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中国在经历了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社会转型和快速经济发展后,各民族之间的差异性越来越明显,这成了当下研究的热点。中国55个少数民族共有人口1.14亿,占总人口的比例是8.49%,主要聚居在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和120个自治县。这些少数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郝时远,2015)。民族多样性特别是差异性对民族间和睦融洽关系的影响已经成为全球性问题。国内外学界对此的相关研究成果已很丰富,例如,针对非洲裔美国人、西班牙裔美国人和美国白人工资和收入水平不均等的分析研究是美国经济学界的长期热点之一。但是,国内学术界对汉族和55个少数民族的差异性研究还很不够。本书主要基于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在2012年共同完成的“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家庭调查数据(2011年)”(Chinese Household Ethnicity Survey 2011),着重分析研究不同民族间的差异性,尤其是汉族与不同族别的少数民族之间的差异,具体围绕微观的家庭和个体层面,包括了少数民族家庭的经济生活状况、收入分配、贫困状况、语言能力与城市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农村劳动力转移、幸福感以及宏观层面的各类经济政策对不同少数民族家庭生计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研究。
本书的作者为国内外从事中国少数民族问题研究的学者,主要采用定量分析方法,通过对城乡不同地域的民族间差异性的微观分析得到更为具体的结果并希望对未来的研究工作有所启示。同既有的研究成果相比,本书各章所涉及内容的同类国内外定量研究成果还不多见,其主要原因是微观调查数据的获得较为困难。根据目前公开的统计数据只能了解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的差异,无法借此对不同民族的差异性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本书所采用的分析数据来自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青海省、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和湖南省等七个地区城镇、农村的家庭调查,调查共获得家庭总样本10516户,个人总样本41733人。
调查样本的分布如下图所示:
图1-1 调查样本分布示意图
鉴于农村是我国少数民族更加集中聚居的地区,本书用六章的内容阐述了农村少数民族和汉族的差异性。其中第二章分析了调查的七个地区内农村不同民族间的收入差距;第三章探讨了农村少数民族和汉族青年的语言能力、信息获得与经济机会的关系;第四章关注了农村不同民族家庭的老年人的退休与就业情况;第五、六章讨论了中国农村政策、公共服务提供对不同少数民族家庭经济的影响;第七章是对民族地区农村不同民族的幸福感研究。本书涉及城市民族间差异的研究共有两章,第八章比较了劳动力市场中不同民族的就业和收入;第九章分析了民族地区城市劳动力市场是否存在收入歧视。涉及城乡的两章内容为第十一章农村不同民族的劳动力转移影响因素比较和第十二章城乡不同民族间的贫困状况比较。本书的附录重点介绍了调查数据的情况。
本书各章研究了中国不同民族在家庭和个人层面的经济状况差异,主要以下有七点结论。
结论一:调查数据覆盖的七个地区的农村和城市中,不同民族间存在家庭收入差距。
自改革开放后,不同民族间的收入差距在不同空间层面上似乎都有所加剧。第二章的研究重点是西部民族地区的农村。根据“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家庭调查数据(2011年)”中的农村汉族、蒙古族、藏族、回族、撒拉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壮族、苗族、侗族、瑶族、土家族之间家庭人均纯收入差距的分析研究,得到:
