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二战德国义务兵役法
1933年,希特勒上台后就立即秘密重整军备。1935年3月16日,希特勒在柏林颁布了《国防法》公开违反《凡尔赛条约》的军事条款,宣布国防军实行普遍义务兵役制,建立一支在和平时期为36个师的德国陆军。同年5月,颁布《兵役法》,规定18~45岁的德国公民要服兵役,由此进入了更紧张的扩军时期。根据《兵役法》,义务兵的服役期为一年。1936年8月24日,对于1935年秋季入伍的义务兵,服役期延长至两年,同时适用于一年期兵役制的津贴条令失效,换以新的标准。
1935年秋季入伍的新兵主要为1914年次,其次是1915年次、1916年次和1917年次。而参加过一战,重新入役的“老”新兵,最年轻的为1900年次。1900~1914年之间出生的兵源由于没有接受过军事训练或准军事训练而被称作“空白”兵源。为了在战争中有效利用“空白年份”出生的兵源,军方专门针对其而组建了补充兵部队。在补充兵部队中,“空白”兵源可接受两至三个月的短期训练。从1936年开始,1913年出生的兵源加入现役,1937年时,现役部队中已经有了1912年、1908年甚至更早的“空白年份”出生的兵源。
正在进行体检的德军新兵
新兵入伍后,首先要接受8~12周的基础综合训练,内容包括:武器及射击训练(所有应征新兵至少接受K98k步枪的使用训练,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接受手枪和手榴弹使用训练)、战术训练(包括掩蔽、徒步行军和固定阵地防御训练)、警戒训练(化学武器条件下的战斗训练)、队列训练和体能训练等。
基础综合训练之后就是兵种专业训练,如步兵战术训练、火炮射手训练、坦克炮长训练等。其中,步兵兵种专业训练包括以下内容:轻机枪射击训练(后期还进行冲锋枪射击训练)、各种战场条件下的步兵班战术训练、侦察训练、前哨训练、行军尖兵训练、工事和掩体修造挖掘训练。其他必要的特别训练在兵种专业训练前或同时进行,内容通常包括驾驶训练、炮手训练(炮兵、坦克兵以及迫击炮兵)、重机枪射击训练、通信器材使用训练等。
在服役期间,新兵们每年还要进行至多两次演习,每次演习持续2~4周。演习开始时间不定,但通常在秋季,也就是说在士兵的第一个和第二个服役年末期进行。表现良好的士兵可在第一个服役年满时被提升为二等兵,第二个服役年满时可被提升为上等兵,同时接受班长训练。在两年服役期内,士兵也可接受候补军官训练,但候补军官训练期不计入总服役时间。
战争后期入伍参军的德国女青年