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调查(总第2卷·村庄类第1卷·华南区域第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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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山池村谢氏宗族的社会形态与实态

宗族因族人而聚。在宗族社会,以家庭为基础,家庭承载宗族繁衍、扩展的重任。同时借助社会组织、血缘纽带等,宗族将单个家户凝结起来,构成“分”与“合”相统一的血缘共同体。

第一节 社会形态概况

在谢氏迁居山池村之前,居住在山池的有罗、许、邝、张、李、薛、华等姓氏。而随着各姓氏的迁入、迁出,在新中国成立之时,山池有七姓,包括谢姓、王姓、黄姓、杨姓、吴姓、叶姓和温姓,其中谢氏为第一大姓,王姓为第二大姓。

据山池村《王氏族谱》记载,“四二公之子,号一万,字五一。明朝永乐癸卯科举人,任威名州判官。由福建泰宁县移居广东惠州府龙川县山池约罗婆山,为龙川七约之始祖”。“尔淡,字士朴,生于己酉年(1609年)十一月,壮年由鹊塘移居山池老屋场开基立业,创建祠宇三栋四横,并挂屋名 ‘士朴公祠’”。可见,王氏落居山池村主要经历两次迁居,一次为明朝永乐年间,其后定居“半岭山。”1949年落居半岭山的王氏人口约为100多人。另一次则为1609年之后,从邻村鹊塘村迁居山池村,并定居“老屋场”, 1949年,人口仅为80人左右。

据王氏族人王良德介绍,迁居山池后王氏后裔并未记载有发财或为官者,以至于族谱中考取功名者都未有记载。自开基祖建立祖屋后,老屋场王氏祖屋“士朴公祠”一直沿用至改革开放前,而后人并没有建造新的围屋。同时,从迁居过程来看,在王氏迁居山池之时,罗氏极有可能已经从山池村移居上坪,因此王氏才能落居罗婆山。同样,据谢氏族人介绍,谢氏迁居山池村后,村内邝姓因人口发展缓慢而移居上坪,并将山林“邝屋山”出售给谢氏。而对于张姓与薛姓,族人谢廷奎介绍,清朝乾隆年间因张姓宗族迁居车田,其先祖泰宇公从张姓宗族购买祖屋一栋,后改名“五桂扬芬”。薛氏族人迁居外地后其房屋则卖给谢氏世遇一房后裔,而李姓则迁居贝岭。

华姓族人在山池并未能传承至今。据谢氏族人谢廷奎老人介绍,族内先辈曾经流传一个关于华姓的故事。曾经华姓在山池村仅一户人,为华中谦,其只有一个女儿但没有儿子。华中谦法名“华中一郎”,有法术。一次过年的时候村里人办年料,华中谦的老婆骂华中谦,别人家置办了很多年料,自己家什么都没有。华中谦反骂他妻子,“你急什么,明天很多人会拿东西给我”。当天晚上,华中谦施展法术,整个村其他村民家的火都被其禁掉,而自己屋门口有一堆大火。第二天各户都没有火,需要前往华中谦家点火,才能做饭。点火时村民需要带东西前往,其妻子则拿一个大缸用于装村民送来的年料。而在华中谦年老时,村里人让其做法,让远处的妇女脱衫。由于华中谦年老眼花并不知该妇女是自己的女儿。华中谦施展法术后,该女子走近并跪在其跟前喊父亲。自此以后,华中谦发誓不再施展法术,将法宝埋在石岩下。

吴姓迁居进入山池则相对较晚。据谢氏族人介绍,吴氏先祖从回龙镇迁移过来。由于吴在方言里与“鱼”同音,需要住在水边,而山池吴姓住在山里,因此不兴旺。吴姓族人在所居住的山间种一棵檀树,形意水坝,被视为族树,老檀树迄今已有数百年历史。而吴氏族人吴亚盛称,其开基祖为吴淑金,他与妻子杨氏前往山池村找鸭子,在山池村背后的高岭有20多亩土地,夫妻俩认为够自己生存,因此定居于此。而之所以居住在山里,是因为先祖认为山池村地形开阔,不易被盗,在山里相对较安全。新中国成立之时,其宗族繁衍仅8世。由于土地稀少的局限,吴氏在山池村第三代曾有13位男丁,分别为绍兴、绍榕、绍旺、绍来、绍维、绍高、绍辉、绍奉、绍福、绍清、绍高、绍禄、绍武,但在山池传承的后裔只有一位男丁,即绍清,其他男丁则迁居江西等地。

第二节 社会构成

一 人口关系

(一)男女地位

宗族以男丁为重,宗族人口统计往往以“男丁”为标准,如宗族量钱只提交“男丁款”,而女性不成为量钱的对象。

1.出生仪式差异

据族人介绍,在1949年之前,族人生男孩需办酒席而女孩则无须办酒席。生男孩需要办“三朝酒”“满月酒”,并在第二年大年初一拜祖时向祖公禀告,且写入族谱。而生女孩则不需要向祖公禀告,也不需要写入族谱。

宗族内女性婴儿,由于经济贫困而无法抚养,往往会作为童养媳出售给外族人。因此在山池村谢氏宗族,往往将女儿出嫁称为“卖女儿”。据族人谢廷奎老人介绍,民国时期购买童养媳的价格为1岁一石谷,2岁两石谷,以此类推,直至15岁。如果童养媳在生父家养,则需要由买方家支付生活费,约10个银圆一年。15岁起的女儿不能称为童养媳,需要家长谈婚事才能出嫁。

2.餐桌座次差异

据族人介绍,“以前家里吃饭,男女没有什么分别,都共桌吃饭。但如果有客人而桌上坐不下,妇女则只能坐凳子,不能上桌”。“以前都是大长凳,平时没有主位分别,都很随意,但家内办酒席时会有讲究,一般女性客人以及家内妇女只能坐下桌吃饭。”

3.取名差异

据族内老人介绍,宗族内男丁出生时取名需要根据族内辈分来取,称为“契名”,如谢宗良即为“宗”字辈,且一般请族内有文化者取名。女孩取名并非按照字辈,主要根据年份取名,且以父母取名为主。

4.生活差异

1949年之前,宗族对妇女有诸多严苛的规定与限制。如妇女不能坐在大门口,否则被房长见到可能被踩断脚,或者房长脱掉自己的鞋子用鞋子打。晾衣服时妇女衣服不能与男性衣服晾在一块,只能晾在篱笆上,否则男性见到或者房长见到就会用竹竿直接把衣服挑起扔出去。而在下雨天时,妇女衣物也只能晾在屋内偏僻角落里。

5.交往差异

据族人介绍,1949年之前,族内男性不能前往寡妇家中,部分寡妇甚至需要食素以修“来世”。妇女平时回娘家需要丈夫同意,不能私自回娘家,否则视为逃婚。同时,妇女出斗门聊天如被房长遇到,则会被责骂。乾隆年间谢氏朝纪公妻子因守寡被朝廷授予“节孝牌坊”,而节孝牌坊最初选址在下塅,但因为下塅不是朝纪公本房的土地,而其他房支不答应其进行建设,因此未能建成。其后,建设牌坊材料从下塅搬至“牌坊下”朝纪公本房土地,搬迁材料过程耗时近三年。建设过程中原本设计跨石砎路而建,但由于族人认为女性不能跨大路,否则其他人要从其“胯下”穿过,因此“节孝牌坊”改在路旁建立。

6.宗族活动差异

在宗族中,男性地位明显高于女性。如在红白喜事女性做寿则由娘家人送匾。一般家境富裕者才做寿,才能办得起酒席。做寿时亲戚房门带礼物来祝贺,不需要拜祖。60岁开始做寿,但因贫困很少有族人做寿,同时女性也可以做寿。男性做寿由房内族人送匾,吃“大锅饭”过程中,男性长辈可以坐在祠堂就餐,而女性往往只能在下厅就餐。家庭中,以男性为家长,如子女分家时以父亲决定为主,父亲去世后母亲才能做主。在扫墓过程中,男性族人可以祭拜,尽管女性族人也能够参加,但却不能祭拜,只能旁观。但女性去世时一样需要在祖公祠堂转火到本族老祖宗那里去。在1949年之前,女性族人以及被驱逐出宗族的男性不能进入族谱。

(二)“男丁为本”

男丁多寡往往意味着宗族的强与弱,因此,如何繁衍男丁以延续宗族,成为宗族间生存竞争的重要保障。

1.娶妾添丁

据族人介绍,“以前有钱的为了多些儿子,可能会娶两个甚至几个老婆”。据《谢氏族谱》记载,“绍汤,号九牧,配任氏、巫氏、刘氏俱无出,抱义子邓杨明为主器名谢梓,又娶李氏生男谢棵,又娶王氏生男谢桥,又娶王氏生男谢槚”。可见,为了得到儿子,族人九牧公不惜娶4位妻子,且一子并不足够,继而先后共娶6位妻子。

但事实上,即使妻子没有生子,也并非所有族人都能够娶得起妾。据谢氏族人介绍,1949年之前,一般相对富裕的族人才会娶二妻,甚至让未能生子的妻子改嫁,但没有钱的族人往往娶不起。民国时期宝光公一房逢字辈有21位青年,但只有5位逢字辈得以传承,其余16位没有传承。“有些因家里穷,没有娶老婆。有些虽然娶了,但因吸毒将老婆卖掉。”

2.“一子顶两房”

1949年之前,在男丁有限的情况下,谢氏宗族较少过继“全子”,而更多的是过继“半子”,实现“一子顶两房”,借助一个男丁实现两个家庭的延续。所谓“卖半身”“过继半子”,即过继一方父母与被过继一方父母各为其娶一个媳妇。一般过继者住在过继一方,过继者的长子、三子归被过继一方,二子、四子归属原过继一方,或者哪一家娶的妻子生的小孩归哪一方。过继者承担过继一方与被过继一方双方的血脉延续,族人称之为“一子顶两房”。

据族人介绍,1949年之前由于单身男性多,能娶妻生子者少,因此族人认为“不知哪条禾苗好做种,卖半子可以留一条后路”。如《谢氏族谱》记载,“二十世泰满1927年自卖半身至江西寻邬谢有伦是寿七公嗣孙世志源,继半子逢仁”。同时,借助“过继”来实现血脉延续,也是大多数无子族人的无奈选择。如谢宗良老人的堂兄因家庭相对贫困,只能抱继子与继女。而继子未能生子,最终未能传续。

(三)宗族策略

1.有限的经济保障

在谢氏宗族,由于宗族及房支普遍较为贫困,因此难以对添丁者进行奖励,或者对未添丁者进行惩罚。由于“整个族都穷,自己没钱娶老婆也借不到,房内蒸尝没有钱用于借,族人担心还不起也不会借,因此很多族人未能娶妻生子”。“没有男丁后代也同样可以种老祖公的公田。很多没有后代的男丁甚至将祖公公田卖给本房其他人,轮流租种的时候自己就没有资格耕种。”但在部分年份,如果房内蒸尝剩余较多,则新娶媳妇可以视为男丁参与蒸尝的平均分配。

2.对“假子”的包容

部分仅有女儿而无儿子的族人,会以招上门女婿的形式实现人口繁衍。族人认为,“有假子就没假孙”,即使“儿子”是外来的、假的,其生出的孙子也依然延续的是本宗族的血液。因此在谢氏宗族,上门女婿可以不改姓,但孙子需要根据族姓来取姓名。在这一过程中,上门女婿仅仅是实现宗族延续的工具。而清朝时期,谢顺阶为族人从长毛贼那里购买而来,因此族人给其取一花名“贼子”。

3.对“改嫁”的限制

对于血脉的延续,也涉及寡妇改嫁。一般而言,寡妇即使改嫁,其在族内生育的儿子也不能随之改嫁,仅女儿可以随之改嫁。据谢宗良、谢任敬等人介绍,新中国成立前,崇兴围曾有一寡妇,其亡夫父母决定让其改嫁至龙池,但与男方见面后因不满意男方而不愿意改嫁。两天后该寡妇返回山池村,表示要在家里抚育年幼的儿子。两年后,父母征询其意见后将其改嫁至茶贝王氏族人。由于此时儿子近10岁,已经能懂事,公婆同意孙子也跟随母亲改嫁。其后跟随改嫁的儿子生有四子,其中两个儿子姓谢,两个儿子姓王,以表示既继承谢氏血脉,也继承王姓血脉,且与山池村谢氏互通往来。