第一,同一省区内农村汉族与少数民族在家庭纯收入上存在差距。其中内蒙古的蒙古族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汉族家庭,其余地区的少数民族家庭人均纯收入都低于汉族。新疆维吾尔族和广西壮族同当地汉族家庭相比,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差距较为明显。但如果在七个省区内进行比较,维吾尔族家庭人均纯收入和壮族家庭人均纯收入与汉族平均的家庭人均纯收入间的差距显著缩小。在被调查的11个少数民族中,湖南的土家族家庭人均纯收入与七个地区汉族平均的家庭人均纯收入间的差距最大,前者仅为后者的51%。
第二,农村家庭劳动人口的年龄和规模、以生产条件为主的物力资本和以家庭成员共产党员身份为代表的社会资本对家庭人均纯收入产生正向影响,少数民族对当地汉语的掌握水平与家庭人均纯收入相关。家庭中16~60岁劳动人口平均年龄越大、家庭中16~60岁劳动人口比例越高,家庭人均纯收入也越高;家庭16~60岁劳动人口中共产党员的比例所代表的社会资本增加会提高家庭人均纯收入;家庭人均耕地面积越大、家庭所在地区是平原会使家庭人均纯收入增加;而家中不健康劳动人口的比例高和少数民族对当地汉话的掌握水平较低会降低家庭人均纯收入。
第三,农村收入差距的影响因素分解结果表明,家庭人口规模对收入的贡献程度在七个地区都较高;内蒙古、新疆、贵州黔东南州的农村家庭人均耕地面积对当地的收入影响程度较为明显;宁夏、广西农村家庭所处的地区是平原或丘陵使得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位于山区的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青海、贵州黔东南州的农村家庭劳动人口比例,青海、湖南和广西农村家庭劳动人口中共产党员的比例也都对收入差距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内蒙古、新疆和广西的少数民族与当地的汉族因民族差异表现出了收入差距。
第十章通过对“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家庭调查数据(2011年)”中的城市调查数据进行加权和校正选择性偏差后发现,在民族地区,城市少数民族家庭比汉族家庭人均收入更高,并且少数民族在家庭人均收入上的这种优势并非来源于少数民族的优惠待遇。在第十章的模型估算结果中,不同民族的变量系数有利于汉族,而不是少数民族。例如,优秀的语言技能对汉族产生积极影响,与之形成对照的是,普通话能力差对少数民族产生更大的负面效应。
相反,城市少数民族享有的明显收入优势归功于这样一个事实:西部民族地区的城市少数民族与这些地区的汉族居民相比,大学毕业率更高、平均年龄更低。很多替代性解释都可以论述这一优势的存在。一种解释是,一些自治区有少数民族大学,并且这些大学优先录取所在区域的少数民族学生。吴晓刚(2012)提出的另一种解释是自治区的城市地区为农村地区少数民族提供创业的可能性。这种创业前景可能弥补城市劳动力市场的歧视性就业障碍。还有另一种猜测是“民俗旅游”是许多城市少数民族地区的收入来源。事实上,一些民族大学已经开设了旅游专业。
总之,城市少数民族家庭收入优势凸显了年轻劳动力从农村向城市转移,显示出活力的重要方面,这一活力揭示了提高教育成果等因素对少数民族的作用。这一优势不能归结为少数民族地区城区反向歧视或优惠待遇的结果。恰恰相反,这一优势似乎是由居住在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属性的真正差异造成的。
结论二:西部民族地区的农村少数民族尽管比汉族穷,但由于生活方式、文化、人际交往、主观态度的原因,却比汉族感觉更加幸福。
本书的第七章围绕影响主观幸福感的物质和非物质的决定因素的相对重要性进行了分析,通过提出并检验了五个假设后发现少数民族和汉族的幸福感数值是一样的,但考虑到他们更低的收入状况以后,少数民族实际上固有的(即有条件的)幸福感要高于汉族。研究发现的具体结论为:
第一,通过幸福函数的分析得知少数民族变量对其幸福感有直接的正向影响,也就是少数民族比汉族的幸福感更高。然而,较低的绝对收入和在村内的收入位置所体现的相对收入状况减少了少数民族的幸福感,使得少数民族的绝对幸福感和汉族一样。
第二,少数民族幸福函数和汉族幸福函数统计结果出现差异,通过分解分析更准确地测算了少数民族变量对幸福感的影响。汉族拥有较高的以收入为代表的资源禀赋增加了他们的幸福感,但是这种优越性几乎被少数民族对于感受幸福的巨大内在能力所抵消,特别是少数民族从家庭和朋友两个方面显著提升了幸福感。
第三,我们对回族、苗族、侗族、维吾尔族等八个民族的分析显示了他们各自有条件的幸福感分值方面的明显不同。蒙古族、回族和侗族比汉族更加感到幸福,藏族、苗族和壮族则和汉族相差无几,但维吾尔族却没有汉族幸福。这些结果可能反映出文化的不同或者对民族差异认定的不同。主观态度对幸福感很重要,例如,家庭的重要性会显著增加回族的幸福感,收入预期的不足会降低维吾尔族的幸福感。
