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2013-15
【案号】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3803号提案
关于将基金会免税资格与扣税资格统一起来的建议案
【提案缘起】
这一提案针对实践中我国基金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制度存在两种资格不统一的问题而提出,基金会中心网理事长徐永光先生对提案提供了重要支持。提案的主要观点和政策建议经多次讨论修改而成。
【提案正文】
基金会是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并备受关注的公益组织。据基金会中心网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月,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总数已超过3000家,资产总额近600亿元。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2005年开始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目前无论登记注册数量还是资产总额,均已超过公募基金会。
从国内外基金会和公益事业发展的实践来看,税收优惠政策是推动基金会等公益事业发展至为重要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做大做强公益基金会的关键所在。我国在这一方面也设立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有二:一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有关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基金会可因获得免税资格享受免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二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及财政部有关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基金会可因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简称扣税资格),对于向该基金会捐赠的个人或企业,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在法定限额内依实际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我国的基金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包括免税资格和扣税资格两种。任何一个基金会要想获得税收优惠都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财税管理部门两次递交不同的申请,且由于两种税收优惠的标准差异较大,大多数基金会通常只能获得其中的一种税收优惠资格。由于法律规定的扣税资格标准较高,财税部门审查十分严格,使得大多数基金会无法享受这种税收优惠。这种情况不利于我国基金会的健康发展。基金会,尤其是新设立的基金会,由于不能同时获得免税资格和扣税资格,慈善捐赠者不能享受扣税优惠,而被迫将捐赠交给发展成熟的基金会,致使新生的基金会失去捐赠者,遭遇资源困局。一些基金会为了争取捐赠者,只好挂靠在有扣税资格的基金会名下。获得善款后,它们则需向被挂靠的组织交纳一笔高额的“管理费”。这导致善款被滥用。这种将两种税收优惠资格分开管理的做法,加大了基金会申请税收优惠和主管机关行政管理的难度和成本。
另外,基金会的扣税资格与社会组织评估直接挂钩,即如果基金会不能在评估中获得3A级及以上,将丧失扣税资格。社会组织评估平均为每3~5年组织一次。针对基金会的社会组织评估的组织者为省级以上的民政部门。
为改变上述状况,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将基金会的免税资格和扣税资格合并,采用统一的申请标准和管理体例。参照国际惯例,基金会等公益组织只需向税务部门提交一次申请,获得批准后,就可以同时享受免税资格和扣税资格。如在美国,慈善基金会可“一次申请,终身受益”。我国也应学习外国的这一经验,尽快将免税与扣税统一,实现两种资格申请标准、管理方式上的统一。为此,需要修订《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现立法上的统一。在此基础上改革民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的行政管理体制,使两部门的税收优惠行政管理权统一。
第二,培育发展有公信力的专业评估机构,逐步将政府的社会组织评估职能转移给专业评估机构。我国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始于五年前,因缺少合格的专业评估机构,政府不得不承担原本应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评估职能。近年来,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对于社会组织的规范化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应加快培育有公信力的专业评估机构,将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评估职能逐步转移给这类社会组织。
第三,在上述基础上,逐步将基金会的税收优惠资格与社会组织评估脱钩,降低对基金会税收优惠资格的要求。政府在将社会组织评估职能转移给专业评估机构的同时,应保留对基金会税收优惠资格的审批和认定职能,并使之与社会组织评估挂钩,降低对基金会税收优惠资格的要求和门槛限制,从而尽快做大做强基金会,推动整个公益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
【提案结果】
这一提案提交后很快得以立案。我的博文发布后被推荐到新浪博客,点击量达540次,得到了网友的大力支持。一名网友说:“免税资格应该覆盖全部公益慈善组织,再不能只是基金会和部分社团了,而作为公益慈善事业主体的民非一家没有,情何以堪?”2013年7月,民政部对这一提案做出详细答复:关于两种资格合并申请的问题,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两种资格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标准,如果将二者统一则需要修改现行企业所得税的法律规定,今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时将借鉴参考这一意见,努力营造公平、合理的税收遵从环境。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一节中明确提出“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2014年10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落实和完善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等发展慈善事业的措施。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研究完善慈善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惠及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