4.对“守寡”的奖励

据谢天涛介绍,其祖公朝纪公15岁去世,其妻袁氏当时18岁,但因房内相对富裕,房长不同意其改嫁。据族人介绍,为保障袁氏生活,其房内提供部分蒸尝田以保障袁氏的经济来源,并由房长主持从朝纪公的长兄处过继一个儿子“玉桂”给袁氏作为朝纪公的后代。在袁氏30多岁时,在族内的推举下,邻近乡镇在朝当官的李氏将袁氏事迹禀报乾隆皇帝,乾隆十九年(1754年)乾隆皇帝赐圣旨并授予“节孝牌坊”。同时,袁氏所修建围屋命名“延桂居”,意为由玉桂公延续后代。

为保障族内部分家庭的延续,族人也可能对部分“守寡”家庭进行救济。据族内老人介绍,谢志朔在妻子怀孕2个月左右时病故。族长谢梓修为避免谢志朔妻子改嫁造成“无后”,将谢志朔妻子及其母亲接到下围自己屋内让其居住。谢梓修建造有少修第,下围处于空置状态。为鼓励谢志朔妻子生育抚养所怀孩子,其帮即将出生的孩子取名,“如果是男孩,则取名逢辰”。朔断辰来驳,意为父亲谢志朔去世,儿子逢辰来传承。

5.对“过继”的要求

过继是无子者实现血脉延续的重要手段。为了保障过继的顺利,避免纠纷发生,过继往往发生在兄弟、族人或亲戚之间,由近及远。一般而言,“兄弟没有儿子优先过继给兄弟”。过继需要撰写契书,但并非一定是族长撰写,也可以是族中有威望或文化的人撰写。过继后过继者只继承过继一方的财产。过继中间人由过继者父母请,以此证明是其自愿将儿子过继的。但过继后需要宴请房内族人以示认可。如显昌厦一房族人谢占贵曾因儿子早逝而购买一个孙子,并购买一个童养媳,但为孙子做结婚酒写请帖时只写了办结婚酒。因此房长指出,结婚酒中午吃一餐,但买孙子也需要办酒席,第二天早上吃,如此才知道买了儿子或孙子,房门才认可。

6.对“卖子”的干涉

据族人介绍,1949年之前,卖儿子或买儿子一般要求卖后不能通来往。因此卖儿子一般卖得越远越好。通常情况下,族人“卖子”不需要房长出面。如“卖子”中间人不一定请房长,而只需卖主请会写契约的亲戚或者本房人即可。但如果房内有人有意见或想购买,则房长可以出面代表本房进行干涉,要求卖给本房人。如崇兴围谢任朔本想将儿子谢志兰卖给远方的外人,但本房人不同意,在房长干涉下卖给本房谢任钦。而林福公一房谢宗文被卖至麻布岗乡,因本房族人较穷没人想买,因此房内未进行干涉。

二 婚姻关系

(一)婚姻确立

在1949年之前,婚姻关系的确认自“行聘”后即开始,而非办完婚礼。据族人介绍,“女方接完年生和聘礼,就属于男家的人,其他媒人再来问及不能接受媒人的介绍”。同时,婚姻关系的解除则需要男女双方家庭协商。“一般而言,接完年生和聘礼后如果男方去世,尽管双方未见过面女方也需要守寡,成为 ‘望门守寡’。”

如果需要解除婚约,“男女双方可以通过媒人为中介,双方家长协商,请媒人将年生拿回,重新改嫁。而如果男方不同意,则不能改嫁”。但“女方不能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除非丈夫去世,才可以由双方家长协商改嫁,且需要女方赎身买回”。对于已经出嫁的女儿而言,族人有“卖出男,嫁出女”之说,即儿子卖出或女儿嫁出后属于对方,不再属于自己家。即使嫁出女儿守寡,娘家也不能接回,只能选择改嫁或者在男方家守寡,是否改嫁只能男方说了算,女方或娘家没有决定权。

(二)宗族认可

在宗族之内,婚姻具有较强的“私人性”。一般而言,族人结婚并不需要征求族长或者房长同意,宗族在其中更多地承担象征性功能,如请房长出席婚宴(详见第五章)。在《谢氏族规》中对于嫁娶仅有以下表述:“凡嫁娶关乎人伦之重,风化之原,必择忠厚老实之家,诗书之裔,方可结亲。不可贪富厌贫,攀权附势。则上足承宗祧,下足裕后裔。”可见,在宗族嫁娶当中,宗族更多的是引导劝解,而并无特定或强制性要求。婚嫁更多的是个人和家庭内部之事,而非宗族所能完全干涉。如清末以及民国时期,部分族人因吸食鸦片而卖妻,但宗族并不能加以制止。

(三)宗族规制

据族人介绍,在婚姻对象上,1949年之前宗族内仍然存在一些不成文的规定。一是禁止本族人通婚,且无论新娘出生在哪。在宗族人看来,“房门祖叔万代亲”,本姓族人不论远近都是亲戚,而亲戚结婚有伤伦理。二是“命克”。据族人介绍,结婚时双方家长会请算命先生去算命,只要年庚不冲突,则可以娶,冲突则不娶。三是如果房内祖公所娶妻子没有生育,则后代不能娶与该祖婆同姓的媳妇。如崇兴围的建造者运崇公妻子之一的杨氏未生小孩,自此崇兴围后裔再无人与杨氏联姻。但其他类似禁止通婚的规定则极为少见。

1949年之前,媳妇改嫁不仅仅是家庭的事,而且是整个房支的事情,需要由房长说了算。据族人介绍,由于部分妇女不愿跟房长说,或者明知房长不会答应,因此只能选择偷偷逃跑。而改嫁或“离婚”妇女在宗族中地位则相对较低,不被平等相待。据族人介绍,女性如果因丈夫去世或不轨跑回娘家,就不能从正门进出,只能从小门进出;不能居住在厢房,只能在偏僻角落居住。甚至回娘家后如有人前来提亲,也只能在偏僻角落房间商量和提亲。

而部分相对富裕的房支,则直接借助公田等资产供养房内的“寡妇”,以避免人口外流,同时也能照料好小孩,促进宗族延续。如曾被乾隆皇帝授予“节孝牌坊”的袁氏就因房长不同意而不能改嫁。据传在树立贞节牌坊时,有一货担郎经过,袁氏在远处看到该货担郎像自己早逝的老公,心动了一下,此时贞节牌坊的牌匾裂了一条缝。袁氏过继来的儿子跪在袁氏身前,问袁氏是否做过对不起朝纪公的事情,袁氏发誓没有做过,牌坊没有再继续裂下去。以往每家每户在大门口摆有石凳,避免货担郎进屋子而在门外石凳上即可休息。袁氏返家后将石凳搬掉,避免货担郎在自家门口逗留。

(四)宗族婚姻圈

1949年之前,族内的婚姻圈以本村和邻近的村为主。据谢廷奎老人介绍,从相对较远的地方娶媳妇主要有三个地方。一是相邻的兴宁、梅县。1949年之前,梅州市的兴宁县、梅县是地区的经济中心之一。山池村村民往往将鸡以及其他农产品贩卖到兴宁、梅县,从兴宁、梅县购买布匹等生活品回村。如谢宣封曾前往梅县做生意,将梅县梁氏娶回山池村。二是潮州地区。1949年之前,由于日本入侵等战乱原因,大量潮州农民逃难至山池村。如谢廉章曾购买一个人贩带过来的小女孩给其长子做童养媳。三是邻近的江西省南部县市。如江西省寻乌县古氏曾逃难至山池村,谢德忠的父亲曾收留古氏。后来古氏将其女儿嫁给谢德忠,以此联姻。

在宗族内,婚姻嫁娶中虽然有族人注重“门当户对”,但大部分族人似乎更注重“人品”与“潜力”。如民国时期谢任昌曾娶外村大地主的女儿为妻。据谢日阳老人介绍,其父亲谢任昌早前以种地、磨豆腐为生,但谢日阳的爷爷子女多,生活并不算穷,属于中农水平,且谢任昌忠厚勤劳,因此地主认为将女儿嫁给谢任昌不会被亏待。而该地主在山池村有600多亩土地(其女儿嫁给谢任昌后,谢任昌协助管理),并资助谢任昌开了石灰窑,帮助其盖有8间房子。

三 家庭关系

(一)家庭界定

1.家庭范围界定

在宗族村庄,尽管宗族是扩大的家,但对于家庭的界定,族人有其自身标准。一般而言,成年子女分家或出嫁后,即为独立的家庭。据谢宗良老人介绍,1949年之前,“如果是子女刚分家,且住得比较近,就一起吃一顿饭”。但一般分家后分开吃,“父母看儿子哪家饭做得早,就去哪家吃。或者每一家喝一杯酒”。因此,作为“家庭”象征的年夜饭,分家之后兄弟之间单独吃。

但假如父亲早逝,长子或年长兄弟即使已经分家,也需要承担抚养弟弟的责任,其财产与经济收入需要“共用”。如谢廷奎老人介绍,其祖父谢心锦有五兄弟,谢辉锦、谢心锦、谢月锦、谢屏锦、谢尚锦。谢心锦父亲去世比较早,因此需要照顾弟弟。由于谢月锦私心大,有钱藏起来,不交给家庭,因此其兄长谢辉锦见到弟弟谢月锦就责骂。同时,母亲准备将幼弟谢尚锦卖给九牧公房下安古叔公做儿子,为避免弟弟被卖,兄长谢辉锦将妻子卖掉以抚养幼弟。而谢心锦通过做肩夫、做工等获取的收入全部用于供养弟弟读书。

2.家庭成员地位

在家庭内,一般父亲地位最高,其次为长子。如撰写婚书时,父亲在世时一般写娶妻者出生年、月、日、时辰以及父亲的姓名,女方也写女方的出生年、月、日、时辰和父亲的姓名,写完后由媒人拿给对方。而如果父亲去世则写兄长的姓名。在父亲去世后,长子可以处置家庭财产,甚至卖掉弟弟。如谢春林曾被兄长准备卖掉,但因母亲阻拦而未成功。

3.家庭与宗族

在“家”与“族”的关系上,家在经济上具有独立性,如家庭经济经营并不受宗族干涉。家庭承耕宗族公田,也需要缴纳租谷。但是在社会关系上,“家”与“族”却存在紧密的关联。一般而言,弱小的“户”往往需要宗族提供其社会功能。如宗族内教育并非由户承担,而是由房内蒸尝承担。在居住上,1949年之前山池村谢氏宗族并没有“单家独户”,而是以房支为单位聚族而居,形成数十户集中居住的“围屋”。

(二)分家与分灶

1.“共灶”与“分灶”

一般而言,儿子未分家则共灶,分家后则每家每户都有灶。由于族内住房相对充裕,分家之后族人几乎都有房屋,因此族内或家庭内极少共灶。分灶时长房“煮老灶”,父母与其余儿子则需要由自己建新灶,如果长子不要灶可以让给父母或弟弟。分家后子女会尽快请风水先生看日子以“打灶”。

2.“分灶”与“引火”

据族人介绍,新灶尺寸要逢“九”,其中高度一尺八寸,宽度二尺七寸,长度四尺五寸,均为“九”的倍数,总共10个“九”。灶打好后由打灶的师傅引火而非家长引火,“引火需要看日子引火,从老灶引火,无须拜祖公”。

3.“压灶”与“探新当家”

据族人介绍,打灶后一般只请父母、兄弟、娘家人吃饭。其中,富裕的父母会送几升米作为礼物给儿子“压灶”,但大部分父母因家贫而不会送礼物。儿媳妇娘家人会送碗筷、蒸笼、米筛等礼物来祝贺,称为“探新当家”。“分家时新当家的家里穷,物品件件少,因此补助新当家的一些家庭用具。”