第四,通过检验,少数民族聚居区内的主体少数民族更幸福这一观点没有被证实。利用幸福函数我们发现村内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和非村内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的幸福感没有区别。
第五,针对少数民族是否比汉族更不在意物质条件这一观点,第七章进行了相关检验,但没有证实少数民族面对比汉族更低的绝对家庭人均收入前提下对现有家庭人均收入状况更加满意的假设。而可以明确的是,家庭和朋友是少数民族提升其幸福感的两大重要原因。
结论三:不同少数民族青年对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的掌握能力与其获取信息和经济机会息息相关。
一个国家的通用语言是语言资本的核心形式,对国家通用语言的掌握能力在社会分层和流动的过程中有着一定的作用,人们对这种作用知之甚少。第三章以中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年轻人为研究对象,试图探究他们获得这种语言资本的方式并阐述拥有这种语言资本对他们的意义。最后得到了三个主要结论:第一,以普通话为标准的语言资本在“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家庭调查数据(2011年)”中有很大的变异性。差距最大的是在新疆,当地汉族居民的普通话能力非常好,但是少数民族居民的普通话能力较差。在其他一些省份,不同民族间的差异非常小。第二,普通话通过网络使用的形式与信息获取密切相关,而少数民族语言与信息获取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第三,少数民族青年的经济机会与普通话能力息息相关,而与少数民族语言能力无关。
虽然这些变量之间排除语言资本对信息获取和就业收入的因果联系后还有复杂的理论关系,但第三章采用的模式提出了一些关于语言和不平等的见解。第一,青年人普通话能力和少数民族语言能力的不同与就业方式的不同存在很大的关系。在Bourdieu(布迪厄)的概念中,所有语言是为市场产生的也是通过市场存在及表现它具体的属性。不同的“市场”赋予特定的语言产品不同的价值,而“语言共同体中的每一位发言者都拥有一定数量的语言资本”,这让他在特定市场产生被高度重视的表达方式。研究结果表明,普通话水平高的人与少数民族语言水平高的人活跃在不同的语言市场和经济市场,他们各自在未成年早期形成的不同模式可能在整个生命过程得到积累和巩固。
第二,普通话能力与教育相关,例如,人力资本低的人可能更缺乏语言资本。此外,那些经济状况最脆弱的人群,往往是那些缺少教育和没有语言资本的人,他们也更容易缺乏信息。青年人生活中各种各样不利因素的组合代表了不同资本形式——语言、文化、人力、经济和象征等可转换的一面。从Bourdieu写的关于欧洲的案例和Loos举的例子看,“良好的教育(人力资本和文化资本)意味着掌握好一门外国语言(语言资本),这可能有助于在一家跨国公司获得一份好的工作(经济资本)和获得声望(象征资本)。”在当前情况下,对于农村青年,一个“良好的教育”,其隐含的人力和文化资本可以部分地由普通话能力来体现。对于说方言和少数民族语言的人而言,在劳动力市场上,普通话能力的缺乏可能让人们对他们的其他资本形式质量也产生怀疑,如人力资本和文化资本,从而整体上就损害了他们的“市场”价值。
虽然“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家庭调查数据(2011年)”中对语言能力的测量还不够精确,这个问题的确形成了一个限制性因素。但这种模式的研究结果表明了已被记录的一种常识性的观点,即语言资本在中国的分层过程中可能是很重要的。进一步的研究需要阐明当地环境如教育基础设施、跨文化交流环境、民族语言成分和当地的自然劳动力市场在塑造语言、信息和经济机会之间关系上的作用。此外,对语言资本、劳动力市场差异和语言能力联系的详细研究,会增加我们对语言在中国社会分层过程中的作用的有效理解。最后,非少数民族青年在某些情况下也只有低层次的语言资本阶段。这一发现表明,说方言类似于说少数民族语言,在获取经济机会时也会遇到象征性的或直接的障碍,但是,这些“隐形语言”是很难用当前数据记录的。将来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探讨方言在教育和劳动力市场中形成的优势和劣势。
