男子也有互相结交阿注的……两厢情愿是确立阿注关系的主要原因,不必征求母亲、舅舅的同意”。“阿注关系的解除十分简单,也很自由,如果是女方主动提出离异,只要她对男方说一声 ‘明天你不要再来’就行了。”宋兆麟:《走婚的人们》,团结出版社,2002,第30~34页。“男女阿注之间并不建立共同的经济生活,最多是互送一些礼品,如果女子拒绝与男阿注继续来访,或者男子不愿再上女阿注的门,阿注关系就算解除了。阿注关系,最短的,一夜即断,长的可保持数年乃至数十年,一个人可以同时既交长期阿注又交临时阿注,或者只交临时阿注。”程德祺:《漫谈对偶婚》,《化石》1980年第4期,第17页。阿注关系的解除既没有痛苦,也没有纠缠,旧的阿注关系解除了,就开始孕育新的阿注关系。独龙族也存在对偶婚的痕迹:一个家族公社中的几个兄弟,和另一个家族公社的几个姊妹互为夫妻,而每一个兄弟或姊妹,各自都有一个主妻或主夫。杨知勇、秦家华、李子贤:《云南少数民族婚俗志》,第7页。新中国成立前,彝族阿细人盛行公房制,在阿细人的村寨中,有集体建造的两座公房,一座叫阿木里若衣德,意为姑娘的睡处,一座叫楚里若衣德,意为小伙子的睡处,公房中有火塘,供取暖和照明,周围以木板为床。男女青年白天随父母一块劳动、生活,晚上则云集在公房活动。但兄弟姊妹按性别分开活动,女的在女公房,男的在男公房。男人在公房内谈古论今,交流生产技艺,进行娱乐,入夜,男青年便纷纷去外村女公房活动,本村的女青年则在公房内接待外村男青年拜访。杨知勇、秦家华、李子贤:《云南少数民族婚俗志》,第6页。台湾有些地方的高山族,结婚后丈夫和妻子并不生活在一起,各自在自己的屋里吃喝干活,当丈夫想和他的妻子同睡时,他只能蹑手蹑脚地到她的屋里去,不跟其他人说话,一言不发地躺在妻子的床上,妻子等其他人都走了或睡了,才能来与他同床。次日天明之前,丈夫必须悄悄地跑出她的屋子。一个男子在同一时期内只能与一个女子结婚,风流韵事只能十分秘密地进行。程德祺:《漫谈对偶婚》,《化石》1980年第4期,第17页。这些都是对偶婚的遗俗。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增多,财产所有者想把财产传给自己的后代,这必须要有固定的性对象,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私有财产根据血缘纽带传递,才能确保妻子所生的子女是丈夫子嗣。在这种情况下,对偶婚逐渐向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过渡,这说明个体婚的出现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恰如恩格斯所说:“专偶制的产生是由于大量财富集中于一人之手,也就是男人之手,而且这种财富必须传给这一男子的子女,而不是传给其他人的子女。”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86页。其特征是“婚姻具有不可离异性,双方不能任意解除婚姻关系,实际是妇女的一夫制,男子多妻制,女子从一而终,男子可重婚或纳妾”彭立荣主编《婚姻家庭大辞典》,第97页。。从个体婚产生开始,婚姻逐渐被套上了一道又一道的枷锁,当事人尤其是女性所受的束缚日趋强化,原始的“婚姻”自由逐渐衰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首先,男女平等逐渐消失。

在对偶婚中,夫妻共同抚养孩子,“无论作为一定集团的成员还是作为劳动者,他们两人都包括在最初的分配关系体系中”章义和、陈春雷:《贞节史》,第28页。。但是,私有制产生后“意味着生产资料分配关系被割裂,意味着生产资料变成了生产品的分配关系的基础”谢苗诺夫:《婚姻和家庭的起源》,蔡俊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第283页。。谁占有生产资料谁就有分配产品的权利,在父系氏族晚期,男性占有生产资料,女性成为被男性供养者。恰如恩格斯所言:“随着家长制家庭,尤其是随着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的产生,情况就变了,家务的料理失去了自己的公共的性质,它不再涉及社会了。它变成了一种私人的服务,妻子成为主要的家庭奴仆,被排斥在社会生产之外。”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85页。所以,“个体婚制在历史上绝不是作为男女之间的和好而出现的,更不是作为这种和好的最高形式而出现的。恰好相反,它是作为女性被男性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良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5页。。“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的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奴役同时发生的”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6页。。“为了保证妻子的贞操,从而保证子女出生自一定的父亲,妻子便落在丈夫的绝对权力之下了,即使打死了她,那也不过是行使他的权利罢了”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7页。。女性要生出丈夫的血缘子女,婚姻“就需要妻子方面的专偶制,而不是丈夫方面的专偶制,所以这种妻子方面的专偶制根本不妨碍丈夫的公开的或秘密的多偶制”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86页。。恩格斯指出:“专偶制从一开始就具有了它的特殊性的性质,使它成了只是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专偶制。”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3页。在婚姻生活中,女性的地位被极度贬低,妻、媳在家庭中的从属地位,例如《尚书·牧誓》中说:“牝鸡司晨,惟家之索。”《礼记·郊特牲》也规定妇女“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

其次,要求女性保持贞洁。

自个体婚产生后,男性便开始要求妻子严守贞操,社会推崇贞节女性。据明清二朝在《H州志》中记载的“节妇”就达数千名,《H州志》共41卷,其中“烈女志”占6卷,“烈女志”序说:“三十岁前夫死守节十年外,身故,及身存而年逾五十者,例得请旌曰节妇;其痛夫情切,当时殉节者,例得请旌曰烈妇;其未嫁夫死,闻讣侍奉翁姑,代夫立嗣,抚养成丁者则为贞妇。”从清乾隆四十一年到清宣统三年135年间,该志中有名有姓的、事迹可考的“节妇”有2540名,甚至在民国元年到民国十一年,根据上述标准新收录并补入《H州志》的“节妇”就多达974名。转引自曹锦清、张乐天、陈中亚《当代浙北乡村的社会文化变迁》,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第349页。社会对女性保持贞洁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严防异性之间接触