4.“分灶”与“各顾各”

在谢氏宗族,族人分家之后兄弟之间较少来往,都是各顾各。兄弟碰到了有招呼打,有好事时会来跟(问),但平常很少有来往,过年过节不会一起吃饭。据族内老人介绍,谢志辉父亲谢任治落难,因而向弟弟谢任浪借米,但谢任浪担心其无法偿还而未能借予。

第三节 社会组织

宗族不仅在于宗族内个体的血缘联系,同时通过宗族理事会、房支组织等血缘关系将本宗族人结合起来,形成社会化、有机化的社会联结。但山池村谢氏宗族因经济贫困,族内社会组织发育相对滞后。

一 “绅士会”

宗族共同体以血缘为纽带而聚居。尽管宗族有一定的公共经济做支撑,能够为族人提供社会救济等,形成宗族社会纽带。但宗族并非万能,还需要借助社会之长来弥补自身不足。

1.“绅士会”资格

据谢宗良老人介绍,1949年之前,绅士一般是对在外地当官返乡、在村教书以及辈分高的人的尊称。并非有钱、有功名或辈分高就一定为绅士,而需要尊崇道德,需要有威望,否则会被称为“为官不仁”“为富不仁”“为长不尊”。绅士并非选举或者任命产生,而更多的源于族人的认可。如林福公第十一代孙谢宝光曾于清朝乾隆三年捐一功名“老爹”,为当时最小的官,并在林福公祠堂前树立有桅杆。但该官职并无实际权力,也无俸禄,好处则是见县令不用下跪,同时拥有一顶“功名帽”,使其显得威风。因捐有功名且办事公道,族人办红白喜事等会请其出席,将其视为“绅士”。

2.“绅士会”规模

一般而言,“绅士会”五六人左右,但并没有明确的“名额分配”机制。由于村庄较为贫困,富裕者、有学识者不多,因此能够成为绅士者实际上也不多。如迁居山池后族内被认为最有学识、学历最高者谢小赋实际仅为“恩进士”,而另外一位被族人称为进士的谢庭光也仅为“岁进士”,而非真正意义上的进士,在九牧公公祠前留有桅杆碑文“光绪十二年丙戌岁仲冬吉旦,乙酉科岁进士谢庭光立”。从为官者来看,村内族人最高为官者为八品,为“嘉应府平远县儒学训导嘉二级”,并有朝泰公于乾隆七年壬戌岁被赠予的牌匾“才优政府”。

3.“绅士会”结构

在实践中,绅士组成仍然会考虑房支代表问题。如绅士头一般有两人,上镇、下镇各一人,遇事需要两人共同商量,以避免各房支互不认可的问题。绅士会也没有固定的议事机制,而是专事专议。据谢任敬介绍,清朝时期每四五年会举办一次打醮,地点在山池村牛神墩。由于墩上常有人砍伐,以致两棵大树被风吹倒,因此山池村谢氏绅士们共同商议,牛神墩禁止族人砍伐,墩上树木仅能用于打醮使用。

总体来看,“绅士会”并非族内正式的治理组织,而更多的是族人对族内有名望者的统一尊称。“绅士会”并没有具体的运行机制、议事机制,在族内事情中往往是“不请不来”,即族人不请,绅士往往并不主动参与。同时,绅士之间也并无固定的联系机制,族人请a绅士与请b绅士并无冲突,甚至可以同时邀请。

二 “会”

在谢氏宗族,族人往往提及“会”,如“观音会”“救会”“桥会”等。

1.“会”的组成组织

其一,“会”可以跨宗族,甚至跨村庄。据杨氏族人杨新材介绍,其族内曾有“关公会”,有4石谷的会田,山下尾谢氏、乾贝谢氏、杨屋杨氏也有份。其二,“会”规模可大可小。以“观音会”为例,谢氏族内有多个观音会,其中规模大者会员10余人,规模小者三四人。其三,会员资格限制低。据族人介绍,以往只要愿意量钱即可成会员或者牵头组织一个“会”,而会员也可以随时出售会田并退会。

2.“会”的类型功能

一是以祭祀为主的神会组织。如每年二月,会有“春社会”组织春社节,通过祭拜“神农氏”祈求一年好收成。二是以社会保障为主的互助组织,如老人会。据谢兆祥介绍,由于宗族蒸尝有限,对宗族内老人养老无法提供有效保障。而部分老人为解决自身养老问题,则会通过“老人会”的形式。如三位老人共同量谷15石,每年出租放贷,无人去世时则将15石谷的利息分掉,15石本继续放贷。遇到第一位去世,则可以动用当年利息,利息不够可以动用本金,但本金需要偿还,依此类推。老人都去世后,本金返还给入会老人的后代。村庄内类似的社会组织还有“桥会”(几户人家购买部分田产,用田产的租金维修桥梁)等。三是以公益为主的公益组织。如村内部分族人为修缮共同使用的路桥,由相关家户量钱购买会田,通过会田收入来雇工定期修缮损坏的路、桥等。

3.“会”与宗族治理

从笔者与族内多位老人的访谈来看,老人们均表示村内社会组织并不会干涉宗族事务,也不会救济非会员。以村内较大的“救会”为例,据谢春林介绍,1949年之前,其家庭曾加入“救会”。“救会”会员有10户,每户每年出资6石谷,坐庄者拿出54石谷出租经营等,并收取租金,一年内54石谷以及其租金全部归庄家获得。庄家由会员轮流担任,10户会员中有一户为老屋场王文甫。

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宗族外的社会组织为宗族的发展以及族人的生存提供了第二层保障,也借助共同的经济利益、神灵信仰等为族人的社会联结提供了条件。与宗族组织不同的是,宗族外的社会组织更加具有“社会性”,如族人可以参与也可以不参与这些社会组织。而宗族组织往往是与生俱来的,族人不可能自由选择。同时,宗族外社会组织更加强调“利益性”,如老人会、桥会等更多的是会员之间存在共同的经济利益。而宗族组织更加强调族人之间共同的血缘性。

但需要注意的是,宗族社会中的社会组织是极为虚弱的。其一,功能单一。宗族社会中社会组织的主要功能为弥补宗族功能不足,其发挥作用的领域有限,而且不会干涉宗族治理。如之所以成立老人会,是因为宗族无力解决部分老人的养老问题。其二,组织松散。宗族社会中社会组织的合作并不稳固,更多的是临时性合作。如老人去世后,老人会即告解体。其三,规模较小。宗族社会中社会组织的参与度并不广泛,往往是有限族人的参与。据族人介绍,老人会参与者更多的是相对富裕的农民,且参与者往往仅为少数几人。

第四节 社会交往

一 阶层间交往

1.“因利而往”

在宗族村庄,村民相互交往过程中阶层差异并不明显。如下文中笔者与谢兆祥的访谈所示,在谢兆祥看来,由于村民普遍偏于贫困,相互之间并无利益冲突,“你没吃的我也没有吃的”,因此关系比较和谐。然而在与地主的关系上,由于山池村地主主要为外村地主,地主与村民之间存在利益分配的冲突,如谢兆祥因为租谷没过风车而令地主不高兴,在交往过程中地主态度并不友好。


以前由于我(谢兆祥)家没有风车,给地主的租谷无法过风,因此地主就不高兴了,对我家的态度就非常不好。谷子过风的话,地主的态度就会好点,没有过风的话,地主态度就不好了。但我家与其他族人关系很好。因为大家都是穷人,你家穷我家也穷,你没吃的我也没有吃的,这样大家的关系就比较好了。大家都挑担子、挑盐巴到江西去卖。穷人和穷人的关系是比较好的。而与本房族人尽管偶尔有一点小小的争吵,但是整体上还是好的,今天有矛盾了,明天就好了。

以前族人送租谷到珍贝大地主家,吃饭时人多就用饭盆,人少就用石瓢舀给我们吃,而且不能进门到地主桌上盛饭,只能在外面的桌上吃。地主会根据人数,每人三碗饭(事实上往常一般吃四五碗饭),吃不饱不管,吃不完则倒进桶里给猪狗吃。吃的饭都是红薯饭,里面几根青菜,把我们当猪狗一样对待。


但是部分族人也可能与外村地主交往相对较好。据谢达彬介绍,其爷爷谢振光热情好客,珍贝地主杨辉山来山池收租时经常在谢振光家歇脚,两家因此成为好朋友。杨辉山曾交代其儿子,山池谢振光家里的田地不用收租。也正因如此,谢振光未交田租而在土地改革期间被评定为富农。对于本村地主,族人认为本村地主并不富有,因此族内地主很少与族人发生冲突或救济族人。“族内地主本身也一天吃两顿饭,也吃粥,因此没有多少能力帮本族人”

2.“凭良心救济”

1949年之前,因经济贫困谢氏宗族缺粮的族人多,相对富裕的族人看到族人挨饿可能会分一点粮食给穷人度日。但是否给粮食救济族内没有明确规定,而主要看族人个人良心。如部分族人认为,乾背谢守康虽然有钱,但不会帮族内人,并认为谢守康“没有良心,没有同情心”。据族内老人介绍,“谢桥香曾帮谢守康做长工。本来按规矩五月初五,要给请的长工吃两个鸡蛋或四个鸡蛋,吃完鸡蛋就意味着该年长工由其负责,但谢守康不给长工吃。同时,以往七月期间村内有 ‘田圆节’,依风俗这一天本应该办酒席请家内长工吃饭,且晚上长工回家时应该送糍粑给长工,但谢守康同样不会给”。

二 房支间交往

1.“各人厅下,各人作揖”

据族内老人介绍,1949年之前跟现在一样,也可以去其他围屋玩耍、聊天,但大部分族人一般在自己房支围屋的大门口聊天。而族人之间的交往仍然存在一定的房支界限。族人认为“各人厅下,各人作揖”,即可以去其他房支祠堂看,但不会去拜,因为不是自己的祖公。据族内老人介绍,清朝中晚期,由于上镇与下镇存在冲突,上镇与下镇两大房各顾各的,上镇或下镇受欺负,对方都不会来管。

2.“红白喜事,房门为主”

由于山池村谢氏居住以围屋为主,一个房支往往居住于一个围屋内,因此同一房支的交往相对较多,而房支间交往相对较少。如在红白喜事等交往过程中,因人口多,且家境普遍贫穷,因此只宴请本房房门,其他房支大多只宴请房长、绅士。“以前族人人也多,没有这么多钱请所有人吃饭。同时,房门也过亲,大多是兄弟、叔侄等。”在红白喜事操办过程中,一般为本房房门帮忙操办。“如果本房的人不够,会请外房人。如果自己本房人喊不齐,也就没面子去外房请。”

3.“身处弱房,低头做人”

据族内老人介绍,新中国成立时,林福公后裔只有23名男丁,总人数64人。由于人丁少,属于族内弱房。林福公后代本来属于下镇,但由于遭到下镇其他房的排挤,林福公后代所在一支因此被称为“中心镇”,即既不属于上镇,也不属于下镇。由于人丁少,繁衍能力弱,因此林福公后代普遍辈分较低,见到其他房支的人往往需要称呼“叔公”、“老叔公”。

从笔者与林福公后裔谢宗昌老人的访谈也能看出,在宗族内的交往过程中,作为弱房的谢宗昌家尽管经济条件相对富裕,但也常受强房的欺负,甚至被抢夺家庭财产。


解放前,我家里的生活是比较富裕的,但是我家里面没有人读书,再加上男丁很少,所以才把我过继到这里来。我的养父谢雄英也是买过来的,所以像我们这样的家庭也还是受人欺负的。我们家的牛还被人偷过呢。欺负我们家的都是那些大房的人,他们知道我家里生活比较富裕,他们如果看上我家的猪了,就直接进我家杀猪。