结论四:民族地区的农村,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标准下少数民族贫困发生率都高于汉族;城市中,绝对贫困标准下少数民族的贫困发生率低于汉族但相对贫困标准下少数民族的贫困发生率高于汉族。
民族地区是贫困人口最多、贫困面积最大、贫困发生率最高的地区,也是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难点和重点所在。第十二章通过分析研究2011年调查数据中的七个地区的汉族和少数民族城乡贫困分布状况和贫困发生的影响因素,得到的主要结论有以下几点。
第一,在绝对贫困标准下,2011年民族地区农村少数民族贫困发生率高于汉族,城市少数民族贫困发生率低于汉族;城市汉族和少数民族的贫困发生率都比农村要低,城市少数民族的贫困发生率因地区不同与汉族贫困发生率呈现出高低不等的分布,且两者差距低于农村。
FGT贫困指数通常包括三个,FGT(0)是贫困发生率,FGT(1)是贫困差距率,FGT(2)是平方贫困距。Forster, Greer和Thorbecke在1984年提出了该指数农村少数民族贫困发生率FGT(0)和代表贫困深度的FGT(1)指数均高于汉族,表明贫困强度的FGT(2)在除内蒙古和贵州外的其余五个地区也是少数民族高于汉族,其中广西农村汉族和壮族、新疆农村汉族和维吾尔族的绝对贫困发生率差异显著。城市中,湖南、广西的城市少数民族绝对贫困发生率低于汉族,其余五个地区少数民族绝对贫困发生率略高于汉族;同西北相比,南方城市汉族和少数民族的绝对贫困发生率差异略小。
第二,在相对贫困标准下,农村的少数民族贫困发生率明显高于汉族,其总体状况和差异同绝对贫困标准下的状况基本一致。城市相对贫困标准即低收入家庭标准下,七个地区城市汉族相对贫困发生率低于城市少数民族。西北四个省区的城市少数民族相对贫困发生率都高于城市汉族;南方三地的城市汉族相对贫困发生率都高于城市少数民族。城市汉族和少数民族的相对贫困发生率差异在南方三地低于西北四省区。
第三,将贫困人群按年龄划分后发现,民族地区农村16~60岁劳动人口的贫困发生率最低,儿童贫困发生率和老年贫困发生率因不同地区和民族表现出了差异性,新疆和广西的三个不同年龄人群的贫困差异最大。在相对贫困标准下,农村三个不同年龄段的贫困发生率差异同绝对贫困标准下的情况大致相同。农村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除内蒙古汉族的贫困发生率在三个年龄段都明显高于少数民族外;其余地区汉族贫困发生率都基本低于少数民族,尤其是新疆和广西的农村,不同民族贫困发生差异更为显著。
城市绝对贫困标准下,七个地区的城市中不同民族和不同年龄间的差异都明显缩小,且汉族的贫困发生率高于少数民族贫困发生率。总体上,少数民族老年贫困发生率最低,劳动人口贫困发生率居中,儿童贫困发生率最高;汉族劳动人口贫困发生率最低,其次是老年贫困发生率,儿童贫困发生率也是最高。相对贫困标准下七个地区的总体趋势与绝对贫困标准下的状况表现出了一致性。
第四,教育水平的提高、家庭人均耕地面积增加以及相对于山区的平原和丘陵居住地都会减少农村0~15岁儿童、16~60岁劳动人口和60岁以上老人的贫困发生概率。家中儿童数量、家庭人口规模以及老人与子女或孙子女共同居住都对贫困发生有显著的正向作用。相对于汉族家庭,少数民族家庭的贫困发生概率更高。劳动人口中的社会资本变量都对贫困发生有显著的负向作用,老年人口中该变量不起作用,家庭劳动人口中乡村干部的比例在儿童人口中也有显著的负向作用。
城市劳动人口的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的提高和就业会减少贫困发生的可能性;家庭人口规模和不健康的家庭成员比例的上升会增大贫困发生的概率。与农村不同的是,南方城市少数民族家庭相对于汉族家庭的贫困发生可能性更低,而北方少数民族没有表现出比汉族家庭更高的贫困发生可能性。
结论五:民族地区农村公共转移支付中的农业补贴、农村社会保障项目的实施起到了再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和减少贫困的作用。而村级公共投资项目中,少数民族村得到了更多的优惠政策,县级政府更重视公共投资的财政效率。
随着中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新农村建设,西部民族地区公共投资项目和公共转移支付力度在21世纪初明显快速增加。