《孟子·离娄上》曰:“男女授受不亲”,这成了束缚男女的礼教,《礼记·曲礼》把此观念规则化,如“男女不杂坐,不同椸枷,不同巾栉,不亲不授。叔嫂不通问,诸母不漱裳,外言不入于梱,内言不出于梱,女子许嫁,缨非有大故不入其门,姑姊妹女子已嫁而反,兄弟弗于同席而作,弗与同器而食”。《礼记·内则》规定:“女子出门,必拥蔽其面”“七年,男女不共席,不同事。”意思是女子出门,必须用布或袖子遮脸。到了七岁,男女就要分开。《女论语》也规定:“立身之法,惟务清贞,清则身洁,贞则身荣……内外各处,男女异群,莫窥外壁,莫出外庭,男非眷属,莫与通名。”成晓军主编,胡本文、唐兆梅、谭松林副主编《慈母家训》(下),重庆出版社,2008,第78页。甚至认为“男女之别,国之大节也”冯梦龙编著《东周列国志》,太白文艺出版社,1996,第178页。。《晋书·列女传》跋云:“横流在辰,表贞期于上德。”(唐)房玄龄等撰《晋书·卷九十六·列传第六十六·列女》,中华书局,1974,第2527页。意思是把女子贞洁奉为最高的品德。在宋代,贞洁已经被视为比性命更重要的事情,如程颐所说:“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男女有别限制的主要是女性,男子也被禁止与有夫之妇私通,但其情欲得到最大限度满足,可眠花宿柳,买婢纳妾,可一夫多妻,可以通奸和嫖妓,而且不被谴责,现实生活中男女交往被人为阻断,婚姻缔结必须经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才能结合,不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己结合是私奔,定会受到处罚。

人们在生活中也严格遵守“男女授受不亲”的规矩。楚昭王的妹妹避难时曾被一名叫钟建的男子背着出逃,后来昭王要她出嫁,她要求嫁给钟建,她的理由是“所以为女子,远丈夫也。钟建负我矣”李索:《左传正宗》,华夏出版社,2011,第635页。。据记载:贞女伯姬家失火,宗仁劝他躲避,她因“父母不在堂,宵不下堂”,宁可烧死也不出来。元代一女子患乳殇,不可男人见,宁死不医。伟志:《贞淫观的松与紧》,《青年一代》1980年第5期,第45页。《明史》记载:吴县的王妙凤,因男子碰了一下她手臂,她便“持刀斧臂”。(清)张廷玉等撰《明史·卷三百一·列女一》,中华书局,1974,第7700页。《明史·列女传》还记载:无锡有一女子成氏,伴随丈夫到靖江游学,夜里江水暴涨,家里人都匆忙地上屋顶避难,成氏也想上去,但先问屋顶众人是否穿衣服,大家说没来得及穿戴整齐,成氏说:“安有男女裸,而尚可俱生邪?我独留死耳。”大家都哭着请她上去,她不答应,第二天,水退了,人们发现她“坐死榻上”。(清)张廷玉等撰《明史·卷三百一·列女一》,第7706页。

2.女性“从一而终”

儒家礼教强调妇女的贞洁,约束改嫁行为。孔子说:妇女“无再醮之端”,中华文化大讲堂编《国学常识大百科》,中国致公出版社,2010,第367页。《礼记·郊特牲》曰:“一与之齐,终身不嫁。夫死不嫁。”《史记·田单传》中王蠋说:“忠臣不事二君,贞女不更二夫。”(汉)司马迁撰《史记·田单列传》,中华书局,1959,第2457页。宋代,贞节观念逐渐增强,法律禁止妇女改嫁。1059年,宋仁宗规定:“宗妇少丧夫,虽无子不许更嫁。”(宋)李焘撰,上海师大古籍所、华东师大古籍所点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九〇·嘉祐四年十一月庚子条》,中华书局,2004,第4598页。朝廷还对节妇进行表彰,例如康熙六年规定“民妇三十岁以前夫亡守节,至五十岁以后完全节操者,题请旌表”章义和、陈春雷:《贞节史》,第28页。。“节妇”分为两类:一是未婚夫去世,女性守节不嫁或殉夫。例如《明史·列女传》记载:陈氏,祥符人,字杨瑄,未嫁而瑄卒。女请死,父母不许,欲往哭,又不许。私剪发,属媒氏置瑄怀。汴俗聘女,以金书生年月日畀男家,号定婚贴。瑄母乃以贴裹其发,置瑄怀以葬,女遂素服以居。亡何,父母谋改聘,女缢死。(清)张廷玉等撰《明史·卷三百一·列女一》,第7701页。再如电影《红色娘子军》中的一位女战士在参军前,每天都要陪着象征已经去世丈夫的木偶一起睡觉。二是婚后夫死不嫁,例如《史记·货殖列传》记载:秦始皇时期巴蜀寡妇清“能守其业,用财自卫,不受侵犯”。故被秦始皇“贞女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褒扬。(汉)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台海出版社,2006,第872页。

总之,原始“婚姻”自由是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个体婚的出现而逐渐减弱。进入男权社会后,婚姻规范按照男性的意愿进行塑造,这些婚姻规范在周代逐渐成为系统的“礼制”,并由君主通过政权的力量加以固定和推行,束缚了婚姻自由,包办、买婚婚姻以及丈夫奴役妻子就成为婚姻的主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