又如雪亭公有四子,但其中乾背“质野谢司马书社”宾公一房人丁财富相对较多,属于强支。尽管雪亭公一房四支共同赏灯、拜祖,但支系间房分差异仍然存在。如宾公一房谢守康曾担任保长,虽然其没有文化,但因所在房人多,为人霸气。而曾担任平山乡乡长的谢国强由于属于雪亭公下弱支玉发公一房,因此在房内也要让着谢守康。据族人介绍,一次玉发公一房谢振光因雪亭公蒸尝管理问题谩骂保长谢守康,乡长谢国强得知后认为若不处理并惩罚本房堂兄谢振光,可能会闹出人命。最终谢国强亲自写请柬,由谢振光在牌坊下宴请两桌酒席,请来族内有威望的绅士吃饭,同时谢国强当众责骂堂兄谢振光并向同辈分的谢守康道歉。

三 宗族间交往

1.“宗族不和狭路相逢也打架”

在山池村,尽管宗族之间相对和谐共处,但部分宗族之间也存在矛盾冲突,特别是在谢氏与居住于半岭山的王氏之间。据谢氏族人介绍,传说祖山“邝屋山”是主山,“半岭山”是副山。以前“半岭山”树木长得茂盛,副山高过主山,被认为出的人“蛮野”,不讲道理。但老屋场王氏以及其他姓氏则不同,与谢氏像兄弟一样。可见,在谢氏族人看来,村内第二大族的半岭王氏是其秩序与地位的挑战者。据谢任敬介绍,民国晚期,半岭王氏与乾背谢氏的青年都喜欢去王氏的山林鸭麻坑打猎。有一次,两帮青年路上相逢,因说话不和相互吵骂起来,乾背谢氏一青年用猎枪朝王氏一青年大腿上打了一枪,后来请县参议院议员李敬业前来调和。

2.“打龙串村”

谢氏族人春节的“打龙”活动同样也是宗族间交往的重要渠道。据族人介绍,以往打龙时“打完本村,就去壮士坪,再去麻布岗白泥田”。其中一次麻布岗白泥田钟氏先到大长沙,并在祠堂拜了祖,其后山池谢氏也前往村庄。大长沙的绅士头担心白泥田钟氏与山池村谢氏会闹械斗,据谢氏族人介绍,白泥田钟氏与山池村谢氏一样存在两大房不和的问题。山池村谢氏前往白泥田打龙时本应先去钟氏老祠堂打,但两大房都要求先去本房,并因此刁难山池村谢氏族人,从而导致山池村谢氏与白泥田钟氏存在矛盾。因此在白泥田钟氏的打龙打完后祠堂就不再接待,然后在村口拱桥上迎接山池村谢氏,带领山池谢氏前往各祠堂,以此避免白泥田钟氏与山池村谢氏相遇后械斗。

3.宗亲拜祖

对于本宗族宗亲,如外地谢氏宗族,同样存在交往。如清朝乾隆年间,广东东莞谢氏族人谢斯熊为官后曾前往山池村拜祖,祭拜谢氏宗族各房祠堂,并在彦良公祠、林广公祠、林福公祠赠予牌匾,其中林福公祠赠送匾为“文魁进士”。由于山池村没有比其官职高者,因此其可以骑马坐轿。当时,谢宾本为山池村谢氏族内学识功名最高者,但其自恃才华比谢斯熊高,因此拒绝接见谢斯熊,而由其兄长——曾捐官“千总”的谢光——为主接待。其后,谢斯熊任职惠州府,谢宾曾前往求职,并将谢斯熊所赠予牌匾拿给谢斯熊。谢斯熊看后说“山池约只有谢光,没有谢宾”。但谢斯熊夫人劝说,“都是本宗,不应如此对待”。谢斯熊随即派人追谢宾,并让其担任“州同”。

由于谢氏宗族大量后裔迁居江西、湖南以及四川等地,各地宗族之间也存在一定联系。如清朝末年,谢瑞初曾试图前往四川联系山池村迁居四川的谢氏后代,但在湖南洞庭湖被官府认为是“反政”,因而折返。返途过程中经过江西,通过写对联送给江西谢氏各祠堂以获取盘缠。其间,江西谢氏族人谢远涵曾认为谢瑞初年少,其对联为抄袭而来,因此亲自写一上联让谢瑞初来对。谢瑞初对上后,谢远涵亲自带领其前往本族各祠堂送对联。

4.“结同庚”

不同宗族个人之间,也存在交往,其中“结同庚”是重要形式,即不同宗族族人私人合得来,则可以私自结拜“同庚”。如族长谢耿然曾与担任鹊塘乡副乡长的半岭王氏宗族族长王担山结同庚,与担任贝岭区公所所长的李敬业结同庚。谢宗良的爷爷谢志渊曾与大古村钟关兰结同庚。“结同庚”意味着双方相互认可、互相依赖、互相帮助。据谢宗良老人介绍,其兄长出生时,其母亲曾带领他前往拜望“同年爷爷”。

第五节 社会分化

宗族共同体社会中,始终存在分化的因子。族人因代际、财富、职业等不同,而处于不同的社会结构层级之中。

一 辈分分化

1.字辈来源

明永乐三年(1405年),文申公给身边的后裔据族人介绍,山池村谢氏上镇字辈中有四字为“寿廷婆彦”而非“寿禧廷仁善”,主要因上镇廷坚公迁往赣县西,不在文申、寿八、禧新公身边,因此其后裔没用到文申公撰写的字辈,其后回到寿八公身边龙川上坪后,其子(彦良、秉良、顺良)才开始从良字辈使用。撰写字辈:君之宗寿禧,廷仁良伯林,仲成景世绍,翰皇祚益灵。康熙五年(1666年),仁忠公受全族人委托,续撰字辈:皇祚益灵龙,祯泰任际逢,宗祖广勋德,喜荣显尊崇。文申公撰写字辈“君、之、宗、寿、禧、廷”为从当时已有祖宗名字中抽1字而来,如君字来源于枋得公字君直中的“君”字,之字来源于羲之公的“之”字,宗来源于文申公宗韶中的“宗”字,禧字来源于禧新公中的“禧”字,廷字来源于廷芳公的“廷”字。仁忠公撰写字辈以承上启下的方式,重复4字辈“皇祚益灵”,因此山池谢氏为36字辈,即君之宗寿禧,廷仁良伯林,仲成景世绍,翰皇祚益灵。皇祚益灵龙,祯泰任际逢,宗祖广勋德,喜荣显尊崇。因而,山池村谢氏族人以枋得公为第一位字辈,将不同出生时间的后裔族人串联固定在特定的“辈分”秩序之中。

2.字辈管理

据清朝谢氏族谱记载,“康熙五年丙午岁,族人为防止各字辈异取,造成混乱,合议委托秘书统派,统一取用”。此内容由谢建辉提供。族谱内容乃山池村谢氏迁居四川后手抄而来。但其后由于上下镇的冲突,此规定并未得到很好施行。据族人介绍,民国时期族人字辈并未要求向房长或族长索取,也并未限定向特定族人索取,而主要请族内有文化者帮忙取名,甚至父母取名的情况同样存在。但族内所有男丁取名时需要根据辈分取字辈中对应“字”作为名字中字之一,而女孩则不需要。

3.字辈使用

据林福公后裔谢宗良老人介绍,由于本房人丁少,繁衍能力弱,因此林福公后代普遍辈分较低,见到其他房支的人往往需要称呼“叔公”“老叔公”,以示尊重。同时,即使在强房,族人也教导子女尊重辈分高者。如泰宇公一房谢廉章曾教导子女:“要尊敬长辈,要有规有矩,喊阿哥的要喊阿哥,喊阿叔的要喊阿叔,喊叔公的要喊叔公,莫点名道姓”。在宗族内部,谢氏后代红白喜事时长辈需要坐主位。

4.字辈功能

1949年之前,由于族人文化水平有限,对于宗族历史并不了解,但字辈都知道。“因为按照字辈取名的多。即使不是按照字辈取名,也有另外一个名字是根据字辈取的,因此都知道自己的字辈。”据族内老人介绍,以前长辈以及父亲都会教后生字辈的30多个字,因此族内即使没有文化的人也会背字辈。出门做事族人会先问“高姓”,如果同为姓谢,则称为“老华”意为“本姓”。。如果是老华则问世代,由于山池村谢氏与外地谢氏字辈不同,因此问世代而非字辈。广东、广西、江西等地谢氏基本从寿字辈算起,寿七、寿八等寿字辈老祖公为一世。而世代则根据字辈来算,基本每人都能算得出自己所处世代。如果是同世则称兄道弟。

对于字辈较高者,房内不能直呼其名。据族内老人介绍,民国时期泰宇公房内有三四位小孩对房内长辈谢谨华说三道四,并喊其花名。房长谢耿然听到后,对说三道四的小孩进行惩罚,让其当面认错,并表示“必须喊叔公,不准喊花名。今后再如此,将再打”。自此后几位小孩见到谢谨华都喊叔公。

二 职业分化

1949年之前,谢氏宗族族人普遍比较贫困,大多以务农、挑担为生,而较少从事其他职业,因而职业分化并不明显。据族内老人介绍,外村人曾以“打油诗”讽刺山池谢氏族人的生活:“山池人好恋作,指山池谢氏族人好打扮。黄草帽八股索;指挑石灰时族人的穿着打扮以及挑担工具。高尖鞋踏尖作,指脚上穿木屐。上午担石灰,下午牌坊下打彳亍客家方言,指聊天。据族内老人介绍,1949年之前族人早上天未亮就需要挑石灰前往上坪,下午返回村内后往往无所事事而会在牌坊下聊天。。”

1.稀缺的“技术工”

据族人介绍,民国时期族内很少有泥瓦匠,仅三位左右(见表4-1)。“下镇下书房以及新中国成立之初山池小学都是请兴宁人来建造,本族没有人会做房子。”族人从事技术工的少,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族内经济穷,族人无力学习。“以前做泥瓦匠要从师三年,三年没有工钱,只有餐食,如此家内生活难以为继。而三年时间在家内可以割窑草、挑担等卖钱帮助家里。”二是族内建房少。由于族内房屋大多由祖公修建,因此平时几乎没有族人会修建房屋。“林福公一房解放前只有一位泥瓦匠——谢宗保。谢宗保眼力好、记忆力好,自己家做房子时请了平越乡的师傅来建房,谢宗保边做小工边在旁边学习,因此没有从师就学会。”

表4-1 民国时期山池村谢氏宗族“技术工”统计

2.无地可耕的“长工”

由于族内土地较少,部分族人“无田无地”,因此需要靠打长工为生。其中,仅林福公一房就有“长工”6位,且全部在外乡。从担任长工的族人来看,其直接原因在于“无地”,如林福公一房6位长工均无田可耕。但6位长工中有4位有房产,两位没有房产的长工其中一位则未能返村。对族人而言,房屋为族人提供最后的庇护。而大量族人从事长工的另一重要原因在于清末以及民国时期的鸦片泛滥,大量族人因吸毒而将田产出售(见表4-2)。

表4-2 山池村谢氏林福公一房“长工”统计

3.孤寡“乞讨者”

据族内老人介绍,大量族人由于“无田无地”,且未成婚而成为孤寡者。大量孤寡老人年老时因自身缺乏劳动能力,不得不乞讨。如民国末期林福公一房拥有两位乞讨者——谢逢石与谢逢清。两位乞讨者均家境贫穷,无田可耕种,且未成婚。其中谢逢石家里有两间房屋,因而在村内及附近村庄乞讨。而谢逢清因早年房屋出售,在外地乞讨(见表4-3)。对于乞讨者,房内并无救济。如强房泰宇公、雪亭公两房均存在乞讨者,但房内并未进行救济。并且族人认为:“讨饭都是没有办法的,族内很多人自己家里都很穷,自己都要去讨饭,但族人肯定看不起讨饭的。”