第五章的研究证实了农村税费改革、农业补贴和农村社会保障项目的实施起到了公共转移支付再分配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彻底扭转了自20世纪初期公共转移支付再分配扩大收入分配差距的情况。虽然净公共转移在全部家庭收入中所占份额较小(大约占了全部样本家庭的5%),却表明长时间倾向于城市的公共政策发生了转变。该章同时还发现了公共转移支付再分配中的民族差异及其对贫困的影响。第一,农产品补贴作为公共转移支付中占比最大的部分,汉族家庭比少数民族家庭受益更多。也就是说,在相同的政策下,汉族家庭相对于少数民族家庭能获得更多的农村产品补贴。此外,少数民族家庭中与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显著性表明对于少数民族家庭获得农业补贴的重要性大于汉族家庭。第二,公共转移支付中的农产品补贴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少数民族家庭的缓解贫困作用小于汉族家庭。第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少数民族家庭的减贫作用更突出,尤其体现在缩小少数民族家庭间的贫困差距方面。
另外,第五章还发现公共转移支付的平均水平和再分配作用在不同地区存在差异。这些都表明我国农业补贴和社会福利的高度分散,从而形成了公共转移支付在地区和民族间的复杂差异。本章再次证实了林万龙等已论证过的观点,即:公共转移支付越集中,地区和民族均等的效果就越明显。
第六章经过对“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家庭调查数据”(CHES)数据中的行政村调查数据分析后发现,在2007~2011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村级公共投资项目数量明显增多了。从县政府目标、村庄治理以及当地农民的需求对村级公共投资项目的位置选择以及它的财政预算分配结构角度进行解释和估计,得到以下观点。
第一,关于县政府目标,第六章分析发现政府更加偏爱少数民族村庄,同时也更加注重对村级公共投资的财政效率的考虑。第二,一个村庄的社会资本以及乡村自治,影响了公共投资项目的位置分配。第三,关于当地农民的需求,与现有的一些文献相反,没有发现劳动力转移规模提高会减少当地居民对公共投资的利益。相反,结果显示劳动力转移规模提高的同时,当地的公共投资也在增加。
第六章还进行了一个村级公共投资项目的研究案例,阐明了受访家庭儿童所上的完全小学状况。尽管大部分小学都具备基础设施,但还是有相当部分的小学面临危房的问题。对学校整合政策的考察,再一次证明了少数民族村存在优惠政策。
结论六:民族地区城乡劳动力市场中,女性尤其是回族和维吾尔族女性的劳动参与率低。研究表明在劳动力市场没有少数民族收入歧视;如果存在一定的歧视也因为少数民族通过教育水平的提升获得较好的工作机会而得到补偿。
第八章针对民族地区城市劳动力市场进行了分析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各民族之间和不同性别在劳动参与和收入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第一,各民族女性在就业方面差异明显而男性在收入差距方面尤为明显。第二,各民族在劳动力市场参与方面的差异性十分明显,尤其是女性。控制了区位变量后,回族和维吾尔族女性的工作可能性较低,与之相比的是哈萨克族女性,她们的工作可能性显著高于维吾尔族女性。其他民族没有表现出与汉族的显著差异。有趣的是,对于维吾尔族和哈萨克族来说,如果他们是当地的主体民族,那么其参加劳动的可能性会减少;特别是哈萨克族的边际负效应十分大,超过了边际正效应的补偿。第三,通过收入方程的测算,我们发现当一个民族是当地主体民族时,这种民族之间的收入差距对他们是不利的。对于回族、土家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壮族、苗族、瑶族来说,当地主体民族的男性通常收入会更低一些。最后,分解结果表明,即使将个人特点设为常量,还有一些不能解释的差异存在于土家族和维吾尔族男性身上。
第八章的研究结果也和第九章有所呼应,且第九章的内容也补充了对上述问题的理解。最后,应该注意到2011年“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状况家庭调查数据”也仅集中在7个样本地区。所以,得到的研究结果并不能够在总体上概括西部民族地区的城市和中国城市劳动力市场状况,尤其要指出的是,在这里与各民族比较的汉族并不能完全扩展为中国城市地区的汉族。
