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问题缘起与研究价值
一 问题缘起
在中国人类学研究领域,一般把那些“因文化边界(Boundaries)而产生自我(Ourself)与他者(The Other)意识的,具有特定结构的人类文化共同体”翻译为“族群”(Ethnic Group)。其中,界定文化边界的因素较多,如有基于语言、宗教、习俗、历史、传说、艺术等情感因素,也有基于体质、世系、家族等生物因素,还有基于地域差别、利益分配等社会因素。而这些人类文化共同体所参与的“或多或少与原生态传统文化相关的,在一个特定的国家、社会、族群或特定地域环境中进行的,能够促进参与者形成特定文化认同(Cultural Identity)的身体运动”,日本体育人类学者寒川恒夫将之定义为“Ethnic Sport”。根据中国人类学界对“Ethnic”的翻译共识,笔者将之翻译为“族群体育”。从概念解释可以看出,“族群体育”所表述的内容,与目前中国体育学界把那些统称为“民族体育”(Nation/Nationality Sport)或“民族传统体育”(Nation/Nationality Traditonal Sport)的、具有前工业社会特征的、蕴含丰富民族文化特色的、民族地区社会发展过程中在一个或多个民族内流传和继承的、以健康为终极目标的身体运动,有一定的相似性:都与传统文化相关;一般指前工业社会形成的;在特定地域或民族内传承的。但二者也存在一定的区别,其中最为明显的是“族群体育”更注重关注参与群体的“文化认同”,而“民族体育”或“民族传统体育”的定义则多为对此类身体运动文化特征的归纳总结。一些研究证明,人们参与各类身体运动——特别是参与那些带有族群文化特征的身体运动,除了强身健体这一根本性目的外,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为了构筑“文化认同”的边界。且越是边缘性的、文化多元性的社会,通过各种身体运动参与来构筑自我与他者区分边界的意识也越强烈;而在现代性社会中,人们同样也较为关注通过各种身体运动实践来构筑“族群认同”或“国家认同”的隐含价值。但是,如果仅仅是因为对于是否关注“文化认同”的差异性而在“民族体育”基础上提出“族群体育”概念,则有违“简单有效,如无必要,勿增实体”的“奥卡姆剃刀定律”(Occam's Razor)。那么笔者在本章中为何要在“民族体育”“民族传统体育”早已约定俗成的情况下提出“族群体育”这一概念,并对具有典型“族群体育”特征的广西南丹黑泥屯“演武活动”进行实证研究呢?笔者在实证研究之后的理论抱负又在哪里呢?
通过文献回顾不难发现,在文化研究热潮之下,学界近10年对于这类身体运动文化进行的实证研究成果颇丰。其中,胡小明团队关于黔东南清水江与巴拉河流域的苗族独木龙舟、滇西北纳西族东巴跳,李志清关于桂北侗族抢花炮,万义关于云南红河流域彝族阿细跳月,涂传飞关于江西涂村舞龙,饶远团队关于云南诸多少数民族身体运动,杨海晨团队关于桂西北红水河流域布壮板鞋运动、斗牛斗运动等一系列研究,都体现了一定的学术价值。笔者仔细研读后发现,学者们无一例外地会从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历史学等领域汲取业已成熟的理论养分来描述和解释以上那些内涵丰富的身体运动文化,并一般会在选取某一解释或说明模型之下,通过田野实证,实现对某些已有理论的证实、证伪,或形成新的理论观点。
但就总体情况而言,这样的研究成果比例仍然偏少。首先,大部分学者对这类身体运动文化进行研究时,大多局限于自上而下的研究视角,集中于关注各运动项目的介绍和从客位(Etic)立场进行的浅描(Thin Description),实践性较强,而人文关怀较弱。且多数研究困囿于体育中看体育,过分强调身体运动自然特征时淡化其人文学科的基础和内涵,由此往往脱离其得以滋生的文化土壤进行单向度的理解,使得研究浮于表象,呈现一种平面式的陈述,导致在理论建树上乏善可陈。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传统的“民族体育”“民族传统体育”研究范式束缚了研究者的视野:自1997年研究生专业目录修订,将体育学作为一级学科,下设体育人文社会学、运动人体科学、体育教育训练学和民族传统体育学四个二级学科以来,“民族传统体育学”成为独立学科已将近20年。应该说,在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现在所称之为“民族传统体育”的实践是历史悠久、底蕴深厚的,但就中国体育学术研究来看,把“民族传统体育”作为一门学科进行建设的意识却是相当薄弱的,主要表现在学科体系不完善,开拓创新意识较差,缺乏从宏观与微观上进行的理论与实证研究。