表4-3 山池村谢氏宗族乞讨情况不完全统计

三 财富分化

1.财富与房支分化

一般而言,宗族公共资产与财富是凝结宗族共同体的重要因素。然而在山池村,谢氏宗族内个体财富增加后,往往形成宗族内新的认同单位。如运崇公、雪亭公、泰宇公发家致富后即创立新的围屋以供自身后裔居住,同时设立祠堂,成为宗族内共同生活、共同认同的新单元。以下镇林福公一房为例,其从林福公(第三世)至新中国成立之时(第二十一世),已多达十九代。但房内族人所认同的主要为“峰兴厦”与“宝光公”两大分支。其中,“峰兴厦”为十三世谢作峰所建,“宝莹光昌”为十四世宝光公所建,两者为堂叔堂侄关系。两大新围屋的建造使林福公房内形成两大新支。

2.分家与房支分化

宗族内实行“诸子均分”而非“长子独得”,由此导致均分后的诸子拥有独立的生存能力,能够“俱立繁荣”。如清朝时期仁宗公曾创业巨万,布义无穷,为龙川县大富豪名流之一,号称“千户侯”。曾创建20亩赛兴围大屋。但其财富分给12个子孙,子孙另外修建了9个围屋,包括崇兴围、延桂居、潘亭公祠等。结果则是尽管仁宗公拥有巨大财富,但并未形成以其自身为核心的认同单元。如赏灯时,其后代前往崇兴围、延桂居、潘亭公祠等上灯,而不前往赛兴围,以至赛兴围建成数十年就倒塌且无人修复。

3.财富来源与分化

据族内老人介绍,族人发财致富主要有两大来源。一是财富常年积累。即通过务农等,不断积累财富。二是经商等积累财富。以族内被称为最富有的仁宗公为例,《谢氏族谱》记载:“仁忠,号秘斋,讳元爵,谥文穆公,法名谢仁六郎。公英明天授,智慧迈伦,创业巨万,布义无穷,龙川县大富豪名流之一,千户侯。创建20亩的赛兴围大屋。”但后人为强化祖公的神秘性,往往将其创业事迹神圣化。如对于仁宗公的财富积累,族人流传有如下传说:对于仁忠公财富的来源,族人还有捡到白银的传说:“一次仁宗公穿一件破烂的布衫到岩镇岩下街买咸鱼。老板瞧不起,问 ‘你要多少,宰一个鱼头给你’。仁宗公感到气愤,答 ‘你宰多少要多少’。宰了一石左右其小儿子来到店里,直接购买十几石鱼。回家后倒出来发现箩表层是咸鱼,下面全是白银。买了10个大锣锅装白银,并将10锣锅白银埋在赛兴围大围屋里的某一地方,300年过去了,族人至今没有找到。”


仁宗公去江西做生意,到了村口“五马归槽”的地方有五条白马在路口拦着仁宗公。仁宗公问为什么挡路,白马点点头。仁宗公将金属牙签插在马的背上,让其到自己家去吃料。白马到仁宗公家后,其夫人让白马到菜地吃菜。后来其夫人在菜地捡到仁宗公的牙签,问仁宗公什么时候去了菜地。仁宗公认为是上天给其钱财,遂拿着锄头在菜地挖出大量银子。

四 宗族的应对

宗族存在分裂的社会基因。但宗族为避免走入“原子化”或“小共同体化”,往往借助共同性力量维续共同体的联结。

一是共同的社会组织。据谢兆祥介绍,1949年之前,龙川每个姓氏都在坨城设有祠堂,每年农历八月,由老祖宗购买的秋分会田出资,村内族人会前往坨城祠堂祭祖。类似的组织还有灯会,以协调宗族内上灯活动安排。据谢任敬老人介绍,为了避免族人近近祖而远远祖,彦良公后代通过“灯会”组织其房下族人正月十五到开基祖彦良公祠上灯,而泰宇公祠、皇焕公祠、皇联公祠等则被调整在正月十四。

二是共同的社会活动。如林福公一房至清朝时期由宝光公与谢作峰分别建立有新屋“宝莹光昌”和“峰兴厦”。但借助共同的拜祖、赏灯等活动,房内人始终维续着对林福公的认同。据房内老人谢宗良介绍,大年初一拜祖先、正月十五上灯都在林福公祠,红白喜事吃饭也都一起参加,不区分“宝莹光昌”和“峰兴厦”。同样,谢氏上镇先后建立有20余座围屋,但为强化对开基祖的认同,每年大年初一,上镇族人须先集体祭拜开基祖彦良公祠后方可返回祭拜其余祖公。

三是共同的祖公信仰。血缘是宗族联结的基本纽带,而血缘纽带则源于共同的祖先。在谢氏宗族,族人往往将发家致富并建造围屋的祖公神圣化。以上镇五桂扬芬所有者泰宇公为例,据谢廷奎老人介绍,其祖公泰宇公年轻时父亲去世,家贫,娶了地主家女儿杨氏为妻。一次,泰宇公岳父做寿,泰宇公因在外做工未能前往吃中饭。其岳父不满,骂泰宇公“上身臭日气,下身臭泥性”。此话被杨氏听到,心里觉得丑。杨氏叫泰宇公回家后泰宇公表示:“如果没干出一番事业,永不去岳父家。”后来杨氏每去一次娘家就要向母亲哭一次。其母每次会给杨氏银子,并因此为泰宇公发家致富积累了第一笔财富。后来泰宇公通过磨豆腐、卖小商品、放贷等发家致富。

但关于泰宇公财富的来源,族内流传着两个神话,其一:泰宇公到黄坪做生意,在黄坪径路旁有个叫荷树伯公的小神庙,泰宇公每次经过都要拜,一次树上吊了一袋银子,被泰宇公捡回家。其二:每天早晨磨豆腐,有一只白狗来吃豆腐泡。一日泰宇公跟着白狗进山,白狗进山后“入地”,泰宇公就挖白狗入地处,挖到一根白银条,为白狗所变。

第六节 社会冲突

一 房支冲突

宗族尽管看似一个整体,但在宗族内部,由于房支派系而有分异。如山池村谢氏宗族因开基祖为两堂兄弟,因而形成上镇与下镇,其中彦良公所属一支后代被称为上镇,善良公一支被称为下镇。而上镇与下镇之间的冲突构成谢氏宗族矛盾的重要节点。

(一)上下镇冲突

据谢宗良老人介绍,晚清时期,下镇私塾下书房修建有两层高并盖有一个轿顶,导致上镇皇联公后裔所建泰兴厦的大门面对轿顶,被认为对泰兴厦朝泰公一房不利。双方因此打官司,同时泰兴厦后裔在林广公祠背后挖井进行报复,以此砍断林广公祠的“龙筋”。“龙筋”被挖断后,在三月流了三天三夜的“血水”。一次下镇少修第谢梓修(林广公后代)的妹妹在下围大门口梳头,泰兴厦人在炮楼上用枪将其打死,并因此再打官司。还有一次县令请地保半岭王青来验井水。上镇人说井水是清的,能饮用;下镇人说是浑的,不能饮用。王青由于是村内小姓,既不能得罪上镇,又不能得罪下镇。县官问其“井水是清还是浑?”王青在县官面前回答:“井水清澈,眼盲盲的,不知清还是浑。”由此村内流传一个笑话,“王青说的,眼里盲盲的,不知浑还是清”。可见,在这一过程中,族长、房支都无法有效干涉或协调族内上镇、下镇矛盾问题,以至于最终付出一条人命的代价。据族人介绍,当时族内由于没有文化人,因此没有族长。“当时谢梓修年纪小,谢耿然、谢济钦还未出生。”

但相对而言,房支与房支之间的冲突则相对容易被族长等调解。据谢廷奎、谢任敬等老人介绍,新中国成立之前,下镇崇兴围与上镇皇焕公两房族人曾经因天气旱就井头的水井归属发生争执。崇兴围与皇焕公两房人都认为水井为本房所有,因此本房人应该优先使用。“崇兴围有枪支,皇焕公的后裔枪支不多。皇焕公的后裔到泰宇公一房借枪支,准备枪战。”族长谢耿然得知后主动介入,因双方无法拿出足够的证据,族长谢耿然认为,该水井既不属于崇兴围所有,也不属于皇焕公所有,而属于泰宇公儿子兆升所有。由于兆升一房人已经被太平天国军所杀害,因此该水井崇兴围与皇焕公两房人都能够使用。

(二)房支“斗气”

需要注意的是,宗族内房支矛盾更多的是“竞争”而非械斗。如谢银涛介绍,在1949年之前,下镇崇兴围族人与上镇皇焕公祠族人每年春节都会比燃放鞭炮。这种竞争更多的是非直接冲突,而是通过比试燃放鞭炮,比较哪一房人更多,哪一房人更加有钱。如谢廷奎老人介绍,其泰宇公一房每年大年初一与九牧公一房比较燃放鞭炮后的纸张多少,燃放越多,说明越兴盛。但是宗族中各房支的竞争,在某种程度上又促进了宗族对强大的追求。

一般而言,在宗族内部,弱房往往容易受到强房的欺负。据林福公族人介绍,曾有林福公后代谢逢炎的堂弟媳成为寡妇改嫁,但强房的“烂仔头”索要钱财,如果没钱就将新郎或者改嫁的新娘紧闭在栎树庵庙。民国20年,中心镇一寡妇要改嫁,需要房内长辈写“年庚”(说明为何改嫁)。该年庚由叔伯谢逢炎撰写。下镇地痞流氓威胁谢逢炎并索要改嫁的钱财,而林福公一房由于属于弱房,只能忍气吞声。

二 家庭冲突

(一)日常纠纷

在宗族内部,财产纠纷等往往会引发家庭邻里冲突。据谢宗良老人介绍,在民国时期,显昌厦围屋内上下间两家人吵架。其中住上间的人进出房间需要经过下间,但下间的“泼妇”拿着镰刀不让上间的人经过。在屋内多人劝导不听后,住在上间的人请来族长谢耿然。族长好言相劝,“泼妇”不但不听反而恶语伤人。对此,族长命人将“泼妇”扔进屋前的池塘内。该“泼妇”回娘家叫苦,娘家人在圩市上见到山池村谢氏族人问明原因,族人告诉对方,是族长命人扔进池塘的。由于知道族长办事公道,娘家人听后不再认为是住上间人的错,而是自家女儿有错,因此不再前往山池村找麻烦。

从该故事可以看出,族内日常纠纷等事务,往往是房长、绅士等来调解,且往往以教化劝说为主。在房长、绅士劝解无效后,则可以“请”族长来调解。族长处理宗族事务甚至可以动用私刑,同时族长的权威性使外族人也难以介入。如《谢氏族规》所言,“族大人蕃,智愚贤不肖不等。为子孙者,当念祖宗一派,虽愚不省,不可弃也。勿因争闹而伤大义,勿因小忿而与诉讼。虽有可恶,情有可原。须宽宏以待之,秉公以处之,令其改过自新,发奋自勉。若终不悔,则又可以家法处之”。

(二)重大冲突

当矛盾纠纷涉及人命以及宗族整体性问题时,往往由族长直接介入。据谢廷奎老人介绍,其叔公谢耿然为民国时期族长。民国时期,谢奇宾较为富有,曾单独建立一座房屋,育有两个儿子。长子占昌,次子占煌。在占煌15岁时,占昌因财产纠纷将占煌杀死。其后,占煌的侄子跪求族长谢耿然,请其出面进行处理。谢耿然认为,谢奇宾的家产仍然由占昌、占煌两子平分,但占昌需要将半个儿子过继给占煌,且需要为占煌再买一个儿子。同时,对占昌予以惩罚,即在做道法的几天几夜里,将其捆绑罚其跪在占煌尸体前。

从上述故事可以看出,宗族作为一个封闭、独立的主体,往往处于国家的权力范围之外。在宗族内部,宗族族权强于国法。因此,虽然谢占昌将其弟谢占煌杀死,但以宗族“族法”处理平息,并未经由政府来处理,而保长、甲长因族长出面也不敢处理。同时,对于宗族而言,宗族延续重于一切。为了保障其家族延续,族长谢耿然并未将谢占昌处死,而是通过财产分割,特别是以“过继半子”和“买子”的方式延续谢占煌一支。