关于劳动力市场尤其是城市劳动力市场是否存在对少数民族劳动力歧视的讨论一直在持续。很多少数民族自己也表示由于民族身份的缘故在找工作和适应工作的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第九章的分析研究结果证实,在劳动力市场不存在少数民族收入歧视;如果存在一定的歧视也会因为少数民族通过教育水平的提升获得较好的工作机会而得到补偿。第九章通过使用收入回归模型发现少数民族全体特别是45岁以下的少数民族,几乎不存在收入歧视。对于“有差异”的少数民族,尤其是45岁及以上的人群,他们的少数民族地位会影响收入,表现出一定的收入歧视。但少数民族精英群体通过良好教育的补偿方式获得了较高的工作收入。
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看,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需要更加集中,优惠范围应只针对贫困少数民族,帮助他们提高教育水平。从更大的意义上说,这些结果有力地表明了少数民族对待就业竞争的反应策略,他们积极地寻求替代途径和策略,以实现在就业市场的成功。
第四章论述了生活在七个少数民族地区中农村老人劳动参与退休的生活变化。对于老年女性,与成年子女共居将会改变他们的劳动参与,即远离以市场为导向的非农劳动,更多从事以当地为导向的农业劳动。对于老年男性来说,并没有表现出这种倾向。
模型结果显示,除教育变量之外,最能影响调查地区农村老年人劳动参与的变量是年龄、是否残疾、是否寡居和少数民族身份。相比大多数的少数民族,汉族老年男性将会更少地参与劳动;但不同的少数民族中,老年男性的劳动参与比例有很大差异。对于女性老年人来说,回族和藏族相比汉族参与劳动比例更低,但是蒙古族、苗族、壮族、侗族、土家族将更有可能参与劳动。土家族和汉族之间的差异在男性和女性中表现得十分突出。维吾尔族在少数民族中较为独特,在调查数据中,维吾尔族老年女性参加劳动的比例很低,而老年男性则相反。通过分解研究发现,如果不考虑文化因素,汉族应比其他少数民族有更多的劳动参与。但调查数据显示,少数民族老年男性和女性的劳动参与比例超过汉族,唯一的原因应该是文化的差异。
第四章的结论对于农村劳动力转移、老龄化和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和政策制定也许能有一定的启示。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速度的加快,农村老年人很快会发现他们较之从前继续从事劳动的可能性会大大提高。是否寡居和年龄会对老年人选择从事市场性工作或退休形成显著影响。政策制定者需要考虑当寡居的老年人真正意识到他们独自在农村生活时会发生什么。同时也需要注意老年人在年龄不断增长过程中,文化对其工作、生活安排的影响。
结论七:西部民族地区大多数少数民族家庭与汉族家庭相比,在劳动力流动上有着参与少、时间短的共同特点。
第十一章的分析集中于西部民族地区不同少数民族的农村劳动力流动。总体而言,家庭劳动力的流动在不同少数民族中有所不同,且受到家庭特点的影响。在一般情况下,虽然有着家庭特征的影响,但大多数少数民族家庭与汉族家庭相比,在劳动力流动上有着参与少、时间短的共同特点。对此的解释至少有两方面:第一,少数民族群体因个人或文化偏好选择不进行流动,或流动的时间较短。第二,少数民族群体对流动成本的预期比汉族家庭高,如缺乏市场中的目标信息,或在市场上感觉到被歧视。少数外出流动者面临更高的寻找工作机会的成本,这同样可以解释为何其流动的持续时间较短。也就是说,如果少数民族群体在目标区域中寻找工作不成功,大多会选择重返原住地。
在进一步分析某些家庭人力资本和有形的物质资本的变化是否将促进少数民族流动率接近汉族流动率时发现,增加教育程度,例如提高维吾尔族和侗族的受教育年限将会增加流动概率。鼓励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参与本地非农就业也会增加他们的流动概率。很明显,在某些情况下改善少数民族家庭的人力资本和有形资本会增加其流动率。这些发现关乎农村劳动力转移政策,将增加少数民族流动的积极性以提高在贫困偏远地区的农村少数民族的福利。
参考文献
Wu, Xiaogang, and Guangye He. 2014. “Changing Ethnic Stratification in Contemporary China.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SC Research Report, Ann Arbor, MI.
赦时远,2015,《民族区域自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讲了什么?》,《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