由于该学科本身的理论建设落后和研究方法裹足不前,导致多数研究者在对这类身体运动文化进行研究时,一直局限于传统的“结构功能主义”(Structural Functionalism)理论视角,或是去关注它的政治、经济、文化、生物等功能,或是过于纠缠其存在的社会横断面分析,执着于简单身体运动过程以及功能性分析的研究模式。更有甚者,一些体育学者甚至把对身体运动文化的研究进行了曲解,把本应该从常识中寻求意义的本质研究简单化为对常识的观察与收集。在深描(Thick Description)与后现代反思已经成为田野实践研究主流的时代,单纯的结构功能主义视角及观察与收集显然已经无法满足研究需要了。其次,学界对各类具有历史底蕴的身体运动的发生、发展及其变迁的纵截面进行研究时,则多是采用文献资料或器物考古的方法予以分析。较少有在此基础上,通过坚实的自下而上的田野作业,从文化主位(Emic)立场出发来实现对其生存社会结构的深度解释,以至于所得的研究结果不是缺乏了理论深度,就是缺乏了解释力。再次,在知识全球化浪潮下,学科分化和融合越来越普遍,尽管少数体育学者试图借助人类学、历史学、文化学等理论,通过从自我到他者的身体运动研究路径,来实现传统与现代、东方与西方之间的学术对话,但由于具有这样学术观照的学者较少,类似研究一直处在探索阶段,对学术潮流的影响甚微。多数学者在研究这类身体运动文化时,对其他诸如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历史学等交叉学科的最新理论成果极少关注,且并没有自觉地意识到本学科的理论与实践起点较低的问题,仍然故步自封,只是热衷于用猎奇的眼光去浅描那些较少被外界所关注的新发现项目,而忽视从理论深度上去挖掘其实践与文化意义。
人文学科发展至今,许多领域的理论积淀已经相当丰硕了,但就体育学科而言,一直以来都缺少元学科理论和元研究方法,像现今被称为“民族传统体育学”的学科更是如此。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者吴毅教授认为,过去20年中,人类学和经济学是对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发展影响最大的两门方法学科,但从现有状况来看,体育界从这两门学科中——特别是从人类学理论与方法中引介的研究成果明显偏少,且融合不够。库恩(Thomas Khun)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指出,科学研究存在范式转移(Paradigm Shift)的问题,当老的研究模式不能解释新情况的时候,一些持新见解的人放弃老模式,用新模式解释这些新情况就成了必须。因此,要想对这类富有文化底蕴的身体运动进行较为合理的解释,这就需要学者们积极汲取更多的跨学科理论进来,只有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学科的发展才会有继续下去的动力,才会有深度和广度。
人类学作为研究人及其文化的学科,自学科形成之初就涉及了对人类体质的研究,随后,在文化人类学的理论基础上,逐渐产生了一些对人类原始身体运动和竞技运动的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如泰勒(Edward Burnett Taylor)的《竞赛的历史》(1879)、达姆(H. Damm)的《印度尼西亚和大洋洲各民族的运动比较》(1922)、福克斯(Robin Fox)的《普埃布洛人的棒球运动:古老巫术的新用途》(1961)……从这些涉及身体运动的研究成果来看,通过田野调查、跨文化比较、文化整体观等实践范式,结合人类学关于仪式活动、宗教信仰、亲属制度、族群认同等研究的理论模型,能够为人们提供一种新的理解问题的视野和发展体育运动的思路。笔者因此认为,如果要想突破现有“民族体育”“民族传统体育”研究的局限,有必要改变已经固化了的学术思维,用开放的眼光,从人类学中引入新的研究范式成了必需,而从概念迁移入手则成了首选。
二 研究价值