(三)国家介入

族人如果对房长、族长的调解不服,也可以请求国家介入。据族内谢任敬老人介绍,祯祥第曾有5兄弟居住。在分家时长兄件件要多分些,甚至连牛、鸡、狗也要多分点,导致其他4位兄弟不满,遂发生争执并打架。族内一名花名为“老督”的绅士前往调解,但路上被最小的弟弟开枪打死。双方不听从族长调解,请来县衙介入,后来打官司长达3年。但3年间政府并未捉拿凶手,而是借机到该房来弄钱,因此族人对打官司敬而远之。

三 宗族冲突

由于宗族以祖宗作为共同认同的单元,因此不同宗族之间缺乏共同的祖宗,也因此缺乏共同的认同与信仰。在资源稀缺的山区,宗族之间为争夺有限的资源有时会相互竞争,甚至爆发冲突。

(一)“资源”冲突

据谢建辉介绍,1750年后山池村开始在石坳岭排开发石灰石及建窑厂,至20世纪80年代的200多年里一直有5~6间石灰窑生产石灰,以至于曾经挖掉半个山头用以开采石灰石,石灰窑成为山池村各宗族获取财富的重要途径。对于谢氏宗族崇兴围而言,居住于老屋场的王氏曾挡住崇兴围族人进山开采石灰的道路,双方在田地方面也经常发生纠纷,以致曾经崇兴围北面的炮楼和老屋场的炮楼互相开炮,崇兴围族人曾打掉老屋场王氏炮楼一角。

宗族之间冲突的重要原因是对村内资源的争夺。如上文中提及的崇兴围谢氏与老屋场王氏的冲突源于一次王宣怀放鸭子时遇到崇兴围的女性挑柴草,王宣怀认为该女性妨碍鸭子走路,并用鞭子鞭打她。而其深层原因则是崇兴围的山林位于距离较远的黄田,因而崇兴围谢氏前往距离较近的王氏公山割窑草,导致王氏对崇兴围谢氏存在意见。

同时,资源冲突还涉及与外村宗族之间的冲突。清朝乾隆年间,雪亭公一房在鹊塘“腊树庵”一带拥有山林。一次雪亭公后裔打狮经过该山,见有鹊塘王氏宗族妇女到雪亭公山林上砍柴便进行制止。该妇女不听劝止而引发恶语相向,雪亭公房内族人将其打一顿,其回家后去世。鹊塘王氏族人认为是山池谢氏族人打死的,而谢氏族人认为该妇女是“服毒自杀”,从而导致双方打官司多年,最终割尸骨前往县衙化验。最后县衙认为妇女并非被谢氏打死,但是具体如何死亡并不清楚。雪亭公后裔赢得官司,且明确山林归属雪亭公一房管理。据族人介绍,打人者为雪亭公之孙,但官司中由雪亭公长子谢光代表雪亭公一房,谢光为雪亭公一房辈分最高者(雪亭公长子)。

(二)“风水”之争

据谢受封老人介绍,山池村有一个祖公“禧新公”(寿八公之子)葬在上坪镇。1942年,曾有一兼任上坪乡乡长的地主刘国栋要在上坪街背景文公夫妻墓旁边建造房屋。据老人介绍,当时刘国栋所建房屋并未侵占祖坟地,且相距一定距离。但山池村谢氏宗族认为其所建造房屋破坏了景文公墓风水,因此不让其建造房屋。该地主建造后谢氏后代将其房屋拆掉,并因此引发两姓大规模冲突。于是山池村谢氏后裔想武力解决,因枪不够多,就发动族人去向亲戚借。

据谢建辉介绍,当时其家内有一条68枪,其父亲去舅舅家里借一条枪,其母亲去外公家借枪,族人共准备有几十条枪。特别是当时洋田镇谢氏宗族后裔谢鸿恩得知这情况后,带领县保安总队驻上坪的中队架起3挺机枪,命令刘国栋拆房,3天内拆完恢复原貌。谢氏虽然人口相对较少,但由于枪多,刘氏不敢反击,最终取得“胜利”。而在此冲突中,两大宗族所争并非具体的经济利益,而是象征本族兴旺延续的风水。也正是这宗族“象征”之争,吸引了整个宗族后代的参与。

(三)国家介入

据族人介绍,谢氏下镇开基祖善良公母亲(伯富公之妻)祖坟在岩下街。民国20年前后,山池下镇请林福公一房族人前往修缮祖坟,鹊塘王氏族人误以为是林福公一房的祖坟,认为林福公一房力量弱,可以欺负,因此将修理祖坟的工具抢走。但由于祖坟为下镇族人共有,因此下镇林广公、林福公后裔前往鹊塘,并提出要打才能将事情了结。据谢氏族人介绍,“当时下镇族人将枪架在当风坳山顶,向鹊塘鸣枪警告,鹊塘人不敢出门”。大约10天之后,因寒露日谢氏族人去山上捡油茶,鹊塘人借此机会发动突然袭击,在对文山上向村内谢氏开枪。下镇人因此围攻对文山,并将鹊塘人打死一人、打伤一人。

据族人介绍,岩镇保安中队听闻械斗后带部队前往山池制止,谢氏因不敢与政府部队对抗才停止攻击。保安队询问双方是否有死伤,双方都认为没有死伤,因此平息。但鹊塘人返回鹊塘村后翻案,认为本族人被打死一人、伤一人。而乡政府表示之前已经询问过,双方表示没有死伤,因此不接受鹊塘族人的申诉。

在禧新公祖坟与伯富公祖坟冲突中,有两处值得注意。其一,在大型宗族冲突过程中,国家对于宗族冲突的管控乏力,甚至包含官府本身也牵涉其中的情况。如刘氏地主本为上坪镇乡长,洋田镇的谢鸿恩为龙川县保安总队副队长,原本为地方治安的主要管理者。而“伯富公祖坟”事件因山池谢氏无法与政府保安队抗衡才罢休。其二,宗族自身缺乏矛盾的抑制机制。据族人介绍,伯富公祖坟冲突中,上镇族人并未从中进行调解,甚至提出是否需要帮忙。下镇人认为不需要帮忙,但要借枪,因此上镇族人将枪支借给下镇。而山池村老屋场王氏本想前往帮鹊塘王氏族人,但被当铺里谢氏族人开枪吓退回老屋场。同时,谢氏下镇族人围攻鹊塘王氏时由谢梓修牵头,其为山池谢氏族长。

(四)“斗而不破”

对于宗族而言,“斗而不破”的重要原因在于力量的相对均衡。据谢建坤老人介绍,民国20年左右,居住在乾背的雪亭公后代与旁边的王氏发生冲突。一次谢氏族人打猎,猎物跑到王姓老屋,被王姓族人抓获后据为己有,不愿意分给谢氏打猎的族人,由此发生纠纷。该事件最终导致双方枪战,致使王姓族人2人受伤。王姓族人向外村王氏族人求助,但外村王姓的绅士头指出,山池村80%的人姓谢,大家进得了山池出不了山池,因此最终没有前来支援。而谢氏族人也忌惮王氏外村族人而不敢进一步激化矛盾,最终双方冲突得以平息。

从该事件来看,谢氏尽管为村内最大的宗族,但在更大的地域范围内谢氏则并非最大一族。而王氏尽管在本乡以及本县都是大族,但在山池村内,王氏却并非大族。正是这种力量的相对均衡,使双方能相对克制,“斗而不破”。另外,据谢建坤老人介绍,在此事件之前,王姓与谢姓有联姻,但此事件后两姓不再联姻与往来。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在“天下农民一家亲”的号召下,双方才消解矛盾。

同时,据谢宗良老人介绍,民国时期山池村划分为三个保,其中谢氏下镇建有下书房,上镇建有楼下小学。由于小姓被划为第三保,因此其他姓氏在半岭第三保小学读书。但由于黄屋黄氏与谢氏有联姻,黄氏不去半岭读书,而是在下书房读书。且谢氏宗族长期与黄氏和睦相处,不欺负黄氏。据黄氏族人黄龙文介绍,清末时期谢氏发展起来,黄氏受到欺负,因此选择与谢氏联姻,关系才好起来。“谢氏人多,通婚后安全一点。”“我们每一家庭,基本上都有一个姓谢的妇女。”而民国时期因黄氏族人中有参加游击战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国民党军队本要将黄氏祖屋烧毁,但谢氏出面将其保护下来。由此可见,通过联姻实现宗族之间的互动与沟通,也是宗族之间和睦相处的重要因素之一。

尽管宗族之间会因资源争夺而相互斗争,但也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如上文中提及的老屋场王氏与崇兴围谢氏的冲突中,双方最终因王宣怀被其结拜兄弟调往县城粮站工作而“自动平息”。对老屋场王氏而言,因为“本乡本土打起来不好”,特别是谢氏人丁众多而不敢真正打起来。同时,王氏需要将窑草卖给谢氏以获取公山收入,因此对谢氏存在经济依赖。对于崇兴围谢氏而言,由于谢氏割柴草、烧石灰窑需要经过王氏居住地附近,特别是从王氏公山上“偷取”窑草,因此也避免事件的升级。

可见,从社会冲突的类型来看,对于宗族家庭个体之间的冲突,主要由房长进行调解,且往往需要请求介入。而房支之间冲突,由于涉及宗族重大利益,往往族长以及其他绅士会主动介入,以避免矛盾升级给宗族带来不利影响。而在宗族之间的冲突过程中,族长往往成为宗族的代表,而政府、地方绅士则成为矛盾调解的主要力量。从冲突的原因来看,家庭之间与房支之间的冲突主要起因于家庭琐事,而宗族之间的冲突主要起因于资源争夺。

第七节 社会保障

一 宗族救济

(一)选择性救济

由于宗族公田有限,因此宗族的救济功能有限,更多的呈现为一种选择性救济。而无子女的老人由于自己没有劳动力往往需要靠当乞丐讨饭为生。以房田较多的泰宇公一房为例,其蒸尝更多的用于教育而非救济。其每年固定30石租用于教育,一人读书一人得,3人读书则3人平分,且曾有人一人得30石。尽管泰宇公一房为了后裔读书而付出大量蒸尝,但对于没有子女的房人并无救济。

据谢任敬介绍,宗族之所以不救济是因为没有子女的族人被认为对宗族没有贡献,而救济时则更多出于宗族房支延续的考虑。如显昌厦一房谢崖南去世时因家境贫穷,其妻子想带着儿子改嫁。带走儿子,房内就会少一支人,因此房内人知道后由谢观炳相劝。谢观炳作为中人将谢崖南儿子卖一半给谢陕大,顶谢陕大的香火。由于谢陕大被土匪打死,其六分耕地曾出售给谢观文,因此过继的钱由谢观文负责,由此维系了两房人的延续。又如显昌厦一房谢观大曾想卖掉幼子谢任敬以维持生计,但族长谢耿然知道后相劝谢观大,并出面做担保将泰宇公蒸尝借出一石给谢观大维持生计。

(二)孤寡救济

对于没有子女的孤寡老人,族内救济按照“由亲及疏”的原则,即如果亲的救济不起,就由疏远的亲戚房支救济。即先以近亲属,如兄弟为主。如若兄弟无法救济,则由房内其他人进行救济。但对孤寡老人的救济主要体现为对孤寡老人丧葬的救济,日常生活极少给予救济。据族内老人介绍,1949年之前,族人都会继承祖屋,因此不会没有居住之地。但孤寡老人由于没有经济来源,常常需要靠乞讨为生。据谢廷奎老人介绍,1949年之前,泰宇公一房有一位张氏孤寡老人,有两间屋子且有耕田够自己生活。过年过节时房内族人会拿粄、油果等给她,但不会将其请至家里吃饭。

孤寡老人去世时,其丧葬也并非完全由宗族承担,而需要出售其房屋等财产来承担。没有家产者去世,则需要由蒸尝或者上一级老祖公的蒸尝来负责或者由房长、族长组织房人量钱。据谢任敬老人介绍,民国时期显昌厦一位孤寡老人谢任春平时以乞讨为生,其去世时仅剩下半间房屋,没有钱财。当时谢观大与谢任春关系较为亲近,且谢观大辈分最高,为房长。但因谢观大自身贫穷,出不起丧葬钱。因此房内族人谢观文与谢观大商量,埋葬谢任春费用由谢观文支付,但谢任春生前半间房屋不再由谢观大继承,而由谢观文继承。

由于族田较少,宗族的保障功能较弱。即使在蒸尝相对较多的泰宇公等房支,孤寡老人同样得不到救济。没有家产的孤寡老人去世,可能会由蒸尝或者上一级老祖公的蒸尝来负责或者由房长、族长组织房人量钱。据谢宗良等老人介绍,民国晚期,村内曾发生大荒灾,但本村族人无力救济,黎嘴镇谢氏族人谢丹前往山池村为山池村谢氏族人煮粥进行救济。而对于外族族人,同样进行有限救济。如果外村乞讨的人在山池去世,族内族长就会请村内人买棺材将乞讨者埋葬。丧葬费用并非祖公蒸尝出资,而是由族内绅士出资。如果在鹊塘去世,鹊塘人同样会去管。

(三)日常救济

据族人介绍,由于祖公蒸尝有限,村内谢氏宗族并没有对族人进行日常救济的传统。“族里人自己家里都穷,一时半会的困难也许能帮族人解决,如果长期困难,谁也没办法帮。族内人生病没钱治病也只能自己去想办法。以前有病没人医,求人求不到。”据族人谢兆祥介绍,谢观炳两夫妻因为家庭贫穷,在割禾坑村租屋子住,租别人的田耕。由于过年时没有米,因此找了当地房长谢阿明帮忙。但谢阿明并未给其救济,而是让其将黄步到割禾坑路上的柴草割掉,并在过年时让房内各户量谷子给谢观炳。

宗族往往难以提供有效的经济救济,因此更加容易使房内族人陷入贫困。在1949年之前,林福公一房甚至没有地主、富农。由于林福公一房公田较少,在三四月青黄不接之时,往往需要依靠向地主借高利贷度日。这在笔者与林福公一房族人谢宗良老人的访谈中能够体现:


新中国成立前我家有10口人,但自己祖宗留下来的土地只有一亩多。祖公宝光公有公田10亩,划分为三份,由三房后代轮流耕种。而每一房又将轮流到的公田划小,每户每年只有二三分祖宗田可以耕种。因此每年需要向地主租借一亩多田耕种,甚至每年还要向地主借二三石粮食,借两石最少要还三石。


据族人介绍,遇到灾荒年份,国民政府也会对族人进行救济。如民国时期谢慎初曾担任国民党在麻布岗乡的粮仓管理员,其见到村内很多人生活困难,便将仓库粮食借给属于平山乡的山池村谢氏族人。据族内老人介绍,谢观大等族人曾经前往麻布岗仓库排队,谢慎初见到有本族族人,由于担心排在最后的族人可能借不到粮食,因此将族人喊进仓库,优先借粮食给谢观大以及其他族人。对此,麻布岗人对谢慎初极为不满,认为其徇私借给山池人而不借给麻布岗人。

(四)灾荒救济

据族人介绍,1949年之前,三四月青黄不接时由于没有米吃,因此需要借谷。在此情况下,蒸尝较多或有蒸尝剩余的房支可以借祖公蒸尝。据谢任敬老人介绍,泰宇公一房借谷时需要房长担保。由于蒸尝并不多,房长看实在穷的才会借。蒸尝的利息为“钱三谷四”,即借钱为3成利息,借谷为4成利息。一年一清,不还下年则不再借。

但没有蒸尝的房支,或蒸尝较少的房支,族人则需要向亲戚或地主借贷。如林福公一房谢宗良一家曾通过亲戚在附近村借谷一石,且以亲戚作为担保人,利息由双方商定,最低加5。而借地主的谷则需要先写抵押,用房或地作为抵押。如果没有抵押,即使本族小地主也不会借给本族人。而借贷利息则由地主定,最低加5,高者甚至加到120。而借贷时“山池人到珍贝大地主那借不到粮食,珍贝地主只会借给珍贝的人”。

(五)合作救济

据族内老人介绍,族内流传“心想向对方借点米,可是他的家庭又是很穷;我想他的米煮,他想我的锅头”的说法,意为由于族人普遍较为贫困,因此相互救济难以实现。“过去兄弟之间会帮忙,或者帮助亲戚。但各屋各房远的帮不到,再有钱也帮不过来,心有余而力不足。”

由于宗族无法提供有效的保障,因此宗族内也存在合作救济组织,如谢春林老人提及的互助会。这种合作组织并非生产性的,更多的是为了应对生产、生活中的不测而成立的救济性组织。据族人谢任敬介绍,村庄内互助会、老人会等合作组织的范围并不固定,合作组织并非限定在本宗族内,也可以跨宗族合作。


我(谢春林)父亲生病时从互助会(也称救会)借了3份谷,每份5石谷,1942年借的谷,1949年还清。这个救会由村里人自愿组织,量钱或者量谷,轮流做东,今年我做东就给我,明年就给他。救会借利息比地主低一点,只需2成利息,而借地主的至少5成。而当时父亲是会员之一,其他会员有来自本族大观第的,也有来自外族王氏的。

二 宗族保护

(一)战乱庇护

民国时期,虽然政府建立有完备的保甲制度,但其功能更多的在于汲取税赋和抓“壮丁”,而较少提供有效的保障。据族人介绍,为防土匪与白军侵扰,族内由族长组织族人在山上站岗放哨。据谢坤明介绍,“新中国成立前国民党保山中队偶尔会进村,但主要是来抓壮丁和帮珍贝地主收租。解放前这里都还不知道有共产党,直到1949年,共产党才来到这里。当时国民党控制着广东,共产党来之前,国民党宣传说共产党 ‘共产共产’就是要共产共妻,说共产党是土匪,因此族里人都害怕共产党”。同时,为避免太平天国军队侵袭,族内在山顶建有四处“山寨”,供族人使用(详见第六章)。

(二)政权庇护

在某种程度上,宗族也并不希望政府介入宗族内部事情。据泰宇公一房谢廷奎介绍,民国时期房内谢占成是“三点会”组织的头目。“三点会”名义上是反清复明的组织,但实际就是土匪。“三点会”在山池约有30人,有枪支。当时乡长要捉拿谢占成,但谢占成威胁乡长如果来山池就要打死他,因此(乡长)不敢捉拿。尽管谢占成不怕乡长,但害怕族长谢耿然。族长在族内也有枪,且辈分高,在村内有威望。国民党在岩镇的第31任剿匪屯屯长曾带兵来山池要枪毙谢占成,但(谢占成)受到族长保护。族长谢耿然表示其“已悔改,并按照族规进行教育(捆绑和鞭打)”。

另一个族长出面的故事的主人公为谢维汉。1949年4月,村里发生饥荒。族里有人见外村人从江西挑米经过山池村,就冒充游击队名义命其分米,而游击队知道该事后将索要大米的族人抓住。族长谢维汉因此出面向游击队干部求情,表示该族人是因饿得不得已,且身体已经出现浮肿,才做出此事来。游击队核实后遂将该族内农民释放。可见,族长也是宗族与官府交涉的代表,且鉴于族长的权威,官府往往也需要做出让步。

(三)宗族冲突庇护

在山池村谢氏宗族内流传有“用祖公钱打架”的俗语,意为在对外交往过程中,族人的行为后果需要宗族来保障。如族人打伤其他人需要赔偿,族人负担不起时则由祖公蒸尝出资,同样,如果本房族人被打伤,房长会找对方房长,要求对方蒸尝出资,因此蒸尝多的强房经常容易打起来。如果祖公没有蒸尝,就“由亲及疏”,即亲房承担不起则由远房或上一级祖公蒸尝来承担。据族人介绍,1949年之前,族内比较穷的人听说中国共产党会分田分地,因此偷偷参加红军。1949年,泰宇公房内族人谢日晶参加红军被国民党保安队发现。谢日晶找到房长寻求帮助,房长用蒸尝购买了一条枪交给国民党保卫队,以此保护谢日晶。

第八节 山池村社会变迁

1949年之后,随着经济改造的推进,国家对社会的改造也同步进行。社会改造的推进,将传统宗族社会的关系进行了重塑,让宗族社会逐步过渡到了“阶级社会”。

一 从“男丁为本”到“女性解放”

传统宗族社会,男性被视为宗族延续的核心与关键,因此在宗族社会,男性享有较高的地位。1949年之前,由于山池村谢氏宗族相对贫困,童养媳现象极为普遍。而在婚姻过程中,女性出嫁被视为“卖女”,即使不愿意成婚,也不能提出解除婚约。只有丈夫去世,才可以由双方家长协商改嫁,且需要女方赎身。特别的,传统女性在宗族和家庭财产分配过程中并不享有财产分配的权利。而1949年之后,随着国家力量的强势介入,宗族中女性的社会地位得到极大改变。如不愿意成婚的童养媳可以提出返回娘家,且享受娘家所在村庄的土地分配。

据统计,1949年之后,林福公一房有14位童养媳选择保持婚姻关系,5位童养媳选择解除婚姻关系并返回娘家。如谢宗铙的童养媳来自本村半岭王氏,但该童养媳认为与家婆不和,因此解除婚约。而谢宗开和谢宗接则为男方提出解除婚约。谢宗开认为所买童养媳为潮州逃难到山池的,由于对方逃难没有娘家,因此不适合而解除婚约。同样,谢宗接认为女方大一岁不合适而解除婚约(见表4-4)。

表4-4 1950年林福公一房解除童养媳关系统计

二 从“血缘分化”到“利益分化”

1949年之前,谢氏宗族以血缘为基础构成不同的房支分系。但1949年之后,特别是随着土地改革的推进,传统的血缘房支分化逐步为阶级分化所取代。如谢任昌被其房内人评选为地主,其家产被族人“瓜分”。据其子谢日阳介绍,“解放前家内仅2亩水田,但请过短工。父亲早前以种地、磨豆腐为生。父亲忠厚勤劳,因此外公资助父亲开石灰窑,并资助其盖了8间房子。由于房内有人觊觎父亲新房,想借土改之机获取房屋,因而将父亲划定为地主”。

尽管谢氏宗族在山池村占据人口多数,但谢氏宗族在土地改革中并未对地主进行保护。相反,利益引起的社会分化使本来并不构成地主的族人反而成为地主,并被族人所批斗。如土地改革期间所划分的7位地主中,谢氏占据6位(见表4-5)。而山池村人口1700人中谢氏仅1000人。据族人介绍,划分阶级时都是上镇划一个,下镇划一个,上下镇相互斗争。尽管山池村谢氏是大姓,但山池的土地大都是珍贝大地主杨辉山所有。

表4-5 土地改革时期谢氏宗族“地主”划分统计表

同时,从调查过程中发现,谢氏族人与王氏族人被划分为地主的原因并不一致。如谢任昌尽管自身财产不多,但被视为地主的代言人。据族人介绍,外村大地主陈巧明想在山池村买田,见谢任昌忠厚老实,且家里兄弟多,因此将女儿嫁给他,以此扩展其在山池村的势力。又如谢守康因担任保长期间“打油火”,借抓壮丁骗取族人钱财。而谢占成尽管曾经是“三点会”头目,但其并未抢劫本村族人,因此民国时期国民党来抓谢占成时反而得到族长的保护。然而土地改革期间,族人认为其霸占祖公泰宇公的蒸尝,因而将其评为地主。

另外,从族人对谢国强的评价来看,谢国强之所以被划分为地主,并非因其财富多或者土地多。但谢国强成为第一批土地改革中被划分的地主,其重要原因在于民国时期谢国强在族内煽动房分冲突。而在1949年之前,这些冲突为宗族所掩盖,或者说为本房所保护。


谢国强土地并不多,比村内富有的地主要弱一些,比没钱的人要富有一些。其被评为地主后,暗中煽动房内族人将上镇谢占成也评为地主。因为觉得下镇评的地主多,不服气,因此要下镇也弄出两个地主来。