“族群”一词比“民族”一词出现较晚,目前人类学界基本上达成了如下共识:“族群”是一个从“主位”认同立场出发形成的,更偏重于是用以表达人类文化共同体的概念。在中国人类学族群研究实践中,因为参照系选取的不同而使“族群边界”存在较大的延缩性,族群可以是一个或多个民族的集合体,如王明珂就把整个历史上由“中国”衍生下来的人类共同体称为“华夏族群”,这里当然也包括了内地、港澳台及侨居海外的华人;可以是一个民族之下的支系或分支,如瑶族下有“花篮瑶、盘瑶、白裤瑶、布努瑶……”多个族群;还可以是某一文化圈(Cultural Circle)内的人类共同体,如胡小明就把黔东南清水江流域的各村落划归为“独木龙舟文化圈”,虽然他没有明确指出这些人属于同一族群,但其已经潜意识接受了“族群文化圈”的观点;有时也可以特指某一宗族或世系。对于“民族”的理解,在中国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族”即“中华民族”,指整个“在中国疆域内具有民族认同的10多亿人民,它所包括的50多个民族单位是多元,中华民族是一体的”。从这个意义上看,广义的“民族”即相当于“国族”,学界普遍认为这是一个政治意义较强的概念。狭义的“民族”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尚无法与西方语境中的词汇产生直接的对接,指的是自1950年代起被国家所识别的境内56个享有平等权利的人类共同体。笔者赞同一些人类学者认为的,这是一个从“客位”立场定义出来的,具有“政治-文化”双重属性的概念。于是,那些基于源自传统文化中的身体运动文化,笔者认为采用“族群体育”这一更为纯粹的文化性概念相较带有一定政治意味的“民族体育”或“民族传统体育”或更具合理性(在本章的“第四节 关键概念厘析”部分,笔者将着重就“民族、族群、民族体育、族群体育”等词源演变进行探讨,以论证“族群体育”提出的合理性)。
没有理论的实践是盲目的,没有实践的理论是空洞的。笔者在本研究中提出“族群体育”这一词,并非只是基于实证主义基础上的一般思辨,也不奢望进行构建宏大理论体系的纯粹思辨。在理论探讨之余,如果没有对族群体育运动个案进行艰苦研究,就不可能深刻地理解与阐释身体运动在族群归属与族群关系中的理论意义。因此,只有通过对那些具体个案的比较,才可能获得坚实、创新的理论观点,这是没有人能够省略掉的。据笔者的前期田野工作和文献调研所知,那些自传统时期就已经形成的族群体育,大都蕴含丰富的文化内涵,并已经积淀成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残存着的活的历史。其往往是作为民间传统行为方式而存在的,体现了特定族群的思维和行动的本质,并且作为一个社会或族群最基本的生存模式而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与社会生活之中。人们通过参与这些内涵丰富的族群体育,不仅仅是寄望身体的强健,更重要的是寄望获得生存的策略、传承族群的记忆及增强对族群或国家的认同感等。由于族群体育的发展历史大都有一个文化变迁的过程,因此学者们对之进行研究时,应当引入历史和变迁维度,将微观个案研究与宏观社会形貌联结起来,把族群体育纳入地域文化的形成和构建过程中来考察与分析。在社会变迁的背景中分析其意义的改变,或通过族群体育的过程变化来展现社会的变迁,并由此去探讨社会与文化的变迁路径及发展趋势,同时也可将其作为探讨国家与民间关系的切入点。
为了实践如上研究构想,笔者主要在“族群认同”(Ethnic Identity)理论指导下,综合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历史学等相关理论,采用自下而上的田野作业实践范式,选取了广西红水河流域的南丹县拉者村黑泥屯一项极具族群体育特色的典型个案——“演武活动”进行研究。希望通过这一看似偶然性的红水河布壮族群所参与的身体运动实践个案的“事件-过程”的研究,来反观“族群体育”形成与发展的内部运动变化之因素、张力、机制与逻辑,以及揭示族群参与身体运动实践因素、张力、机制与逻辑所蕴含的文化意义。笔者认为,依照这样的研究构想,应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超越现有“民族传统体育学”缺少元理论支撑及理论生成和证伪的窘局,突破主要只是对类似身体运动本身单纯的挖掘整理、项目介绍及功能性描述的研究范式。还可在人类学族群认同理论指导下,从“演武活动”这一族群体育的形成与变迁出发,在一定程度上映射社会的结构转化,并进而探讨作为“地方性知识”(Local Knowledge)的“小传统”(Little Tradition)与代表国家主流文化的“大传统”(Great Tradition)之间的互动过程,以及在此互动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族群参与各类身体运动背后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