国民党军队与共产党军队对峙时,其两头都打进去,两头都要做工作。谢国强曾经参加游击队,并前往珍贝去缴大地主杨辉山、陈巧明的枪。其后,谢国强又说服村内四位游击队员转投岩镇自卫队,从而自己成为自卫队“小头目”,并去各村搞钱进自己荷包。如果谢国强不枪毙,岩镇就不会安宁。

民国时期,谢国强当时上镇、下镇意识很浓厚。平时遇到族内青年闹矛盾时,其会煽动上下镇青年械斗。

谢国强霸性很强,很多事情都插手来捞钱。虽然是下镇人,但是经常干涉上镇的事情,且经常来上镇“打油火”。以前一位老人去世,本来应该由逝者儿子请来绅士、房长等协调处理如何办丧事。但谢国强纠集几位“烂仔头”,将老人的钱、谷占为己有。


可见,1949年之前,血缘的一致性掩盖了利益的差异性,因此个体的行为得到宗族的保护,同时宗族的“统”又构成利益调节的手段。在1949年之前,族人将利益冲突归结于房支冲突而非个体冲突,个体之所以受欺负,是因为房弱。而1949年之后,宗族血缘关系打破,利益差异凸显,族人开始因利益而相互斗争。

三 走向缓和的“宗族冲突”

1949年之前,山池村宗族冲突走向一个“高潮”。据族人介绍,民国晚期,山池村谢氏与半岭王氏、老屋场王氏等发生过械斗。同时,谢氏宗族内如崇兴围与乾背一房也发生过冲突。1949年之后,国家号召“农民兄弟一家亲”,积极介入宗族冲突的化解中来。如1951年大年初三,土改工作队队长谢明开组织半岭王氏与乾背、下塅、石马塘等处谢氏族人带着茶水糖果一起在乾背“三八坵”地上进行调和,并告知以后有意见、矛盾找政府来解决,不要闹姓氏界限。

而据族人介绍,人民公社时期,半岭王氏族人认为谢氏砍了王氏生产小队的树,因此拦住砍树回来的谢氏。但谢氏并不服气。其间多次筹备械斗,但生产大队上报县政府后,县政府介入调解。最后县法院进行处理,并在村里由村内七姓的代表做公证,判决认为半岭山既不是王氏的山,也不是谢氏的山,是公山,最后折中,分成两半,从而将矛盾平息。同时,从1968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文革小组《检举闹封建械斗为首分子——谢守周》的材料中可以看出,谢氏与王氏的多次械斗都为生产大队所制止。

检举闹封建械斗为首分子——谢守周


1.在去年大民主时期,这家伙亲身到石马、勤胜等生产队发动社员到半岭、勤庄生产队大砍松、杉等木材,半岭、勤庄生产队来拦。这家伙当场就说;“你们不要怕,要尽量砍,如果半岭人敢来,我们姓谢有这么多人,已大同他们将到底!”

2.谢守周不仅煽动各队来砍,而且还组织他本队社员(谢水妹、谢建裕等)在夜间偷砍半岭、勤庄生产队的木材(杉树),运到红阳生产队(炮台下)卖给谢逢善。

3.谢守周在68年2月间(农历)积极串联组织在对门山屋里召开封建械斗会。当时就有谢亚明妻听到黑会的内容,当时就骂到:“如果你大家同半岭人打,打死我的妹里,我就同你拼命。”

第二次他继续串联他乾背、石马、桅竿、勤胜、上围、炮台下等八个生产队的封建头子到勤坛生产队大办酒席,会上签名,写血书,定决议。在决议中提到同半岭人打,如果被半岭人打死、打伤,安家费、医治费由所在生产队支付。同时在会中提到械斗信号,打锣各队就马上出动。

在同月再次在上围生产队(当铺)主持召开大型黑会,人数一百多。会的内容要求大家积极做械斗工作准备,他本人负责擂火药工作,到山下尾借擂火药工具,并且派五类分子谢国潘到大岭贝借枪,谢守荣到鹊塘大队黄坑生产队借来大批枪支。要求谢宋风负责拿渠道的炸药、雷管,准备在械斗中用来炸毁半岭人的房屋。会上提出了械斗战略,战略中说如果冲入半岭人房屋内,来个三光(烧、杀、抢)。在会上要求大家现在每晚来练习武艺。这次黑会后来被大队干部发现,马上来会址。他们知道大队来人,全部从小门走了。

4.在68年农历2月16日指使他本队全体女社员到半岭王日宣屋背锄坡,搬掉王金焕的自留地,当时金焕马上去阻止,他就呼喊预先准备的人马,拿着武器赶来,这时锣声也响起,八个生产队的人立即拿着武器纷纷出动,向半岭四面而来,企图在这时机消灭光半岭两个生产队。这时刚好大队干部从公社开会回来,及时赶来调解、阻拦,他们才回去。

第九节 山池村社会实态

在当前山池村,尽管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但宗族的底色、因子仍然或强或弱地影响着村庄中的社会关系。

一 人口关系实态

(一)人口结构

在谢氏宗族,男丁仍然被视为宗族延续以及家庭传承的关键。因此,族人在生育方面仍然追求多子多福。族人认为“情愿拼儿子粥钵,不愿共女儿饭甄”,有儿子则可以靠儿子,而求女儿则会被女儿的家婆家公看轻。“作为农村来讲,有男孩比较好,第一胎生男孩更开心。”据族内老人介绍,1949年之前女性地位低,男性地位高,因此族内没有上门女婿,男性不会来当上门女婿。新中国成立后才有上门女婿,但上门女婿仍然被视为外人。女儿是嫁出去的,不是宗族的传承,因此虽然女儿能够写进族谱,1949年之后,族人所生育女儿可以自愿上谱,但愿意上谱的女儿需要按照男丁标准量钱。但不会在祠堂写告祖帖,不会上灯。

(二)女性地位

1949年之后,尽管女性地位有较大提升,但在宗族权力特别是宗族仪式中,女性地位仍然较弱。如笔者2015年11月参加江西省赣县寿七公后裔前往山池村拜祖时发现,拜祖过程中仅谢氏宗长以及部分男性代表与寿七公后裔共同祭拜,女性均不参与祭拜,仅能在外围观看。而在2016年笔者观察林福公、皇焕公等房支拜祖、赏灯过程时同样发现,拜祖时房长、长辈以及男性先祭拜,其次为女性祭拜。而在房支议事过程中,女性均坐下厅旁听,房内长辈以及男性家长均坐上厅即祠堂参与讨论。

同时,在祠堂维修、祖坟修缮捐款的过程中,宗族房支同样以男丁作为统计对象,在资金摊派过程中抽取“男丁款”而非“人丁款”。如2013年山池村谢氏宗族为修建文申公墓,摊派男丁款每人60元。而皇焕公房为修缮皇焕公祠,2014年、2015年男丁款分别为每人500元、600元。

二 婚姻关系实态

1949年之前,本宗族人结婚为宗族所禁止,甚至可能遭受驱逐出族的惩罚。1949年之后,“族人结婚变得自由,不再受宗族约束,宗族更不会干涉族人婚姻。只要不是政府说的不能结婚的,本姓都可以结婚。但是本房的因为觉得关系很亲,因此没有本房结婚的”。据统计,1980~2015年,山池村谢氏共661位男性结婚,其中所娶女性为谢氏者达133人,占比达20%,且结婚对象均为本村谢氏族人。

从婚姻仪式过程来看,族内人结婚仪式越来越追求“从简”,特别是与宗族相关的仪式日益淡泊。由于族内祠堂大多破败不堪,因此现今族人几乎不会选择在祠堂举办婚礼。同时,在婚姻仪式过程中,族人不拜堂、不拜祖宗,也不需要族长或房长的认可。据族人介绍,如今族人结婚只需要向长辈敬酒,并请房门参加婚宴,以此让房门知道即可,传统“簪花”等仪式均不再有。

而在婚姻对象范围上,族人的婚姻圈呈现两个变化。一是如上文所述本族同姓结婚者大量存在。二是与外省、外市结婚者日益增多。如林福公一房中有谢运旋、谢逊科、谢广建、谢裕欢、谢广辉共5人娶有广西的女性为妻子,均为在外务工时相识。而林福公一房同样有远嫁外地者,如谢汉波、谢树杰的女儿均远嫁湖南省。

三 社会交往实态

据族内老人介绍,1949年之后,国家宣传“天下农民一家亲”,房支矛盾并没有爆发。土地改革时期,土改工作队队长叶明开率队前往山池村开展土地改革工作。“叶明开看到山池村房支界限明显,认为上镇、下镇的头子像造反一样,就调查哪些人最会闹 ‘封建意识’。‘文化大革命’时期将这些人戴上 ‘封建头子’的帽子,如谢有香曾被视为封建头子,自后族人不敢再出头闹房支界限。”

尽管如此,族内房支界限始终存在。如族人办红白喜事,一般只会请本房族人。“你知道你是雪亭公房的,我知道我是泰宇公房的,做好事只会喊本房的,不会喊外房的。”族人生小孩,本房族人往往会拿鸡鸭等礼物“送月”,但作为邻居的外房并不会“送月”。甚至在日常生活中,房支界限也影响族人行为。“兆麟与兆显,以前是兄弟,大家都知道,讲话表情都不一样。大家都是争内不争外,胳膊肘只会向内拗,不会向外拗。本房人会说本房的好,不会说外房的好”。据族内老人介绍,“族人日常讲话也要看各房各支,有外房人讲话不一样,本房人讲话不一样。有外房人不敢乱讲,否则会被传出去。比如林广公祠对联,林广公祠对联为“族蕃东粵开山池之鼻祖有典有谟,世式南邦景嵩岳之降灵允文允武”。而部分族人认为林广公并非开基祖,因此对联有误。虽然上镇人私下议论,但在下镇人面前不能议论”。

四 社会冲突实态

近年来,山池村谢氏宗族与鹊塘村王氏宗族打了两场官司。其中一起为“山林纠纷”。据谢达彬等人介绍,20世纪80年代,鹊塘村村民准备在桅杆队所属山林山林在鹊塘村境内,为雪亭公分给幼子,即第四房的山林。该山林即为本章宗族冲突部分提及的“腊树庵”山林冲突发生地。种植板栗树,被桅杆队的谢氏族人拔掉,由此引起纠纷,并打了多年官司。另一起则为“中心塘纠纷”。据谢氏族内老人介绍,清朝时期,谢氏族人将卢嶂的山泉水引入当风坳,灌溉山池的数十亩良田。在清末宣统二年,族人曾修建茶亭并用此水煮茶供过往路人喝。集体化时期,在“农民兄弟一家亲”的号召下,由政府投资,山池与鹊塘两个大队重修池塘和水渠,并改名为“中心塘”。因为所在地为山池谢氏“中心镇”的土地,因此称为“中心塘”。1966年左右,由于道路修建,水渠被破坏,中心塘只能灌溉鹊塘村而无法灌溉山池村。1997年左右,鹊塘人想占用中心塘,被山池人制止,并发生纠纷。

从两起冲突的过程来看,谢氏族人似乎更在乎山林的历史归属,并以此为依据认定当前的山林归属。如谢氏族内老人认为,清朝时期因鹊塘人偷水,曾打过官司,当时官府明确该水为山池村所有,只能供山池使用,因此历史上“中心塘”归属山池村谢氏宗族。而对于法院“共同使用”的判决,族内老人认为中心塘的归属应该尊重历史。政府和法院调解纠纷时也并未了解该水塘的历史,而只根据1957年再次修建水塘的情况进行调解。(中心塘)在历史上即为山池所有,“老干部不敢这么做,只有年轻一代才敢这么做”。

同时,对于产权的认定,宗族产权与国家视野下的产权归属似乎并未形成统一。2016年,山池村开始着手土地产权确认工作。但笔者发现,对于宗族产权,国家法律等并未有明确规定,如宗族祠堂归属等并无明确认定。又如山林纠纷的官司虽然以村委会名义上诉,但实际上诉的主体为雪亭公一房后裔,其他房不愿意参与的重要原因在于该山林为桅杆队(即雪亭公第四房的后裔)所有而非整个谢氏一族或一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